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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下放

发布时间: 2021-01-06 09:04:00

① 土地审批权下放、存量盘活等助力深圳高质量发展

今年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也是党中央决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一周年之际。

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下称方案),涉及土地制度、金融、教育领域等共27条,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审批权下放使土地效能最大化”

方案指出,在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方面,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深圳市政府批准。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土地审批权下放并不是一个新政策,今年年中国家就发布文件将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到各省,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出让、弹性年限等对深圳都是利好的。对于地方来讲,它知道土地要素该怎么配置才能效益最大化。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委托深圳市政府批准,类似规定使得后续深圳在获取增量属性的建设用地方面有更大权限。此类做法实际上对于一些城市建设用地紧缺的城市是有启发意义的,能够减少土地征收征用的时限,促进相关土地市场的改革,最终增加土地供给规模和提高效率。

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分析,这一方案授权深圳市政府审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给予先行示范区处理农民房、城中村特别支持,帮助深圳解决这一长期历史遗留问题。如果500万套左右的小产权房能够有序进入市场流通,将给深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带来重大的积极作用。

“多形式丰富土地供应”

在寸土寸金的深圳,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来自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调查显示,经初步梳理,截至2017年底,深圳市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满2年仍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共564宗,总用地面积为11.94平方公里。

为提高国土空间集约高效利用率,方案指出,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探索解决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收益分配、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探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场化机制,完善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机制。深化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支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完善一二级市场联动的土地市场服务监管体系。试点实行土地二级市场预告登记转让制度。

许小乐认为,大量小产权房、厂房宿舍等不具备上市流通的条件,无法形成有效住房供应,这一历史问题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长期得不到解决。探索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市场化机制,完善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机制,有助于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按照产业结构转换的实际需求,使土地空间得到更加高效利用。一些闲置、低效工业厂房仓库将能够转化为住宅用途,使工改租、商改租更为顺畅。

李宇嘉认为,对于深圳来讲,盘活存量用地需求更迫切。随着40年的发展,深圳已由工业用地为主转向现代服务业、高科技高端制造和生活用地为主,用地的空间结构是必须调整的。

“通过此类用地市场的改革,有助于加快土地盘活,丰富土地供应,减少各类纠纷。”严跃进称,存量用地改革和增量用地改革一起,能够真正丰富深圳的土地供应,有助于先行示范区的真正改革。

② 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是不是我们就可以扩大宅基地了

应该不会,因为授权或委托审批,并不是扩大权力范围。

③ 在土地管理法上第几条第几款政府习用百亩土地要国务院特批

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但2020年3月12日,国发〔2020〕4号《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将一般耕地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政府了。

