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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1-01-08 00:33:00

『壹』 行政管理主修什么课程

课程设置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
行政管理学、市政学、社会学、行政领导与决策、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组织行为学、西方经济学、行政法学、社会调查与统计、公共政策分析、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行政公文与写作、机关管理与办公自动化、政府机关事务实习、社会调查实习、电子政务实习、毕业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专业,或者administration)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建设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具有全局性,统筹性,这就要求新一代的管理人员具备管理职能、协调职能和服务职能。
参考资料:
网络:行政管理专业 http://ke..com/view/146436.htm#5

『贰』 中国的行政划分以什么为主

国传说中上古行政区划分是“九州”,相传是夏禹根据山川形式所化分的。根据《尚书*禹贡》中的记载,名称是: 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而后世说法不一,如《吕氏春秋》中的记载是:河汉之间为豫州,周也;两河之间为冀,晋也;河济之间为兖州,卫也;东方为青州,齐也;泗上为徐州,鲁也;东南为扬州,越也;南方为荆州,楚也;西方为雍州,秦也;北方为幽州,燕也。把九州的疆域区划与当时的诸侯国境界对应起来。
秦始皇一统六国后,鉴于东周诸侯混混乱局面,废除了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最初设叁拾陆郡,后增至肆拾余县。郡下设县,一个郡管辖的县数不等,或十几个
县或贰、叁十个县。后汉承秦制,实行分封和郡县并存的制度(郡国并行制)。国
是与郡平行的诸侯封地。郡国下又设有县、邑、道等。汉武帝建立拾叁州制,由州
统郡国,但州只是监察区的划分。后到东汉中期才演变为行政区划。
三国时期基本上与东汉相同,分为益州、交州、幽州、 并州 、凉州 、青州 、
冀州、 兖州 、徐州、司州 、雍州 、豫州 、扬州 、荆州 、西域长史府 。
魏实行州、郡、县叁级制。后西晋设贰拾壹州。南北朝后期州数猛增,辖区大为缩
小,郡如同虚设。隋初,有贰佰肆拾壹州,隋文帝撤消郡制,只保留州县贰级,后
隋炀帝有以郡代州,实行郡县制。唐初又恢复了州,后玄宗又改州为郡,后又跟改
回来。从此,郡不再作为行政区的建制存在。唐代在州县上还设有监察性的道。太
宗时分为十道,玄宗十更改为拾伍道。
3
安史之乱以后,一个节渡使管几个州,其辖区也叫道,由此演变为了个州县以
上的行政单位。唐代还实行诸府制,边疆设都护府,重要地设都督府,京都所在设
府尹。唐后期基本上是道、州府、县叁级制。
北宋初期沿用唐制,分为拾叁道,后改名为路太宗时分为拾伍路:京东、京西、河
北、河东、淮西、淮南、江南、湖北、湖南、两浙、福建、西川、陕西、广东、广
西;南宋时分为拾陆路。在路下面设州一级的建制,包括州、府、军、监肆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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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实行中书省河行中书省的行政区体制。英宗时将全国划分为相当于中央政
府的中书省和派出机构行中书省。中书省称“腹里”,辖河北、山东、山西等地。
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共有十一个即:岭北、辽阳、山西甘肃、河南江北、江浙、
江西、湖广、云南、四川、征东;下面设路、州、府、县。明初沿用元的行省制,
后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但性质上没有差别。地方行政划分为两直隶,十三布证使司
,九变。在内地,布证使司下为府,府下为州,州下为县。(两直隶:北直隶为今
天的河北,北京;南直隶为今江苏、安徽。十三布证使司:浙江、江西、湖广、云
南、四川、贵州、山东、山西、河南、福建、广东、广西、湖广。九边:辽东、蓟
州、宣府、大同、太原、榆林、固原、宁夏、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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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清朝初期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其余沿用明制。康熙又时改为行省制度,
全国划为十八省:四川、浙江、江西、江苏、安徽、云南、贵州、山东、山西、河
南、直隶、陕西、甘肃、湖北、湖南、福建、广东、广西。光绪时又增设新疆、奉
天、吉林、黑龙江、台湾。共有二十三省。省下面设府和直隶州,其下设厅、州、
县。并在甘肃等五省少数民族地区设土司,相当于县。内、外蒙古、青海、西藏设
四藩部。内、外蒙古下设盟,盟下设旗。
从列国至大秦,大家都很清楚地知道,始皇帝设立的是郡县制。基本的行政区划级别,从大到小是州、郡、县,当然下面再小的还有乡和亭,高皇帝起事之前就是亭长么。大汉建国之后,基本是沿袭的郡县制,但是稍有一点不同。不同之处就在于,大汉有王。汉初杀过功臣之后,高皇帝留下的规矩,就是刘姓才能封王,外姓的同学们,最多也就是到侯。这就说明王和侯是有本质区别的,区别在哪咧,只能说说俺自己的理解,可未必对:
一方面,封王就要建国,国的大小都是以郡为单位的,要不说郡王郡王呢。而侯,汉朝好像不是按照公侯伯子男五等的,而是按照封地的大小,所以有县侯、乡侯、亭侯等等。大家熟知的“汉寿亭侯”,其实分拆开来读,就是“汉朝的”,一个地名叫“寿”的亭,的“亭侯”。
另一方面,不光是封地大小的问题。王在自己国内是可以有一大堆权利的,也就是说,王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单位。而侯则好像只是享受封地交上来的赋税。

