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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界钓鱼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1-05 16:13:29

Ⅰ 孙中界·钓鱼执法事件结果:能终结钓鱼执法吗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今天,孙中界将拿回被扣的车子,张军将领回1万元罚款,其他众多被“钓鱼”的车主也纷纷要求比照他们退还罚款或要回车子,其中以浦东新区和闵行区最多。昨日,这两个区开始登记车主信息。

有消息称确被钓鱼的普通私家车主在登记核实后,有望领回罚款,但这一消息尚未得到证实。浦东新区执法办副主任丁建国告诉记者:“现在已经开始登记,后续工作会进一步做下去。”

昨天,三四百名车主陆续赶到原南汇城管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量警力在现场维持秩序。前天,有一百多名车主在此聚集。这两天,张兰平一直冲在最前面。

昨日上午9点多,张兰平来到原南汇城管交通执法大队,发现门口贴了两张公告,让被“钓鱼”车主前往浦东新区信访办公室一办公点登记。她和众车主陆续赶往指定地点,先领号再登记,她算是最早一批,拿到的是9号。

由于人数众多,信访处共设三个接待室。每来一个车主,工作人员会询问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个人要求等。

中午11点多,张兰平离开信访处时,号已放到240多个。多名车主反映,昨天,起码有400多人去登记。

与此同时,闵行区被“钓鱼”车主的信息登记工作也已开始。昨日上午9点多,被扣车1年多的陈瑞勤前往闵行建交委询问,自己的问题如何解决。结果被告知,先去做登记。

陈瑞勤说,在他之前,已有十几名被钓鱼车主留下个人基本信息。至于何时能给答复,工作人员没有告知。

郝劲松发函举报

钓鱼执法“犯罪团伙”

昨天,孙中界和张军的代理人郝劲松发函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钓鱼执法”犯罪团伙。

举报函中,郝劲松说,孙中界和张军被栽赃陷害仅仅揭露了冰山一角,据保守估计,上海每年被“钓鱼执法”所栽赃陷害的车辆有数千辆。今年1月到9月,全市18个区县共查处黑车一万六千辆,处罚金额近2亿元。这其中,有多少个“孙中界和张军”?郝劲松认为,根据刑法第266条,数量众多的“钩子”与上海各区交通执法人员相互勾结,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栽赃陷害大量车主,骗取公私财物,已涉嫌诈骗罪。上海市公安局应当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

随着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干预,浦东新区发生的孙中界事件被定性为错误的“钓鱼”式执法,浦东新区政府依法终结此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当然,上海市政府并没有让事情就此结束,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坚决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的决定,市交通港口局从昨天起,组织开展以“整顿交通经营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为主题的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区县执法大队开展为期一周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第二阶段由交通港口局组成专项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案卷、了解公众反应等方式,对各个区县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阶段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类似孙中界遭遇“倒钩”“钓鱼”现象,在上海不少,在全国范围内更普遍。因此以“倒钩”、“钓鱼”方式执法,是一种系统性的错误,简单为孙中界、张军事件道歉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倒钩”、“钓鱼”事件的,系统性的错误必须用系统性方法解决。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检查就是系统性纠正错误执法中的一种措施。

根本性地解决“倒钩”、“钓鱼”执法,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大检查是必须的,是比道歉进一步,然而仅仅大检查又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说,“倒钩”、“钓鱼”执法是系统性的错误,其实它更是一个制度性错误,并且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隙。

从制度上讲,查处黑车很难,而“倒钩”、“钓鱼”方法则使这项任务变得容易了,完成任务,交通执法部门有奖,“钩子”也有奖。于是“钩子”、交通执法部门都有积极性。现在纠错,不仅要消弭不计手段的执法,而且要有釜底抽薪的消除黑车大量产生的条件。

从法律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倒钩”、“钓鱼”等取证方法毫无疑问属不正当手段,执法人员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此不会不明白。执法部门之所以采用“倒钩”、“钓鱼”这些不正当的取证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缝隙。

2006年7月1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均可以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这些法规固然使难以开展的查处黑车行动,变得具有更多操作性了。可是,方便不正当取证手段出台的缝隙也从此出现了。

因此,除了大检查外,接下来的工作恐怕更多地要从法治和制度上着手深入,而这在依法治国方面尚有许多缺陷的中国社会显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必须进一步认识清楚的是,“孙中界事件”并非一个简单的冤假错案的个案,绝非给一两个孙中界、张军平反(或撤销案件)就能够轻易解决的。为了保障公正的市场秩序,黑车还是要继续严厉打击的,尽管对黑车的定义以及打击的手段等许多方面应当有更合理的界定和改进。我们相信,老百姓对执法部门自我纠错的期待并不会仅止步于今后不再有“倒钩”执法,而是更公正、更有效地执法。因为“倒钩”的废止而在执法上因噎废食、陷入不作为的另一极端,广大市民也是不会感到满意的。