④ 中央“大礼包”之下,深汕合作区“工改”迎来更明朗预期

即将迎来40岁生日的深圳接收了中央正式抛出的“礼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下称“《实施方案》”)。
其中,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下称“农转用”)的审批权限由广东省进一步下放至深圳、深圳持续推进的二三产业混合用地获中央文件鼓励等,被业内认为或释放系列“二级利好”。
相较于农业用地有限的深圳而言,超过60%土地属于非建设用地的深汕特别合作区将大获裨益。有多位人士乐观预判,《实施方案》本质上是推动深圳将此前的农村土地改革经验、农村户籍人口转城市户籍人口经验等经济、社会管理实践方法复制到深汕特别合作区。
率先开启“工改”序幕的深圳,至今十三年间工改二三产混合功能的项目并不少。此次首度获中央文件鼓励支持,房企人士也期待更多工改细则跟进。
农转用权限下放
《实施方案》指出,“支持在土地管理制度上深化探索。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下称“农转用”)审批事项委托深圳市政府批准。”
早在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深圳也拿到了这项权利,这为深圳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彼时,国务院还授予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8省市“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以及其他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下列3种征收土地情况的,需要由国务院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在《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下,深圳目前拥有了后面两种审批权,但尚不具有第一种情况的审批权。
相较之下,深圳此次获得的土地审批权限要小一些。但农转用权限由广东省下放至深圳。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协会副会长、合一城市更新集团董事总经理罗宇指出,这也契合《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所提到的“依法依规赋予深圳更多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这对于深圳土地管理有一定的影响。
深圳现有1997.47平方公里土地,深汕特别合作区还有468.3平方公里土地。市区内几乎都是建设用地,农业用地主要分布在关外的坪山区、光明区、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
早在2005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划定了基本生态控制线,将全市总用地的49.88%划入了生态控制线范围。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强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对违法行为‘零容忍’。”
高力国际华南区咨询服务部执行董事陈厚桥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之际一方面表示,土地审批权限的下放能部分缓解深圳土地资源供应紧张的问题,但他也直言在生态保护红线的作用下,深圳乃至深汕合作区实际可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要打折扣。“新政策并不是类似于新增深汕特别合作区那样的飞地给深圳,只是土地审批权限的下放,对深圳土地管理有利,但实际作用有限。”
《实施方案》也有提及“深化深汕特别合作区等区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18年12月,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揭牌,被称作深圳第“10+1”区。
截至目前,深汕特别合作区在医疗、教育、产业等多个方面都与深圳展开了对接。仅产业引进方面,截至目前,深汕合作区供地产业项目89个(82个来自深圳),涉及机器人、新材料等多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预计提供6.3万个就业岗位。
深汕合作区对接深圳资源以更好对标深圳被外界视为两地关系互动的主旋律。伴随产业及配套公共资源的引进,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人口转为城市人口也被视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陈厚桥等人士也指出,《实施方案》提及深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本质上是推动深圳将此前的农村土地改革经验、农村户籍人口转城市户籍人口经验等经济、社会管理实践方法复制到深汕特别合作区。
“工改”业务迎更明朗预期
除了给深圳土地管理适度放权外,《实施方案》有提出“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支持盘活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探索解决规划调整、土地供应、收益分配、历史遗留用地问题。”
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制度即工业和商业、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功能混合。
近几年,深圳、东莞等均开始了此类探索,即将现有存量工业用地或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用地性质为M0(新型产业用地)。
根据深圳2015年发布的《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M0地块主导用途为厂房(无污染生产)、研发用房,其它用途包括商业、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它配套辅助设施地块等。深圳的M0地块通常由工业地块城市更新而来,改造后的地块可以建设工厂、办公楼、商业、公寓等。
罗宇认为,二三产混合在深圳已有实践,《实施方案》对此更多是支持鼓励。“深圳早在2007年工业区升级改造政策出台就开启了‘工改’序幕,至今十三年间工改二三产混合功能的项目也不少。”
业内人士对于《实施方案》的出台更多是看作工改获中央文件鼓励支持,迎来更积极政策预期。
这几年,“工改工”类城市更新越来越受重视。但与之对应的是并不见减少的各类争议。
按照深圳“十三五”规划要求,深圳市政府确定新增产业用地目标,到2020年,整体用于工业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30%,或者说划定了270平方公里的“工业红线”。
对于划定工业区块控制线内的工业用地达270公里,外界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尤其是近年深圳第三产业比重超过第二产业。有声音就称,深圳不应该划定这么大面积的工业用地,如果计算去除近50%的生态红线、30%的工业用地,再扣除医院、学校、公路等配套用地,留给住宅的土地太少了。
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有言论称,“深圳应将当前30%的工业用地红线降至20%”、“三产用地比重应提高”、“深圳工业用地规划已不匹配深圳产业结构”等。此次《实施方案》出台,也引发不少关注该领域预期的业内人士关注。
佳兆业集团副总裁刘策对此就有分析称,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强调存量工业土地盘活,这背后是深圳工业红线用地预留过大、服务用地不足。
“深圳供地结构性的问题,住宅偏少,工业用地偏多,适合传统经济结构,但现在大量人口进到深圳,第三产业特别是高科技产业高速发展,地均GDP提升,对工业用地需求降低,但对配套住宅和商服用地需求增加,需要调整优化供地结构。”刘策分析称,工改商、工改居和商改租等有较好的政策预期。
目前,《实施方案》尚未涉及工改更细化的条款。对于外界口中的“一份大礼包”,房企人士表示,“依法依规赋予深圳更多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及区域价值获中央文件认可,长远利好深耕该片区的企业。

