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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执法监督

发布时间: 2021-01-07 09:00:38

行政执法监督的特殊原则及其含义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 [编辑] 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 (1)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2)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3)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 (4)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的。 (5)它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从而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② 行政执法监督有哪几种

行政监督的种类:

1、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版检查可分为权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

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监督

③ 公安执法监督有什么特征和意义

特定性、广泛性、多样性和程序性。公安监督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和公安机关外部监督。
一、公安执法监督基本特征
(一)监督对象的特定性。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1、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⑷公安赔偿制度;
⑸职务回避制度。
2、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⑴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⑵行政监察制度;
⑶检查监察制度;
⑷行政诉讼制度;
⑸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二、公安执法监督意义
(一)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的重要条件;
(二)公安执法监督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依法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三)公安执法监督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四)公安执法监督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④ 浅谈如何加强监狱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做好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监狱负有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劳教所负有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的职责,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劳教所的工作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职责不同,但工作目的都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监狱、劳教所和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为提高改造教育工作质量、推进国家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工作配合,规范监督制约机制 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转变观念,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中,要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支持监狱、劳教所的改革举措;监狱、劳教所要强化法治意识,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监督。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或者向监狱管理局呈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时,劳教所在向劳动教养管理局呈报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同时,应将拟提请或者呈报的罪犯、劳教人员的名单和提请裁定或者呈报审批的意见,书面通报派出人民检察院或派驻检察室 派驻监狱、劳教所的检察人员,要坚持经常深入罪犯、劳教人员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了解掌握改造教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狱、劳教所通报,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监狱、劳教所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并明确给予回复意见。监狱、劳教所要将有关罪犯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和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或所外就医决定书及时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了解有关监管改造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三、协同开展职务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工作 查办监狱、劳教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严格执法,严明办案纪律,依法取证,对于查处的案件,要按规定向监狱、劳教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取证时,监狱、劳教所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为依法办案提供便利。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协同监狱、劳教所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并针对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劳教人员加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工作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认真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健全预防机制。对监管干警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和监狱、劳教所要派员调研解剖,适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监管干警职务犯罪预防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从源头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
四、严厉打击罪犯、劳教人员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狱、劳教场所的改造教育秩序 监狱对罪犯又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批捕、起诉罪犯的犯罪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对应当依法立案而未立案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派出人民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应当定期分析罪犯、劳教人员的思想动态和改造状况,定期对关押地点和劳动场所进行安全防范检察,保证监狱、劳教场所的稳定,维护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监狱、劳教机关实行动态管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动态监督 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要经常互通情况。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快信息交流。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省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与省级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均应当实现微机联网,信息共享,各负其责,及时掌握有关改造教育工作、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和信息动态,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对应的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派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与监狱、劳教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随时召开,及时通报监狱、劳教所发生的重大情况,分析监管活动和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研究保证公正执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情况,以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七、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干警执法水平 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培训干警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培训计划,相互派员授课,对干警进行多层次分期分批培训,提高监所检察人员和监管干警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促进干警严格、科学、公正、文明执法,以适应新时期改造教育工作和执法监督的需要。

⑤ 如何开展基层执法监督工作

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了执法监察工作新的内容、要求和任务,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紧紧围绕中央重大决策和部署,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发挥好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方面的综合性作用,更深入地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确保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问题。近年来,兴国县监察局在不断巩固、规范、完善自身工作的同时,紧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了新农村建设、农民建房、矿业监察管理、教育乱收费等形式多样的执法监察工作,通过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与质量,解决了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确保了政令得到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为此,兴国县监察局在如何进一步提高基层执法监察工作水平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营造执法监察良好氛围

