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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代地方行政

发布时间: 2021-01-08 22:28:36

『壹』 隋朝科举制度高门权贵的子弟、寒门子弟、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影响是什么

在隋朝时的科举考试,才刚建立没有多久,还有很多漏洞,影响力也不内是很大。对那些门阀容权贵来说,就算不参加科举考试,也不妨碍他们当官。再加上那些门阀氏族把控着知识,即使是科举考试,对他们来说也是占尽了优势。寒门子弟压根读不起书

『贰』 隋朝地方行政机构变革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说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机构的变革,究其原因何为。

隋朝进行变革,最本质原因是加强中央集权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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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急于摆脱关陇门阀的隋朝在建立后,行政区划整合为何会慢

隋朝的迅速灭亡,其实与秦朝极为类似,均亡于内部不稳之下的大幅度改革。隋朝虽然一统天下,但当时内部矛盾重重,统治根基其实并不稳固,这种情况下推行大幅度改革,无疑使得国家变的更加动荡,再加上二世的胡作非为,国家迅速灭亡根本无法避免。

原因之一:统一天下后内部矛盾重重,隋朝的统治根基并不稳固

隋开皇九年(589年),隋朝南下攻灭南陈,就此终结了西晋末年以来的乱世,然而由于长期的分裂,隋朝虽然统一天下,但其内部矛盾却极为突出,统治的根基其实并不稳固。

1、贵族门阀之间矛盾尖锐。正如西晋刘毅在《请罢中正除九品疏》中所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历经两汉三国的发展,从西晋时期开始,贵族门阀不仅对权力形成了垄断,就连皇权也一度受到士族牵制。虽然南北朝之后门阀士族权力有所下降,但其影响力仍然极为庞大。继承于北周的隋朝,其核心权力基本被关陇士族所掌握;而被灭的北齐,其核心权力却集中在山东士族手中;同样被灭的南陈,其核心权力却集中在南方汉人贵族手中。因此,隋朝虽然统一天下,但随着国家被灭而失去权力的山东士族和南方贵族,又岂肯善罢甘休。

2、民间矛盾同样极为突出。西晋灭亡以来,由于北方进入民族大融合时期,南北方差异开始进一步拉大,再加上长期以来的分裂,导致民间矛盾同样极为突出。而这种矛盾最为典型的表现,便是北周(隋朝)各阶层对待北齐和南陈百姓的态度,例如北周上下称北齐百姓为“机巧奸伪,避役游惰”之民,完全就是一种征服者的姿态。而南陈方面表现的更为直接,一直以来对北方胡人政权的不满,导致南方反抗隋朝统治的叛乱此起彼伏,例如《北史·苏威传》所载“旧陈率土皆反,执长吏,抽其肠而杀之,曰更使侬诵五教耶”。这种情况下,北齐和南陈百姓对于隋朝的认同感,可以说极为有限,甚至极为反感。

杨广

通过一系列的改革,隋文帝和隋炀帝虽然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得皇权得以进一步稳固,但同时也加剧了皇权和关陇集团之间的矛盾,而军事制度的改革更直接导致军队战斗力的急速下滑。结果就是,隋末天下大乱之后,皇权无所依靠,而同为关陇士族的李氏家族得以迅速崛起。

原因之三:行政区划整合速度太慢,地方势力太过弱小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个政权虽然官僚制度各不相同,但却基本沿用了东汉以来的“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

然而,由于东汉末年以来一级行政区“州”的管辖区域太大,导致地方官员严重威胁中央统治,因此先后对“州”进行拆解。再加上五胡十六国和南北朝以来政权更替频繁、战乱频发,职务分配需求扩大,结果导致行政区划被分割的越来越小。根据统计,南北朝时期,天下合计设有220州、999郡,县更是多达数千个,不过由于彼时政权众多,因而管理问题尚不突出。

隋朝统一天下后,为了防止“刺史”权力过大,地方势力再度威胁中央统治,隋文帝杨坚“罢天下诸郡”,废除三级行政区划,实行“州-县”二级行政区划。然而,由于当时一级行政区“州”的数量实在太多,导致中央朝廷难以管理、行政效率低下,因而隋炀帝继位后,开始的大量并省州县,并效仿汉制,改州为郡,再次实行“郡-县”二级制。

