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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医院设置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1-05 22:29:01

① 开设医院所需条件与证件

单位或抄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详细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还有你要咨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就是卫生局,不是一趟两趟就能解决问题,多跑几趟,每个地区设置医院的条件可能有多不同。

记得采纳啊

②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文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医疗服务秩序逐步好转。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包括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
(一)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按照《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审批医疗机构。要建立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
(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三)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要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审批。
二、规范医疗机构登记管理
(五)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严格审核医疗机构。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实施。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七)准确核定诊疗科目。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诊疗科目。
(八)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
(九)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不得擅自增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医疗机构名称;不得核定利用谐音、形容词等模仿或暗示其他医疗机构的名称;难以判断识别名称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含有“中心”、“总”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名称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使用。
三、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十)明确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命名等的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十一)统一审批部门。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充实人员,搞好培训,提高准入管理能力,切实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和校验工作。
(十二)明确审批程序。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制订当地医疗机构审批程序,明确材料审查、备案、公示、现场考核和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法律依据、具体要求、时限和责任人等,规范各审批环节和审批步骤并严格执行。
(十三)规范审批文书。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文书;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加盖机关印章,并一律以实施机关(卫生厅、局)的名义签发或者对外发布。
(十四)公开办事流程。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审批的法律依据、条件、办事流程、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示,方便申请人依法办事,确保医疗机构审批公开、公正。
四、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
(十五)加强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办发〔2008〕24号)精神,建立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制度。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处罚等内容的完整的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六)推进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要认真按要求使用“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利用电子信息手段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准入管理,实时掌握医疗机构管理动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实行医疗机构网上审批、公示和上报备案工作,提高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效率。
五、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
(十七)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医疗机构行政审批责任制、监督稽查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层层分解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并将行政审批责任考核与岗位责任、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结合起来,把考核结果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的重要依据。严肃查处越权审批、不按程序审批、降低标准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号:卫医发[2006]432号
发布日期:2006-11-1
执行日期:2006-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社区卫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我部对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部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表格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见附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中增加了“设置联系人、联系方式”;在申请核定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便于完整填写核定的诊疗科目。
二、增加《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时使用。该表由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填写初审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和厅(局)长核批意见,要求有关负责人员签字或签章,以落实审批责任。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的核准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批准文号”依据当年批准设置的流水号单独编号。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附表4)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附表5)的备案机关修改为“卫生厅(局)”。
五、增加《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附表6),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使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备案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下发《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进行纠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卫生部网站下载表样,并统一制作附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他附表次序依次递延。
附件: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略)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④ 二级眼科医院的设置标准是什么,比方说要设置哪些临床科室要多少名眼科医生,内科

各地级以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自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 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组 织制定了《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眼科门 诊部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⑤ 糖尿病专科医院设立条件

首先就是资金、场地。现在在医疗上比较鼓励民营资金进入,所以有专一般专科医院审批还属是不那么困难的。
其次有经验的专科医师,特别是建立专科必须有专科经验的医师参与筹备和培训等。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你得有一定的关系,不然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医保局等都要烦死你。

⑥ 医院属于哪个部门管

卫生局。

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

卫生局接受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1、限于医疗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逾期不受理。

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交上一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专科医院设置审批扩展阅读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置医院的国家之一。远在西汉年间,黄河一带瘟疫流行,汉武帝刘彻就在各地设置医治场所,配备医生、药物、免费给百姓治病。

北魏太和二十一年(公元497年),孝文帝曾在洛阳设“别坊”,供百姓就医用。隋代有“病人坊”,收容麻风病人。唐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设有“患坊”,布及长安、洛阳等地,还有悲日院,将理院等机构,收容贫穷的残疾人和乞丐等。

到了宋明年代,医院组织渐趋周密,当时,官方办的医院叫做“安济坊”,私人办的有“养济院”、“寿安院”,慈善机构办的“慈幼局”,分门别类招收和诊疗病人。

南宋理宗宝佑年间(公元1253—1258年),有个叫刘震孙的人,在广东建立过一所“寿安院”,“对辟十室”可容10人”。此外,治好了则资助之使归家,死亡了则予以掩埋。

⑦ 专科医院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办理医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两项,具体分析如下:

一、医疗许可证
1、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以下资料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选址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执业登记须提交如下材料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医疗机构用房产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

二、营业执照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三、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⑧ 办医院需要什么手续

办医院需要的手续有:

1、设病床二十张以上并有相应的房屋、场所、门诊和分设的病房。

2、病床与工作人员(不含在本院业余服务或兼职人员)之比不低于一比O点六,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在75%以上,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医、药、护、技术人员和主治、主管技术职务以上的医疗护理技术骨干。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做卫生技术工作。院长必须由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

3、有供治疗、抢救用的药品、器械及其他相应设备。

(8)专科医院设置审批扩展阅读:

办医院主体条件放宽: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考虑。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机构或向医院集团化发展。

积极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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