Ⅱ 如何看待钓鱼执法事件

绝对犀利的看法和分析~~~~~~~~~~~~~ 何谓“钓鱼执法”?即布下诱饵,卖个破绽,将对方引入圈套中——这还不卑鄙吗?某些影视作品中描写的营造服务小姐卖淫的环境,引导欲加陷害的对象进入此环境,然后拍摄之捉拿之敲诈之,这不也是可以称为“钓鱼”吗?我们在看到这些场面时往往会气愤之极。请教上海城管执法大队的人员,假如你或你的家人遭遇如此“钓鱼”你会有怎样的反应?这是何等卑劣、丑陋的下三滥作为!作为政府部门、执法部门,何以沦落如此? 更有甚者,“钓鱼”者刚上车,对方还没有发动车辆,就被埋伏的“执法队”人员不问三七二十一抓住,带回执法队,开出5000元至10000元的罚单不等,不交来罚金,就别想要回你的车。你要打官司吗?必输无疑。央视报道中倒是说到有一个人官司打赢了,但却要交出车辆“保管费”数千元! 央视非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媒体,但进步中的央视,对新闻报道和评论愈来愈注重其客观性,这是可喜可贺的,我们看一看10月22日的“新闻1+1”《钓鱼执法再调查:谁还谁清白?》,对这种卑鄙的构陷公民的“钓鱼”行为会有更直观的了解,我们也可以欣赏到上海的所谓“调查组”对此惧怕阳光、讳莫如深的丑态。 “钓鱼执法”涉嫌组织犯罪 虽然对“钓鱼执法”案件再调查还未有最终结果,但我们从早前白岩松在节目中曾出示的“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有关工作总结中的语句,已经可以毫无悬念地推断出“钓鱼执法”的存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据《中国青年报》/另见《广州日报 》作者:刘放) 如果还有一丁点常识,所谓“上级”可以下达查处违法罚没款的“指标”和“任务”吗?对一个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可以预计和规定的吗?对于罚没款的多少是可以“定指标”的吗?纳税人就用血汗钱供养这样一批头脑简单、心中没有人民利益和科学发展观的专横跋扈的“公务员”?这与国民党有何区别? 其实,所谓“钓鱼执法”这种模式在上海及全国各地一直普遍存在,各地程度不同而已,这几年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钓鱼执法”的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链条,庞大的处罚金额支撑起了一个畸形的执法平台,“让许多交通执法部门不择手段地陷害合法公民于非法的状态。”有法律工作者认为,“钓鱼执法”已涉嫌有组织犯罪 。——此说绝不是危言耸听。 央视新闻中出示了采访录像和录音,这些钓鱼者大多为无业闲散人员,他们坦呈:做这个行当比做苦力来钱快多了。在这个人群中有“钓头”领导一帮“钓手”,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队的召唤。每“钓到”一个,奖励500元,钓手可得200元,钓头得200元,还有100元——这位钓头支支吾吾地说“这应该属于‘那些人’的回扣吧”——这与组织犯罪有何区别?有媒体披露:专业“钓钩”月赚可达数千元。有一点社会经验和常识的人都可以理解到,最起码,行政执法队公然豢养这么一批人做这样一种构陷他人的龌龊勾当,是绝对有利并助长黑社会组织形成的。 “钓鱼执法”之类:破坏社会和谐的罪魁祸首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把维稳及构建和谐社会喊得震天响。但是,是老百姓不想稳定、不想和谐吗?老百姓的真的就是“不明真相”而极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的吗?中国的百姓都是弱智?从各地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来看,除了有些民族分裂分子外,有几起事件不是因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引起的?到上海才两天的孙中界遭到“钓鱼执法”被罚款万元,他如何交得出这一万元?愤怒之下为证清白他挥刀断指自残,我们可以想象面对如此不公,他的心情是怎样的。政府如此作为还想构建“和谐社会”?笔者笃信:法律、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民讨要正义和公道的最后底线,如果它也不公正、不公平、缺失了正义,这个社会想和谐恐怕就很难了。 为此,笔者要求上海对此案件的调查必须公开:人员公开、人员的组成办法公开、调查过程公开——这些不是什么“国家机密”,没有什么可保密的。否则,如何体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了调查的顺利进行,我们可以允许某些调查进程滞后公开,但绝不应讳莫如深!对调查组的组成情况以及组成办法为什么不能公开?否则,我们如何相信此次调查的公正性?我们拭目以待。 “钓鱼执法”、野蛮执法、动辄抓人、宽容强势群体违法欺压百姓却对维权人员动辄施以苛政严法……这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罪魁祸首。毛泽东早就说过:压服的结果总是压而不服。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应负主要责任。中国的老百姓是忍受惯了的(如遭受“钓鱼执法”之害的公民大多选择了忍受),但总有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草的临界点,这一点我们的政府首脑、执法部门的人员应当很清楚。一个地方如果出现什么“不稳定”的事件,该地方首脑无疑责无旁贷。因为,一个真正代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人民利益的政府,是绝不会做出上述一类事情的。中国的老百姓是知好歹的,重庆打黑除恶干得好,百姓自己掏钱10万元做广告表示敬意;解放军在解救汶川地震受难群众中做得好,老百姓自发地冒雨打着手电送他们离开汶川,下跪恳求他们收下百姓送来给他们充饥的饼干……在那里,不论群众如何聚集,我们无需为“维稳”而如临大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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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钓鱼执法

执法钓鱼-事件

“放倒钩抓黑车”执法方式曾引发广泛争议私家车主张先生遇到桩好心没好报的事。2009年9月8日他开车时,一男子要求捎一段,他拒绝了,但男子央求称胃痛等不到出租车。于是张心一软就答应了,车上男子提出给他十元钱,张说不要。当张按其要求停车时,男子迅速拔走车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原来这是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查“黑车”,张先生因“非法出租营运”被罚款1万元,还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10月14日晚,孙中界驾驶公司的金杯面包车,沿上海市闸航路自西向东行驶,准备到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接人。

7时30分许,当孙中界进入浦东区域,行至闸航路和召泰路交*口时,他看到路中间站着一名青年男子,频频挥手示意他停车。

“我看着他着急的样子,想着他肯定遇到了难事,就停下了车。他一下子就拉开车门坐到了副驾驶座位上。我问他有啥急事,他说这么晚拦不到车,又非常冷,想让我捎他一程。”孙中界回忆说:“我刚好顺路,又看他只穿一件T恤,就有点同情他,打算捎他一程。上车后,他说按出租车的价格给我掏钱,我当时忙着开车也没搭理他。走了四五分钟后,这名男子说到了,我就缓慢停车。这时,他掏出10元钱,往我仪表盘右侧一扔,随后就伸脚急踩刹车,并伸手拔我的车钥匙。这时,我看见我车前侧过来一辆面包车,车上冲下几名便衣男子上了我的车,他们自称是执法大队的,说我黑车营运拉客。我赶紧解释,并说刚才上车的男子可以作证,可上车男子已不见踪影。”

孙中界说,“这几个人把我从车里拽出,拿走了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并把我推上面包车开进附近的一个胡同,胡同里停着一辆依维柯,他们又把我推到车上,上面有几名身穿制服的男子,我想掏出手机报警,手机却被他们没收。他们在车上对我进行审问,一名男子拿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通知书,说我开黑车,非法营运。我说是对方主动上车,我也没向对方要钱,纯粹是出于做好事的心理。可他们坚持说我非法营运,还让我在处理通知书上签字。因为尿急,我无法忍受,只好在上面签了字”。

Ⅳ 遇上钓鱼执法怎么办

遇上钓鱼执法怎么办?威客旗舰店(天猫卖渔具的)小天为您解答:

认栽。别无他法,跟警察硬抗,你要没关系,会死的很惨。有证据,你能拖得过警察吗?这种事情很难被受理的。

绝对犀利的看法和分析~~~~~~~~~~~~~

何谓“钓鱼执法”?即布下诱饵,卖个破绽,将对方引入圈套中——这还不卑鄙吗?某些影视作品中描写的营造服务小姐卖淫的环境,引导欲加陷害的对象进入此环境,然后拍摄之捉拿之敲诈之,这不也是可以称为“钓鱼”吗?我们在看到这些场面时往往会气愤之极。请教上海城管执法大队的人员,假如你或你的家人遭遇如此“钓鱼”你会有怎样的反应?这是何等卑劣、丑陋的下三滥作为!作为政府部门、执法部门,何以沦落如此?