不过,由于行政区划整合牵扯问题太多,因而改革速度极为缓慢,到隋朝末年时,天下仍然设有多达190郡、1255县。行政区划太多导致的结果就是,隋末天下大乱时,地方政权力量太小,自保尚且不能,平叛勤王更是无从谈起。

正是由于以上三点原因,导致隋朝的统治极为脆弱,而隋炀帝在位期间修建大运河、营建东都洛阳、亲征吐谷浑、三征高句丽等更多只是起到了导火索的作用,使得以上问题全面爆发,最终不仅自己在“江都兵变”中被杀,隋朝也随之覆亡。

『肆』 隋朝地方行政改革对封建统治的影响

1,政治上,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国家统一。版

2,经济上,权稳定了社会的动荡局面,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为隋王朝的繁盛奠定了基础。

衍生知识点——隋朝地方行政改革
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其措施有:
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辖县;同时裁并滥设的州郡。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一步并县。
②地方人事权收归中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
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得连任。
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至此,

『伍』 归纳中国古代地方行政机构

秦朝设立郡县制作为地方的基本建制,在以后的2000多年里,县级组织相对稳定,县以上地方政权变化多多,先后经历了郡县制(秦汉),州制(魏晋南北朝),道路制(唐宋),行省制(元明清)。地方行政长官的称谓更是复杂多变,以下仅供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秦朝(郡县制)
秦统一后,除京师以外,将全国分为36郡,即:陇西、北地、上郡、汉中、蜀郡、巴郡、邯郸、巨鹿、太原、上党、雁门、代郡、云中、河东、东郡、砀郡、三川、颍川、南郡、黔中、南阳、长沙、楚郡、九江、泗水、薛郡、东海、会稽、齐郡、琅邪、广阳、渔阳、上谷、右北平、辽西、辽东;后又增设4郡:南海、桂林、九原和象郡。
京师长官称内史。
郡为地方最高一级政权,各郡设守、尉、监各1人。郡守主管行政及其他事务;郡尉(都尉)主管军事;郡监是中央派出的地方监察机构。
县为国家地方政权的基层组织,主官是县令或县长(“万户以上为令,不及万户为长”),县令以下设有县尉、县丞。县下有乡、里。
二、汉朝(郡县制)
(一)地方政权主体——郡县制。
汉初各郡主官称郡守,后改为太守,负责户口、耕地、财政、治安、学校、风俗等;太守以下设都尉,负责军事。
西汉时有县1587,东汉有县1180。县主官称县令,下设丞、尉。县以下有乡、亭、里。
(二)诸侯国
西汉分封诸侯国,形成郡国并行体制。诸侯国君称“王”,设有相、中尉、御史大夫等官职,可管辖郡县。
(三)州
公元前106年,汉武帝设置13州,即冀州、兖州、徐州、扬州、荆州、豫州、幽州(今北京附近)、并州(治所现太原)、益州(四川)、凉州(治所现武威)、青州(治所临淄)、交趾州(汉所番禺)、朔方州(治所今内蒙古杭锦旗北),州设刺史;京都都地区设司隶州(治所洛阳)。
东汉时废朔方归入并州,改交趾为交州,刺史改为州牧。东汉中平五年(188年),“州”开始成为一级行政区实体。东汉末年,刺史大多演化成割据一方的诸侯。
三、三国时期(州制)
地方行政区分州、郡、县三级(至隋朝相同)。州为最高的行政区划单位。三国时共有州17(其中荆、扬各有二州),郡167,县1206。
曹魏置有司隶、豫、兖、青、徐、雍、凉、冀、并、幽、荆(汉荆州北部)、扬(汉扬州北部)12州,领郡101、县731。
孙吴占有长江中下游、珠江流域,置有荆、扬、交、广4州,领郡44、县337。
蜀汉占有今四川和陕西汉中盆地,仅置益州一州,领郡22、县138。
四、西晋(州制)
为州制最完善的阶段,共有21州。由原益州分出今陕西西南部和四川东部置梁州,分出今云南为宁州,从荆、扬两州分出今福建、江西为江州,自荆、广两州分出今湖南东部、东南部和广东东北部置湘州,从雍州分出秦州,再由幽州分出平州。
五、东晋南北朝(州制)
全国乱置州、郡,州郡县三级制,相当一部分名存实亡。
六、隋朝(州县制)
隋初,仍沿用州郡县三级制,共有州241,郡680,县1524。
公元583年,罢郡为州,以州统县,建起了州县两级建制,共有190州,1255县。县下为乡、里。
从中国古代行政区划沿革史看,隋朝是处于从州制时期到道制时期的过渡阶段。
七、唐朝(道制)
唐代行政区划基本上为三级制,主要是道—府(州)—县,后期的道—节度使—府(州)—县制,由于道为虚设,实际上还是三级制。
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势划全国为10道: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和岭南;每道置采访使,监督地方政务,属监察区。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由10道变15道,山南分置为东、西二道,关内道长安附近增置京畿道,河南道洛阳附近增置都畿道,江南分置江南东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道逐渐演化成州(府)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唐中后期,采访使改为观察使(或节度使),节度使又称“藩镇”,节度使的属官有行军司马、判官、支使等,节度使在唐朝后期实际取代了道。
