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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方面

发布时间: 2021-01-04 10:04:23

⑴ 公安事件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基层抄公安队伍从主观袭上讲:一是缺乏艰苦奋斗精神,工作不求上进,对工作挑挑拣拣,不愿到艰苦的地方去,总希望组织上予以照顾,工作不积极主动,缺乏责任感。二是特权思想严重,为民服务宗旨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对群众态度不热情,对群众的求助行政不积极,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动辄训人耍态度,引起群众的反感。三是松驰,组织观念淡漠,缺乏自我约束,不遵守单位制度,迟到早退,我行我素。四是少数单位政令、警令不够畅通,信息不够灵通。五是在执法方面仍存在着行为规范,带有随意性的问题。
以上问题的存在,虽然只反映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影响大、危害深,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的威信,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损害党群关系和警民关系,败坏公安机关的整体声誉,如不痛下决心纠正,势力影响到公安整体工作和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公正执法和整体形象。

⑵ 实行执法过程全记录,这种记录在证据方面的价值有哪些

什么是执法记录
执法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下同)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调解、征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其他行政行为时,对行政行为从受理启动到终结归档整个过程中的各阶段、各环节、各步骤所进行的实时跟踪记录以及保存、使用记录的全部活动。

建立执法记录制度的意义
建立执法记录制度,对于继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行政,强化自我规范、自我约束与自我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可以全面固定执法证据、全程记录执法行为、全景回溯执法环节,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接受行政行为、减少行政争议。

执法记录应当遵循的原则
依法原则。依法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执法记录的范围、方式、形式、保存、用途等有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执法记录不得减损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执法记录作为执法证据使用的,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证据的要求和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要求:执法记录应当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执法记录都可以公开。行政机关通过主动公开执法记录,以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接受各方监督。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查阅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公开执法记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公开的执法记录,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效率原则。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要求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效率,这也是行政与司法的区别之一。同样,执法记录也必须体现效率原则:要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最好的效益服务于行政执法而不能“为记录而记录”使得执法记录成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拖累。
全程、全面原则。全程要求对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都要进行记录而不是部分记录。全面则要求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外部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内部程序进行记录;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强制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任意程序进行记录;既要对行政执法中的主要程序进行记录,也要对次要程序进行记录。
实时、客观原则。实时要求执法记录应当与行政执法同步进行,禁止事后补记补录。客观则要求执法记录真实反映行政执法的行为、事实、状态、结果,禁止弄虚作假。

执法记录的主体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且具备有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都是执法记录的主体。
行政机关中的各类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参与行政执法并协助进行执法记录,但不得在执法记录上署名。

执法记录的方式
主要有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
文字记录也称书面记录,是以文字、字母、图表、符号在纸张以及其他书写介质上所作的记录。文字记录是使用最多的记录方式,行政执法中制作的投诉举报记录、现场笔录、抽样取证记录、询问(调查)笔录、物品处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都属于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也称视听记录,是以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视频监控设备等为工具通过模拟或者数字技术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经加工转换后存储于磁、光、电等介质中所作的记录。音像记录直接、客观、形象、动态,具有“察之有形、闻之有声、查之有据”特点,但同时也具有可修改、可编辑、易伪造的特点。
电子数据是基于计算机和现代电子通信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展起来的用以表示文字、图形等信息的资料。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网上聊天记录等都是电子数据,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办公自动化平台)等所作的记录也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开放性强,可以依托开放的互联网而不受时空限制。同时,电子数据也具有易删改和可恢复的双重特性。近年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网上聊天等越来越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也应将此作为执法记录的一种方式加以使用。
一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执法记录方式、内容、形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根据需要和情况采取其他记录方式作为补充、补强,如:在向行政相对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除了采取文字记录方式在送达回证上对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送达文书、送达人、受送达人、见证人等进行记录外,还可以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对送达过程进行辅助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采取何种执法记录方式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根据需要和情况采取一种或者几种记录方式进行记录,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规定,对《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等文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当事人。
特别规定:
音像记录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未被修改、剪接、剪辑,能与其他记录相印证,并附有记录人、记录时间、记录内容的相关文字说明。
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网络即时通信工具向当事人告知、答复、回复的,应当以当事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微信账号、邮箱地址为发送对象并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发送前确认对方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记录时应当客观、真实,保持收件人、发送时间、发送内容的完整并附有完整截图和文字说明。
通过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办公自动化平台)记录的,按行政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执法记录的表现形式
就行政执法有关问题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政法委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呈送的报告、请示;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政法委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就行政执法有关问题所作的批示、指示、意见;
与其他国家机关(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党群团组织等)之间移送或者接收行政执法线索、事项的各类文书;
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就行政执法有关问题制发或者接收的各类函件、证明、答复、回复;
向行政相对人制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延长、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举报投诉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等各类决定书、通知书;
行政执法中依法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笔录、调解笔录、回访笔录等各类笔录;
行政执法中依法调取、收集的各类证据;
行政执法中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以及接收该证据的回执;
证明已经向当事人送达、告知、答复、回复的各类文书、录音、录像、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
检查、稽查、勘验、抽样、取证、查封、扣押、送达、告知现场的音像资料以及附录的文字说明;
行政机关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审理、决定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会议记录、审理记录;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核审、审查行政执法决定的记录;
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机构之间流转、接收行政执法线索、事项的各类文书;
行政执法中各类程序类、呈报类、审批类、报告类文书;
行政执法过程中记录的其他文书、资料。