更有甚者,“钓鱼”者刚上车,对方还没有发动车辆,就被埋伏的“执法队”人员不问三七二十一抓住,带回执法队,开出5000元至10000元的罚单不等,不交来罚金,就别想要回你的车。你要打官司吗?必输无疑。央视报道中倒是说到有一个人官司打赢了,但却要交出车辆“保管费”数千元!

央视非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媒体,但进步中的央视,对新闻报道和评论愈来愈注重其客观性,这是可喜可贺的,我们看一看10月22日的“新闻1+1”《钓鱼执法再调查:谁还谁清白?》,对这种卑鄙的构陷公民的“钓鱼”行为会有更直观的了解,我们也可以欣赏到上海的所谓“调查组”对此惧怕阳光、讳莫如深的丑态。

“钓鱼执法”涉嫌组织犯罪

虽然对“钓鱼执法”案件再调查还未有最终结果,但我们从早前白岩松在节目中曾出示的“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有关工作总结中的语句,已经可以毫无悬念地推断出“钓鱼执法”的存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据《中国青年报》/另见《广州日报 》作者:刘放)

如果还有一丁点常识,所谓“上级”可以下达查处违法罚没款的“指标”和“任务”吗?对一个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可以预计和规定的吗?对于罚没款的多少是可以“定指标”的吗?纳税人就用血汗钱供养这样一批头脑简单、心中没有人民利益和科学发展观的专横跋扈的“公务员”?这与国民党有何区别?

其实,所谓“钓鱼执法”这种模式在上海及全国各地一直普遍存在,各地程度不同而已,这几年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钓鱼执法”的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链条,庞大的处罚金额支撑起了一个畸形的执法平台,“让许多交通执法部门不择手段地陷害合法公民于非法的状态。”有法律工作者认为,“钓鱼执法”已涉嫌有组织犯罪 。——此说绝不是危言耸听。

央视新闻中出示了采访录像和录音,这些钓鱼者大多为无业闲散人员,他们坦呈:做这个行当比做苦力来钱快多了。在这个人群中有“钓头”领导一帮“钓手”,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队的召唤。每“钓到”一个,奖励500元,钓手可得200元,钓头得200元,还有100元——这位钓头支支吾吾地说“这应该属于‘那些人’的回扣吧”——这与组织犯罪有何区别?有媒体披露:专业“钓钩”月赚可达数千元。有一点社会经验和常识的人都可以理解到,最起码,行政执法队公然豢养这么一批人做这样一种构陷他人的龌龊勾当,是绝对有利并助长黑社会组织形成的。

“钓鱼执法”之类:破坏社会和谐的罪魁祸首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把维稳及构建和谐社会喊得震天响。但是,是老百姓不想稳定、不想和谐吗?老百姓的真的就是“不明真相”而极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的吗?中国的百姓都是弱智?从各地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来看,除了有些民族分裂分子外,有几起事件不是因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引起的?到上海才两天的孙中界遭到“钓鱼执法”被罚款万元,他如何交得出这一万元?愤怒之下为证清白他挥刀断指自残,我们可以想象面对如此不公,他的心情是怎样的。政府如此作为还想构建“和谐社会”?笔者笃信:法律、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民讨要正义和公道的最后底线,如果它也不公正、不公平、缺失了正义,这个社会想和谐恐怕就很难了。

为此,笔者要求上海对此案件的调查必须公开:人员公开、人员的组成办法公开、调查过程公开——这些不是什么“国家机密”,没有什么可保密的。否则,如何体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了调查的顺利进行,我们可以允许某些调查进程滞后公开,但绝不应讳莫如深!对调查组的组成情况以及组成办法为什么不能公开?否则,我们如何相信此次调查的公正性?我们拭目以待。

“钓鱼执法”、野蛮执法、动辄抓人、宽容强势群体违法欺压百姓却对维权人员动辄施以苛政严法……这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罪魁祸首。毛泽东早就说过:压服的结果总是压而不服。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应负主要责任。中国的老百姓是忍受惯了的(如遭受“钓鱼执法”之害的公民大多选择了忍受),但总有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草的临界点,这一点我们的政府首脑、执法部门的人员应当很清楚。一个地方如果出现什么“不稳定”的事件,该地方首脑无疑责无旁贷。因为,一个真正代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人民利益的政府,是绝不会做出上述一类事情的。中国的老百姓是知好歹的,重庆打黑除恶干得好,百姓自己掏钱10万元做广告表示敬意;解放军在解救汶川地震受难群众中做得好,老百姓自发地冒雨打着手电送他们离开汶川,下跪恳求他们收下百姓送来给他们充饥的饼干……在那里,不论群众如何聚集,我们无需为“维稳”而如临大敌。

Ⅳ “非法营运”钓鱼执法

可耻

Ⅵ 钓鱼执法的案例有哪些

西安警/察被曝联手性工作者“钓鱼抓/嫖”,袁宏伟与美国一公司知识产权纠回纷后遭逮捕(开始答并不知道这种产品列入武器限制出口清单中,虽然后来联邦调查局卧底特/工告诉他们需要出口许可证,但也一直保证可以帮助他们解决这个问题。宪宏伟和李礼就这样中了圈套),最著名的张军事件等

Ⅶ 如何看待钓鱼执法事件

绝对犀利的看法和分析~~~~~~~~~~~~~

何谓“钓鱼执法”?即布下诱饵,卖个破绽,将对方引入圈套中——这还不卑鄙吗?某些影视作品中描写的营造服务小姐卖淫的环境,引导欲加陷害的对象进入此环境,然后拍摄之捉拿之敲诈之,这不也是可以称为“钓鱼”吗?我们在看到这些场面时往往会气愤之极。请教上海城管执法大队的人员,假如你或你的家人遭遇如此“钓鱼”你会有怎样的反应?这是何等卑劣、丑陋的下三滥作为!作为政府部门、执法部门,何以沦落如此?

