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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机制

发布时间: 2021-01-04 18:01:25

⑴ 简述税收法制管理机制具体内容

税收管理体系的现代化,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整体要求的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1、实现税收管理体系整体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包括税收管理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在于税收管理体系整体功能的现代化,与社会整体现代化及其它社会结构体系现代化相协调,满足现代社会所赋予税收管理体系的各种现代结构功能需求。
2、实现税收管理体系结构要素的现代化,如,管理机构、管理技术、管理人员、管理法制等主要要素的现代化。
一、形成现代税收管理的多元价值目标体系。
现代社会对税收管理体系结构功能需求的多元化决定了现代税收管理体系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作为税收行政执法过程,税收管理体系的基本价值目标在于充分保障、准确实施税收实体法律制度,即能够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使颁布的税收法律和规章尽可能地得到完全的贯彻,从而使法定的字面上的税制与实际运行的税制之间的距离缩小到最低程度。
不仅如此,税收管理体系所提供的税收管理程序还具有许多相对独立于税收实体价值目标之外的现代税收管理程序价值目标,包括纳税人民主参与价值、税收管理和平秩序价值、税收管理权利保障价值、税收管理公平分配正义价值、税收管理程序制衡价值等。税务机关内部,形成以共同价值观为引领,建立员工成长与组织发展进步相协调的,协调、协作、和谐、共赢的组织文化。在征纳之间,积极倡导信赖合作主义理念,建立起基于互信的,合作、配合、遵从、共赢的组织文化。
二、建立现代税收管理结构形式。
根据现代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与纳税人自主评定制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简称SAS[i])相适应的现代税收管理格局,即,以依法治税为原则,以现代信息技术和专业化人才队伍为保障,建立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础,优化服务,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评定为重点,以税收违法调查为震慑,规范执法,促进遵从的现代税收管理新格局。
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税收管理中心内容包括税收服务和税收执法,根本目标是促进税收遵从。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基础建立现代税收服务体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现代税收执法体系。以依法治税为准绳,建立法治化现代税收管理新秩序。以信息技术深化应用、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为重点,为促进税收遵从提供支持保障。
三、实现税收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现代化。
税收管理体系本身成为符合现代管理科学要求的现代管理系统。根据税收管理体系的运行特点,现代管理理论的最新成果被科学地运用于税收管理体系的管理实践中,形成比较成熟的现代税收管理管理理论体系。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源的分布特点,建立与现代征管需求相适应的、集约化和扁平化的税收管理组织机构体系。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和现代管理原则,对征管体系中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进行有效配置,保障税收管理体系价值目标的有效实现;建立比较完备的税收管理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的测控体系。根据现代管理要求,税收管理业务流程结构、征管职能配置科学合理,体系各层面之间、各层面的不同环节之间衔接流畅、运行高效。
四、实现税收管理法制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意味着,社会生活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适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及个人行为的标准。实现税收管理法制现代化,要求形成完整、严密、简明、和谐的现代税收实体法律体系和现代税收管理程序法律体系,税收法律解释具有严格的合法性;
税收管理体系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税收执法体系,税收法律在税收管理体系中处于至上地位,以法定主义为内容的现代法治原则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的灵魂,税收法律制度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的核心机制;税收管理的程序合法性成为税收法律权威的确证机制,税收管理活动全面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之中,能够充分确证税收法律自身的价值,并且能够得到社会成员的高度认同;
一切税收管理行为以法律为依据,所有税收管理执法人员在税收管理活动中向法律负责;税收管理资源的配置以有利于税收法制目标的实现为基本价值;税收管理法律既赋予税务机关以法定的行政执法权力,同时,也对税收管理行为的进行制约;税收法律既确定纳税人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同时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同时,税收法律得到广大纳税人的普遍遵从。在税收管理程序重点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
1、落实纳税人自主申报制度(SAS)。在纳税人自主申报阶段,税务机关不再实施基于管户的税收执法活动,主要向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采集与纳税申报相关的外部涉税等。
