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
Ⅰ 新《行政诉讼法》的新判决类型有哪些
新行政诉讼法有下列几种判决形式及适用情形。一是驳回原告的行政诉讼请求。二是判决行政回机关重新答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判决其履行法定义务。四是判决具有支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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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 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 规章 )进行审查
Ⅲ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有那些新内容
如果是错的话,理由只有一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Ⅳ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
一、突出行政诉讼的解决纠纷功能更加强调行政监督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行政诉讼有3个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即监督、救济、解纷。以往,我国比较注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忽视了它的解决纠纷功能。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6个字,删去了“维护”2个字。这一增一减,凸显我国对加大行政争议解决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
二、受案范围扩大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分析: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是关于诉权的规定,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行政侵权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从上述变化可以看出,此次修改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可诉的行政行为类型增加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行政行为一律不可诉。这大大限制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导致一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却无法得到法律救济。
新《行政诉讼法》将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修改为“行政行为”,为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去除了法律原则上的障碍。在此基础上,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以列举的形式增加了对行政机关作出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多种新型案件。
2.行政侵权的主体范围扩大
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一款,明确了行政侵权主体的范围。
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社会组织依法承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机会越来越多。在实践中,这类组织实施的行为同样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将这类社会组织纳入可诉对象,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规定行政首长应出庭应诉
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分析:
新增加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充分彰显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在实践中,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机关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后,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也不受理。取证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不仅使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也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局面。
新《行政诉讼法》强调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依法受理案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这是一个宣示性条款,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对当事人诉权和法院独立审判权的保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缓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案件的顺利解决。
四、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等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共列举8类可诉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新《行政诉讼法》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Ⅳ 行政诉讼法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修改1】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修改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修改3】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修改4】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修改5】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修改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修改7】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修改8】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修改9】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修改10】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Ⅵ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
1、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新行政诉讼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Ⅶ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哪些重要修改
第一:明确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律立案,有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问题。
《新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内容是《旧法》中不从规定的,它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
第二、 登记立案制度及上级法院直接立案审理制度的确立,是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重大举措
《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起诉状立案登记制。五十二条规定,法院接受起诉材料后应该依法进行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
那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新法》五十四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Ⅷ 2015新的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务院令第321号
发布日期:2001-11-16
执行日期:200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项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审查
第五章 决定与公布
第六章 行政法规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 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 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 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遵循立 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和法律的 规定。
第四条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 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国务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 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 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 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 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 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 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 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 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 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 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 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 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 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 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 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 度。
第八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 家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 项申请汇总研究,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 审批。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 法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 要;
(二)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 熟;
(三)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 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 项。
第九条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 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 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条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 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 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 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 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 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 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 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 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 理、公共服务转变;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 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 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 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 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 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 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 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 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 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 形式。
第十三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 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 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协商一 致;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以下简 称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 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 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的 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 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 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 同签署。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将行政法规送审 稿报送国务院审查时,应当一并报送行政 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和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 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 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 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 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 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七条 报送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送 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 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 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 定;
(三)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 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 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
Ⅸ 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了吗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