道(节度使)辖府、州。州为唐初李渊统一中国后,沿袭隋朝而来,州、郡两名曾经迭相改用;州的主官称刺史,置别驾、长史、司马为上佐,并有司录、功、仓、户、兵、法、士等诸曹参军事。唐朝还设有京都府、都督府和都护府三类府。京都府有京兆府(原雍州)、兴德府(原华州)、凤翔府(原歧州)、河南府(原洛州)、兴唐府(原陕州)、河中府(原蒲州)、兴元府(原梁州)、成都府(原益州)、太原府(原并州)、江陵府 (原荆州),府设府尹、少尹等官。内地重要地区置都督府。少数民族地区设置了安西(管辖天山以南直至葱岭以西、阿姆河流域)、安北(辖外蒙古和俄罗斯境)、单于(辖内蒙)、安东(辖东北)、安南(治所现越南河内)、北庭(管辖天山以北)六个都护府,都护府以本族首领为都督或刺史,可世袭。
府、州下领县。贞观十三年(639年),10道统领府、州358,县1551;开元末年(740年),15道统领府、州328,县1573。县分京(赤)、畿、望、界四等。县主官称县令,职掌劝课农桑、征督赋税、编制户籍、躬亲狱讼等;佐官有县丞、主簿、县尉、录事等。县下为乡、里,“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八、宋朝(路制)
宋朝鉴于唐藩镇割据的惨痛教训,取消了节度使的设置,将唐之“道”改为“路”,实行了路、府(州)、县三级建制。
宋太宗初设15路,后增至23路,即:京西路(后分为南、北两路)、京东路(后分为东、西两路)、河北路(后分为东、西两路)、河东路、陕西路(后分为永兴军、秦风两路)、淮南路(后分为东、西两路)、江南路(后分为江南东路、江南西路)、两浙路、福建路、荆湖南路、荆湖北路、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四川路和峡西路(两路后分为后分为益州、梓州、利州、夔州四路)。南宋半壁江山分成16路。一路之内,设帅、漕、宪、仓四司:帅司即安抚使,掌兵民事务;漕司即转运使,掌财赋;宪司即提刑按察使,掌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使,掌救恤;四司皆为中央派驻地方监督各州府政务的官员。北宋还设有4个京府:东京(开封)、南京(应天,今河南商丘)、西京(洛阳)、北京(大名),主官为府尹。
宋代路下为府、州、军、监,正规建制是州。府虽与州同级,但地位要略高于州;军设于军事要冲地带;监设于矿区,经营矿冶、铸钱、牧马、制盐等。主官名称分别是知府、知州、知军、知监。
县有望、紧、上、中、下之分,以京朝官任县令者称知县,以选人任县官者称县令。知县、县令下有县丞、主簿、县尉。
九、元朝(行省制)
自元代开始,中国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为行省(简称为省),历经元、明、清三代。
元英宗至治年间,全国划分为12个一级行政区,即1个中书省和11个行中书省:岭北、辽阳、陕西、河南、江浙、江西、湖广、云南、四川、甘肃、征东(即高丽国)。各行省设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
元代行省以下的行政区划略同于宋,行省下辖路,路领府、州,府、州辖县。但也有不辖县的路、府、州;不隶于路的府、州,而直隶于行省。直隶于行省的府、州称为直隶府、直隶州;隶于路的府、州,称为散府、散州。
各路设总管府,置达鲁花赤、总管等职,其下设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以及经历、智事、照磨等。各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下设同知、判官、推官等。州也设达鲁花赤、州尹、同知、判官等。县设达鲁花赤、县尹、丞、主簿、尉、典史等职。县下设乡都、村社、里甲。
十、明朝(行省制)
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革行省制度,设布政使司为最大的行政区划,其性质仍同行省。除北京、南京以外,全国计有13布政使司: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俗称13省。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一省之民政事务;同时又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刑狱、都指挥使掌军事,合称“三司”。明朝中叶以后,原来向地方临时派遣的督、抚逐渐转变为地方常设机构,总督和巡抚渐变为地方行政长官。
布政使下设府、县两级。府的主官是知府。明朝也有州,但基本不算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有的地位相当于府,有的相当于县;州官是知州,下有同知、判官等。县主官为县令,下有县丞、主簿、典史等。县以下有里甲(后演变为保甲)
十一、清朝(行省制)
清朝设省、道、府、县四级建制。
清初沿用明制15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康熙初改布政使司为省,又分湖广为湖南、湖北两省,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为18省;另在边疆设有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外蒙古)、伊犁、西藏、西宁、内蒙古盟旗8个政区。清光绪时置新疆省、台湾省,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省共为23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分奠定了基础。清朝以巡抚为一省主官。
另外巡抚之上,还有总督为地方级别最高官员,由总督辖两省或三省事务。清有直隶、两江、陕甘、闽浙、湖广、四川、两广、云贵计8个总督。
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州(厅),置知府,由同知、通判佐专门事务。
府下领散州(厅)和县。州设知州,厅以同知或通判为长官。县主官为知县,下设县丞、主簿,其下有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县下为里甲制。