2、以健全完善的税收评定制度(tax assessment)[ii]为主要内容实施税源管理。在受理纳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不再按照原来的纳税评估办法实施税源监控,而是按照规范的税收评定程序实施税源管理。税收评定制度成为税源管理的主要形式和过程,税务稽查在税源管理中发挥震慑作用。
3、合理分担征纳双方的举证责任。改变税务机关在税源监控过程中不适当承担举证责任分配格局。依法赋予纳税人在税收管理活动中的举证权利和责任,从法理上提升税收管理的效率,同时,从法律上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五、税收管理体系运行管理的现代化。
税收管理效率价值也是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税收管理效率价值在三个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1、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即税收征收所支付的资源消耗和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支付的资源消耗最小化,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支付的资源消耗最小化,或者,单位税收征收成本征收效益最大化和纳税人单位办税成本效益最大化。
2、税收管理活动中,征纳双方以最少的时间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有效办税成果,或以同样的时间消耗取得最多的有效办税成果。
3、税收管理体系运行的整体效能与社会整体对税收管理功能需求之间的重合度高。
取消基于管户的税源管理方式,全面实施税源分类管理。在受理申报前,集中由办税服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日常的税收服务,受理申报之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风险指向对高风险纳税人实施有针对性的、动态的风险控管。破除属地税务机关、管户的管理员与纳税人之间的固定的管理被管理关系。
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纳税人实施结构化分类管理,如:确立符合大企业纳税人遵从管理要求的管理方式。
1、按照OECD提供管理方略[iii],建立大企业公司治理和大企业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工作机制;
2、在税收评定程序上,建立团队化、专业化、高频率的遵从风险控管机制;
3、全市国税系统的优质征管资源优先向大企业税收遵从管理团队倾斜。
六、实现税收管理人员现代化。
根据现代管理理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人员的潜能成为税收管理体系管理的主要目标;在税收管理体系内形成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独特的税收管理组织文化。造就一支适应现代社会和现代税收管理要求的税收管理队伍,即税收管理人员的现代化,是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现代化的税收管理队伍应主要由接受过良好的专业教育、具有丰富的税收管理职业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人士组成,包括,资深的会计师、经济师、律师以及资深的税收行政管理专家、资深的国际税收问题专家等各种不同类型的税务专家。
这些职业税收管理专门人士成为适应现代法治要求、市场经济要求、经济全球化要求和税收管理信息化要求的税收管理主导力量。为此,在现代税收管理体系内部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税收管理职业人员管理机制,包括:建立起适应税收管理职业特点的、比较规范的税务职业人员选拔制度;建立比较稳定的税收管理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比较严明的税收管理人员惩戒制度;形成适应现代税收管理职业特点的税收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建立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税收管理职业能级评价体系;建立适应税收管理人员经常性知识更新需要的教育培训机制等。
七、实现税收管理技术、手段、流程的现代化。
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是税收管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先进的数学、统计分析技术及方法、通讯、信息技术成为税收管理各领域、各主要环节的重要支撑,税收管理过程的数理化、智能化、自动化大幅提升。通过税收管理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建设,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成果被广泛地应用于税收管理领域和税收管理的各主要环节;信息化装备成为税收管理的基本手段;现代通讯网络传输的电子信息成为税收管理信息获取的主要来源和实现税源监控的主要渠道;满足日常税收管理需要的应用软件系统涵盖税收管理体系各个主要环节;税源、税基信息处于有效的监控之下,税收管理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分析使用成为税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适应现代税收管理需要的其它税收管理装备、设备、工具得到有效配置和保障。
形成以税收管理流程设计及管理技术、税收管理调查技术、税收评定技术、税务稽查技术、税收法律解释及适用技术等为主要内容现代税收管理技术体系。具体包括:以流程为导向、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工作流体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评定为重点的税收执法工作流体系,以法定主义为导向、以依法治税为核心的税收法制工作流体系,以促进遵从为导向、以人力、技术为关键的支持保障工作流体系。
建立情报驱动的税收遵从风险管理过程逻辑和运行方式。将情报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前置步骤,作为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应对的前提,作为税源专业化技术过程的逻辑起点。将情报采集应用贯穿于风险管理全过程。工作流驱动成为税收管理专业化分工、协作

