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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运行的定义

发布时间: 2021-01-04 23:46:26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

(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由于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人们对行政的涵义有多种多样的理解,对行政法的理解也就必然多种多样。因此,关于行政法的概念的表述可以说是众说纷纭。在对行政法概念的众多表述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4)行政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二)行政法的涵义

对行政法可作如下表述: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表述包括以下两层涵义:

1、行政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是法的-个独立部门

(三)行政法的特征

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其他普通部门法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显著的不同。

1、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

(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 典。

(3)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 法律文件之中。

(四)行政法调整对象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任何-个部门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行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单地说,即国家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关系是社会关系,但它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它的个性是通过它的特征反映出来的。行政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从主体上看,在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从内容上看,行政关系的内容都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或者说,国家行政权是行政关系的核心。行政关系共实就是国家行政权实施所引起的关系。

第三,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能自由处分。

第四,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行政主体的这种主导地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行政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大多取决于行政主体的单方行为,无须以双方协商一致为产生前提。(2为保证行政关系的实现,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采取直接的强制措施,如行政强制执行,而相对人不具有这种手段。(3)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权过程中享有不少行政特权,而这是相对人所没有的。

第五,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同。在民事关系中,争议双方当事人,无论那--方都无权单方处理纠纷,只能求助于第三者来解决。而行政关系不同,虽然行政主体是争议的-方当事人,但它有单方处理的权力;即使有的争议需法院作最终裁决,但行政主体也往往有先置处理权。就是说,行政关系的特征允许行政主体在-定范围内"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五)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作为行政法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拥有国家权力,是管理者;其相对一方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拥有国家权力,是被管理者。这就决定了行政法的本质随着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对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同规定而有截然不同的表现。

行政法发展到今天,一方面,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已有效地控制了行政专横,保障了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这种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又要求适当扩大行政权、约束公民权。因此,适应这一社会趋势,现代行政法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跳出了"管理法"或"控权法"的窠臼,向着"平衡法"的方向发展。其特征是行政权既受到控制,又受到保障;公民权既受到保护,又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

与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相适应,现代行政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应是"平衡论",即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二者的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而这一平衡是通过立法、执法和救济三个动态环节来不断调整和实现的。立法是公平分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过程;执法是着重保障行政权,要求公民服从的过程,但也应掺入民主与公正的机制与因素;救济是着重保障公民权、审查行政行为的过程,但也应注意维护行政权的合法行使,防止公民权滥用。上述立法--执法--救济的整个发展过程,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在权利义务关系上既对立又统一、既冲突又平衡的矛盾运动过程。正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在执法和救济两个具体环节上的差异性和不对等性,保证了其在行政法总体状态上的对等性和平衡性;也正是这种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在发展规律,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动力和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核心。80年代以来我国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行政法律的颁布,充分证明"平衡论''的思想确实贯穿于我国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的发展过程以及上述法律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之中。

平衡理论的主要内涵。平衡论最基本的主张是:现代行政法的目的、功能以及整个制度设置应该是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社会多元利益。它包括两方面的意涵:一是立法上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二是以利益衡量方法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解释与适用过程。根据平衡论的观点: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所调整的一对基本矛盾。在总体上实现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平衡,对于实现行政机关与公民义务的平衡,两者各自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乃至各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综合体现)的平衡,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意义。

1、行政法的价值导向:平衡论认为,涉入行政法领域的社会多元利益、价值都应当得到尊重和协调。主张在价值冲突中诉诸中庸、平和的制度性解决方案。

2、行政法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学应当转移以法院或行政机关为中心的视角,直接以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切入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应当强调行政权与公民权的配置,而以立法控制或司法审查作为一种宪政视野下的制度性保障。

3、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平衡论主张,从调整对象的角度界定,行政法的概念应当表述为,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行政法和民法一样,均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并且两者调整的状态都应当是一种平等、平衡关系。平衡理论认为,无论在哪个具体的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法的权利义务结构都是不对等的,但这种不对等是必要的。