更有甚者,“钓鱼”者刚上车,对方还没有发动车辆,就被埋伏的“执法队”人员不问三七二十一抓住,带回执法队,开出5000元至10000元的罚单不等,不交来罚金,就别想要回你的车。你要打官司吗?必输无疑。央视报道中倒是说到有一个人官司打赢了,但却要交出车辆“保管费”数千元!

央视非政府职能部门,也是媒体,但进步中的央视,对新闻报道和评论愈来愈注重其客观性,这是可喜可贺的,我们看一看10月22日的“新闻1+1”《钓鱼执法再调查:谁还谁清白?》,对这种卑鄙的构陷公民的“钓鱼”行为会有更直观的了解,我们也可以欣赏到上海的所谓“调查组”对此惧怕阳光、讳莫如深的丑态。

“钓鱼执法”涉嫌组织犯罪

虽然对“钓鱼执法”案件再调查还未有最终结果,但我们从早前白岩松在节目中曾出示的“城管行政执法大队”有关工作总结中的语句,已经可以毫无悬念地推断出“钓鱼执法”的存在——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2007-2008年度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据《中国青年报》/另见《广州日报 》作者:刘放)

如果还有一丁点常识,所谓“上级”可以下达查处违法罚没款的“指标”和“任务”吗?对一个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可以预计和规定的吗?对于罚没款的多少是可以“定指标”的吗?纳税人就用血汗钱供养这样一批头脑简单、心中没有人民利益和科学发展观的专横跋扈的“公务员”?这与国民党有何区别?

其实,所谓“钓鱼执法”这种模式在上海及全国各地一直普遍存在,各地程度不同而已,这几年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是因为“钓鱼执法”的背后有巨大的利益链条,庞大的处罚金额支撑起了一个畸形的执法平台,“让许多交通执法部门不择手段地陷害合法公民于非法的状态。”有法律工作者认为,“钓鱼执法”已涉嫌有组织犯罪 。——此说绝不是危言耸听。

央视新闻中出示了采访录像和录音,这些钓鱼者大多为无业闲散人员,他们坦呈:做这个行当比做苦力来钱快多了。在这个人群中有“钓头”领导一帮“钓手”,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队的召唤。每“钓到”一个,奖励500元,钓手可得200元,钓头得200元,还有100元——这位钓头支支吾吾地说“这应该属于‘那些人’的回扣吧”——这与组织犯罪有何区别?有媒体披露:专业“钓钩”月赚可达数千元。有一点社会经验和常识的人都可以理解到,最起码,行政执法队公然豢养这么一批人做这样一种构陷他人的龌龊勾当,是绝对有利并助长黑社会组织形成的。

“钓鱼执法”之类:破坏社会和谐的罪魁祸首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把维稳及构建和谐社会喊得震天响。但是,是老百姓不想稳定、不想和谐吗?老百姓的真的就是“不明真相”而极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的吗?中国的百姓都是弱智?从各地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来看,除了有些民族分裂分子外,有几起事件不是因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问题引起的?到上海才两天的孙中界遭到“钓鱼执法”被罚款万元,他如何交得出这一万元?愤怒之下为证清白他挥刀断指自残,我们可以想象面对如此不公,他的心情是怎样的。政府如此作为还想构建“和谐社会”?笔者笃信:法律、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民讨要正义和公道的最后底线,如果它也不公正、不公平、缺失了正义,这个社会想和谐恐怕就很难了。

为此,笔者要求上海对此案件的调查必须公开:人员公开、人员的组成办法公开、调查过程公开——这些不是什么“国家机密”,没有什么可保密的。否则,如何体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了调查的顺利进行,我们可以允许某些调查进程滞后公开,但绝不应讳莫如深!对调查组的组成情况以及组成办法为什么不能公开?否则,我们如何相信此次调查的公正性?我们拭目以待。

“钓鱼执法”、野蛮执法、动辄抓人、宽容强势群体违法欺压百姓却对维权人员动辄施以苛政严法……这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罪魁祸首。毛泽东早就说过:压服的结果总是压而不服。构建和谐社会,政府应负主要责任。中国的老百姓是忍受惯了的(如遭受“钓鱼执法”之害的公民大多选择了忍受),但总有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草的临界点,这一点我们的政府首脑、执法部门的人员应当很清楚。一个地方如果出现什么“不稳定”的事件,该地方首脑无疑责无旁贷。因为,一个真正代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人民利益的政府,是绝不会做出上述一类事情的。中国的老百姓是知好歹的,重庆打黑除恶干得好,百姓自己掏钱10万元做广告表示敬意;解放军在解救汶川地震受难群众中做得好,老百姓自发地冒雨打着手电送他们离开汶川,下跪恳求他们收下百姓送来给他们充饥的饼干……在那里,不论群众如何聚集,我们无需为“维稳”而如临大敌。

Ⅷ 钓鱼执法来龙去脉

本文转自全科论文中心 http://www.issncn.com
(作者:张帅,本站站长,社会观察家)
一、钓鱼的原生态定义

1.垂竿取鱼。
《庄子·刻意》:“就薮泽,处闲旷,钓鱼闲处,无为而已矣。”
唐 韩愈 《赠侯喜》诗:“君欲钓鱼须远去,大鱼岂肯居沮洳。”
沈从文《从文自传·我上许多课仍然不放下那一本大书》:“我开始学会了钓鱼,总是上半天学钓半天鱼。”
2.比喻引诱。
魏巍 《东方》第二部第七章:“‘ 小玲子 ’, 周仆 笑吟吟地说,‘你看像炊烟不像?’
小玲子 点点头,笑着说:‘就凭这个钓鱼呀!’”
3.指一种网络欺骗行为。例如,制造虚假网页,诱使你使用重要账户登陆后,记录你的帐号进行盗取。

二、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据悉,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三、执法钓鱼的几种方式
1、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2、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3、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四、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等等),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黑车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五、钓鱼执法的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六、“钓鱼式执法”践踏了什么?