⑵ 税收执法知识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
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税收具有三种主要职能:
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国家凭借政权,运用税收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会纯收入,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再生产。
2.经济的职能。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
3.监督职能。税收分配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各个领域,通过收入增减,税源变化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税收: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第一种观点确切的说属于经济学中对于税收的界定,并没有超越这个范畴。这种观点应当是被多数人认可或接受的,因为目前多数税收(法)教科书,特别是基础教学用书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是站在国家作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力作为后盾形成的。由于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从思想上无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在税收征管中侧重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力的保障。

对于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质更高量更多的满足,似乎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 。(摘自《另一个角度看税法》)

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税收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5、车辆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资源税;9、城镇土地使用税;10、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1、地方企业所得税;12、印花税;13、筵席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社会主义是税收的本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国家把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以税收的形式集中起来,不论是直接用于经济建设,发展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还是由于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国防,都是为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的,广大人民群众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因此,我国税收在本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税收。这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税收的显著特点。

⑶ 浅议如何规范税收执法程序

不规范表现 对程序合法认识还不到位。随着依法治国的思想深入人心,国税干部在执法过程中逐渐树立了较强的法制观念,过去执法过程中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凭感觉、经验和关系执法的现象大大减少。但是少数国税干部对税务程序法的价值仍存在认识不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实际上,随着新的《税收征管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程序法已经被提到相当重要的地位。特别是《行政许可法》对税务执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如果在税务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将导致税务行政行为的无效,给执法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个别执法主体不合法。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就是税务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如果税务行政行为的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就不具有实施税务行政行为的条件,即无权实施税务行政行为。在税务执法过程中,让纳税人能够确认执法资格的法定证件包括税务检查证、税务执法证以及税务机关的委托书。在进行税务检查或者入户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目前,在基层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个别执法不带证、执法不亮证的问题。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税务执法者认为与企业的关系很熟,没有必要亮证,另一方面,可能是企业并没有向税务执法者提出出示证件的要求。但是,这都给税务执法工作埋下了隐患。此外,由于岗位调动等原因,法定证件不能及时办理,导致个别税务执法者无证执法的情况存在。 执法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在基层国税机关中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随意性,特别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简易程序是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的程序。税务执法人员在发票管理、集贸税收检查、纳税申报、税务资料报送等环节经常使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并不等于没有程序,其仍然是一个完整的执法过程。首先要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说明处罚的理由;第三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四要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并要当事人签字;第五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第六要及时备案。工作中,往往容易忽视笔录制作和备案工作。其实,只有严格按照以上六个步骤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断健全,相关政策规定更新快、更新频繁,具体业务环节规定日趋细化,对基层税务机关日常执法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基层执行人员来说,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书的规定和用法,负担很重。时间长了,就难免造成新旧混淆、使用错误等问题。 执法主体素质不过硬。目前国税队伍中还存在一部分执法人员素质较差,影响了税收执法水平整体的提高。一是部分税务人员文化素质较低,日常不注重学习,对税收业务一窍不通,无法胜任税收工作。二是大多数税务人员只重视学习和掌握税收、财会知识,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以致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造成执法偏差。在执法过程中,有些国税干部犯执法程序错误并不是程序意识的缺失,更不是主观故意,而是他们对程序规则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况没有按照法定规则履行程序。规范的措施 强化程序意识。税收程序合法是衡量一个税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志。加强程序化建设,当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增强各级国税干部的程序意识,加大对法律法规尤其是具体程序履行细节的普及培训力度。通过程序意识的增强,使广大国税干部自觉学习程序,自觉履行程序、自觉遵守程序,将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纳入法治轨道,减少其运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现代行政管理领域纷繁复杂,要提升程序化建设水平,没有相对人的参与和配合,行政执法很难做到规范有序,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是一种互动合作的关系。各级国税机关应紧紧围绕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更多地引导行政相对人参与管理活动。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增强相对人的参与来规范和约束行政执法的行为,确保各项程序能够履行到位。 公开执法监管程序。一方面, 对内对所有执法项目的内容进行分类梳理,根据各岗位的职责,以“图表”形式重新明确项目操作流程、受理时限、审批权限,规范税收执法文书在各个岗位间传递方式和时限,使各岗位税收执法内容明确、责任明确、流转顺畅,使各个岗位国税干部都能明确为什么要这样做,应该如何做,怎样做才能做得更好。另一方面,对外执法项目要公开化。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将“登记及资格认定、征收方式鉴定及定额核定、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及税款征收、防伪税控管理、相关证明”等项目通过公示牌、《执法项目公开手册》、墙报、触摸屏、国税网站等向全体纳税人公开,对重点项目采取“图表”与文书相结合方式公开,明确办税资料、办税要求、办税程序和办税期限,公开服务承诺、救济方式,体现执法公开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提高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和履行纳税义务自觉性和主动性。 强化监管执法程序监督。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是加强税收执法程序化的保证。法制部门与监察部门联手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设置高压线,可以从制度上保证一线执法人员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各级国税机关要制订税收执法纠错措施,通过谈心、戒免谈话、考核扣奖等手段,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增强干部执法责任意识,提高执法质量。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要加强对全员的税收法制知识的学习,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业性的法律或执法知识的大型培训或者讲座,以增强法律意识和宏观概念; 加强执法人员实际操作性的培训,对于新的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制作清晰的实例进行讲解和培训;制作和不断更新执法文书示例,挂在内网供大家使用下载;所有执法文书均挂在内网,方便查询和使用。 利用信息技术促进程序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规范程序运作,是程序化建设的一场革命,它能将制度和科技完美结合,确保程序履行始终处在法治轨道上。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建设与创新监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融合起来,依托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程序化建设。一方面,要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国税行政管理机关政府网站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要依托信息化着力提高监管执法科技水平,推动信息化手段在执法方面的广泛运用,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

