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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范围

发布时间: 2021-01-05 08:41:06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哪些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内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容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4、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② 行政诉讼中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问题有一演变过程,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2)行政行为的范围扩展阅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行政诉讼,比较常见的是针对一个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撤销诉讼。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单方面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法上的处理行为。

所谓具有外部效果,是指行政行为属于外部法律领域,它仅仅是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理行为。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法律性,不仅应当对外产生事实上的效果,而且应当对外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另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外部性,内部业务指令、多阶段行政行为等因其属于内部行政领域,而被排除出行政行为的范畴。

③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不同分类】是指依照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划分。如依照行政行为的方式,可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依照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行为;依照行政行为的性质的不同,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实体行政行为和程序行政行为;依照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职权行政行为、授权行政行为、委托行政行为;依照决定行政行为时参加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或多方行政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大致分为行政立法、行政解释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三种。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作出的,或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能够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一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行政法规;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或规章,使其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征收等。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或民事纠纷加以裁决的行为,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④ 行政行为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行政行为种类有九种: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 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即有权行政机关制定或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 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 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 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双 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 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 为。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 行为。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所谓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 为。所谓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所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 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机关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所谓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它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 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对方为另一方的双方法律关系。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等行 为。
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以把行政行为划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⑤ 在具体行政行为中有哪些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⑥ 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该行政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置的行政机关或是依法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
由于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主体的具体工作人员实施的,因此这些工作人员应具备法定条件,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另外,主体合法除了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以外,还要求其行为必须在权限范围内。若行政主体的行为超出其权限范围,则其行为不合法。
(2)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要求:
A.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
B.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C.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3)程序合法
程序是实施行政行为所经过的步骤、时限方式等。任何行政行为均须通过一定的程序表现出来,没有脱离程序的行政行为。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响着行政行为实体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要求:
A.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4) 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
(5)符合法定形式

⑦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

(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

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

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可分为:

(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

(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

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可分为: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

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例外情况下是不要式的,如情况简单,无需烦琐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为轻,情节不严重的,可以当场口头处罚。

(7)行政行为的范围扩展阅读: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简而言之,即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⑧ 行政诉讼中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具体分类如下,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①具体行为②违法行为
结果标准:损害合法权益
法律上规定的:①行政处罚案件②强制措施案件③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④行政许可案件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⑥行政给付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学理上通说:①行政裁决案件②部分行政确认③行政检查案件④部分行政合同
司法解释上规定的: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
以下为不可诉的行为:
①国家行为案件②抽象行政行为③内部行政行为④法定行政终局裁决
⑤刑事侦查行为⑥调解仲裁行为⑦行政指导行为⑧重复处理行为
⑨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⑩劳动监察指令书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处理。
它具有有强制力,可以强制执行
它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和它意思容易产生误解的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无强制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
行政调解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提起民事诉讼
你所说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履行国家行政职能时产生的大量社会关系.
范围很广,只要是行政机关或者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等履行国家职能的都可以构成行政关系
这是个行政学上的理论,不属于法律范畴,因此我不能给你更准确的答案.
并且我要求加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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