⑤ 关于"扩权县"

扩权县是在行政区划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县(市)扩大管理权限,减少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扩权县(市)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尽快形成一批经济活力强、发展速度快、综合素质高、带动作用大的县(市),促进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条件。扩权县(市)被赋予与设区市相同的部分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主要包括计划直接上报、财政直接结算、经费直接安排、税权部分调整、项目直接申报、用地直接报批、证照直接发放、部分价权下放、统计直接发布、政策直接享有、信息直接获得等11个方面62项管理权限。据悉,扩大县(市)管理权限的基本原则是“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依法合规”,逐步做到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需经设区市审批或管理的,原则上变为由扩权县(市)自行审批、管理,报市备案;原需经市审核、报省审批的,原则上变为由扩权县(市)直接审核、报省审批,报市备案。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须经设区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政府委托和授权等办法放权。扩权县(市)取得相应的管理权限后,同时承担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 扩权强县”试点名单: 绵竹市、广汉市、什邡市、简阳市、大竹县、仁寿县、南部县、射洪县、仪陇县、渠县、资中县、泸县、富顺县、宜宾县、安岳县、三台县、平昌县、中江县、岳池县、宣汉县、江油市、夹江县、威远县、华蓥市、阆中市、峨眉山市、盐边县。 同上!
求采纳

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文件全文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必须将补充耕地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四)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五)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六)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修改的管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对清理后拟保留的开发区,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严格审核。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七)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指标必须严格规范。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八)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再追加;对过去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地方,暂缓下达该地区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九)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十)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十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三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四、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十六)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增量,积极盘活存量,把节约用地放在首位,重点在盘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湿地。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调整有关厂区绿化率的规定,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对工业项目用地必须有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加强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相关税制,加大对建设用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的税收调节力度。(十七)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十八)制订和实施新的土地使用标准。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淘汰类、限制类项目分别实行禁止和限制用地,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按规定的标准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不得减免,并由国库按规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划缴。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减免和欠缴的,要依法追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要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探索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遏制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为。
五、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二十一)明确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在确保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前提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权限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进行审批,按规定用途决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并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基层。(二十二)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的考核体系。国务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实行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定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国务院报告。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国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情况也要定期考核。(二十三)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未按期完成基本农田图件备案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上级政府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实行补充耕地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承担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二十四)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向地方派驻土地督察专员,监督土地执法行为。(二十五)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2004年年底以前要完成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市、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执法中的作用。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组织实施“金土工程”。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网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高度重视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土地法制,建立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⑦ 行政审批权利下放与委托的区别

1.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依法直接实施下放事项,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依法直接实施下放事项,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为及时掌握各区(县级市)实施直接下放事项信息,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每半年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实施事项的统计数据。3.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对市、区(县级市)财政出资各占50%的,除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外,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对其中的重大项目进行可研评审时,可以邀请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参加。.4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跨区投资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其余的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备案2。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委托下放。关于内资项目核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跨区投资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其余的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关于外资项目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

⑧ 下放农村申被权,指的是什么权

本质上,这是统筹城乡土地市场共同发展的体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由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决策层面。

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了省级政府更大的用地自主权。《决定》称,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这一内容,已经体现在2019年8月26日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还,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此类政策规定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改革各地方的用地政策等有积极的作用。客观上使得土地转性的审批工作压缩,有助于促进部分农用地的用地性质转变,对于相关建设用地的增加也是有积极作用。

在实际过程中,耕地要转变为农用地面临很多障碍。从审批本身来说,也有很长的手续,造成了一些城市耕地转性的困难。尤其是在一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地方,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有制度保障的,但是审批程序比较慢,这使得部分土地难以按时转性,最终也影响了用地工作。

此外,部分城市要在特定地段获得建设用地,往往需要依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即农村对宅基地等进行复垦以形成新的耕地、城市郊区占用耕地。此类工作因为涉及耕地占用,审批程序比较复杂。