⑷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什么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版划分的权区别。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⑸ 什么是税收执法责任制

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务机关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将税收执法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人员,并通过对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和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保证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一项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⑹ 税收执法过程控制

为了渐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近日,我对国家行政机关率先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及实行模式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情况

(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简况

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全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始于上世纪末,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依法治税”的“五项目标”、“四个机制”,并选择了部分基层单位进行试点工作。2000年初,总局领导针对如何有效治理本系统的各类违法、腐败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依法治税的精义在于全面实现税收法治化,重点在于用法律规范约束税收执法行为,并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税收效率的优化。”他们认为:“要借助‘金税工程’的建设,在内部建立一种控制与规范执法行为的税收法律执行机制,一种以法治、效率为核心的制度或机制(一种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来实现依法治税目标和要求”。2001年,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一个与现代管理理念相融合,有现代化信息技术支撑的责任约束机制,成为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选择。会后,总局制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系统的提出了构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整体框架体系及要求。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在学习总结比较分析一些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应构建怎样的制度或者操作机制?如何进行具体的操作?等问题组织精干力量,用近一年的时间进行了具体制度设计,自动考核信息系统开发,并进行了推行试点。经过反复验证、修改、完善,形成了一个以责任约束为核心,制度与信息系统相结合的税收法律执行机制。即:税收执法责任制。2002年6月,这一机制在河南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江苏、浙江等省、区、市国税系统根据总局依法治税工作指导方针,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借鉴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原理,开发了国税系统效能监控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这些系统的开发解决了执法岗位“做什么、怎么做,工作流程怎么走,超时越权违规预警,做错了怎么办”等问题。2002年,总局决定将加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的重中之重,按照“统一设计、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渐次推进”的思路,制定了今后5年推进执法责任制“三步走”的总体规划。总局部署后,各地方国税、地税系统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广泛的实践活动。2005年3月,总局部署了江苏等11个地方地税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2005年6月,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会议按照“抓两头带中间,抓典型促一般,抓检查促落实”的要求,明确了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目标与任务。2005年9月总局制发了《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河南、辽宁等13个地方国税系统,山东、安徽、甘肃、云南、江苏等地税系统开发升级自动考核软件,2006年4月河南、安徽、贵州、北京等14个省(市)国税局上线运行自动考核系统。

(二)主要成效

五年来,国家税务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效:

1、初步实现了“权本位”向“责本位”的转变。全国税务机关各级领导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增强了法治意识,扭转了行政执法重权轻责的现象,由于责任追究制度的创新和落实,强化了责任落实,解决了追究缺位等问题。五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累计追究27.4万人次的执法责任。