『陆』 隋朝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
隋朝地图集
隋朝地图集(18张)
隋朝行政区划有两次重大变化。隋代地方上分为州、郡、县三级,隋文帝基本统一天下后,鉴于从东汉末年开始的州郡县三级制已经混乱不堪,废除天下郡置,改为州县二级制,以州直接统县,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隋炀帝继位后,不久将所有的州改为郡,实行郡县二级制,全国190个郡,1255个县。
隋朝州的长官每年年底都要进京述职,称为朝集使。朝廷则派司隶台官员或别使巡查省地方。 [85-86]
江都(扬州)、余杭(杭州)、巴陵(岳阳)、新安(歙县)、彭城(徐州)大致位置,并不完全重合,仅作参考。
古雍州地:京兆、冯翊、扶风、安定、北地、上郡、雕阴、延安、弘化、平凉、朔方、盐川、灵武、榆林、五原、天水、陇西、金城、抱罕、浇河、西平、武威、张掖、敦煌、鄯善、且末、西海、河源
古豫州地:河南(洛阳)、荥阳、梁郡(商丘)、谯郡、济阴、襄城、颍川、汝南、淮阳、汝阴、上洛、弘农、浙阳、南阳、清阳、淮安
古梁州地:汉川、西城、房陵、清化、通川、宕渠、汉阳、临洮、宕昌、武都、同昌、河池、顺政、义城、平武、汶山、普安、金山、新城、巴西、遂宁、涪陵、巴郡、巴东、蜀郡、临邛、眉山、降山、资阳、牂牁、黔安
古兖州地:东郡、东平、济北、武阳、渤海
古冀州地:信都、清河、魏郡、汲郡、河内、长平、上党、河东、绛郡、文城、临汾、龙泉、西河、离石、雁门、马邑、定襄、楼烦、太原、襄国、武安、赵郡、恒山、博陵、河间、涿郡、上谷、渔阳、北平、安乐、辽西
古徐州地:彭城、鲁郡、琅邪、东海、下邳
古青州地:齐郡、北海、东莱、高密、文登
古荆州地:南郡、夷陵、竟陵、沔阳、沅陵、武陵、清江、襄阳、春陵、汉东、安陆、永安、义阳、九江、江夏、澧阳、巴陵、长沙、衡山、桂阳、零陵、熙平
古扬州地:江都、钟离、淮南、弋阳、蕲春、庐江、同安、历阳、丹阳、宣城、毗陵、吴郡,会稽、余杭、新安、东阳,永嘉、建安、遂安、鄱阳、临川、庐陵、南康、宜春、豫章、南海、龙川、义安、高凉、信安、永熙、苍梧、始安、永平、郁林、合浦、珠崖、宁越、交趾、九真、日南、比景、海阴、林邑