5、行政法治原则:平衡理论认为,权力和权利既然是法律授予的,就应当得到同等保护,都需要激励;同时,权利和权力一样,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应当同等地受到法律的制约。

6、行政程序法 平衡论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功能在于通过规范行政行为的空间和时间的表现形式,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因而其规范应主要限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性规范,将更多的程序性权利机制赋予行政相对方。在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上,主张协调、兼顾公正与效率,实现二者的动态平衡。

7、行政法体系 平衡论倡导在行政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建立一种"行政权--公民权"之间的协调模式,认为行政法律制度应当分为两大类: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制度和抑制行政权违法行使、滥用的制度。

② 什么是当代公共行政学对行政效率的界定

1、提高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的宗旨.
行政效率是公共行政活动的起点,也是落脚点.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公共事务,都必须讲投入产出和成本效益,都必须讲效率.行政效率在公共行政活动一开始,就作为重要的因素来指导公共行政活动.高效率就是低成本,高产出,是实现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
2、行政效率是检查和衡量公共组织和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有效性的一个重要标准.
公共行政的高效化,是公共行政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通过行政效率,可以检查和衡量公共行政的各个要素,各个环节,各种管理制度和各种手段是否现代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也可以检验和衡量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队伍素质是否较高,能力是否较强,工作态度是否积极,人际关系是否协调;还可以检验和衡量行政体制是否科学合理,公共组织的机构设置,权责划分是否合理,分工是否明确,层次是否得当,幅度是否适宜;还可以检验和衡量行政运行的每个环节是否科学合理,行政程序是否精简实用,这些都是影响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最后,通过行政效率可以检验和衡量行政制度的合理性和行政方法的有效性.
3、行政效率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只有大幅度地提高行政效率,才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够大幅度地提高我国的生产力,加快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步伐.高效的公共行政是国家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必要保证,直接影响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制约整个社会的发展速度,关系到国计民生.

③ 行政管理的定义

行政管理(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以及自身内部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3)行政运行的定义扩展阅读:

行政管理的作用:

1、促进养成好习惯

能将个人拥有的各种资料、随手可得的信息变成更具价值的知识,最终利于自己的工作、生活。通过对个人知识的管理,人们可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增强信息素养,完善自己的专业知识体系,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竞争力,为实现个人价值和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决定未来

财务管理环境分析的作用在于培育集体创造力在土地、劳动、资本和知识这几种生产要素中,知识同其他要素不同,知识可以渗透到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劳动力以及科技、教育等各个因素中去,其作用也会越来越被强化,另外知识作为无形资产也变得日益重要,

声望、商誉、商标、专利以及员工的经验和技能等一些知识资本或智力资本,都需要进行评估和管理。一个国家未来的兴衰,

将决定于它发展“头脑型”产业能够取得成功。知识管理是学习型组织的特征,它通过企业知识网络的发育和建设,来培育和提高组织内部个人和集体的创造力。3.知识管理的目标是要推动创新创新是技术行为与经济行为的有效结合,表现在技术上有改进,经济上有效益。创新主要有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

其中制度创新是前提,技术创新作为动力,管理创新是保证。知识管理的作用就是要促进企业内部、

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顾客之间、企业与研究单位之间的联系,加强知识联网,加快知识流通,其目的就是要推动创新。

财务管理环境分析通过培训使新知识向企业全面渗透,加大知识在企业内部的流动,创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管理

④ 公权力的定义是什么、以及主体是哪些、

公权力的定义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

1、广义公权力系指,行政机关以片面决定造成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动,此一公权力的外观,有可能系法律行为之决定,如许可、执照等,亦可能为事实行为之公权力措施,如强制驱离等;不管属于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基本上,广义公权力行政系一单方之决定而造成人民权利义务的变动。

2、狭义公权力指国家行政权力,公权力是公共管理权力。即使按照后者,因为国家权力是最重要的公共管理权力,从而它也是最重要的公权力。可以认为公权力的基本涵义就是国家权力。

公权力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的团体或者个人。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制度、安全、秩序、社会基础设施等),促进、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

拓展资料:

社会公权力乃公共权力之分支,与国家公权力相对应;其发端于社会内部治理,是社会自治权的表征。

政社分开与促进社会组织建设是国家对公共治理提出的新命题,在国家与社会二元界分、政府与社会合作治理的新时代,社会公权力已然以一种新的权力形态凸显于政治舞台。

该权力的运行与组织建构等均与国家公权力有着迥然不同的规则抑或规律;在自治与规制的良性和谐之间,在权力与权利的有效互动之中,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一道演绎着多元民主与共建共治的新篇章。

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局限和异化特质。

⑤ 三权分立中的行政权的定义

行政的核心或实质是行政权,几乎行政法的每条原理都可以从行政权的研究中得到阐释。可以说,行政权是行政法的“起因和归宿”,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中心范畴”。(注:胡建淼主编《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学者们往往根据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对传统行政权的不同理解对其作出不同定义。其实,对行政权的研究本身就应当是一个具有极大涵摄性、包容性的活动,它不应当是绝对的、片面的。正像波普在其名著《科学发现的逻辑》中所说,每种理论都具有“可证伪性”,我们应当依据所处社会的特殊情境——现代中国来重新审视对行政权的理解。

一、传统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

在国外, 行政权内涵的确定与分权学说相联系, 是一种 “executive powers”(执行权)。在国内,关于行政权的提法仍不统一,主要有“行政管理权”、“行政权”、“行政权力”等。提法上不一致尚属次要,更为关键的是我国学者在定义确定上没有西方那样一种宪政理论可以溯及,缺乏理论原则的贯彻性,较多的是定义确定的随意性。即便如此,对国内学者的上述定义进行梳理仍是必要的,因为任何理论都必定有其时代精神、学术渊源等理论背景蕴含其中。我们对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也将从国内学者的认识中引出。

1、从分权角度定义及其属性分析

在西方,从分权角度论述行政权是学术的主流。17世纪的洛克首创“立法行政联盟三分论”,之后孟德斯鸠继其滥觞,创立了“三权分立”理论,使行政权成为一种“受控权”。戴西的“规范主义”强调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认为必须通过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控权体系来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而这种理论是根植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时期的现实土壤,反映了政府与个人、公益与私益之间的二元对峙。规范主义对行政权的理解基于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离,对行政权的属性认识从制度层面上认为是一种从属性的执行权,从操作层面上是一种“被控性”的权力,强调“私域”在“公域”(注:哈贝马斯在讨论市民社会时引入了私域(private sphere)和公域(public sphere )的概念。所谓私域是指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下形成的市场体系;所谓公域是指自主的个人所构成的公共沟通领域。)里应受到的尊重,最大程度地防止政府权力的恣意。

规范主义从学理建构上又源出于早期的西方市民社会理念,这种理念认为,行政权只是作为保护市民利益的工具或政治安排而存在的。自由放任时代的市民与国家的二元结构对峙,打破了国家权力尤其是行政权无所不及的格局,为行政权纳入法治轨道提供了学理上的引导。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随之进入非官方的私域,行政权不能干预个人私域。这种对私域的关注也必然形成行政权必须接受法律控扼的理念。这种理念把行政权置于法律之下(无法律则无行政),使行政权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一个“法律问题”,“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来制约和控制”。(注:《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 第264页。)这说明近代行政学说为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前提, 法律性成为近代乃至现代行政权的基本属性之一。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设立行政权和控制行政权的理由是一致的:“凡是授予职权的一切理由也就是设定保障,以防止滥用职权的理由”。(注:詹姆士·密尔《政府论文集》,转引自张焕光、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著名法学家龚祥瑞先生则从“法治”的高度评价行政权,指出“更重要的是政府权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这是法治的实质意义”。(注:《法制建设》1988年第1期。)

