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废标
① 建筑工程废标怎么处理投标单位只有三家,其中一家废标了,其他两家还继续开标吗有没有什么法律来说明白的
第二十八复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制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
本法重新招标。
应该废标,重新组织开标。
② 二级建造师法规48页废标,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被评标委员认定为废标
这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效力的定义,二级建造师法规这个东西我没有见内过,但根据他容的名字应该是属于法律范畴,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属于是部门规定,法律效应低于法律。因此冲突时优先法律效应较大的(具体术语我不太清楚,不是专门搞法律的。
其次,就后上面两位朋友的意思差不多,招标文件标准版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条以及投标人须知第3.7.3条要求签字盖章,若未响应则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2.1.1条形式评审标准中签字、盖章条款不予以通过形式评审,则废标。
③ 投标人投报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和数量不一致的属于废标,在哪条法律上有规定
最基本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其次是国家发展计内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容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废标的确认:
1、未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标书。
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要求密封,无投标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师签字等。
3、投标文件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重要缺陷。如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关键字清晰,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不一致等。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标书。
其中第一条是关键,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都规定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相应,投标人投报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和数量不一致明显属于未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