2、为建立效能行政管理体制,找到了崭新的管理理念和载体。税务机关运用先进的过程管理理念,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人盯人”、“人管人”等粗放的、简单的、低效能的方式,走向利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控的过程管理。从内部运行上,解放了执行人员大量的手工操作,节约了行政成本,规范了各环节之间大量的自由裁量行为,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问题的发生;从社会管理上,由于电子手段的公开化、详尽化、时限化的特征,大大方便了管理相对人,增大了服务含量,提升了管理效能。近三年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有70%以上的单位在所在地人大、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中位居前三名,树立了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3、规范了行政权力内部监督运行机制。税务机关依托电子手段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把执法的依据、职能,编制为执法流程,把税收实体法细化为岗位工作标准、权限、责任,通过完善各环节的互相制约、互相制衡的机制,使每一项执法职责必须按程序、标准、时限履行。这种“齿轮传动式”的机制,形成了过程监督,使执法权力始终处于“公开”、“透明”的状态下,从而制约规范了执法行为,降低了自由裁量意志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影响,促进了依法行政。

4、实现了行政管理领域的制度创新。税务机关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中不搞形式主义,他们密切结合部门管理的需要和改革的需要,敢花气力,潜心研究,建立起了以岗职、责任、流程、过错追究相对应的管理机制和执法过程的监控机制,为解决岗责不清、权责不对等、管理秩序混乱、执法随意、甚至以权谋私等老大难问题找到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历史阶段,实践了旧的行政管理方式向现代化管理方式的跨越。

5、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税务部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五年来,全国税收收入从2001年的15165亿元,上升到2005年的30867亿元。五年间税收年均增长19.5%,年均增收3640亿元,特别是2004年和2005年连续两年增收在5000亿元以上,增收额超过了税改初年1994年全年的收入总额。与此前的五年相比,年均增长率为3.3百分点,年均增收额增加2302亿元。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是根本。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依法治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征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是税收收入增长的有力保证。

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模式简析

全国国税和地税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认真探索了实行模式,通过分析归类,他们的主要模式有三种,即:责任独立型模式、质量管理型模式、执法效绩考核型模式。

(一)责任独立型模式

责任独立型模式是税务机关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和“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在科学划分税收执法权、合理分解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定工作规程,确定责任追究标准,对执法责任进行追究,从而落实税收执法责任,提高税收执法效能的一种税收执法责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以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为基础,征管体系和IS09000体系与之融合,结合“一窗式”服务和对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通过层层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形式来实现的。

责任独立型模式的特点:

1、岗位职责明确化。责任独立型模式是建立在划分职权、明晰岗位职责的基础上的,根据每个岗位不同分工,对执法权力、内容、程序方式等都作出明确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岗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

2、工作规程标准化。责任独立型模式严格依照《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税收执法权限和税收执法事项进行标准化分解,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实现了岗责设置统一,责权利界定明晰。

3、评议考核规范化。责任独立型模式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对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公正地评价和认定执法主体是否按岗位职责和程序完成其法定的各项工作,对税收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进行考核,为是否追究行为主体的执法责任提供了依据。

4、责任追究制度化。责任独立型模式以岗位职责划分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中的具体执法标准和执法权限为基本要求,以评议考核的结果为直接依据,本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行为主体的执法责任进行追究。

(二)质量管理型模式

质量管理型模式,是指以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将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规定与之融合,通过质量的内审、外审,落实执法责任的一种税收执法责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将IS09000质量管理标准导入税收管理过程中,运用质量管理中人力资源配置原理,对税务机关内部岗位、职责及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进行重组、调整和细化,把执法过程分解为若干环节,形成新的治税与管理流程,并运用管理系统特有的质量记录功能,真实记录税收执法的每一个过程、环节、每一个“权力点”的真实数据,即:执法责任考核的有效证据。建立起税务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型模式的特点:

1、严密性。质量管理型模式将IS090O0质量管理标准引入税收执法管理过程,并融入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和信息技术,综合考虑与税收执法紧密相关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各方面的因素,明确税收执法过程的控制要求和税收执法质量的验证要求,使税收执法工作和影响税收执法工作结果的全部因素处于受控状态,建立起预防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税收执法业务的责任机制。

2、真实性。质量管理型模式运用质量管理系统特有的质量记录功能,记录的执法数据客观、公正、全面、系统。避免了人为的不确定、不真实等因素,为确保税收执法行为符合要求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客观证据。

3、持续性。质量管理型模式利用质量管理系统的管理评审、质量审核、纠正措施控制等程序,对税收执法的适应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审,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