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到来对近代行政权传统理念提出了挑战。规范主义者把法律视为控制行政权的一种消极工具,看不到变化了的行政权积极的一面,而且原有的对行政权的过分束缚使其它“社会多元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为了保障这些多元利益,“政府必须在现在那种有些语焉不详的所谓‘集体意识’中去取得个人赞同与默认,政府由于经常受到攻击、怀疑,处于不稳定状态,因而不得不反复为自己辩护,设法证明自己的行动是正当的”。(注:〔法〕弗朗索瓦·佩鲁著《新发展观》,张宁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6页。 )规范主义“行政权——私人自治”的二维关系逐步受到质疑。我国部分学者从这个角度的定义把握住了行政权属性的法律性、执行性这一重要特征,但又带有对分权理论的简单衍化,解释力不足,且对行政权的现代属性未予足够重视。

2、从管理角度定义及其属性分析

从管理角度来论述行政权,认为应当将行政权视为政府有效推行社会政策,实现社会管制或提供公共服务的工具,强调法律对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公共利益而具有的管理与便捷功能,其着眼点在于“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注: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6页。)功能主义者将行政权视为维护公益的工具,而且赋予行政权以支配性。功能主义者深受黑格尔“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的影响,在汲取了黑格尔行政权至上理论的暗涵的基础上,又根据其当时生存的社会环境进行了改造。进入20世纪,“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功能主义的行政权具有了很大的“服务性”,极大地渗入了私域:行政权就是用“国家观念”来“关心生存”,“在福利国家中为了国家能按照社会的要求积极贯彻执行政策,法应该为行政提供其所需要的手段”。(注:〔日〕西冈、久@①·松木、昌悦、川上宏二郎著《现代行政法概论》,康树华译,甘肃人民出版社,第9页。 )功能主义者重视行政权的效率,关注社会公益的优越性,从某种程度上适应了垄断时代——“福利国家”的社会客观要求。

功能主义模式“只是作为一种异端传统维持了它的生命力,该模式的价值和方法很难挑战占统治地位的保守的规范主义模式”。 ( 注:martin loughlin: public law and public theory。 oxforniversity press 1992 page181。 )后来其制度化形式在前苏联得到了极端性的发展,其有效性已被实践所证伪,失却了时代意义和道德基础。我国学者的定义中虽然也有“管理”,其行政权的概念内涵与属性理解却与西方不同。当然,不同的历史情境是主要原因。

二、现代行政权的概念及属性分析

现代行政权的概念和属性要放到现代社会这个大背景里进行阐述。尤其是研究中国的现代行政权更要扎根于中国的制度现实和法治环境。“现代”一词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要素,而且是一个空间要素。行政权的现代化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整合过程,即传统行政权、现实行政权、本土行政权、异域行政权的空间整合过程。正是在这种整合中行政权的概念从价值观念到实证要素都发生着变革,形成一种多维立体的转变。

在对现代行政权的分析工具系统中,我们可以设定若干模式变量来指示传统行政权与现代行政权的基本特性。对于现代行政权模式变量的确定首先应反映世界上现代行政权发展的普遍趋势,其次应与传统行政权在价值取向上有质的差异。基于这一考虑,笔者在关于现代行政权的属性分析中将使用以下变量组合:现代行政权的从属法律性——传统行政权的漠视法律性;现代行政权的职能多元性——传统行政权的职能一元性;现代行政权的非专属性——传统行政权的专属性。

1、现代行政权的从属法律性

行政权的从属法律性,在西方是分权理论的题中之义:“行政权的责任承担者不能根据独自的判断进行,而必须根据由代表国民的议会所制定的一般性的规则(法律)进行”(注:〔日〕藤田宙靖《关于日本的依法行政》,见《法学》1998年第42页。)。行政权在现代应当毫无例外地向赋予其权力的权力机关负责,表现出明显的归属关系,行政权在法律之下获得存在和行使的合法性。

传统行政权在历史发展的某些阶段,垄断夺去了社会主体的权力与权利,成为了一个“独立于社会之上又与社会对立”的“超自然的怪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09、411页。 )我国古代留给我们的传统是“法律从来不是权力的基础,至高无上的皇权反倒是法律的源泉”。(注:梁治平著《法辩》,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8页。)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 依靠超经济的行政权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于是行政权本位突出,公民权利被行政权吸蚀。生产者无独立身份、无独立意志、无独立的经济利益和自我决策的自由,加上无所不包的计划把对每一个个体利益的承认纳入对全体成员利益的共同承认之中。法律围绕行政权运作,法律为政府适用行政权管理经济服务,完全成为实现行政权的手段和工具,行政权与法律的关系倒置了。

