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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三届行政长官

发布时间: 2021-01-04 16:11:38

1. 香港前几任行政长官的名字都是哪些

1997年7月1日,董建华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行政长官,2002年6月30日离任;
2005年3月12日至版6月2日曾荫权权任署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于2005年6月21日正式上任为香港第二届特首,2007年6月30日离任。2007年7月1日连任为第三届特首;

2012年3月,梁振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2012年7月就职,成为香港第四届特首,也是第三位特首。

2. 历任香港和澳门行政长官是谁

一、历任香港行政长官

1997-2005,董建华,男,汉族,1937年5月生,浙江舟山人,英国利物浦大学毕业。

2005-2012,曾荫权,1944年10月生于香港。1981年获美国哈佛大学硕士学位。

2012-2017,梁振英,男,汉族,1954年8月12日生于香港,祖籍山东威海。

2017-至今,林郑月娥,1957年5月13日出生于香港,1980年从香港大学毕业后加入香港政府。

二、历任澳门行政长官

1999-2009,何厚铧,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于澳门,广东番禺人,加拿大约克大学工商管理系毕业。

2009-2019,崔世安,1957年1月出生于澳门,祖籍广东新会,毕业于澳门岭南中学,后赴美国留学,获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卫生管理学士、俄克拉荷马州大学公共卫生硕士及博士学位。

2019-至今,贺一诚,男,1957年6月出生于澳门。

(2)香港第三届行政长官扩展阅读

行政长官的设立背景: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的述职始于1998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的述职始于2000年。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这一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它是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惯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第2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应当是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形式之一。


3. 论香港行政长官的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特区首长,亦可简称特首;英语:Chief Executive,简称 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职责
现时香港行政长官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其主要职责包括:领导香港政府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签署、公报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申诉专员、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各级法院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代表香港特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主持行政会议与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行政长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六个月内产生。当出缺(或休假)时,会依次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署任。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产生办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200人
专业界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
</dd>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以个人身分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届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〇〇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届行政长官于1996年由推选委员会选出,委员400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第二届特首按照《附件一》规定,于2002年由第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委员增至800人。第二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委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所属界别分组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基本法》只规定了首两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07年以后循序渐进地最终达至普选。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解释了《基本法》第45条,间接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的可能。随后政府推出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会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否决,第三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了香港将在2017年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于2020年可以普选立法会。

4.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别行政长官是怎么选出来的

香港特别抄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一届行政长官於1996年由推选委员会选出,委员四百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第二届特首按照基本法《附件一》规定,於2002年由第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委员增至八百人。第二届特首补选已於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委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所属界别分组的选民(各界别合共十六万人)选出。
第三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推选委员会人数保持八百人。
第四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推选委员会人数增加到一千二百人。

5. 香港行政长官一届几年

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产生办法: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1997年第一届行政长官由第一届的选举委员会选出,成员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届特首由同一选举委员会选出。2005年第2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成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与立法会同一功能组别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

2007第3届特首选举内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2008年普选立法会的可能。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5)香港第三届行政长官扩展阅读

历任行政长官

(1)、董建华(Tung Chee-hwa)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董建华(Tung Chee-hwa)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署理特首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署理特首唐英年(Henry Tang Ying-yen)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续任特首 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3)、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梁振英(Leung Chun-ying)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

(5)、林郑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2017年7月1日—今。

6. 香港第四任行政长官是谁

第一届: 董建华.
第二届: 董建华, 但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辞职, 之後由: 曾荫权接任馀下任期, 所以同属第二届
第三届: 曾荫权
第四届: 梁振英

所以,
第四届: 梁振英, 至於人数, 目前只有三位

7.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现任行政长官是谁

澳门
崔世安,现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 崔世安,祖籍广东新会,1957年1月生于澳门,毕业于澳门岭南中学,后赴美国留学,获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卫生管理学士、俄克拉荷马州大学公共卫生硕士及博士学位。澳门回归祖国前,曾任澳门镜平学校校长、镜平专业进修中心校长,并在澳门多个社会团体任职。曾任澳门立法会议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一直担任特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职务并兼任多项公职,是特区政府第一届行政会委员。2009年5月辞去社会文化司司长职务参加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在7月26日举行的选举中当选为第三任行政长官人选,并于8月10日获国务院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任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
香港
梁振英,1954年8月生于香港,祖籍山东威海。1974年获理工学院建筑测量系高级文凭。1977年布里斯托理工学院毕业。199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1999年7月至2011年9月任香港特区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召集人。他曾任香港特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执委、秘书长,港事顾问,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委员兼政务小组组长,香港特区筹委会副主任委员等职。是第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199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金紫荆星章。

8. 香港选举制度的行政长官选举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6条,行政长官每届任期5年,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选举具体细则由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订明。《基本法》附件一第4节同时订明,有意参选行政长官的人需获得100个选委会委员提名,方可正式成为候选人。投票以不记名方式、绝对多数制进行,候选人即需取得401票才能当选。与许多西方选举制度不同,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31条,胜出的候选人须声明他不是政党的成员。
1996年举行的首次行政长官选举中,共有3名候选人。北京委任的400名推委会委员人投票后,董建华获得80%的选票,击败对手吴光正及杨铁梁当选。2002年,董建华在无竞争对手下,挟着713名选委会委员提名支持而获得自动连任。
不过,董建华于2005年3月辞职,行政长官辞职后补选过程成为社会关注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争议声之中,解释《基本法》谓行政长官辞职不等于任期完结,因此继任的行政长官曾荫权只能完成董建华的任期,即到2007年终结,而不是从2005年起计算5年到2010年。反对人大释法的人则指这违反了《基本法》第46条。最后,行政长官补选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情况与2002年董建华连任时相似。曾荫权在796名委员(4人身兼立法会议员及港区全国人大代表)之中,获得了674个提名签名,成为唯一候选人而自动当选。
2007年3月25日,第三届行政长官选举举行,曾荫权获得649票,击败只得123票的梁家杰成功连任。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按照有关《决定》,2012年的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在不实行普选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决定》又明确了2017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采用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而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立法会的选举亦可以采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9.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历任行政长官是谁

截止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一共有5任,分别如下:

1、第一任:董建华( Chee-hwa),任期时间: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第二任:董建华(Tung Chee-hwa),任期时间: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3、第三任:曾荫权(Donald Tsang Yam-kuen),任期时间: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第四任:梁振英(Leung Chun-ying),任期时间: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5、第五任:林郑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任期时间:2017年7月1日—至今。

(9)香港第三届行政长官扩展阅读

1、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特区首长,简称香港特首;英语: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CE),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12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

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责如下:

(1)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执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3)签署、公报并向中央人民政府备案由香港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4)建议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公职人员的职务;

(5)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及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0. 香港回归后行政长官(梁振英以及之前)具体是怎么产生的和puxuan产生的方法有什么区别

现时香港行政长官由分别来自三十八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一千二百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选举委员会委员共八百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二百人

专业界二百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二百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二百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以个人身分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基本法》规定了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07年以后循序渐进地最终达至普选。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解释了《基本法》第卌五条,间接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的可能。随后政府在2005年推出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会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否决,第三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
2010年,政府的政改方案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的支持而通过,第四届特首选举选举委员会委员增至一千二百人。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了香港将在2017年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于2020年可以普选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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