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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

发布时间: 2021-01-07 19:09:52

㈠ 哪个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准备从事某项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颁发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但这并不是说申请使行政许可具有双方行为的性质,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权而为的单方行为,申请并不意味着必定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可。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其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之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而要经过行政机关的依法审查。这种审查的结果,可能是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之后,首先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之后,根据法定条件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应当公开、公平和公正,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以保证行政许可决定的准确性。
第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按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为标准,可分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和非利益性行政行为。授予行政相对人权利或使相对人取得利益的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剥夺与限制行政相对人权益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是非利益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等行政行为不同,后者是基于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一种剥夺和限制,而前者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是一种准予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因此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还具有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些特点:
第一,它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和受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约束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点决定它区别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行为和行政机关之间以及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这也就是说,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不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作用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之间或与其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而外部行政行为直接作用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是否具有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除了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还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印章的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等。因此,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许可的功能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社会秩序的因素,是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因而它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后或事中所采取的手段。

㈡ 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事项有()多选

1、错误的原因是 消防许可,市消防部门颁发的 其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是错回误的。答
2、3不说了,4、错误的原因是收费许可不是行政许可的范围,所以是错误的。
附注:
许可范围如下:
不属于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以出自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
此外,关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因为在专利授予、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使用这种发明、技术或者商标。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行为的目的在与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它人的侵犯。因此,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㈢ 行政许可排除的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你的问题应该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三条,可以不设的事项。
结合法理,对其解读的理解可以是: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为自己的私权利方便与被公众或交涉对方认可,而提请国家机关对其行为结果进行行政许可,如双方经协商可以达成一致的,在适用民法、合同法等范畴内,应该由自己确定。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对市场交易的竞争机制,只要其不涉及国家利益、反垄断行为、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国家行政法律规定的,因该由市场自行调节,行政机关不得进行干涉,公民、法人和组织也不能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去谋取自己以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利益。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在行政等级中普通认证和行业内行为的许可,应该在其所在行业的自律组织,如协会、学会、工会等社会团体机构中自行进行规范,自行对其业务和能力等级作出评定。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结合以上三条的解释,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降低行政许可的费用和成本,使审批程序在法定范围内可以灵活进行。
综上所述,本条款的主要约束行为,一方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防止其使用行政许可逃避法律责任,使其在自律范围内自行约束行为,同时也使其自定行为的范围相对广泛,处理方式也相对自由。另一方面,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防止了滥用职权、以及以权谋私的现象,而且也可以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和执行力。

北京律师团 杨皓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九日

㈣ 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的是

不属于我国行政抄许可法的调袭整范围: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以出自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
此外,关于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因为在专利授予、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已经使用这种发明、技术或者商标。申请专利、商标注册行为的目的在与国家保护其知识产权不受它人的侵犯。因此,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㈤ 下面说法中,哪个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下面说法中,哪个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

A.老王下岗后自谋出路,想回自己开一个小饭馆,于是向工答商局提出申请,工商局经审查,发给了老王营业执照

B.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李某的申请,发给李某驾驶执照

C.进出口食品检疫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出口食品贴上了检疫标签

D.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其申请予以审批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行政许可中对行政机关的限制。《行政许可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本案中,某大学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所以该审批活动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所以应选D。

㈥ 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是什么

行政许可这一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力图用比较抽象的语言,对其调整范围作出准确的概括,是非常困难的,法学界也有许多争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里对行政许可的界定,实际是从行政许可的实施角度来表述的。实施行政许可,也就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许可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行为等。实施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确定、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监督等。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体现行政程序的各项原则和要求,是行政许可法所调整和规范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本条第一款从正面规定了适用本法的两个方面,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设定行政许可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独立作出哪些行为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进行,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是一种立法行为,严格来讲,并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法律,在地方主要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且法律体系尚在完善过程中,不可能将行政许可的所有事项都交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范,需要赋予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一定的设定权。这就需要对各个立法主体的设定权限作出规定。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事项有两类: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本条第二款对不适用本法调整范围事项的规定,排除的是哪些同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密切联系,在工作中难以严格区分,执行中又难以按本法规定办理的事项。
除了第三条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行为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容易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混淆,但不具有行政许可特征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也不适用本法,主要有:
一是内部审批行政行为,亦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在行政管理中,下级行政机关经常就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计划、规划、决策以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中的问题请示上级国家机关,由上级国家机关予以审查批准。这种审查批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因此这种审批不适用本法。当然,在上级对下级报批事项的审批中,有一些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应当适用本法。
二是处置财产权利的审批,如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这种审批是因为资产所有权而产生的,行使的是所谓“老板权”。国家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由于交由行政机关去审批,发生了主体的竞合。这时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它在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时,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职责,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如果不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就容易混淆两种审批的性质。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这种审批区别于行政许可的特点将越来越明显。就全国而言,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其特设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批,当然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我国的登记种类很多,概括起来是两类:一类是确认登记,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不属于行政许可。这类登记属于事后程序,是保护和确认登记人的权利,而不是重新赋予其权利。在这类登记中,行政机关行使的不是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另一类是设立、开业登记。设立法人登记的实质是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取得行为能力。因此设立、开业登记都是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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