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审批验收
① 消防验收是消防什么部门审批
第一步:消防建审资料
1、平面图纸,加盖装修单位设计资质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复印件;
4、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申报表》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98年后建筑物);
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二步:消防验收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消防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电气、消防产品、装修材料);
4、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竣工图纸;
6、《验收申报表》;
7、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消防培训证书;
9、四个能力建设标示化
第三步消防开业检查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② 什么是消防审核验收
消防审核是指建设工程的图纸报到消防部门审核,审的是图纸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版,如疏散楼梯数量够不权够、该装的消防设施有没有设计、装修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等等,目的是使建筑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使建筑具备及时疏散人员的能力和一定的防控火灾的能力。
消防验收是相对审核的,是在建设工程竣工的时候要报消防验收,目的是监督建设、施工、监理方有没有按照审核时候的图纸进行建设,简单讲就是他们有没有偷工减料,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如该配备的消防设施未配备、装修材料采用不合格的产品等等。
不知道这样讲你明白了吗?
③ 什么是消防审核验收
请问是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还是消防工程竣工审核验收。如果是设计审核就是把消防设计图纸报给当地消防支队,让他们审查,通过后工程才能施工。如果是竣工审核就是工程施工完毕准备交工使用前把施工资料、消防设备合格证明材料等报给当地消防支队,让他们审查验收,通过后才能交付使用。不然要罚款的。
④ 消防审核验收范围
根据《消防法》的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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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的基本: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各个地方都不一样,基本上在一周左右。不含节假日。有关系的话什么时间都行。
公安部消防局2015年8月12日推出《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取消了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向全国印发,具体包括: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减少消防审批条件。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下放部分消防审批权限。
⑤ 什么样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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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谁规定的
根据《消防法》的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消防审批验收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消防的基本: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⑦ 哪些工程需要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一)设有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⑧ 多大面积的装修需要消防部门审批
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店,应当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13条、14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13条规定。
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店,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其中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不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但建设单位主动申请备案的,消防部门应当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备案抽查。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第13条、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第24条规定。
(8)消防审批验收扩展阅读
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第8条。
《消防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浙公消31号)规定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许可。
⑨ 消防报审验收程序是什么样的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⑩ 维修已有的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是否需要当地消防部门审核验收
适用的是消防验收,还是备案抽查,这个要看你具体的建筑来定的。
无论那一种都是有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实施的。
消防验收,是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标准来进行的,是一个公安部发布的标准。不同的消防设施,划分为ABC 三个等级,有的是全部查,有的是抽查。
这个问题不是需要建筑方面经验的人解答的了的,是需要消防部门专业人回答。
法律文书,你可以参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