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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出庭

发布时间: 2021-01-07 20:13:33

行政首长到法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用

1.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专,应当委托行政机属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以上两点成为此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问题。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就很难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让他们切身感受到行政诉讼活动的意义,实现不了监督行政的诉讼目的;

3.与此同时,也很难落实诉讼当事人法律权利对等的原则,导致老百姓“告官见不到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最为关键的是,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就难以了解行政行为实施的真实状况,也无法引领和指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就化为泡影。

4.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诉讼活动强调“亲历性”,只有亲自出庭并参加各种诉讼活动,才能了解正反双方的观点。

Ⅱ 行政首长到法院应诉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主要有以下作用:
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有利于行政首长更深层次地摆正自己与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权思想;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使行政首长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的状况、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以偏盖全、道听途说,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我国实行
,行政首长带头出庭应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既具有依法行使权利的示范作用,又能警示工作人员慎用手中权利,自觉改变一些官僚、衙门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的执法宗旨,加强学习,规范行为,减少失误,造就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让老百姓能够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能够真心听取自己的意见,因而能逐步矫正长期以来自己思想中“官”贵“民”轻的传统观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的
和对抗心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长坐上被告席,老百姓赢了官司会心情舒畅,输了官司也会心服口服。
(四)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是尊重法律表现,对公众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法治意义。同时它有利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产生误解,增进理解与支持,促进
关系的和谐构建,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动地方整体工作的健康开展,实现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双赢。
(五)有利于行政首长更深层次地摆正自己与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权思想。行政首长参加庭审,能够亲自感受法庭气氛,能够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诉讼,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及时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洞悉引起纷争的症结之所在,准确把握时机,与
面对面地适时沟通,及时消除双方心理上的隔阂,以诚相待,有利于摆正位置,消除特权思想。
(六)行政首长出庭,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与理由,经过陈述,抗辨、举证、质证、认证等庭审程序,让行政首长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看法,促使其变换角度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群众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教育,让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对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和
,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为官员与群众的相互了解和互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创造了平等对话的平台,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结事了,减少信访上访情况的发生。

Ⅲ 行政首长到法庭诉讼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行政首长到法庭参与诉讼,有利于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有利于行政首长更深层次地摆正自己与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权思想;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使行政首长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状况、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以偏概全、道听途说,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

我国实行行政首长带头出庭应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既具有依法行使权利的示范作用,又能警示工作人员慎用手中权力,自觉改变一些官僚衙门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的执法宗旨,通过加强学习,规范行为,减少失误,进而造就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

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让老百姓能够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能够真心听取自己的意见,因而能逐步矫正长期以来自己思想中“官”贵“民”轻的传统观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对抗心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长坐上被告席,老百姓赢了官司会心情舒畅,输了官司也会心服口服。

(四)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

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是尊重法律表现,对公众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法治意义。同时它有利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产生误解,增进理解与支持,促进行政与审判关系的和谐构建,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动地方整体工作的健康开展,实现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双赢。

(五)有利于消除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

行政首长参加庭审,能够亲自感受法庭气氛,能够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诉讼,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及时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洞悉引起纷争的症结之所在,准确把握时机,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地适时沟通,及时消除双方心理上的隔阂,以诚相待,有利于摆正位置,消除特权思想。

(六)行政首长出庭,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与理由,经过陈述,抗辨、举证、质证、认证等庭审程序,让行政首长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看法,促使其变换角度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群众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教育,让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对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和警示作用,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为官员与群众的相互了解和互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创造了平等对话的平台,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结事了,减少信访上访情况的发生。

Ⅳ 行政首长到法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尊重人民群众、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际体现。尽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很多方面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平起平坐的。既然行政相对人出庭,具有行政机关代表资格的行政首长也应该出庭,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很好的诠释。在实际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对法律和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尊重,是对群众利益的一种重视。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敢于承担责任、塑造良好行政机关形象的客观需要。有权就有责,行政机关在享有一定权力的同时必须相应地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这是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由于主观或是客观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可能会发生差错甚至作出违法行政行为,发生问题本身其实并不可怕,关键是看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勇于承认错误、敢于承担责任。行政首长出庭,是一个负责任的行政机关的表现,代表的是一个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再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尊重司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类比于一场体育比赛,法院担任的是裁判员的角色,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一样也只能是一名运动员,当然由于身份特殊,行政机关可算作是大腕运动员。但不管怎样,运动员必须尊重裁判员,这是最起码的常识。因此,不管行政职能怎么扩张,行政权力怎么膨胀,接受司法权的审查与制约都是必要的,尊重法院、尊重司法权也是应该的,而行政首长的出庭可以说是体现尊重的一种表现。如若委托律师出庭甚至无人出庭的,只能是对法律尊严的损害,也是对自身形象的贬损。