『柒』 寻详细的隋朝官吏制度及行政划分.

隋唐时期的中枢制度。三省指中书省(隋称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三省为中央最高中枢政务机构,一般为中书决策,门下审核,尚书执行。
三省长官:中书令(隋为内史令)、门下侍中(隋为纳言)、尚书令共行宰相之职。六部为尚书省属下的中央行政机构,分掌各方面的政务及政令的贯彻执行,并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五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有领导、监督之权。其后,三省长官成为荣誉之职,其决策权逐渐被剥夺,宰相一职为他官参加议政所替代。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真宰相,其后,地位尊崇的翰林学士,因拥有起草诏敕权,被称为“内相”.尚书省六部及下属各司的职权,在安史乱后,由于使职的趋重与普遍化,逐渐被分割,故三省六部制在唐中叶以后,趋向名存实亡。
简述唐代三省六部制。答:唐代的三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和中书省。中书省是决策机构,负责草拟、颁发皇帝的诏令,其长官为中书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驳正违失,其长官为侍中。尚书省是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重要政令,其长官为左右仆射。三省为中央最高统治机构,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共同负责中枢政务。六部即尚书省下属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掌管官吏的考核任免、户口和赋税、礼仪制度、军政、法律、刑狱、水陆工程等。各部长官为尚书。三省分权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三省六部职司划分明确,提高了行政效能,加强了中央统治力量。
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作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隋朝以前,自西汉至南北朝,基本沿袭秦朝官制,隋文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综合前代各种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时期的三省六部制,在中央设置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内史省是决策机构,长官叫内史令;门下省是审议机构,长官叫纳言;尚书省是执行机构,处理全国行政事务,长官叫尚书令,副长官叫左、右仆射。尚书省下设史、礼、兵、都官(后改为刑)、度支(后改为民)、工六部,各部长官为尚书,副长官为传郎。三省的长官等于秦汉的宰相。把宰相之职一分为三,避免了权臣专权,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补充。三省为中书、门下和尚书省。

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是决策机构,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长官叫中书令。

门下省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旨,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长官叫侍中。

尚书省是最高执行机构,长官有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等。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为尚书,副职称侍郎。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察、升降、调动等事务;户部,掌天下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礼部,掌管国家典章法度、祭祀学校、科举、接待外宾等事务;兵部,掌武将选用、兵籍、军械、军令等;刑部,掌管法律、刑狱事务;工部,掌管山泽、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项工程等等。六部与地方诸州联系,必须通过尚书省各级长官。
隋代州制

南北朝后期,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已混乱到了极点,郡一级形同虚设。隋文帝面对这种局面,于开皇三年(583年)果断地“罢天下郡”,实行以州领县的两级行政区划制度。在开皇九年(589年)平定南朝的陈以后,统一了全国,隋文帝又将州县两级行政区划制度推行至全国。这样,东汉末年以来一直沿用的州、郡、县三级行政区划制改为州、县两级行政区划制,但是实行的依然是州制。隋朝从583年至607年实行州县制24年。炀帝于大业三年(607年)复改州为郡,以郡统县,恢复秦制。同时,炀帝仿效汉武帝,在郡上设置司隶、刺史15员,司监察之职。(35)许多人以为隋实行的是郡县制,这是由于《隋书·地理志》所记的隋朝的行政区划制是大业五年(609年)的行政区划,当时炀帝实施的是郡县制。实际上,炀帝实施郡县制是从607年至618年,仅11年。所以,隋朝主要实行的还是实施了24年的州县制。从中国古代行政区划沿革史看,隋朝是处于从州制时期到道制时期的过渡阶段。

