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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房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08 03:56:37

『壹』 农村建房法律有没有规定限高

村委会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没有限制房屋高度这项规定,村委会强制收取限高押金,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住建部印发的文件《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农村住房建设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可采用两种布局方式:

一种是垂直分户(2-3层),适用于从事农业生产或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

另一种是水平分户(4-5层),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

住房层高以2.6米到3米之间为宜,最高不能超过3.3米。

而对于住房面积,不同省份有不同的标准。如广东的宅基地标准是山区每户15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每户120平方米以下,平原地区或城市郊区每户80平方米以下;

而福建的宅基地政策则规定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多层单元住房,每户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并且,建筑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三层。由于南北习惯差异、经济水平差异等,宅基地面积标准会有较大差别。

(1)盖房法规扩展阅读:

国家政策对于宅基地建房的限制:

1、使用时有面积限制

按照政府所审批的面积来间房屋,超出的面积是属于违法的,被执法部门查到,要接受行政处罚的,比如罚款、没收、拆除等,严重的还可能坐牢。

2、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宅基地就是用于盖房子住的,不能“挂羊头卖狗肉”,比如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更加不能出售。

3、不能非法转让

宅基地是村集体所有不能随便的转让给他人(特别是外村人和城里人),可以经过集体的同意本村相互之间调配。

4、不能闲置着长期不用

现在很多人都会把农村的房子修建很好,然后放置闲着觉得不住也是自己的东西,不管是升值还是卖了都很划算,但是不幸的是要告诉你,新规定闲置2年的房屋经过政府和集体的批准就能无偿收回。

5、要服从政府的统一规划

现在很多地方的农村个人自建房,都有建房的模板。就算没有模板,也会有一些具体规定,比如高度不能超过3层等。任何新建、改建、重建和扩建行为,都要经过规划许可。未批准建设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

『贰』 关于建新房时,需要邻居签字,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是《物权法》当中规定的“相邻权”。

相邻权,通俗专讲也就是相邻的居属民在修建房屋等设施时要充分考虑相邻的居民的通风权、采光权、排水权等问题,尽量避免影响到邻居房屋的采光、通风等。

因此,你要考虑你加盖房屋的行为会不会明显的影响到周围居民的通风、采光、排水等。

如果不影响或影响不明显,那么你不需要征得周围邻居的同意,如果确实影响,那么你必须征得邻居的同意,具体讲,可以采用协商、补偿的方式取得同意。

(2)盖房法规扩展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叁』 盖房子的法律规定

1.盖房一般有抄以下几种情况:老房子成为危房,不能住人了;一个大家庭分家了,或者一些其他原因。先说一下,现在村委确实办了很多事,有事情找村委,是最好的办法。
2.首先找好宅基地
3.然后写一份申请,同时要取得本村所有家庭同意,也就是所有家庭都要有人签字。如果有人不同意,你就要重新选择宅基地,知道所有家庭户主签字为止。
4.签完字以后,交到村里,一般情况下,村里面会将材料交到土管所报批,你不需要直接到土管所去。
5.材料到村里以后,村里来人查看宅基地是否符合标准,然后土管所也会派人丈量你申请的土地,如果村里和土管所都同意了你的申请,那么你就可以盖房了。
6.如果土管所不同意,你就不能盖房,此时你就需要和村里、土管所的人沟通、寻找原因,并解决。
7.农村盖房的手续并不难,关键是在邻里关系,处理好与其他村民直接相关的利益关系,比如说要和人交换土地、买地等等。当然,各个地方也会有所差别,最好的办法就是去村里咨询,要相信村委的办事能力。

『肆』 农村盖两层楼房应该给邻居房留多少米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

法律没有给邻居房留多少米的范围规定,但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4)盖房法规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伍』 农村田地盖房子法规

田地不可以盖房子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陆』 国家有法律规定不准在有宅基证的宅基地盖房的法律规定吗

没有。
1、在抄原有宅基地上盖袭房属于翻建,只需要持原有《土地使用证》到当地乡镇政府申请翻建即可,但翻建时决不能超出原有批准面积!
2、房主已经在本村其他地方另建房屋的,原《土地使用证》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分配给其他符合建房的村民。

『柒』 在自家宅基地上盖房(翻修),有没有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三层盖房前是否要报城建局需要什么手续和步骤

一切建设行为要符合乡村的详细规划即可,具体层数没有规定。盖房前需要报城建局,获得施工许可证才可以盖房子。

关于宅基地层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关键要看建筑是否符合村镇规划,有没有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的手续。如果施工许可证没有具体的楼层限制,在不影响邻居正常居住的情况下,三层是可以的。

一般情况下,在详细规划中会明确该乡村建设的楼高以及建设规模。据此,在自己家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翻修房屋要受到具体的已经依法制定并生效的乡村规划的限制,但没有说是不允许超过三层的具体规定。

(7)盖房法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捌』 关于使用自家土地建房的有关法律规定

呵呵,一般城市郊区好象都进控制性详规了,是不准建房的.

也就是说规划局把你版家的地已经规划作特权定用途了,不能由你私自改变用途.否则就是所谓的违章建筑,是要被城管拆除的.而且没有任何补偿.当然也有可能没有进城市规划.
即使没进规划,也要先到国土部门审批,然后才能建.否则,是违法建筑.那就是由国土部门拆除,当然,所有的拆除都是由职能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们这里发生了一起未经过批准私自建房,结果被国土部门强制拆除的,他家还是困难户,也不能免除处罚,而且根据国土法的规定,拆除是唯一处罚,不能罚钱代替.哪怕,你现在建的地方符合规划,国土的说法是:拆了,你经过审批后,在拆除的原地还是可以建的.

虽然答案不符合你的期望 ,但我说的都是真的,记得给分哦...
还有建议看一下国土法,规划法,和相关实施办法,网上有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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