因为有裂土封王这个事实的存在,所以大汉实行的并不是完全的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而是东西周封而建之与大秦郡县制之间的一个状态。其实也很简单,它的基本行政单位,和郡县制差不多,只是在郡这一层,有一个平级的行政单位,就是国,所以这个就叫做郡国制。
俺挑的是东汉时期豫州、兖州、扬州三州的地图。if同学们可以看到原尺寸的话,能看到俺在“沛国”和“谯县”分别画了个红线框。咱们就以曹操为例,来说明一下好了。大家看三国志·魏书·太祖的部分,自然能看到,曹操是“沛国谯人”。对照图上看,就能知道了,这个地方,就是:豫州,沛国,谯县,这么一个行政区划下来的。再另外举一个例子,在这张图上也有,比如李典吧,他是“山阳巨野人”,那么其实很简单,他就是:兖州,山阳郡,巨野县的人。

说到行政区划,多少要提一下各级行政长官。
汉朝的州级行政长官,在州刺史和州牧之间反复过很久。两个虽然说起来都是州的行政长官,但是权力却相差很大。简言之,州牧的权力很大,而州刺史则仅仅有监察权,实际权力则可能还不如一个郡的太守。
郡的头目,是太守。
和郡平级的国,当然是由王来管理的。但是国家会给这些王们配备一些行政官员,比较高的,就是国相。对应于中央朝廷的相国,国相就于是王国内部的相国,很好理解吧。国相下面还有什么二千石什么的,就不细说了。
县以下就没啥好说了,具体俺也不是特别清楚。

说完了这些,咱们可以来看看三国演义。十八路诸侯讨董卓的桥段里,提到了很多官名,咱们可以来对照一下:
祁乡侯渤海太守袁绍。前面一部分是袁绍的爵位,至于具体是“祁”这个乡的乡侯,还是“祁乡”这个地方的乡侯或者县侯,俺就没仔细研究了,没找到。后面一部分是袁绍的官位,渤海是冀州的一个郡,袁绍是这个郡的长官,也就是渤海太守。
乌程侯长沙太守孙坚,这个,可以类推吧。
徐州刺史陶谦。陶谦是徐州的州刺史。
济北相鲍信。济北是一个国,在俺这张图上也可以看到,它在兖州。济北相,就是济北郡国的国相。

行政区划的政治地理考虑
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形式在地理上的空间投影。[1]行政区划从实质上看,是一种统治过程,是统治阶级根据政治目的与行政管理需要并在充分考虑历史渊源、人口聚集、经济条件、民族分布、文化背景、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而划定的,它既可能长期因袭,也可能发生变化。统治阶级总是根据需要不断地对其调整,比如边界的改划;建制的置、废、并;行政中心的变迁;政区名称的改动;隶属关系的变化等。[2]“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关系,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3] 如何使中央有能力维护统一性,又让地方以自主性来实现良好的地方治理,也是困扰中国政治的一个关键难题。

从政治地理角度考察,行政区划基本有四个要素:

一是层次。一般而言,层次少便于中央管理,上情容易下达;层次多,上下阻隔,政令不易通达。中国幅员大,地形复杂,层次不能任意减少,但也不能过多,否则会使地方权力过大,削弱中央权力。中国目前的地方政府是基本上是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县、乡镇四级。

二是幅员,即政区的面积范围。中国历史上有所谓“百里之县”、“千里之郡”、“万里之州”的说法,即指不同层次有不同的管理幅员,以便有效地进行统治。

三是边界,即国家内部政区之间的界线。政区既然是中央集权国家为管理地方而设置的一种区划,其边界的划分当然应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统治为原则,同时为考虑经济的发展,尽可能与地理环境相一致,这也是巩固中央集权的基础。因此历史上出现过“山川形便”和“犬牙交错”两条相矛盾的原则。中国历史上行政区划边界的变化,很大程度上是这两个原则的并存和交替的过程。