据《隋书·地理志序》记载,北朝的周朝末年,计有州210,郡580,县1124;隋文帝平定南朝的陈朝后,又得南朝30州、100郡、400县。(36)因此,隋初共有州241,郡680,县1524。而据《隋书·地理志》载大业五年的行政区划,隋郡为190,县1255。可见,比隋初刚统一全国的时候减并了很多,南北朝滥置州、郡的情况在隋朝已不复存在。

『捌』 隋朝初年地方行政体系存在的问题

当隋朝兴起时,它继承的地方行政制度是过时而无效率的,这是几个世纪南方和北方层出不穷的弊病造成的结果。有的学者认为,产生的部分问题应追溯到公元前106年,当时西汉修改了从秦沿袭下来的高度集中的地方行政制。这个制度设郡和县两级地方政府,两者都直接对京师负责。汉在它们之上加了刺史一级。每个刺史负责视察若干郡。如果东汉政府及其后的诸国能保持强大的中央权力,严重的困难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中央的软弱无能,再加上权力下移到地方这一流行的倾向,造成了州的设立,使它成为京师和郡之间的正式行政建制。

大分裂的大部分时期中战乱不止,在这种情况下,刺史既负责文职,又掌握州的军务。除了州外,又出现了精心设置的府。在隋初,一个最高等级(根据人口)的州的长官可以有文武官员323名。在文武僚属双轨制的发展过程中,文官的权力逐渐被军人接管。主要原因是,在这一连年战争的时期,州官的主要责任是维持治安和率兵打仗;因此其军人僚属的地位就日趋重要。随着军职僚属的权力日益扩大,他们接管了文官的大部分职能,文官的权力逐渐缩小。刺史实际上有任命他们的僚属的大权。他们可以任命所辖郡县的官员,而只是形式上请求朝廷的批准。他们的许多军人僚属还在州县兼职,这些人中的大部分就是刺史的朋友、门客或亲戚。因此,隋朝继承的是一个花费巨大、冗员过多的地方政府体制,它长期地扩散文武大权,从而削弱了中央在地方的权力。

进一步的弊病又同时在北方和南方发展起来。这就是滥设地方机构而不顾地方是否需要,行政是否合理,机构内被任命的官员都能获得官俸、土地、津贴和豁免权,这些待遇大部分都取自当地的百姓。556年,北齐的文宣帝一心想改革这一制度,他描述了地方机构设立过滥的情况。他注意到豪门大族滥用它们在中央政府的地位而设置州郡,而王公、宫女和宦官出于贪婪,则收受贿赂以促成其事。诏书说,结果百室之邑被宣布为州,三户之民即可成为郡。

在南方,一系列不同事件产生了相似的弊病。自312年以来从华北平原逃往长江流域及以南的半殖民地区的汉人像所有的迁移者那样,移植了许多故土的名称。朔州即为一例,它辖有五个郡,但移设南方后,占地不足800平方英里。曾经统计,南北两地的州数从汉末到隋初增加到22倍,郡数增加到6.5倍。很明显,这些机构与其说是地方的行政单位,不如说是为日益增多的官员的利益而存在的大小独立王国,这些官员出于私利或为其恩主的利益,所想的只是搜刮民脂民膏。

583年,杨尚希在其奏疏中,令人信服地分析了新登基的隋帝接管的行政乱摊子的状况:地方行政单位成倍发展,官员激增,税收少得可怜,农民受压迫,等等。他指出任命的官员数与黎民之比,有如十羊九牧。文帝在最早的改革诏书中,命令当时他控制的地区取消所有的郡——有500个以上。这样,他又恢复了始于秦的地方两级制。征服南方后他又进行同样的改革。炀帝时期的郡(即原来的州)数减到190个,所辖的县总共1255个,平均每个郡管辖六个以上的县。每个郡和县治理的平均地区大为扩大,结果是行政费用减少,税收增加。