(三)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

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是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管理体系中,以绩效管理体系为主体,将执法责任制归依到税务机关整体发展目标体系中,通过内部持续、动态的沟通,明确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及绩效目标,并确定对执法人员执法结果的衡量方法的一种税收执法责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根据上级对执法任务的要求和执法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要求,确立执法绩效目标。根据执法绩效目标先按业务流程横向分解指标,再按组织结构自上而下审视确认,明确落实执法绩效目标的要点、事项、程序以及标准和要求等,从而形成税收执法绩效指标体系(税收执法绩效计划)。绩效指标体系形成后,再建立健全监控税收执法绩效的各类制度。在一个绩效周期结束后,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绩效周期内,执法体系及个人执法结果性指标(业绩),行为性指标(能力和态度)进行考核评价,得出评价结果。在最终的执法绩效评价结果生效之前,与考评主体就评价结果进行评价,查找执法绩效不佳的原因,并根据过错形式对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的特点:

1、目的性明确。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要求各执法主体,将执法目标和执法要求转化为执法绩效考核目标,使执法人员有明确的执法导向。

2、模式简单、成本较低。实行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不需要将税收执法责任制与税务质量管理机制在执法过程中融合,它与税务质量管理机制“体系上独立、操作上上分开、结果上融合”。

3、方式灵活,突出执法结果。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突出结果控制。执法主体在一个绩效循环期结束后,考评主体和执法主体共同全面审视、评判效绩管理的方法、手段和执法效益,不断强化执法责任,保障执法任务落实。

三、对三种模式的比较及简析

(一)共性简析。

全国税务机关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三种主要实行模式,都以信息化为基础手段;它们共同体现了依法行政主要是解决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法律控制问题,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它们都体现了建立起,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以法定职权为基础,以分解权力为重点,以执法过程控制为中心,以执法程度为轨迹,以执法监督为保障,以落实执法责任为归宿,以责任追究为制约的行政执法体系要求;它们都体现了实现执法主体法定化,执法目标具体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责任追究制度化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要求。

(二)个性简析。

1、责任独立型模式,紧紧抓住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这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问题。一是,以分解法定职责为起点,以事定岗,依法定责,权责相当,解决了“做什么”的问题;二是,明确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要求,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实施“人机”结合的考核方式,解决了“干的怎么样”的问题;四是,依法界定执法责任性质,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解决了“做的不好怎么办”的问题。但是,在目前的执法条件和环境下,要严格实行责任独立型模式,还有一定的困难,主要是:责任追究面较大。如河南省国税系统,2002年6月份,违法过错行为就达79349项,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达9963人次,被追究的面达全系统总执法人数的66.3%;2004年6月份,在持续改进的基础上,违法过错行为还达1464项,受到责任追究的责任人还有182人次,被追究的面达全系统总执法人数的1.16%,挫伤了执法人员的执法积极性,有的县、市局领导存在不愿追、不敢追的心理和问题等。

2、质量管理型模式,借鉴ISO9000的框架结构,搭建了以税收执法责任制度为基础,以程序和规范为支撑,采取科学取舍管理手段,整合考核项目、程序,对税收的执法过程实行有效控制,对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事后考核追究的执法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型模式存在以下需要认真对待和研究的问题,一是整个系统设置过于细致,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责任独立型模式上述遇到的问题;二是系统繁锁,有悖于效率原则;三是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税收执法责任制本身依存于信息化征管信息系统,又另引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使税收执法过程控制,还要对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追究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的评审。

3、执法效绩考核型模式,是在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和执法绩效目标并确定对执法人员执法结果的评估办法的基础上,以绩效管理体系为主体,将税收执法责任制归依到绩效管理体系中的“体系上独立、操作上分开、结果上融合”的税收执法责任体系。它突出结果控制,强调执法质量目标考核,实行执法绩效考核型模式,是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升。但这一模式由于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和深入研究,目前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它强调执法效绩的价值出于动机与过程,对执法过程的控制有所忽视,主观因素较大;二是它强调结果上融合,而忽视了民主观念的贯彻;三是它强调以执法人员为评价中心,缺失对决策和决策者,执行和执行者,决策者和执行者这三个单元结合起来进行整体评价的机制等。