四是行政中心。一个政区必定要有一个(有时有两个)行政管理中心。这个中心位置的确定,主要是由地理环境所决定的。但当政治形势、幅员大小或自然环境发生变化时,行政中心也会发生变化。
二、
中国历史上的行政区划与分权[4]

自从周朝分封天下,秦始皇实行郡县制,大致经历了郡制、州制、道制、路制、省制5个发展时期。从元朝起,积极推行了省制,一直沿用至今,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各朝代的行政区划调整中,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一直是核心问题之一,“一部中国行政区划变迁史,也就是中央和地方权力调整史”[5],围绕着分权与集权,各朝各代根据当时制订了相应的政策,其中有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与教训。

秦,根据人口划分管理幅度,为控制地方打破地理规律划分部分地区——秦始皇统一六国,全国实行郡县制。秦岭、淮河以北的北方诸郡幅员较小,约二三、三四、四五个郡当今一省,这是因为黄河流域开发较早,人口较多,管理所需。秦岭、淮河以南的郡幅员较大,是因为南方统治不久,开发较晚,人口稀少。长沙郡南端越过五岭而有今广东连县地,这显然是初平南越时,为了控制南越地方而设。

西汉,分割、压缩诸候领地,增加中央直接管辖的郡——西汉文帝时期,因同姓诸侯王地域大,人口多,实力强,对中央政权是威胁,于是采取“以亲制疏”策略,分齐为七,分淮南为三,诸侯王国增至十七个,而中央政府控制24郡。景帝时实行消藩,将各诸侯王国的四边的支郡消除,缩小诸候国的版图,后引起叛乱。

唐,边区地方权力逐渐集中,藩镇割据,引起内乱——唐初实行州县两级制,意在维护中央绝对权威。但是由于地域广大、人口众多、中央集权体制,地方官权力太小,容易削弱了地方上发展经济抵御边防的能力。例如刺史无兵权,而边防地区又不能军事防御。于是在边界地区逐步先后设置总管府、都督府直至军、政、财、监大权集于一身的节度使,又因边区联防需要,常使一人兼摄数镇。于是边区因军事上需要实行三级制,而内地还是二级制,最终于天宝末年爆发了安史之乱,安禄山即以身兼范阳、平卢、河东三镇节度使起兵反唐的。

宋:强化中央集权,削弱了地方对外防务对内镇抚能力,内忧外患不止——宋朝接受了唐代藩镇割据的教训,有意强化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势力,使其无法割据一方,然而府州庞大,中央无法直接统治,于是就设计出监司机构,每一机构专司一样事务,直属中央,各司其职,互相牵制,于是产生道路制度。地方行政一是不在府州以上设立一级行政机构和单一的长官,而是将各路不同事务,分为四种监司,各司其职,不集权于一司一人;二是诸司分路不同,治所不一,有时诸司分路相同,但治所也不在一地。互相牵制,形成复式路制;三是府州可不通过监司,直接向中央奏事。地方难以形成割据,达到中央高度集权、内重外轻的目的。但这样“强干弱枝”的结果,是大大削弱了地方对外防务对内镇抚的能力,内忧外患不止。

元:为保证中央集权,省数目少,幅员辽阔,故意制造地理环境复杂,生产管理困难——元代地方行政区划突出军事统治,为防止被征服民族反抗,初年全国仅置7个省、行省,以后分为中书省和10行中书省,地域很大,权力集中,不能有效管理,于是分为多层次的复式政区,多的竟达5级,如果地方有事,应变就比较困难。所以末年各地起义,不得不临时分出许多行省、分省,导致地方行政制度的混乱。同时为军事统治,划分行省边界时全不考虑地理条件,出现许多跨山越岭,逾河渡江的政区,如陕西行省跨过秦岭而有汉中盆地,湖广行省以湖北、湖南为主而又越过五岭而有广西、海南。这种幅员辽阔、犬牙交错的边界划分虽可遏制地方割据,但一是地域过大,不得不增加管理层次,施政不便;二是不同自然条件带合在一个政区,对农业生产管理也有影响。
明:地方三级管理,三权分立,避免地方权力过重,但地方行政效率受制,试行总督等地方集权制度