法律支配权力,这是法治的实质意义之所在。行政法治理论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它并不建立在行政权行使者人人都具有崇高理想境界的假设之上,而是以承认人性的缺陷和不足为前提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斯的“路径相关”学说也从历史中透视到了中国行政权的行使特征。当前我们仍然存在的问题是“立法结构仍脱胎于原来的行政机构和管理实践”,“立法和程序由行政机构控制”,“这些行政权力对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的主控权远不限于他们自身拥有的发布一些二级或三级法规的正式权力,这些机构对中国的法律体系拥有更深更泛的控制”。(注:〔美〕帕瑞·凯勒著《中国法的渊源》,桂万先译,《南人法律评论》1998年秋号。)这是传统行政权对现代行政权的极大阻滞。

在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行政权应具有的第一基本属性便是从属法律性,法律之下方有行政,二者的关系是法律高于行政权力,法律控制和支配行政权力。

2、现代行政权的职能多元性

由传统行政权的职能单一性向现代行政权的职能多元性的过渡中,西方走的路与我国完全不同。西方传统行政权职能单一完全是西方警察国时代的产物,韦德叙述当时的情况是:“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注: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然而随着“福利国家”时代的到来, 公众日益要求政府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建筑桥梁、维修道路、建造住房等。“今天,除维持治安和确保税收这样一些传统的权力作用外,与人民福利紧密相联的非权力性的管理作用在行政活动领域越来越占了更大的地位”。(注:〔日〕西冈、久@①·松本、昌悦、川上宏二郎著《现代行政法概论》,康树华译,甘肃人民出版社,第9页。)“福利国家、 保护国家、助长行政、给付行政等新颖之国家目的观及行政作用论渐渐被接受,行政机能遂呈几何级数之增繁多涉”。(注:诚仲模著《行政法之基本理论》,三民书局,第5页。)

我们不能将西方的现时行政权状况照搬到中国来,在中国,原有的行政权是万能的,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行政权现代化所走的路似乎需要一个更加漫长的过程。不仅要求行政权从多元万能走向职权法定,而且更要走上行政权向社会多元服务的路径。即其间要经历“职能多元——职能单一——职能多元”的曲折过程,其复杂性表现在不仅要限制行政权的不正当干预,尽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要考虑到目前市场体系发育不良,仍需保持宏观调控能力,还要考虑到世界现代化进程中服务行政的国际背景,加强行政服务职能等综合因素。

我们不能假定中国已经走完了第一个过程(职能多元——职能单一),也不能因为西方国家进入了“福利国家”时代,就假定我们也处于这个时代。正确的思考方法应该是用“后现代主义”(注:参见杰姆逊讲演《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的回复历史的眼光去具体考察行政职能的变化。计划经济下行政权是一种“行动性”的权威,(注:行动性权威是指存在于某种行动组织中的权威,行动组织的成员只能在该组织的合作行为中承担各处要完成的部分,这些部分由该组织中分派并在其指挥下完成。)假定公私合一,公吸纳私;市场经济下行政权是一种“监管式”的权威,(注:监管性权威是一种在某种社会场合中履行这一职责所必需的权威,为了尽到责任,监督权威必须去组织和规范处于某种社会场合中的人们的行为。行动性权威与监管性权威是英国学者a.j.m 米尔恩在《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中所使用的术语。)注重行政权在特定社会场合的运用和实现。我国行政权现代化比西方国家的行政权现代化更为复杂,不仅某些经济领域行政职能要走向单一法定,而且在另外一些领域要强化行政权的服务职能。我们设定的“职能一元——职能多元”是研究现代行政权基本属性的一个模式变项,只有找出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行政权现代化所走道路的特征,才能正确分析出我国现时行政权的实证属性和价值属性。我国目前现代行政权研究的复杂基于我国现代化的经济转轨。职能单一更多地体现制度性实证因素,而职能多元却体现了现代行政权的真正属性和基本品格,两种观念的相互碰撞、冲突,也正反映着我们的现代行政权逐步地趋向现代品格。

