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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越级

发布时间: 2021-01-07 10:26:19

行政法能够越级上诉吗

法院给了裁定吗?裁定不予立案的话可以提起上诉;没有裁定的回话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答申诉或者起诉。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㈡ 行政机关可以越级(如市级公安机关对基层人员(派出所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吗

根据对行政人员处罚的有关规定,上级机关是有权对下级基层人员越级执行行政处罚的。

㈢ 行政公文写作请示的行为规则有哪些

一、一般不得抄越级请示
1.各级行政机关一般要逐级请示,不得越级请示,即一级请示一级。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遇上特殊情况时,可以越级请示。所谓特殊情况,一般是指:重大紧急事项,不越级请示要误时误事;被直接上级机关长期搁置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与直接上级机关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调统一,而又急于处理的事项。
3.越级请示的同时,须将请示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一份请示写一个主送机关,可以使请示事项得到有关机关及时有效的批复。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的事项,多是机关单位急于开展、处理而又需要上 级明确批复的紧要工作。一文一事,内容单一,方便上级判断、批复。
四、请示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㈣ 什么是越级上纺,越级上纺有罪么

越级上访是指:上访人没有到信访事项的主管机关办理上访,而直接内到信访事项主容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更高级机关上访的行为。
越级上访人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越级上访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六类禁止性信访行为,没有把越级上访纳入禁止性行为加以规范,只要法律法规没有列为禁止性行为的,都不能属于违法行为。(违反规定与违法行为不是一回事)

㈤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可以越级晋升职级吗

不可以的。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版能力、文化权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5)行政越级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2、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㈥ 私自上报是什么罪就是这样的,有个村民们越级上报了

矿产资源是国有的。政府开采是合法的,但如涉及农民集体土地应有适当补偿措施。如农民有意见可以上访,但要遵守《上访条例》规定。

㈦ 行政复议可以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回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答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现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诉讼期限还是三个月,2015年5月1日后更改为六个月。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的行政复议 申请一般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比较特殊、难以确认的情形,主要包括政府和 部门以外的一些特殊行政主体或特殊行政管理活动,如派出机关、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共同行政行为、被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等,这其中也不能排除存在几个有权受理的机关。一般的处理原则为:能够征求申 请人意见的,可以征求申请人意见,由其进行选择;申请人沟通不便的,可以 根据便民的原则在几个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中选择一个作为行政复议机 关;如在几个有权受理的机关中有政府和部门,一般应选定政府作为复议机 关。如果申请人清楚应该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根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直接向有关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㈧ 特别重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这句话错了吗

特别重大事故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错误的,正确的是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8)行政越级扩展阅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㈨ 什么行政公文不能 越级

行政公文一般都不能越级。
根据行文规则,应逐级行文。
除非紧急情况,可越级行文,但一般也要抄送所越级单位。

㈩ 律师法院行政判决有失公正上诉可以越级吗,怎样

依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服一审判,只能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能越级上诉,有问题最好选择委托当地专业律师详谈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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