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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

发布时间: 2021-01-07 19:49:10

㈠ 出去考察对方开的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财务能不能报销

不能报销。抄
《行政事业袭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第二章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2.……,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㈡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收据怎么使用

和外单位之间发生的非收入性质的进项,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如实填写即可。需要买新的收据的时候,需要拿着上次购得的所有收据去财 政 局审,审核无误的才会发给你新的收据

㈢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往来款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造成往来款管理失控。随着账龄的增长,企业不能有效地回笼资金,使资金流量处于非正常状态,甚至发生坏账,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或者只满足在资金收回未丢失的程度上,而不考虑由于时间的推移,流动资金被长期占用所丧失的时间价值。

(3)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扩展阅读:

往来款的管理可分为事先、事中、事后三阶段来管理。事先管理尤为重要,在签定合同时,就应充分意识到往来款的财务风险,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合同签定、采购过程、借款环节严格控制。

不能在事先未对合作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就盲目地采用较宽松的信用政策,只重视账面的高利润,忽视了流动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从而加大往来款的风险。

领导层则要对其做好事前的充分论证,以减少失误。往来事项形成后,就产生了一定的风险,主动权就有所偏移,因此加强事先控制非常重要。

合理有效地防范与控制往来款的风险,各部门、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经营部门应树立全新的营销概念,加强客户信用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督,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力争往来款的风险降至最低。

㈣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是发票吗

1、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格来说不算发票,因为它只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流通的一个凭证,并不是适用于社会的这个大环境。
2、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3、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㈤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可以入帐吗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往来结算的收据只能入账与该单位款项往来,不可以做费用报销、不能做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对行政事业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简单的理解,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收据只能入账往来,需要核销往来并及时处理。
如果确需做为成本费用,税前列支,则需按上述规定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收据

㈥ 如何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朋友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没有涉及税收过程,因此您用一般的发票就行了,财务监管部门都会认可。

㈦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以作为报销凭据吗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专[2010]1号)规定,《行政属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可以作为报销凭据的。

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㈧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不能计入费用税前扣除,应该开具什么样的票据

应该开具复财政部门印制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㈨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怎么填写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填写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三、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的现金支取应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五、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且不得支取现金。

六、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且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七、人民币特殊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提供担保。

(9)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扩展阅读:

存款单位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二、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三、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四、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票据结算

㈩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可以当发票吗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不可以当发票使用。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回资金往来结算答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八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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