作为基层的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直接面对着广大人民群众,所涉及的问题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紧密相连,其行为不仅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而且直接影响到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坚持做到思想上有观念,目标上有要求,工作上有安排,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对有效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要积极宣传《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具备了两种职能,执法监察的内容、要求也得到了不断拓展,实际工作中,由于个别单位、部门的领导对执法监察工作的性质、任务、责任缺乏了解,误认为执法监察介入各单位、部门的业务工作是“超越权限”,束缚人们手脚,影响经济的发展。这种不良思想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法监察的有效性,这就要求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执法监察职能时,应与时俱进,统一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不断深化对执法监察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二是要将执法监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十分重视,把执法监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上级纪委年度的考核中执法监察工作占了较大的比重。为此,在年度目标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部署,认真考核并将履行执法监察职能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三是要做到年初有计划,早安排,要求对执法监察工作每年年初有计划,明确立项内容,报县委、政府审定,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组织和督促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从而有效地促进基层执法监察工作有序开展;四是要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素质,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针对执法监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实际,一方面注意从思想教育入手培养执法人员为经济建设的服务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败意识。同时,每年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加强自学,鼓励大家在干中学,学中干以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对纪检干部的要求,初步了解和掌握执法监察工作基本理论和工作技巧,为基层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把握方向,正确处置,注重执法监察工作实效

在基层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有不同于其他之处,就是要把执法监察工作与当地的工作实际有机结合,着眼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不断深化对执法监察职能内涵的理解。执法监察不能光靠上级每年部署的几项监察项目去被动工作,而是要主动出击,凡是阻碍经济建设、破坏发展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一切违法违纪行为,都应当及时纠正、制止在萌芽状态,在这种新情况下,维护党和国家政治纪律的严肃性、运用执法监察手段,提高行政效能,为经济建设服务,就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应从以下三个字上下功夫。

1、选题立项,紧扣一个“准”字。执法监察能否顺利展开,达到预期目标,准确选题立项至关重要,在基层开展的执法监察与上级统一部署和开展的专项执法监察在选题立项上有很大不同,其对象和内容是可以选择的,有较大的主动权。为确保开展执法监察取得成效,在选题立项上,既要体现多样化,具有代表性,又要紧紧抓住一个“准”字。具体来说,就是紧扣三点:一是围绕热点;如新农村建设问题,针对我县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物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等情况是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了新农村建设执法监察工作,通过执法监察为我县新农村建设节省资金近270多万元,收缴违规资金60多万元,查处违纪案件3件,立案处分2人,组织处理3人,取得明显成效;二是突出重点,年初,针对我县遭受罕见冰冻灾害的实际,为了减轻灾害和帮助灾民生产自救,配合县委、县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围绕“十保一平安”的工作要求,与供电、安监、农业、林业等单位就抗灾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开展了执法监察,对这一重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保证了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破解难点,长期以来,违法违规批地建房,特别是乡镇的违法用地现象较为普遍,纠正、查处和制止违法用地是一项比较棘手的工作,对乡镇一级的违法用地的处理尤为困难。为此,对土地这一难点问题开展了执法监察,严肃查处了县国土局违规出让将军大道明德小学门面两侧土一案,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追缴非法所得38余万元,土地价款补差200万余元,处分干部2人,纠正和查处了失职、渎职行为,有效遏制了当前违法用地势头。

2、开展检查,狠抓一个“快”字。严格的监督检查是执法监察能否取得实效的重点,要根据具体的工作安排和发展情况组织力量及时进行检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工作中要狠抓在执法监察执纪上的严肃性,应在“快”字上下功夫,一是方案、政策规定及时。执法监察项目立项后,对监察的内容做出周密的安排。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同时要适时公开政策界线,以促使被监察单位自觉地参与到执法监察中来,以达到事前监督的目的;二是组织检查及时。组织大规模检查要根据情况的发展及时的组织实施,否则就会影响执法监察的效果,如在村级资金专项执法监察工作中,在自查自纠阶段,发现了个别乡镇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问题,我们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分成多个检查组到各单位、各乡镇进行检查,有效地遏制了这种不良现象;三是立案查处及时。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采取“短平快”的方法,及时立案迅速调查,果断处理,做到有举必查,查必有果,限时到位,真正体现出执法监察的威严,从而达到对违法违纪人员的震慑作用。