四、几点启示

启示一:探索和实践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它作为一种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法律制度,它应有它内在的组成结构和外在的表现形式。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在的组成结构,体现的是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由此它务求构建充分体现履行行政职责的至上性和强调行使行政职权的权利与遵守行政权力所承担的义务的对称性和一致性的制度和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外在表现形式,应是一个以执法权力为切入点,釉责任约束为核心,通过建立执法权运行、监督、防范、制约、激励、惩处等制度和机制,来落实法定职责,承担执法责任。全国税务机关探索并实践的上述三种模式,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本质要求。

启示二: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模式的构成要素,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客观要求。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要求来看,行政执法责任制是通过岗位设置、权责归集、规范整合、考核追究、机制创设而构建的。由此,构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一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是一个单一的制度,包含了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多环节、多层面的制度体系的要求,如:岗位执法权运行制度,监控、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二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系列制度及环节有机结合的机制整体。各项制度内容及环节之间是相互制约、依存和连接的。正是这种制约、依存和连接构成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统一体。如上述三种主要模式所反映出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特点,其中,如:以税收执法权为切入点设置的税收岗位执法权运行制度,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它既是税收执法的规范状态,也是监控、考核的对象的制度设置的依据。再如,监控、考核制度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关键;责任追究是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心,它既是考核的归宿,又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保障等。三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构建,旨在从自身出发,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通过明晰权力,明确责任量化考核、激励及责任追究等途径,规范执法行为和提高行政效率。四要掌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价值取向,是公正、公平与效率。行政执法责任制从约权入手,到责任追究,使执法与责任相结合,实现了权责统一;行政执法责任制从内部规范了执法行为,促进了权力的依法行使,减少了执法随意性,体现了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和社会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岗位设置、环节制约、监控考核、责任追究等减少了工作懈怠,尤其是运用信息化系统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启示三: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模式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是把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向的根本。结合本部门的实际,选择一定的模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其目的都是使执法主体明确自己手中有多少执法权,有什么性质的执法权,怎么合理配置执法权,执法权怎么规范有效行使,评议考核如何科学高效,责任追究如何准确公正,如何充分利用种种社会资源实现行政权运行监控效益的最大化等。为此,行政执法实行模式构建应坚持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执法事实为基础,以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为目的基本原则。坚持法律规范为前提原则就要求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的设置及每一个细节都要体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落实;坚持以执法事实为基础原则,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机制应从本部门的业务特点出发,建立法律执行流程应与本部门业务流程相结合;要求法律执法规范与部门业务规范相统一;要求监控考核以本部门业务事实为基础;要求责任追究应与责任人的执法错误性质、程度相对应,要求有不断纠正执法错误的机制,促使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坚持以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为目的,要求行政执法权依法行使;有限权力和权力充分行使,行政执法权行使要标准化、程序化、证据化;要求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执法人员和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启示四:不断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仅就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模式结构而言,现还处于初创阶段。虽然对执法主体、执法环节、执法时限、执法过程及程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规范,但对执法行为的实体方面,如:对某一执法行为是否严格依法进行,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和实施那些较为有效监控考核措施等,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要解决这个问题,首要途径就是要在监督考核追究制度及指标设计等方面加强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实现执法监控与执法质量监控的统一,既要考核执法水平,又要考核具体的执法质量,并使责任形式、责任体系与执法质量相对应,实现行政执法质与量并重。

启示五:依托并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使行政执法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电子化,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统一,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寻求的路径和长效机制。上述三种主要模式为何得以成功,就在于信息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依托信息化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依托信息化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改进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水平等一系列措施的完善,从操作和技术层面上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构建一个具体制度与信息技术结合的体系,使公正与效率等价值目标的追求渗透到执法流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职权,体现在行政执法监控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之中,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只有客观的、公正的、科学的机制存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才有生命力,才能实现它制度的价值。