张鸿:从“开胸验肺”到“断指证清白”应迅速查明结果公布真相

(《今日观察》评论员)

可能是最近我谍战剧看的比较多,所以孙中界的叙述让我想到了类似《潜伏》、《埋伏》、《暗算》很多谍战剧当中的一些情节。在一个夜黑风高之夜,孙中界开着面包车,路边上突然出现一个小伙子说天太冷了,又没有公交车,你能不能搭我一段,孙就让这个小伙子上了车。因为上海都在讨论说“钓鱼”的这个事,所以开着开着孙中界就问小伙子说,你不会是钓鱼的吧?小伙子没有应声。又开了几分钟,孙中界又问你是“钓鱼”来“钓”我的吗?小伙子还没有回答,就到了终点,一共1.5公里。这个时候已经进入到了埋伏区,旁边突然冲出来很多执法人员,这个小伙子把孙中界的车给停住,并把车钥匙给拔下来。执法人员把孙中界拖到另外一个车上,让他在无证无运营,非法运营出租车的证明字条上签字,他没有同意。

就这样,孙中界的“善”被这样的“恶”给搞得很头疼,他的冤特别大,所以有了后来的激烈行为,就是把自己的手指剁了。这样的激烈行为引起了一个关注,就像“开胸验肺”一样,有了这样一个激烈行为,才引起了地方政府的一个关注。同时,我们也希望真正的真相能够迅速的大白。

霍德明:编个笼子让你钻“钓鱼式执法”不可取

(《今日观察》评论员)

孙中界这个小伙子不满19岁,90后的,容易热血沸腾。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小伙子做事情也真是有一点太难控制了。这个事当然我们可以想到他是年轻人的血气方刚;另外一方面,也是现在社会上有些事情让他有这么激烈的反应。

张鸿:“钓鱼”创收拷问程序公正执法 经济是祸首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之所以能长时间存在,是因为这里边有利益。产生“钓鱼”和“鱼钩”这样的行为。它最初的时候,其实是让人举报黑车。从上个世纪末的时候开始整治黑车,怎么整治呢?执法部门自己也不知道哪些是黑车,这就需要市民来举报,有一些人就产生了职业举报的想法,因为举报一辆黑车就奖励500块钱。一个人肯定不够,这些人就发展成了一个“钓头”,他再去招一帮人来举报。每个人举报完了,“钓头”多收一点钱。举报一辆黑车,就会给你200块钱或者300块钱这样的,就发展成了职业举报人,形成了一个生态链。

在上海公布的各地区的举报价格还不一样,比如闵行区是300块钱举报一辆车,宝山区是200块钱,南汇区是250块钱,奉贤区是600块钱,而“钓头”就是这个金字塔的金头,一个月能挣一两万块钱,这些人当中很多都是有车有房的,在指挥着这些人去专门举报黑车,去设套来陷害那些好人。到这个时候,我们才发现一开始整治黑车的目的已经变成了让好人钻进一个圈套里。现在的目的已经不再是整治黑车了,而是创收。

霍德明:“钓鱼式执法”:查处取证原则与罚款经济驱使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里面的利益链条非常大,时间非常久。第一,上海行政交通执法部门大队在2007年2008年的总结工作报告里,罚黑车,总共收入是5000多万,两年的时间,也就是说这个事至少从2007年开始。当然“钓鱼”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这不敢确定。但两年中间5000多万的罚款,一部车罚一万块钱,一天大约就要罚70多部,时间真的很长了。第二,除去经济利益以外,在上海的交通执法部门里有灵活使用的原则,就是先取证,后查处。什么叫灵活使用呢?就是把先举证这件事情的查处是分开来的。先拿到证据再说,罚了款再说。至于说后面怎么查处,那么我们下面再来做,举证跟查处是要分开来的,这就是它的灵活运用。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另外,这还牵涉到了“钓头”,还牵涉到“钓钩”,这个行为也真是够灵活了。

“钓鱼执法”上钩的是谁?到底是严格执法,还是利益驱动?“钓鱼执法”钩走的到底是什么?

张鸿:“钓鱼式执法”危害道德伤害法律涉嫌犯罪

(《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钓鱼执法”首先的危害是道德上的,作家韩寒在博客中写到,本来这些愿意停下车来搭别人的人,这些司机是那些单纯的好人,那你这种“钓鱼”式的执法,它的作用就是在茫茫人海中,找到这样的好人,然后惩罚他,我们知道对好人的惩罚必然带来善行的减少,那就没有人愿意做好事了。韩寒写的这些话我觉得特别好;其次的危害是对法律的伤害,执法有限度,有权限才能执法的,而那些“钓头”也罢,“鱼钩”也罢,他们是没有执法权限的,不能让他们来执法,他们拔钥匙、踩刹车的这种行为,他们其实就是在执法,这是不允许的。

中国法学会的应松年教授也提到,假定黑车是违法的,那我们陷害这个人,说他是黑车,然后罚款。这些人集体地陷害一个人,这个行为是涉嫌犯罪的,这是一个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2004年,国务院推出了《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程序正当。什么是程序正当呢?就是当执法的时候,公安机关一般来说会敬个礼,说你好,然后拿出自己的证件,开始执法,这就是程序的正当,获取的证据才是有效的。

霍德明:“钓鱼式执法”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最大伤害

(《今日观察》评论员)

“钓鱼式执法”最大的伤害是政府的公信力,这里面还牵涉到执法以及法院的公信力。

在执法的过程中,你取得的证据是不是合法的,这个在西方的领域法学领域里,已经谈了很多了,比如说你窃听别人的一些,既使是非法的勾当,西方的法院很可能把窃听的证据丢掉,因为它是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叫毒树毒果理论。在这一个案子里,今天的交通执法单位取得证据的过程,是不是真正的合法,譬如说孙中界是不是真正是以黑车营运为生的,答案是孙中界开的车子,三年里才开了约十万公里,是公司的车子,这肯定就不是以营运为生的。交通执法单位把证据取得以后,他是不是能够在法律上,法庭上面称它是一个合法的证据,我都是很怀疑的。所以在这个事实情况中,我们很显然看到对政府的公信力已经造成很大伤害。