主要行政执法行为记录重点举要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许可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当场决定受理的除外),告知当事人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查的原因、期限、联系人情况,对申请材料现场核实、核查情况,预约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许可证情况(当场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的除外),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针对行政许可提出投诉、意见以及处理、答复情况。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强制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涉案场所现场情况,涉案场所周围环境、建筑外观、内部布局以及生产经营状态、设备、工具情况,涉案物品存放、数量、包装、标注(贴)、规格、成色情况,封存场所、扣押物品加封情况,扣押物品清点、移交、入库保管以及接受人、保管人情况,扣押物品由于解除扣押、没收、销毁等原因出库、清点、转移情况,当事人针对行政强制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处理、答复情况等。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情况,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办案机构内部对违法行为定性、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的不同意见,执法办案机构就行政处罚有关问题请示、汇报情况,有关会议集体审理、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投诉、举报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执法机构之间分流、转办、交办、接收投诉、举报的去向、时间,向其他国家机关移送、转送投诉、举报去向、时间,履行受理、调解、核实、调查、处理等法定职责情况,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终止受理、终止调解、终止处理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处理结果的情况。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了依据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文书外,以文字重点记录以下内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而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审批和告知申请人情况;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以及第三方明确表示可以公开的情况;向申请人送达、答复、告知的证明。
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文书外,以文字、音像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方式、路径、期限、行政机关联系人情况,按期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状况、程度、结果进行回查以及后处理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向其他国家机关反馈检查情况,向其他国家机关抄告、抄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行政执法事项情况。

执法记录的保存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明确专门人员对各类执法记录进行管理、保存。
执法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按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标准和要求与其他材料一并归档立卷,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暂管、移交、保存;执法记录作为日常监管资料、证据留存的,可以根据行政行为类型按年、季、月合并装订成卷,由各执法机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以音像、电子数据方式所作的记录,应当及时将记录的原始信息加密后集中储存于本地专用存储器或者网络专用存储器,存储期限不少于一年。对重要的音像记录和电子数据记录,还要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

执法记录的使用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执法监督中,行政机关可以将文字、音像、电子数据记录与其他行政执法证据一道共同作为证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执法监督中,对需要提供文字、音像、电子数据记录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提供原件或者复制件;提供原件的,应当提前复制备份。记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按照保密规定和权限办理。

⑶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严格行政执法方面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在严格行政执法方面有下列规定: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⑷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几方面要求