⑺ 税收执法监督的形式

税收执法监督源于国家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系统外部监督,主要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税收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和督导;二是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主要指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所进行的监控、检查和调整,也包括同级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执法监督工作。
一、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这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税收法律活动所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调查或评议,对税务机关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备案,督促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撤消税务机关的违规“立法”行为。工作监督主要是深入税收征管一线,听取和审议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或向税务机关提出涉税质询案。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国家权力机关实施有效监督创造条件。
2.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税务机关对行政监察机关发现的税务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纪规定予以处理。
3.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法律、法规,对税务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遵守财经法纪情况所进行的审核和检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学习审计方法、审计方式和审计报告,彻底纠正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
4.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并制裁各类税务职务犯罪行为。税务机关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预防并打击贪污、受贿等以税谋私之类的犯罪行为外,更应该注重对失职、渎职犯罪的防范与打击。
5.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活动。各级税务机关应从税务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中吸取教训,改进税务行政执法活动,提高税收执法质量。
6.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各级政法委员会和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部门,对税务机关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监督,保障政令畅通,防止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
7.各种社会监督。主要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这种监督具有反应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对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级税务机关应该一如既往地重视、研究、运用各种社会监督,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二、税收执法的内部监督
随着外部监督的加强,各级税务机关对内部执法监督日益重视,实行了诸如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在监督主体、监督权力、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形式等方面还有许多问题亟待研究、完善。
1.监督主体。即由谁来实施同级税收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机构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听证制度看,由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实施税收执法监督。但是,许多地市级税务机关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制机构,县级税务机关一律不设法制机构,由其他职能机构代行执法监督等职责,这样难免被代行机构的“正业”所淹没。县级税务机关不设税收法制机构,违背了执法规范、执法监督、执法救济的主要任务就在县级税务机关的事实。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税务机关税收法制机构设置,充实骨干人才,是适应税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监督权力。这是涉及执法监督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一定的执法监督权,对于有效开展执法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实现执法监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相应的执法监督权,执法监督就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确立税收法制机构执法监督主体资格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3.监督内容。监督内容是监督客体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恰当性。执法监督的首要内容是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应主要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目的、执法证据、执法程序、适用法律法规六个方面去审核。其次是审查执法行为的恰当性,主要是针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无畸轻畸重现象,有无执法恶意,有无故意放纵,有无随意放弃执法权力。
4.监督程序。即执法监督按照什么时间、步骤、顺序和形式进行。这实际是执法监督如何启动的问题。执法监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检查、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其中,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税务系统制度性规定。规范性文件会签备案制度应在报送时间、报送步骤、报送责任、会签形式和签署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应从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的角度出发,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执法检查是执法监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坚持日常化、随时化,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问题的积累。
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外部监督是促进内部监督的强化剂,是促进税收规范执法不可或缺的条件。加强日常化的内部监督,是积极配合外部监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方法。

⑻ .简述税收法制管理机制的具体内容

税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结构合理化的一种活动。 税收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税收法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计划管理、税务行政管理。 1.税收法制管理是指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体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的全过程。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是整个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收分配活动的准则和规范。税收立法工作由国家立法机关负责,税收执法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承担,税收司法工作由国家司法机关来执行。 税收立法是整个国家立法活动的一部分。与一般的立法的含义相对应,税收立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立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各种不同规范等级和效力等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税收立法则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税收法律的活动。税收立法是由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一系列活动构成的。税收立法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把税收征纳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才能作到依法治税。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体制和税收立法程序两大方面;其中,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和立法权限的划分。 税收立法权限一般包括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授权立法和行政立法。由于各级机构的税收立法不同,因此,所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级次、效力也不同。 对税收立法活动来说,税收立法程序也十分重要。税收立法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应该履行的步骤和方法。税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才具有法定效力,税收立法程序是使税收立法活动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税收立法的实践证明,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进行活动,对于保证国家税法的严密、规范,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性,维护税收法治的尊严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提出税收议案是税收立法的第一道程序。税收议案提出后,税收立法程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审议税收立法议案的阶段,审议结束后,税收立法程序进行表决和通过税法议案的阶段。表决的结果直接影响到税法草案能否成为法律。立法机关或制定机关将通过的税法用一定形式正式公开发布。它标志着税法制定程序的最后完成。税法公布之后,或立即生效,或在指定的日期生效。 2.税收征收管理是一种执行性管理,是指税法制定之后,税务机关组织、计划、协调、指挥税务人员,将税法具体实施的过程。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款征收管理、减税免税及退税管理、税收票证管理、纳税检查和税务稽查、纳税档案资料管理。 3.税收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税收计划管理、税收重点税源管理、税收会计管理、税收统计管理。 4.税务行政管理,又称税务组织管理,是对税务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的管理。具体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管理、征收机关的组织与分工管理、税务工作的程序管理、税务人员的组织建设与思想建设管理、对税务人员的监督与考核、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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