严跃进表示,现在此类政策放松,使得各级省政府可以通盘进行考虑,这也有助于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建设用地市场的管理,其本质上也是城乡土地市场共同发展的体现。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俊杰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国家层面上很难及时准确得进行微观管理,权力下放就是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推进审批领域改革,下放审批权限,打造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在土地领域审批权力的下放,是当前土地管理改革的方向之一,增强了地方统筹利用土地资源的能力,必然会带来地方政府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刘俊杰还表示,要用好管好下放的审批权,避免个别地方重蹈土地财政的覆辙。

之所以将四大直辖市和江浙皖粤八地作为试点,刘俊杰认为,试点地方位于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等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一些地方可能存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接近枯竭的状况,先期让这些地区试点探索,一方面有利于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状况,另一方面也为未来土地制度改革探索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决定》还提出,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⑨ 土地革命引发了民众怎样的观念变革

2020年的3月份,在疫情席卷全球,引得全国人民高度紧张的同时,一部《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也在全国掀起了不小的动静。决定主要把两种审批权“下放”,一是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省、市、自治区;二是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权限“下放”到部分试点区域,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等。

大家都觉得这是一部意义重大的决定,不少公众号也做了专门的推送和解读,但是具体对老百姓有什么切身的影响,没有人真的能说得准,毕竟这个命题太宏大了。但是,老百姓真的想知道,这个决定到底会对他们的生活有啥影响?

一、鉴古知今

咱都是学过《政治经济学》的人,都懂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统一关系。从尧舜禹到当代,每一次生产关系的变革都取决于生产力出现质的飞跃,最终落足在土地政策的变化。土地政策的变化,促进了经济的大发展,也改变了老百姓的生活方式。那现在我国的生产力出现了什么大的变化了呢?

1.生产资料更加丰富。建国初期,工业体系未建立,大量农民必须依赖土地吃饭。现在,我国已发展到工业体系健全、商贸经济蓬勃、服务业比重日益增加的阶段。农民不再依赖单一的生产资料,离开了土地可以有其他谋生方式,甚至收益更高。

2.思想观念发生改变。建国初期,很多农民是从佃农、长工就地参加土改拥有的土地这唯一的生产资料。他们一直以来的生存技能就是农活,他们脑子里就是小农思想,这土地是他们拿命打下来的,抛弃土地是不可能的。现在,农村荒废的耕地很常见。家里的壮劳力都去城里谋生了,比在家干农活日子过得好的多。而且种地收益太少了,你想包出去都没人租,除非不要钱白给人种。土地这个生产资料对于农村人来说,开始变得可有可无。

3.生产方式发生变化。建国初期,我国种地是铁犁牛耕,生产工具决定了,生产方式只能是小规模的精耕细种。现在先进的机械化生产已经非常普遍了,但是碍于各家耕地面积偏小,阻碍了大型机械进一步发挥优势和解放生产力。所以,建立个什么样的机制,能让农民愿意把自家地投资到“大事业”中利国利民,顶层设计不可缺少。

4.生活方式回不去了。城镇化率不仅是一个数字,更是数字背后一个个农村人生活方式的“城市化”。农村人进入城市生活越来越容易。建国之初,农村人要进入城市,主要有参军、招工、考大学几种形式,名额寥寥无几,除此也少有其他立足方式,农村户口想要转个城镇户口太难了。现在农村人想要进城,想来就来了,有高考来的,有打工来的,有做生意来的,有照顾孙辈来的,有投靠子女来的……不管是哪种方式,只要肯干,都比在农村好很多。而且,城市配套设施的便利,居民文明的生活方式,也让他们彻底喜欢和习惯了城市生活。过年期间,县城的宾馆爆满就非常说明问题,离开了空调和抽水马桶,他们真的没法长期待下去。

5.城市融入度提高。一个是政策的引导,比如租售同权,增强了城市的接收度,城市管理者愿意接纳甚至抢着要农村人进城来。另一个是,居民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农村人提供的无微不至的生活服务,城市居民的心理已经广泛接受了农村人进城,没有强烈的排外心理,不会引发激烈的群体冲突。