最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了解执法状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本机关行政执法状况的了解,行政首长往往来源于自己的观察和下级的汇报。但由于种种原因,这样的了解是不全面的,有时甚至是不真实的。听听处于对立位置的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听听在本单位无法听到的评价,听听相对人所反映的问题,对客观、全面地了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状况,改进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无疑是十分有益,也是十分必要的。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又在于各级行政首长。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因此,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受县政府或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执法职能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诉讼,以维护法律尊严。行政机关首长或主管领导对本单位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影响重大或争议金额巨大或人民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的案件必须出庭应诉。对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首长也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对此,县委人大、政协应将这项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作为干部任免、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标准,应形成制度,并规定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首长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Ⅳ 行政首长到法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业用

行政首长到法庭参与诉讼,有利于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有利于行政首长更深层次地摆正自己与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权思想;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使行政首长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状况、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以偏概全、道听途说,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


我国实行行政首长带头出庭应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既具有依法行使权利的示范作用,又能警示工作人员慎用手中权力,自觉改变一些官僚衙门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的执法宗旨,通过加强学习,规范行为,减少失误,进而造就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


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让老百姓能够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能够真心听取自己的意见,因而能逐步矫正长期以来自己思想中“官”贵“民”轻的传统观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对抗心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长坐上被告席,老百姓赢了官司会心情舒畅,输了官司也会心服口服。


(四)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


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是尊重法律表现,对公众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法治意义。同时它有利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产生误解,增进理解与支持,促进行政与审判关系的和谐构建,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动地方整体工作的健康开展,实现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双赢。


(五)有利于消除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


行政首长参加庭审,能够亲自感受法庭气氛,能够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诉讼,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及时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洞悉引起纷争的症结之所在,准确把握时机,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地适时沟通,及时消除双方心理上的隔阂,以诚相待,有利于摆正位置,消除特权思想。


(六)行政首长出庭,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与理由,经过陈述,抗辨、举证、质证、认证等庭审程序,让行政首长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看法,促使其变换角度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群众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教育,让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对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和警示作用,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为官员与群众的相互了解和互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创造了平等对话的平台,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结事了,减少信访上访情况的发生。