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行政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为他们构筑一道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我们应该将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点。通过开展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促使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增强了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才有可能做到自我约束,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的侵袭,确保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强化法制工作部门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依法承担着具体法制监督工作,监督内容宽泛而复杂,从质监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到执法资格的审查,以及对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不作为行为、行政复议行为等的监督事项,几乎涉及到质监管理范畴的所有内容,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要求法制部门的建设应当是高层次、高标准的,人员、工作设施应是精良配置,财务供应优先保证,以便及时有效地实施监督。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相关专业较高学历,法律专业知识完备,全面熟知质监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并有一定的质监管理工作实践,具备比一般执法人员更高的对法规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具有很强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责任心,以保证执法监督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各级机关必须十分重视法制机构的建设,强化法制监督的权威性地位,使其真正成为防止执法过错的“防火墙”,为保证依法行政打好基础。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度,确保执法监督到位。执法监督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本已确立,但要在各级机关贯彻实施,还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一系列工作制度作保证。比如:实行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罚没物品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内部审理规则等。

坚持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行政公开是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部门只有无条件地全面推政务公开,将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置于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有可能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首先,要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将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其次,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态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公之于众,并告知当事人不服执法决定的申诉方式,以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和质监部门监督的结合。在我国监督机制的架构中,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的监督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法律效力的。目前因质监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除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外,市县两级的国家权力机关基本无法对质监部门实施有效监督。因此,可以由省级权力机关和监察、审计、法制等专门监督机关委托市县监督机关对所属市县质监部门实施相应的监督职能。目前要特别着重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作用,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其监督职能,赋予其名副其实的监督权,规范监督程序,保证监督实效。同时,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国家监督的重要性,及时通报各时期的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内部法制机构也应加强与实施监督职能的国家权力机关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通报质监执法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和指导,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推进内部监督,强化监督效能。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法律监督作用,加强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随着行政诉讼法律知识的普及,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日趋重要。司法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相比,易于做到客观、公正。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实行监督。一方面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依法审查违法的行政行为,加大查处权力腐败案件的力度,特别是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贪赃枉法者,不但应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者,必须依法予以刑事制裁。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要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剖析,吸取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教训,不断改进自身工作。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来信来访是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也是人民群众对质监执法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各级质监机关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为新闻媒体行使监督权提供安全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重视媒体信息,严厉查处新闻媒体曝光的质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强大监督作用。

综上所述,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该是一个由多方面、全方位组合起来的系统工程。如果能够建立起在党委领导下的,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以人大监督为核心,以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辅助的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行政执法活动就一定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⑸ 检察院和法院在行政执法方面具有哪些职能区分

简单来讲一个是法律监督机关,一个是审判机关。
讲的深点
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
法院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检察院是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惩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对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地点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笔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处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处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5、审查起诉部门: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于监外执行罪案,对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劳教人员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8、检察技术部门:承办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中的涉及技术性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等工作。
9、纪检监察部门: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

它们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⑹ 依法行政与法治思维能力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表现在哪些方面

目前,我国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处罚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人为制造了城管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对立。作为一个了处罚权以外再没有其他任何管理职能的部门,“城管”在行政相对人眼里的形象可想而知,更不必说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是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
第二、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够高,法律意识不够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公众对法律的歪曲认识,觉得法非为保护其权益而制定,而是强迫、压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对人们各种行为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尺,但并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来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文明执法才是根本体现。
第三、不能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权责划分不明确。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定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极个别单位适用简写程序超过范围;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其它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等,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级的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以致遇事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导致执法效率、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的进行和城市的发展。
第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时候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现象。以致公众被不文明执法侵权或受损时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第五、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较为薄弱,被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不够畅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顺应市场要求的需要而进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够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厉言威胁、人身攻击等现象。以致执法人员不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影响执法活动的效能。同时,对管理对象的救济途径也极度缺乏,在这些被管理者中绝大多数是生活无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当他们的行为被禁止时可能他们真的就没有了其他的谋生方式,所以,我们应该健全相应的救济措施,帮助他们找到合法、适合的谋生方式。
第六、城市管理的要求标准与当前我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不太相符。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确可以用突飞猛进来形容。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相应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前进,但由于城市中有一大批劳动者是从农村进城打工谋生的农民,他们的文化素养、法律意识不高,能够从事的行业也非常狭窄,因此,即使当他们触犯了法律时他们自身也可能意识不到。所以城市管理的标准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与我国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符

