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属执法吗
A.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道县调查队科员 是 县(区)级及以下直属机构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 吗
是的,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队,受湖南调查总队管理,不受当地管理,但也不是每个县都有调查队,他的级别与当地统计局级别一样都是科级单位,一般新考进来的公务员员都是科员级别。
B. 行政执法部门传那个就是当事人去调查情况当事人不去会什么后果
使面对自己为什么会调查,首先要弄清这个事情,如果是真正的为依法了相关的规定。相信不去也真的是在逃避不了什么,相信后果比较恶劣的话。与相应的执法机关会执行强制执行这个就不美好了。
C. 纪委调查取证时出示一个执法证可以吗
供参考:一、关于您没有出示执法证
从我国当今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上看,您虽然违回背《行政处罚法答》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对于行政程序不重视并且还没有专门的行政程序法,法律仅仅规定了严重违背法律程序的法律责任,您的行为显然不是严重违背法律程序的行为.对于您的行为法律上的确违法,但是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属于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的情形。
二、关于偷拍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偷拍取得的行政证据,并不必然无效,只要没有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证据是有效的
三、关于检察院干预
严格来说,这不属于检察院职权范围,行政相对人应当向您所在的行政系统和法院需求救济,检察院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在本机关内部完全可以解决。
D. 执法部门的调查笔录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吗
您好,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该笔录的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范围!
E.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和公开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则不属于侵权行为。
对抄
F. 行政执法案件中,被调查的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被调查的当事人权利: 一、对于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三、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四、对于人民警察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五、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 六、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七、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有拒绝缴纳罚款的权利。 八、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控告、检举的权利。 被调查的当事人义务: 一、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 二、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三、履行处罚决定的义务。 (6)调查属执法吗扩展阅读: 行政执法案件中,被调查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G. 调查人不是执法人调查问卷笔录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法律效应,处罚法明确要求调查取证要具备执法资格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员进行 H. 公安在调查期间出现验指纹和验尿现象属于正常执法吗
取指纹,在没有录入过指纹的情况下是为了录入新指纹,已录入,是为了比对之前的嫌疑人遗留指纹。 I. 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守那些规定 1、局属各执法单位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2、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第十三条:局属各执法单位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9)调查属执法吗扩展阅读: 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行政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应当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提供与调查有关的材料与信息。知晓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协助行政机关的调查。 公民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其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工资;没有工作单位的,因协助调查造成的误工损失,由行政机关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给予补助。因协助调查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九条行政执法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依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以记录并归入案卷。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告知听证权利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 热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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