Ⅵ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什么作用

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以上两点成为此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点,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条款?从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不难看出答案。
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问题。20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表明,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就很难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让他们切身感受到行政诉讼活动的意义,实现不了监督行政的诉讼目的;与此同时,也很难落实诉讼当事人法律权利对等的原则,导致老百姓“告官见不到官”,无法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最为关键的是,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就难以了解行政行为实施的真实状况,也无法引领和指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就化为泡影。
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诉讼活动强调“亲历性”,只有亲自出庭并参加各种诉讼活动,才能了解正反双方的观点,明辨是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通过答辩、举证、陈述、辩论等“亲历性”诉讼活动,能够在短时间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行政争议的争点所在,从而意识到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行政首长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行政首长出庭一次,胜过十堂法治教育课,不仅能够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以吏为师”的中国,还可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行使权利维护利益。
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以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很多行政争议,只有能够“拍板”的法定代表人出面才能解决。如果首长不出庭,代理人往往表示要回去汇报,导致原本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新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就是希望有效解决原告“告官见不到官”的问题,促使行政首长能够“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况且有些行政争议是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及时解决。
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关键在于行政首长。只有行政首长了解和重视行政诉讼活动,才能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性,也才能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因此,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不是“为难”行政首长,而是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当然,我国行政机关层级多,范围广,不可能要求行政首长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必须出庭应诉。尤其在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下,要求所有案件首长出庭应诉也不现实。为此,新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里所说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并不意味着不能再委托其他人,还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当被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复议机关为了避免当被告,对于受理的复议案件,往往采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方式结案,客观上给复议机关造成了可乘之机,从而严重影响了复议功能的发挥。
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当然被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换句话说,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都要当被告。这样,就从根本上堵塞了法律漏洞,使得复议机关除了认真履行复议职责之外,没有更多选择的余地。
所谓“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这一规定,可以防范复议机关通过驳回复议请求的方式,避免自己当被告。
在确定被告的具体方式上,《解释》规定,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在诉讼管辖上,《解释》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在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在判决方式上,《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Ⅶ 新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1、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诉讼活动强调“亲历性”,只有亲自出庭并参加各种诉讼活动,才能了解正反双方的观点,明辨是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通过答辩、举证、陈述、辩论等“亲历性”诉讼活动,能够在短时间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行政争议的争点所在,从而意识到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行政首长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行政首长出庭一次,胜过十堂法治教育课,不仅能够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以吏为师”的中国,还可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行使权利维护利益。
2、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可以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很多行政争议,只有能够“拍板”的法定代表人出面才能解决。如果首长不出庭,代理人往往表示要回去汇报,导致原本能够现场解决的问题久拖不决。新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就是希望有效解决原告“告官见不到官”的问题,促使行政首长能够“现场办公”、“当场拍板”。况且有些行政争议是非清楚、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及时解决。
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关键在于行政首长。只有行政首长了解和重视行政诉讼活动,才能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性,也才能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因此,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并不是“为难”行政首长,而是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4、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当被告的问题。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复议机关为了避免当被告,对于受理的复议案件,往往采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方式结案,客观上给复议机关造成了可乘之机,从而严重影响了复议功能的发挥。
5、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当然被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为共同被告。换句话说,无论复议机关作出何种决定,都要当被告。这样,就从根本上堵塞了法律漏洞,使得复议机关除了认真履行复议职责之外,没有更多选择的余地。
6、在确定被告的具体方式上,《解释》规定,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7、在诉讼管辖上,《解释》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8、在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9、在判决方式上,《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原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由复议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Ⅷ 行政首长到法庭应诉对促进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行政首长到法庭参与诉讼,有利于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有利于行政首长更深层次地摆正自己与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权思想;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增强行政首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使行政首长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状况、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以偏概全、道听途说,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有针对性地不断改进本行政机关的工作,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整体素质。


我国实行行政首长带头出庭应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人员,既具有依法行使权利的示范作用,又能警示工作人员慎用手中权力,自觉改变一些官僚衙门作风,牢记“权为民所用”的执法宗旨,通过加强学习,规范行为,减少失误,进而造就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有利于树立“官”亲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


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让老百姓能够感受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尊重,能够真心听取自己的意见,因而能逐步矫正长期以来自己思想中“官”贵“民”轻的传统观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对抗心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长坐上被告席,老百姓赢了官司会心情舒畅,输了官司也会心服口服。


(四)有利于优化行政审判环境。


行政首长亲自出庭应诉,是尊重法律表现,对公众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法治意义。同时它有利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消除行政机关对法院产生误解,增进理解与支持,促进行政与审判关系的和谐构建,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动地方整体工作的健康开展,实现依法行政与行政诉讼双赢。


(五)有利于消除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


行政首长参加庭审,能够亲自感受法庭气氛,能够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诉讼,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及时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洞悉引起纷争的症结之所在,准确把握时机,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地适时沟通,及时消除双方心理上的隔阂,以诚相待,有利于摆正位置,消除特权思想。


(六)行政首长出庭,有利于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庭审时,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与理由,经过陈述,抗辨、举证、质证、认证等庭审程序,让行政首长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看法,促使其变换角度来考虑问题,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对群众也是一种很好的宣传和教育,让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对社会具有导向作用和警示作用,有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为官员与群众的相互了解和互动提供了时间和空间,创造了平等对话的平台,有利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结事了,减少信访上访情况的发生。

Ⅸ 申请行政首长出庭怎么写

找人写

Ⅹ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是哪ユ2ᆲ6法律明确规定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回共和国答行政诉讼法》,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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