6.农村人找到了自己在城市的定位。现在农村人不管是哪种方式进入城市,都能找到自己的社交圈子,具有自我生息的生态系统。随着高考扩招,高考进来很多农村户口的大学生,毕业后拥有了敲门砖,可以当白领、考公务员,和城里的白领一起工作一起社交,没有隔膜;再找个城里工作的人结婚,买个差不多的商品房,过着城里人主流水准的生活。打工进来的农村人,可以去工厂流水线,也可以去饭店、物业、物流业,攒点钱,在县城置个业。做生意的农村人可不敢小看,做大生意的买个别墅不稀奇,做小生意的三五套房不稀罕。

很明显的一个分水岭。在城里活出感觉的农村人,会很重视孩子学习,拼了命把孩子送城里好学校。待在农村不出来的人,很多孩子初中没上完就辍学打工了,“读书无用论”甚嚣尘上。

二、可能引起的生产生活方面变化

1.农村土地被“集中起来干大事”,村民不再种地收成而是等分红。

2.农业生产“农场”化,农产品供应品牌“寡头”化。大规模机械化作业、高科技信息技术监测、从业人员产学研链条激活,从业人均收益普遍提高。

3.宅基地收回顺利,新农村楼房和县城楼房的入住率提高。为了腾出更多的土地出租收益,村民愿意搬进新农村建设的楼房或者去县城过更舒服的生活,按宅基地的份额坐享分红即可。

4.农村管理体制会发生改变。以前不管村委做的怎么不好,村民把自己地种好也可以生存,可是一旦生产资料毫无保留地让给村委集中处置,分红收益就是村民唯一的保底收入。首先,村民肯定会要求村务进一步公开透明;其次,对于村务的监督更加严格;再者,民主主张不再形式大于内容;还有,坍塌式腐败更可能发生。

5.农村人可以进城,但是农村户口不会轻易转出。同时,为了下一代更便利的享受城市福利,可能会有大量的农村户口+城市户口的小两口组合。至于二代是什么户口更便利,就看政府的政策引导了。如果农村户口享受城市福利畅通无阻,那么二代没有必要入城镇户口。

6.出现大量返乡从业人员。一般来说,城里人考大学很少会主动选择农业类专业。大学是农业,毕业后也从事农业相关的,主要是农村孩子。以前为了保持城市生活水准,他们不愿意回老家,更愿意在城里待着。但是随着5G技术的普及,农作物的种植、监测可以坐在家中完成,不需要经常抛家舍业地下乡,返乡从业与城市生活并不冲突,两者兼得。

7.农业技术、信息技术会迎来大发展。种子的选取、标准化种植技术更容易推广,可能会像医生治病一样,有全国统一的规范指南。大规模机械有了用武之地,研发和生产会迎来井喷。物联网和无线监测设备普遍应用,太阳能电池、无线网络终端、大数据传输与分析、无人机作业等,都有巨大市场空间。

8.城市群建设迎来土地空间。因土地限制城市发展框架,这种体会像河南这种农业大省感触是最深。如果地方拥有了辗转腾挪的审批权,城市群发展就可能更顺利。该来城里住的,扩大城区接收,腾出的农村地皮可以复耕。只要全省的耕地指标不超额就行。

9.水利发展迎来机遇。按照国家“可汤泡馍”的思路,水承载力有多大,城市和经济生产的规模就定多大。水景住宅在一定时期内不用担心后期维护问题,政府肯定会持续加大投入。

10.中心城市吸虹效应更甚。既然农民要离开土地,就肯定会到生存空间更大,生活福利更好的地方。大城市因人口集中,很多小众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生活配套设置、教育培训都是小城市比不了的。所以,中心城市的人口还会持续增加。

11.中心城市配套面临巨大压力。既然农民可以毫无后顾之忧的搬到城市生活,中心城市的虹吸效应又是显而易见,那么中心城市的配套资源就要提前布局,超前规划,格局要大。

12.中心城市管理水平面临挑战。中心城市不可避免会变大,人口会变多,而国家规定公务员的编制零增长,事业单位改革又把很多行政职能还给政府,财政预算又是三公经费零增长+一刀切连年压减,而且还要求城市精细化管理,换言之就是,人少了,钱少了,事多了,要求高了,怎样在这种矛盾中干出水平、干出成绩、不出重大纰漏,让老百姓满意、让上级满意,学问很大啊!购买服务需求会增多,会有更多的周边组织依赖政府“外包”谋生。人工智能终端在街头设置、大数据收集分析辅助决策、卫星监测、无人机巡逻、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等会更大力度在城市管理中应用。

