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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违反保密法规定的12种行为

发布时间: 2021-01-05 05:56:08

Ⅰ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有哪些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1)简述违反保密法规定的12种行为扩展阅读:

根据《保密法》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Ⅱ 新保密法重规定的违反哪些行为会给予处分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违反保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1.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3.泄露国家秘密要承担法律责任

Ⅳ 《保密法》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4)简述违反保密法规定的12种行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Ⅳ 12种严重违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是什么(关于保密法的)

可以参考《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版
有关条款进行处罚。权
例如,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
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
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Ⅵ 新保密法规定了哪十二种禁止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6)简述违反保密法规定的12种行为扩展阅读:

十二种禁止行为的解释: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

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2、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3、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4、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必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

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携带出境的,必须采取严格保密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邮寄、托运涉密载体至境外。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

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6、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和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7、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8、“涉密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设备的总称,主要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

光盘、U盘、存储卡、记忆棒、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介质,以及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11、“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

安全技术程序主要包括身份鉴别程序、访问控制程序、主机监控程序、防病毒程序等。安全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权限管理程序、审计管理程序、安全策略管理程序等。

12、“安全技术处理”,是指为保证涉密信息安全,对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所采取的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技术处理措施。

包括对涉密存储设备进行销毁或者信息消除,以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被恢复。

Ⅶ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Ⅷ 新《保密法》中的违反哪些行为会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版法给予权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12种违规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Ⅸ 新 保密法 中规定的违反哪些行为会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新 保密法 规定:
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12种违规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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