明代接受元朝教训,调整了部分省界,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并分置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学习宋朝,实行三权分立,避免地方权力过重,形成割据。地方上实行三级管理,比较正常。这种分权确实起过遏制地方权力过大作用,但结果也与宋代一样,如地方出现紧急事件,无专一的权力,于是又不得不推出总督、巡抚制度,只是在明代始终未成正式地方一级政权。
清:地方三级制,中央把持地方官员任免权,省界更符合自然地理情况,边疆地区军政合一,个别行政区注意贫富搭配——清代总督、巡抚正式成为省一级最高长官。各级地方官均由中央吏部铨选,并有期限和回避等制度,十分严格,故总督、巡抚权力虽大,很难形成割据。布政使、按察使名义上虽为督抚的属员,实际上省内具体事务由布、按两司职掌,所以仍是三级制。但清代疆域十分辽阔,人口众多,其统治强度,远过于汉唐,所以三级制管理幅员还是过大,于是又产生了省与府州之间的道,作为省的派出机构分管一部分府州。清朝在明朝的省界上略有调整,并对周边的游牧区、渔猎区的划分和建置,都比较符合自然山川形胜。清代在边疆地区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由中央委派重臣,授以将军、都统、大臣等官职,推行军政合一的统治制度。清初改明南京为江南省,江南省分割为江苏、安徽时,不依历史上按自然条件南北分界,而是东西划分,使两省都跨有淮北、江南地,有将经济发达和相对贫困地区搭配的意思。

『叁』 求问什么是行政执行主体

所谓执行的主体,是指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在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时候,就是程序上的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它包括执行组织、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执行异议人。
一、执行组织
执行组织,也叫执行机关,是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即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申请人申请的具体组织机构是法院的执行庭,并由执行员操作实施。当然这种分工,应当说主要还是工作性质而不是法律性质的,法律上的执行组织或执行机关原则上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当然,如果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由其执行的,也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组织除法院以外,就是部分行政机关了。在行政法上,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但并非所有行政机关就当然有强制执行权。所以,能够成为执行组织的行政机关只能是依照法律具有强制权与强制手段、措施的行政机关。
执行组织在执行程序上居主导者地位,它主持着整个执行过程,在法律上对执行负责。它负责审查执行的申请,决定执行立案,决定选择执行措施,制订执行方案,组织执行活动的实施,并按规定收取执行费用,接受案外人的异议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执行的中止、终结,并宣布执行完毕,等等。
二、执行当事人
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是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当事人的身份是由第一审程序中原告与被告转化而来的,是执行案件权利与义务争议的主体。无论是一审中的原告还是被告,都可能成为申请人,也可能成为被申请人,关键看行政裁判确定谁是权利人谁是义务人。
在行政机关依法自行执行的情况下,没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而有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作为原争议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成为了执行机关,这是一种双重身份兼具的现象。在实践中,这种执行及时而有效,但同时也难免有功能混淆或不公正之嫌。笔者认为,在现行体制下,至少应考虑由另一个机构负责执行。行政决定与执行的分立,应是行政法治的趋势。
三、执行参与人
执行参与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因情况不同,各自承担的义务内容也不尽一致。主要有:因占有执行标的物而承担的交付、划拨该标的物的义务等。

『肆』 行政主体指的是什么

行政违法主体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能够独立承版担法权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主体必须具有以下三项特征:一、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谓“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是指行政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国家、社会公益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行政法律规范所确立的管理秩序的行为。二、行政违法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所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相应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三、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类型:(一)公民必须要达到行政法规定的责任年龄并具有行政责任能力,才能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二)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三)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行政权利和承担行政义务,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伍』 行政管理主体是什么

行政组织是行政管理的主体,也是行政管理的载体,一切行政管理都是靠行政组织机构来推行并负责落实

『陆』 行政管理主体是什么

行政管理主体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行政管理主体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6)行政主是什么扩展阅读:

行政管理的类型有:

1、国民经济管理

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经济生活所实行的管理。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商业贸易 以及环境保护和公用事业的管理。

2、文化教育管理

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的管理。

3、军事管理

包括征兵、武装力量建设、军事科学研究、国防工程建设等管理。

4、司法管理

包括治安、交通、消防、边防等管理,以及律师事务、公证事务、劳改狱政管理等。

5、民政管理

包括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和安置等管理。

6、外交事务

包括外交活动、对外经济贸易、对外文化交流、国际旅游活动等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管理

『柒』 行政管理和行政决策的主体分别是什么

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
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专机关内部事务的行为。属其主体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客体是具体的各级行政事务。
行政决策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具有行政权的组织和个人才能成为决策主体;

『捌』 行政主体是什么有哪些

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玖』 行政主席是干什么的

负责日常工作事物 和名誉主席相反

『拾』 行政行为主体是什么

绝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行为主体本身就是行政主体(合而为一);只有在专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社属会组织行使一定行政职权时,行为主体与行政主体才不统一。

行政主体以权力来源为标准,可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即地域性行政主体,主要赋予行政机关;
授权行政主体,即公务性行政主体,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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