⑺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一)部门间权责不清,执法存在空档。通过近几年的改革,洋浦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体制逐步理顺,执法环境逐步好转,但因职责交叉、界限不清、部门之间对同一执法对象执法环节衔接不够,存在执法空档现象。例如,2017年3月,洋浦福玛特超市对面9家露天酒吧噪音扰民的投诉及2015年的墨尔本酒吧、本色酒吧等噪音扰民的投诉,环保局、文化局、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暴露了权责界限不清、执法空档的问题。

(二)各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形成合力。如《食品安全法》同时赋予卫生、食药监、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形成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由食安委统一协调的监管格局。但由于食品安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洋浦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逐渐演变成了“谁都管”但“谁都难管”的尴尬局面。

(三)多头重复执法,企业苦不堪言。前些年,因开发区部门间存在权责交叉的问题,出现了只要媒体曝光或社会出现舆论焦点的监管问题,或上级对某一领域的巡查时,行政执法部门就会出现一窝蜂上的执法检查,有时一家企业在一天内会接二连三地应对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检查,严重影响了区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执法不规范,存在运动式执法、选择式执法等问题。由于行政执法涉及的面广量大,开发区执法力量又比较薄弱,不能做到长期性、经常性执法,只能是问题比较突出了或领导重视、上级安排了再搞突击执法,这样就造成了违法者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只是撞到谁谁倒霉,让群众对行政执法产生误解。行政执法还存在执法不严,标准不一,人情执法的问题,不能对违法者一视同仁,甚至还有部分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存在违法执法的问题,让社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了质疑。

(五)部门间数据信息不能互联互通。当前,开发区内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是各自为政,没有充分共享,形成了“信息孤岛”,严重制约行政执法效能提升。如开发区工商局在年报抽查中发现某企业连续两年未年报且企业注册地址不真实、根据有关规定工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吊销处理,但后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发现,该企业仍然在正常报税,这就有违国务院提出的“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体系建设,究其原因就是信息平台没有形成政府“一张网”。

有关行政法律、规章较为抽象,规范性和操作性差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滥用权力的行为屡见不鲜;我们习惯于以部门文件来约束和监督权力运行,对官员的处罚经常是以党纪政纪、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而且标准也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威慑性明显不足。

(7)在执法方面扩展阅读

①行政监督检查。为了实现行政职能,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一般通过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表现。关于权利的决定可分为奖励性和非奖励性。奖励性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遵守法律法规、完成任务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的精神和物质鼓励。非奖励性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赋予公民以一般权利和权能的处理决定,其中以行政许可比较突出。关于义务的决定可以分为惩戒性和非惩戒性。惩戒性行政决定主要是行政处罚。非惩戒性行政决定是对公民科以诸如纳税等一般义务的处理。

③行政强制执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用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