应松年:公权力被加速异化严重损害社会的道德观念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今日观察》特约评论员)

公权力被这样运用,我觉得这能不能叫做一般的违法,我认为简直不能容忍,这把国家的法制放到哪里去了,还有这样子的程序的。如果要政府这样子执法,那就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公民的权利,而且会形成公民将来对政府不信任,甚至于在情绪上会有对立,不仅如此,我觉得这也严重地损害了这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实际上我们在行政执法当中,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那是不能作为证据来用的。政府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还应该查一查,所有收上来的这些费用,花到哪里去了,干什么花了,这也是很重要的,要把这个漏洞要补上。

王红:“钓鱼执法”违背《行政法》应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社会制度

(中央党校政法部行政法教研室主任《今日观察》特邀评论员)

正当的整治黑车是必要的,但是通过所谓的“钓鱼”式的执法,强行巨额处罚,实际上它是违背《行政法》的,我们现在的执法,不能再犯过去执法过程,体制机制当中存在的一些(错误),重结果、轻过程,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公正,重手段、轻目的.

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强势管理不是目的,执法便民、利民、为民,这才是真正目的。政府的职能定位,到底是管理还是服务,是堵还是疏,是靠严厉的监管来整治城市的一些脏乱差,还是把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

张鸿:要公开“钓鱼式执法”所攫取的资金

(《今日观察》评论员)

首先,应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比如不能给执法部门指标的压力,就是说今年必须创收,罚款没收多少。这样的指标会让执法部门拼命地去罚人;其次,执法部门自身的驱动力也要减小,比如说罚了多少,能提成多少。这一次闵行区的两年的5000万,能不能公开这些钱到底是去哪了?花在哪里了?如果罚款不是落在自己的口袋,驱动力也会减少;最后,我特别想对那些寒了心的司机说一句话:“我相信大家说我以后遇到需要帮助的人,我再也不停下车,这都是一时的气话。我希望大家在将来,如果遇到一个胃疼的人,遇到一个孕妇,遇到一个老人,他们需要我们帮助的时候,我们仍然能停下车来让他们上车,虽然我们可能会觉得如果是假的怎么办,但我想还有另外一个担心,那就是如果是真的呢?”

霍德明:只有程序正义才能使“钓鱼式执法”退出舞台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希望程序正义被当成一件真的事情来处理,程序正义里面包括,取证的过程,取证的手段,是不是合法的。固然在很多时候,取证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如果一定要监听或者窃听的话,最好在法律上先经过国家相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同意你做这件事情。像这次的黑车扫荡,在取证的过程中间,执法机关一定要想到程序正义,不能够光为了经济利益,就认为它什么都可以牺牲了。第二件事情,法院要对程序这一类事情要维持到程序正义,因为行政处罚它不牵涉到司法问题,但当有人对于行政处罚有不同意见时,最后一定会上告法院,所以从这一个层次来说,法院是一个关口。

七、上海商报:纠错钓鱼执法要从法治和制度入手

随着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干预,浦东新区发生的孙中界事件被定性为错误的“钓鱼”式执法,浦东新区政府依法终结此案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当然,上海市政府并没有让事情就此结束,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坚决依法整治非法经营行为,坚决禁止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的决定,市交通港口局从昨天起,组织开展以“整顿交通经营市场秩序、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为主题的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各区县执法大队开展为期一周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报告;第二阶段由交通港口局组成专项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座谈、查阅案卷、了解公众反应等方式,对各个区县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第三阶段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抽查,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

类似孙中界遭遇“倒钩”“钓鱼”现象,在上海不少,在全国范围内更普遍。因此以“倒钩”、“钓鱼”方式执法,是一种系统性的错误,简单为孙中界、张军事件道歉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倒钩”、“钓鱼”事件的,系统性的错误必须用系统性方法解决。上海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检查就是系统性纠正错误执法中的一种措施。

根本性地解决“倒钩”、“钓鱼”执法,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大检查是必须的,是比道歉进一步,然而仅仅大检查又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说,“倒钩”、“钓鱼”执法是系统性的错误,其实它更是一个制度性错误,并且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空隙。

从制度上讲,查处黑车很难,而“倒钩”、“钓鱼”方法则使这项任务变得容易了,完成任务,交通执法部门有奖,“钩子”也有奖。于是“钩子”、交通执法部门都有积极性。现在纠错,不仅要消弭不计手段的执法,而且要有釜底抽薪的消除黑车大量产生的条件。

从法律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倒钩”、“钓鱼”等取证方法毫无疑问属不正当手段,执法人员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此不会不明白。执法部门之所以采用“倒钩”、“钓鱼”这些不正当的取证手段,除了制度上的缺陷,法律上也存在缝隙。

2006年7月10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非法营运时,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均可以作为认定非法营运的证据。这些法规固然使难以开展的查处黑车行动,变得具有更多操作性了。可是,方便不正当取证手段出台的缝隙也从此出现了。

因此,除了大检查外,接下来的工作恐怕更多地要从法治和制度上着手深入,而这在依法治国方面尚有许多缺陷的中国社会显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必须进一步认识清楚的是,“孙中界事件”并非一个简单的冤假错案的个案,绝非给一两个孙中界、张军平反(或撤销案件)就能够轻易解决的。为了保障公正的市场秩序,黑车还是要继续严厉打击的,尽管对黑车的定义以及打击的手段等许多方面应当有更合理的界定和改进。我们相信,老百姓对执法部门自我纠错的期待并不会仅止步于今后不再有“倒钩”执法,而是更公正、更有效地执法。因为“倒钩”的废止而在执法上因噎废食、陷入不作为的另一极端,广大市民也是不会感到满意的。

八、根治“钓鱼式执法”需三个视角
针对上海孙中界“断指证清白”事件,上海方面宣布再次成立调查组。目前,各方都高度关注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但是记者认为,孙中界个案的解决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如何根除长期存在的“钓鱼式执法”。而要想根除“钓鱼式执法”,离不开三个视角。