3、现代行政权的非专属性

传统行政权理论一般认为行政权具有“定位性”(即专属性)以及相关的“行政权的义务性”(不可转让)属性,这种观点是现有制度性事实的一种阐述而非对现代行政权的分析。西方传统的行政权一般被界定为一种执行性权力,是立法机关意志的执行。警察国时代人们对行政权的不信任和控制是基于对原有行政权属性的分析。由于其行使主体的素质、行政权的归属等级性都使人们认识到:行政权绝非天然具有正确行使的品格。在这种情势下,行政机关在行政权的行使上也确立了若干自我约束机制。最著名的例子当属法国的“公务法人”,公务法人独立于一般行政的层级组织之外,是自给行政的一种方式。(注:王名扬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这是与二战后某些职业公务需要财政上的独立、工商企业需要经营上的灵活性紧密相联的,反映了现代行政权在专属主体的变化,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仍然是二战后经济尤其是工商业的发展。此外,某些职业公务的社会公务现在开始由专门的职业组织来行使。

在我国,传统行政权理论认为,行政权专属于行政机关。随着行政的法治化,行政主体概念逐渐取代了行政机关这一具有强烈管理学性质的概念,行政权的专属性也呈现出一种松动,即不再专属于行政机关,而只是享有行政权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从行政权的法治化、民主化、高效化的视角上看,现代行政权的发展更具实质的演进是:行政权不仅限于从行政权不应涉足的领域中退出,而且要进行行政权自身的再分割,确立现代行政权的良性运行机制。

通过以上对现代行政权属性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现代行政权包括如下一些要素:(1)现代行政权的使权主体已呈多元化;(2)现代行政权的行为方式遵循法治理念,循法行事;(3 )现代行政权的“权力”特征逐渐隐匿,服务功能增强。

人们对于现代行政权属性和概念的认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常发生变化并被赋予新的时代涵义。行政权的涵义不断丰富才是行政权的常态,只有不断超越传统的禁区,现代行政权理论的发展才会走入新的天地。

⑥ 我国行政管理的运行职能有

我国政府行政管理的运行职能

行政管理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必须各管理环节才能实现。因此,从管理过程看,行政职能又包括一系列运行职能,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四项职能。

(一)决策职能

这是行政管理的首要职能,包括目标和计划在内。行政机关进行管理活动,首选必须根据客观实际资料,确定行政目标和任务,并具体设计实现目标的方案、步骤、方法等。决策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的整体效能。为了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健全民主

⑦ 城市管理行政的含义及作用

即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回基础,运用决策答、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

城市管理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7)行政运行的定义扩展阅读: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要理论依据为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在1997年9月的中共十五大当中被正式提出,同时在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正式提出建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小组,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加深刻的理论依据。

城市管理相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要始终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开展相应的工作,在没有法律法规及相应规章制度说明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妨碍公民、法人或其他类型组织所从事的合法活动,同时不得干预公民、法人以及组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相关决策。

⑧ 行政法是什么概念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版使行政职权的法制权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⑨ 什么叫行政管理

  1. 行政管理的定义:

    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2. 行政管理的特点:

    1).一切行政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

    2).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在执行中又能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

    4).行政管理要讲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最优地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3. 行政管理的类型:

    国民经济管理;文化教育管理;军事管理;司法管理;民政管理;外交事务。

  4. 行政管理的职能:

    1)计划:包括制定计划、下达指示、作出决议、进行安排等。

    2).组织:把已经确定的计划和决策付诸实施。组织活动还包括对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有效运用,对人员的选拔调配、培训和考核。

    3).协调:通过政策、法令和各种具体措施,不断改善和调整组织之间、人员之间、活动之间的各种关系。使各项工作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步调一致,以共同实现预定目标。

    4).控制:即监督、检查的职能。可以通过统计资料和实时信息的分析,如人事、组织、财务等情况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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