583年的最早的改革法令还对九级官品的官员担任郡县职务的任命作了规定。任命由京师的吏部作出。这些官员的政绩每年要受到考核,刺史和县令每三年(后来为四年)要调任,下级官员调任时期则为四年。郡县按人口多少被定为九等,各按等级支俸粮,每年两次,另外有权从官田取得收入以支付与官署有关的公私费用。地方单位所辖的人口数决定其官俸的等级。最后,第一个改革法令把地方政府上层长期各自为政的文职和军职人员统一在郡的管辖之下;府的名称被取消,它所有的官员(包括军人)都被认为是郡的文职和行政人员的一部分。

595年的第二个改革措施是命令剩下的旧州官署一律撤销,它们的职能早已被军人接管。这一改革完成了北齐和北周过去采取的类似的措施(虽然没有这次彻底)。隋及以后的各王朝继续使用起源于大分裂时期军事机构的官衔,许多地方政府其渊源可追溯到这一措施。虽然残存的官衔是军事性质的,但根据隋的规定,其职能纯粹是文职的。①这些就是隋朝为地方行政体制合理化、减少官员人数和使他们受中央政权控制而采取的步骤。但如果隋朝不把长期以来已分散在刺史手中的军权集中起来,这项措施的大部分早就失败了。这个问题将在论述军事改革时予以讨论。

地方行政改革的成功与否归根结蒂取决于被任命的人,他们的质量又取决于任命官员的标准和方式。这方面隋朝又继承了一项过时和腐朽的制度。地方和基层体制的中正制起源于汉末的混乱时期,当时教育制度和官员的选拔制都已崩溃。当时,这些中正通常还担任其他职务,他们受权根据特定地区候选人在当地的声望、家庭地位、才能、品德和与社会的一致程度分成等级,把他们选入帝国的官僚机器。有几年,中正之职实际上被大贵族垄断。荐举的条件往往是首先考虑候选人的家世(以官方的谱牒为准)和权力关系,其次是中正个人的好恶。南方和北方都被这一制度所束缚;不过北方直到5世纪后期北魏采取汉化措施时才实行,又因北周改制而有所削弱。6世纪,北方两名官员(羊烈和毕义云)为争兖州大中正而互相攻讦。义云自我吹嘘门阀说:“我累世本州刺史,卿世为我家故吏。”羊烈答:“卿自毕轨被诛以还(在3世纪),寂无人物。近日刺史,皆是疆场上彼此而得,何足为言。岂若我汉之河南尹,晋之太傅,名德学行,百代传美。”这次交锋说明了家世对部分地由中正制荐举所产生的任命的巨大影响。

隋在583年取消中正制,撤销了各级中正的职务(可能还有随着此制的发展而配备的职务),而以中央吏部的任命来代替这一制度,同时如上所述,还以吏部专司每年的考核(或者皇帝在高兴时亲自考核)来确保新措施的实行。《通典》以法家的语气总结了这一变化:“自是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矣。”我们看到的史料通常都是把颁布法令的行动当作措施的实现,很少涉及贯彻的详细情况。在改革法令颁布六年以后,李德林坚决反对另设一级官员的建议,他争辩说:“且今时吏部,总选人物,天下不过数百县,于六七百万户内,诠简数百县令,犹不能称其才,乃欲以一乡之内选一人能治五百家者,必恐难得。”这使我们大致看到任用人才的种种困难,而这些困难可能要花1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能克服。

『玖』 (1/2)帮忙解个题: 隋代以前地方长官可以自选僚属组成行政机构,但隋代以后“大小官吏,悉由吏部,纤介...

1.隋代以前地方长官可以自选僚属组成行政机构,但隋代以后“大小之官,悉由吏部内,纤介之迹容,皆属考功”由此可见,隋代(C)A.实行了科举制 B.加强的君主专制 C.加强了中央集权 D.三省六部制约皇权 <为什么不是选择A>
因为以前的官员是地方任命,后来的官员是中央任命。由此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纤介之迹,皆属考功”这句话的意思是“官员大大小小的行为,都要被(吏部)考察评定",不是说跟考试有关的意思。

选择加强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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