全国视角——上海孙中界事件不是个案

首先是要有全国视角。就在各界对上海“钓鱼式执法”案件议论纷纷的时候,媒体近日又报道广州出现了类似案件。

另外,记者在新华社多媒体数据库中检索,竟然发现新华社早在2004年9月就发过《(新华视点)秦皇岛:打“黑车”竟现“职业钓鱼族”》:在河北省秦皇岛市,专门有一些人为获取向交通部门举报非法营运“黑车”的高额奖励,采取布设圈套诱导司机收费并栽赃的手段,不管是否“黑车”,统统纳入他们的举报范围,这些人通常被称作“钓鱼族”。

新华社驻黑龙江分社记者早在2007年9月就报道过《哈尔滨规定交通稽查人员“钓鱼”执法将被开除》:指出当时哈尔滨市交通局决定,将严惩交通管理和稽查人员采用“钓鱼”方式执法等6种违法违纪行为,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立即被开除。由此可见,近几年“钓鱼式执法”在很多地方均已扎根,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即使上海孙中界的个案有了结果,对“钓鱼式执法”的调查也不应画上句号。

执法监督视角——高额奖励成就“黑色食物链”

其次,根治“钓鱼式执法”要有执法监督视角。新华社在2008年年底曾经发过一条消息 《三亚打击非法运营“黑车”举报查实每车奖励1000元》,奖励可谓不低。而2004年的新华视点稿揭底,1999年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局就出台政策鼓励群众举报 “黑车”,“黑车”一旦被查获,将被罚款5000元到1万元,举报人获罚款额的20%奖励。重奖之下不但“有社会正义感”的勇夫多了,而且秦皇岛当地形成了不少“钓鱼”团伙,领头人从社会闲杂人员中招来“托儿”,散布于全市各地,到处寻找所谓的“黑车”。这些“托儿”被领头人拉到可以拦到车辆的路边,编造

“有困难或有伤残”等借口欺骗司机,在一些好心司机按要求停在某处后,闻讯赶来的交通部门执法人员便冲上去,在“钓鱼族”指引下在车内找到非法营运的所谓证据——事先放下的钱。“人证”“物证”俱在,司机就会因“参与非法营运”而接受处罚。

上海一名接受采访的“钓头”近日更是坦言,执法部门与“钓头”谈好:抓一辆黑车给500元,200元 “钓头”自留,200元给“钓钩”,另外100元是给执法人员的回扣。由此可见,如果有关部门不加强各地对打击“黑车”执法过程中的司法监督,高额奖励就成了“黑色食物链”的原动力。不管是职业“钓钩”们单方面的恶,还是执法人员与“钓钩”串通一气的恶,都会把无辜私家车主逼上无处说理的绝路。

立法视角——“黑车”裁定存在法律漏洞

第三,根治“钓鱼式执法”需要立法视角。 2004年新华社播发的新华视点记录了当时秦皇岛市海港区交通局一位执法人员对上当受罚司机的话:“我知道你不是跑出租的,但你这次是非法营运了。交通部的文件没有规定多少次确定为非法营运,你以前干没干我不知道,就是针对你这一次! ”现在看来,这几年中,这一立法漏洞一直在被执法人员充分利用。近十几年,汽车大规模进入家庭,同事之间、私家车之间偶尔拼车或互搭顺风车的现象数不胜数,彼此之间的“小额经济往来”也很难避免。但是如果有关部门不对非法运营“黑车”进行更精准的定义,任由执法人员的一次执法结果定性,必然有侵犯私家车主正当权益的嫌疑。

在这方面,记者认为杭州市政府在全国首开先河,由交通部门对民间自发的“拼车”出行实行备案管理的经验值得进一步完善并推广。这是政府部门体贴民情,尊重民意,鼓励建设节约型汽车社会的好事。

近些年,为规范出租车运营机制,有关部门不断出台一些法规加大力度打击“黑车”。但是,如果在打击“黑车”法规中存在漏洞,并被不法分子和部分执法人员利用,就会形成黑色利益链条,严重侵犯私家车主的正当权益。因此,孙中界等上海个案的 “盖棺论定”绝不是“钓鱼式执法”杜绝之时。只有在立法环节尽快堵住漏洞,我们才能真正做到亡羊补牢。

参考文献:

1、飞龙新闻网 >> 财经 >> “钓鱼式执法”践踏了什么?

2、凤凰资讯 > 评论 > 社会话题 > 正文上海商报:纠错钓鱼执法要从法治和制度入手

3、人民网>>温州视窗>>专题:根治“钓鱼式执法”需三个视角

3、网络“钓鱼执法”