13.基建大有发展空间。首当其冲,轨道交通,省际、市域、县域,高铁、地铁、轻轨,其次,公路标准要提高,公共交通一体化,还有,低空飞行,飞机救援、商务飞机、作业飞机,机场建设不可缺少,飞行执照要大热。

14.中心城市发展副中心化。中心城市框架足够大以后,跨区活动的交通成本就会成倍增加。如果能在本区域内解决的事,绝对不会跨越千山万水去求一个同样的结果。比如十几年前,郑州逛商场都去二七,现在西区有锦艺城、二七有大卫城、北区有正弘、东区有熙地港、南区有奥特莱斯……而且品牌重复程度很高,都是全城连锁经营。

老城区的价值在于“绕不过去”,到城市各区域的辐射距离最短。粗想一下,各类居民消费大品牌如果要在该城市只设立一家店的话,肯定首选老城区。因为逛街就是为了热闹,而且必须要亲自走入店里。所以唯一不可替代性的概念体验店,会首选老城商业核心区无疑。

15.教师、医生、辅警等居民刚需职业持续缺人。

16.经过此次疫情,社区功能将进一步放大,志愿者服务更加常规化,居民自治意愿明显提高,归属感有所增加。居民对邻居的要求更加具体,群体化聚居更加明显。安置房、经适房、刚需房,可能被更多人嫌弃。物业管理水平成为买房三大指标之一,更多人愿意为好物业买单,对坏物业避而远之。土地供应不紧张了,新房供应会相对持续增多,这对老城区的老破房可是不友好。尤其是新区高新产业的集聚,引导高素质“新贵”居住区域发生外迁,高素质生源就可能自发造星新的“好学区”。

17.根据国家执行“房住不炒”政策的决心、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社保资金和财政资金压力,个人感觉,房价暴涨不可能,房价暴跌也不可能,毕竟亏损的银行怎么支持实业兴邦。割韭菜是大概率事件,不过不会割太狠,如果不是社保缺口太大的话,小刀慢割是可持续之道,不能把韭菜吓得5年不敢露面啊!

18.批地卖地会出现一批疯狂,然后饱和,趋于消寂。毕竟这么多年的政策窗口期有目共睹,可能试点叫停,也可能堵住漏洞。

19.城市户口生活大不易啊!福利资源可能被摊薄,又没有集体经济保底分红。建议,一是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优势多学本领,技多不压身。二是趁个人经济条件好的时候,未雨绸缪,多买几种商业保险,或采取资金保值措施。三是保持心态平和,不能自己把自己逼疯,得不偿失失。

20.收缩性或资源枯竭型城市,有可能在省级指导的层面进行拆除复耕。因为土地所有权本来就是国家的,所以不会像日本一样,小城市的闲置房屋要等没人继承了,国家才敢处置。我们国家可能会对房屋的所有权和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给予适量的费用,然后置换出大城市的高价土地进行开发,这买卖是绝对划算的。盖房讲究地段,种地是不讲究闹市区还是小城市的。这样对这些小城市的居民也是一种资产盘活。

21.可能会催生一种新的职业,土地经纪人。自从农村土地可以流转之后,各村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啊!有的流转创收了,有的还不如以前,村民也亟需好项目。而有很多经济组织害怕与村民打交道,很多事情是讲理讲不通的,他们愿意为能搞定这件事的专业服务花钱。

⑩ 事权下放和事权委托有区别吗

1.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依法直接实施下放事项,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1. 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依法直接实施下放事项,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 为及时掌握各区(县级市)实施直接下放事项信息,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每半年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实施事项的统计数据。3.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对市、区(县级市)财政出资各占50%的,除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外,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审批;对其中的重大项目进行可研评审时,可以邀请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参加。.4 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跨区投资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其余的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2。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委托下放。关于内资项目核准,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需全市综合平衡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跨区投资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其余的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关于外资项目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由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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