3、纠正处理,突破一个“情”字。执法监察处理能否适当,是衡量执法监察成效的重要标准。处理干部不是执法监察的最终目的,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把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违纪人员处理既要准确又要适当,既要让当事人受到教育,又要对其他人起到震慑作用,注重社会效果,使被查出来的问题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一是要依法不依情,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的问题,多数都是单位集体违法违纪问题,而要对违法违纪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不仅当事人想不通,被查的单位许多干部职工也想不通,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应受到党政纪的处分,这就要求必须依法不依情进行处理;二是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对违纪的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时,要注意运用以理服人,以情感之。具体说来就是向其指明其行为违反了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在追究其责任的同时,也要向其宣传处理人并不是目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使其能正确对待处分,做好以后的工作。

三、理顺关系,改进方法,提高执法监察工作水平

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执法监察职能的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保证执法监察工作取得更大成效还应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关系:一要正确处理好执法监察与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关系。在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要侧重发挥执法监察的职能作用,重点查处监察对象不规范的行政行为和违纪违法行为,而不能代替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样才能进一步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促进问题的解决。二要正确处理好统筹兼顾与抓重点的关系。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在保质保量完成上级部署的任务的前提下,每年还要结合地方和部门的实际,集中力量开展一两项执法监察项目。在目前条件下,这些项目要能取得一定的成效,就必须认真组织,抓紧抓好,项目立项不能过大、过难,但必须有代表性,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权威性,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必须加大力度,合理安排力量。三要正确处理好监督检查与查办案件的关系。执法监察要树立办案意识,重视办案工作,始终把案件查处的着眼点放在加大执法监察的工作力度上。在做法上,一是所查案件是执法监察的内容,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大多是群众反映强烈,党政领导关注的热点问题;二是查与改紧密结合,以监察建议形式纠正和改进监察对象的不规范行为,力求查处一案,治理一片,教育一片。进一步树立执法监察工作的权威,扩大执法监察的影响力。

四、完善机制,标本兼治,充分发挥长效监督作用

体制、机制建设是执法监察后续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开展执法监察工作中,应当遵循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等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执法监察在注重预防、注重治本方面的作用,着力加强制度环节的工作,推动执法监察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努力把执法监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一是要通过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仅要查纠相关单位、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还要注意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既要注意发现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和部门利益制度化等问题,又要及时发现现行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轨变政府职能、改善行政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二是要完善机制,提出建章立制的建议,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及时提出改善行政管理工作和完善制度的建议,督促整改到位,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三是要注重理论研究与创新。要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公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工作规划》等文件要求,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紧密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执法监察工作规律,改进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创新行政监察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形成与其他监督形式相互补充的有效机制,积极发挥执法监察在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建立监督网络,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党风廉政预警信息员、纪检员等三大员的作用,促使执法监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开展;五是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把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作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依法监察,严格内部管理,实现监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

⑥ 公务员招警察考试中负责内部执法监督的是法制部门 那么督查机构是做什么用的呢 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内部执法监督是纪委,督查机构现在一般是有专门的警务督查大队。纪委主要是版处理贪污受权贿等严重违纪事件,警务督查主要是检查民警是否按照值班期间的履责,是否到岗到位,是否严格文明执法等,还有处理老百姓对民警执法情况的投诉等。希望能帮到你

⑦ 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林业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案件的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四)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八)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⑧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制度包括哪几个方面

(一)监督对象的抄特定性。对袭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二)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和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
⒈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⑴督查制度;
⑵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⑶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⑷公安赔偿制度。
⑸职务回避制度
⒉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⑴国家权力机关监察制度;
⑵行政监察制度;
⑶检查监察制度;
⑷行政诉讼制度;
⑸社会监督制度。
(三)监督形式的多样性。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形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检查程序进行监督;
督查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查程序监督;
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等形式进行监督。
(四)监督过程的程序性。公安执法监督是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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