Ⅸ 上海城市交通行政执法被爆“钓鱼执法”的真相

从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营运”被扣下车辆,到20日被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再到26日被浦东新区政府重新认定为“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依法终止执法程序”,短短两周内,河南籍“90后”小伙子孙中界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变化。变化背后,是调查的不断深入。 10月20日至26日,新华社记者作为中央媒体代表参加了浦东新区政府为调查“孙中界事件”而组成的联合调查组。26日联合调查组公布调查报告,将真相还原。 “非法营运”之争 从一开始,“孙中界事件”争论的焦点就是其是否从事了“非法营运”,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黑车”。 14日晚8时,刚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孙中界,在上海浦江镇召泰路闸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轻人扬招,乘客上车4分钟后便要求停靠在闸航路188号。正是在这里,孙中界受到了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检查,认为其“涉嫌非法营运”而扣下金杯面包车。 对于车上这关键的4分钟,孙中界和行政执法部门各执一词。17日孙中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那名乘客说:‘兄弟啊,帮个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没有公交车’,我见他实在可怜就让他搭车了。上车后那名乘客主动谈价钱,说要给出租车的价钱,但我一直没理他。” 而交通执法部门的调查结果是那名乘客“承认扬招上车且谈妥车费10元。”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19日对记者表示,定义“黑车”在“业内”只要满足四个条件即可:扬招、听乘客指令行驶、司机和乘客互不认识、提供有偿服务,“孙中界一事完全符合这四个要求。” 刚来上海3天的孙中界显然没有想到自己就这样被定义成了“黑车”,并且要面临1万元的行政罚款。情急之下孙中界选择伤指以示清白,而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也迅速引发各方关注。 18日,上海市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20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调查报告”,称“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情况属实”,“并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20日,在浦东城管部门公布“调查报告”的同一天,浦东新区政府决定成立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在内的12人联合调查组,城管部门明确被排除在调查组之外。 “钓头”浮出水面 21日,刚刚组建起来的调查组迅速投入工作。在查阅相关卷宗、录音等资料的基础上,兵分三路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孙中界工作的上海庞源建筑机械工程公司以及孙中界伤指后就诊的73171部队医院现场调查。 “孙中界事件”中的乘客是确定此案是否属于“钓鱼执法”的关键。21日下午,调查组约见了“乘客”陈雄杰。调查组成员、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院长薄海豹律师问:“你是否第一次配合执法?”陈答:“我是第一次。”薄又问:“假设是否有第二次?”陈答:“没有。”薄再问:“假设是否能配合作公安测谎测试?”陈答:“可以。” 但就是这位自称敢做测谎测试的“乘客”陈雄杰,在调查中露出了马脚。在调查组抽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今年8月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陈雄杰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证明其向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有可能是“职业钓钩”。 进一步深入调查后,破绽越露越多。调查组发现在多份不同卷宗上多次出现同一姓名的“乘客”,而检查相关财务资料后发现前来领取所谓“专项整治劳务费”的却另有其人,而且不同“举报乘客”的“劳务费”大多都由这位“蒋某某”领取,“钓头”由此现身。 22日晚,调查组约见“蒋某某”,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这位“钓头”承认了自己组织的“钓钩集团”直接参与了“孙中界事件”。他说,自己手下有三四十人,没有固定地域。14日当天,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蒋某某”将当天执法的时间和地点告诉了“乘客”陈雄杰,当晚8时许陈雄杰正是按照事先约定的路线将孙中界驾驶车辆带到了执法人员检查点。 真相自此大白。 将真相诚实地公之于众 “孙中界事件”的调查过程非常顺利,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阻挠和压力;而调查结果能否完整客观地向社会公开,成为调查组成员在后期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24日从上午9时一直到下午4时,联合调查组开始起草和审议最终的调查报告。报告的第一稿就明确写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以及“陈雄杰在调查中的陈述存在虚假”等关键内容。此后报告虽几易其稿,但是这些文字都全部得以保留。最终12名成员都在这份客观真实的报告上郑重署名。 24日中午,浦东新区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看望并听取联合调查组的汇报,对联合调查组的工作表示感谢,同时承诺将以调查结果为基础,“负责任地对此事件作出回应”。 26日中午,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联合调查组”关于10月14日“孙中界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区政府关于此事件的处理意见,认为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10月20日公布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向社会公众作出公开道歉。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浦东新区区长姜樑说:“政府不能够保证不做错事情,但政府一定要保证是诚实的。”

Ⅹ 钓鱼执法收集的证据是否具备客观

据《财经》报道,孙中界事件发生时,“钓鱼执法”曾一度盛行。《财经》报道称,据中国官方内部资料,“钓鱼执法”大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出现。官方对内或对外的书面材料中,对“钓鱼执法”的方式不乏肯定,称为“先进的技侦手段”“有效的办法”。早在2005年“钓鱼执法”开始大规模推广时,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曾给交管部门提供过一份《司法建议书》,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违法情形,也没有诱使行为人违法,仅仅是使行为人暴露违法的意图,该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可以采信”。

孙中界事件也推动了行政执法的规范进程。2010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

网约车起诉交通局“钓鱼执法”败诉

不过近年来,“钓鱼执法”也仍然存在。

据财新网梳理,孙中界事件发生后,多地的不同部门陆续被曝出“钓鱼执法”行为。如2009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多次假扮患者,在市内社康中心就医,设法要求医生不核查医保卡,成功后对这些社康中心进行处罚。事后,深圳市社保局回应这是一种暗访行为,社保局与社康中心的协议规定可以暗访形式进行检查。

2012年8月,西安市一市民爆料称被警察“钓鱼抓嫖”,交了3000元罚金后没有任何处罚证明,事后经调查发现,当地派出所私设“小金库”,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原领导李财等6人分别被判处13年到1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7年4月1日,中国青年网报道称,山东省莱阳市多名网约车司机反映遭到山东省平度市交通局与社会人员合谋的“钓鱼执法”,事后社会人员承认帮平度市交通局“钓鱼”获取报酬。之后,曾被“钓鱼”的一名网约车司机宋修福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片来源:网络)

检索发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宋修福败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显示,该院并未采纳宋修福关于“钓鱼执法”的主张。

判决书显示,一名叫李中浩的案外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我与交通局没有关系,是我朋友李甲佺帮我联系一个张龙辉,张龙辉帮我联系张丰胜,张丰胜常年和交通局打交道,帮助交通局抓黑出租车,抓车这事是由张丰胜负责,每次出来抓黑出租车都是张丰胜开着带着我们,让我们在不同地点下车、打车。”“问:带回一辆车给你们多少钱?答:200元,一星期结一次账。问:这200元是谁给你们?答:张丰胜。”

但青岛中院认为,除这份证据外,没有其他旁证证明李中浩所述属实,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李中浩的行为与平度市交通局之间有直接关联,不能证明李中浩行为系由被上诉人安排指示,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平度市交通局采取了利诱手段取得调查证据。

该案经媒体曝光后,《新京报》上的一篇评论曾将此案描述为“互联网+钓鱼执法”。最终宋修福通过网约车软件接单的记录成了对他不利的证据。判决书称,上诉人(注:指宋修福)在二审庭审中自认其在本案所涉行政处罚之前也曾有过两三单无证载客营利行为,据此可以印证上诉人未经许可违法营运行为并非因被上诉人(注:指平度市交通局)采取利诱手段导致。

各省市陆续禁止“钓鱼执法”

其实在孙中界事件之后,多省市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明令禁止“钓鱼执法”。

2010年4月17日,《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将在该省范围内正式实施,成为我国首部限制和规范行政权力的省级政府规章,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预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实施行政处罚。”

之后,重庆、辽宁、四川等多个省份都出台了相关规定。近期,山西、福建两省也在修订该省的行政执法条例时对“钓鱼执法”明确禁止。

5月28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提出“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与此同时,《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增加“行政执法特别规定”专章,对“禁止钓鱼执法”“一次性告知”“当场许可”等行政执法中普遍推行的制度,以及行政检查的有关规定,在条款中进行了明确。

6月1日,交通运输部的新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也将开始实施,其中规定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而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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