⑻ 本地区,本系统希望在执法队伍职业化建设方面 得到哪些支持与帮助

摘要:路政队伍建设的成效,直接关系到路政部门综合素质的提升和专业管理能力的提高。本文通过当前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普遍状况,提出了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公路路政;执法队伍;和谐执法 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是公路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路维护路权、保护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行政执法机构。路政队伍建设的成效,直接关系到路政部门综合素质的提升和专业管理能力的提高,关系到路政部门社会形象的展示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做好新形势下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摆在路政执法单位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如何建立一支造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路政执法队伍,高标准履行好路政执法工作的各项职能,是摆在路政工作者面前一项严肃而认真的任务。笔者就如何加强路政队伍建设,促进和谐执法环境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普遍状况 目前基层路政执法队伍主要存在几点不足:由于种种原因,路政从业人员理论水平较低,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处理的逻辑思维性差;业务知识水平不高,难以适应路政队伍建设的要求;综合工作能力不强,技能单打一。随着公路体制不断深化和发展,路政执法工作任务将更加艰巨和繁重。特别是按照依法治路、依法行政,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期望,对路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的总体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路政执法涉及公路路产路权管理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国家和群众的切身利益,代表着交通行业的形象,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这对广大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修养、业务技能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些要求和当前执法工作现状与路政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有着很大差距。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迫在眉睫。 二、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方法和途径 加强路政队伍建设,必须本着实事求是、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明显成效。人的思想支配行动,是行动的先导和动力。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首先必须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使其在公路路政执法工作中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正当和合理。由于路政工作的特殊性,线长点多,人员少、工作量大,轮班上岗难以保证集中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组织机制,选择适合路政执法队伍自身特点和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载体,使执法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有章可循,达到效能与效率的统一。思想政治工作的落脚点就是提高执法人员的觉悟,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建立一支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路政管理队伍,激发其积极性和自觉性,勇于克服困难,最终实现做好本职工作的目的。其次通过开展路政执法岗位大练兵活动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以工作制度化、管理法制化、言行规范化、服务标准化为基本要求,逐步建立并形成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机制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文明服务的工作规范,从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发现、培训、塑造、宣传具有示范作用和待业特点的先进典型,扎扎实实地开展比、学、赶、帮、超的竞赛活动。改革传统的用人机制和管理制度,对依法行政的人员,实行公平考核、公开竞争、择优上岗、优化组合,使大批年轻有为的业务骨干能脱颖而出,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从而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得以提高。 三、加强和创新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实现和谐社会和谐执法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一再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更是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推行公开式执法、亲和式执法和服务式执法三种新式执法模式,对提升执法队伍综合素质,构建和谐执法环境起着重要作用。一是推行公开式执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执法”,将执法程序、标准、要求和结果等内容进一步公开,接受车主、业户的监督,打破“特权”思想,从领导到普通执法队员,杜绝讲私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良风气。二是推行亲和式执法。教育执法人员坚持换位思考,实行以言语感人的工作方式,尽量减少语气生硬的告知方式,教育车主、业户自觉遵章守纪,关爱弱势群体,不搞一刀切,加强源头监管与宣传教育力度,促使执法工作更趋人性化。三是推行服务式执法。要求执法人员积极深入到车主、业户中去,实现执法理念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加深与车主、业户的沟通联系,从行业管理入手,全方位介入执法全过程,指导车主、业户按章经营、守法营运,实现为车主、业户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同时要通过采取加强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水平和能力,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其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路政队伍建设是一项基在硬件投入,重在软件建设,细在规范管理,严在制度执行,利在整体队伍素质提升的系统工程。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服务功能,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建立起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执法队伍,有利于塑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运输市场,从根本上推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是实现和谐执法环境的有效途径。

⑼ 你,认为基层干部执法不公的问题表现在那些方面

(一)、执法程序不规范。一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如,超期羁押、超期审判、久拖不结;非执法主体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等。2003年全省集中清理超期羁押中,共清理纠正超期羁押XXX件XXX人。二是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如,先办案后补立案,先执法后补法律文书,回避制度、陪审制度执行不严;不按法定程序评估和拍卖被执行财产;简易程序内未审结案件不及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等。特别是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留置盘查、保外就医、减刑、假释等执法环节,随意扩大或降低法定标准和条件。三是擅自改变法定程序规定。如,执法中只讲配合,不讲制约;违反案件管辖规定争夺管辖权,乱收案件,越权办案等。
(二)、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一是执法不到位。如,调查取证不到位,取证不规范、记录不清楚,有的关键证据未及时、合法提取固定,该移送鉴定的物证不鉴定,导致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不完善;对本应受理的不受理,使案件查处和打击处理不及时,引起当事人及家属不满。二是执法不作为。如,有警不出、有案不立、拖案不办、压案不查,应当逮捕的不依法逮捕、应当起诉的不依法起诉;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应当监督不依法监督,信访核查发现的问题和错误久拖不纠;对符合规定的证照不及时办理,对群众救助需求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不理不睬、上推下卸,互相推诿等。2003年发生的“李思怡事件”就是典型的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三是执法乱作为。如,办关系案、人情案,袒护和照顾一方当事人等。
(三)、剥夺、限制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未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少数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实体裁判错误,影响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公正和及时有效保护。有的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律师会见当事人难;有的对当事人的申请不理睬、该救助的不救助;有的只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不重视嫌疑人无罪的辩解、陈述,更不重视调查核实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有的对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开庭审理。少数部门对该赔偿的不赔偿,该退还的非涉案款物不及时退还。二是滥用强制措施。如,随意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动用械具、打骂、体罚嫌疑人,个别甚至搞刑讯逼供。如简阳市“曹德弟非法拘禁案”、2003年发生的两起监狱民警体罚致死罪犯案等,影响十分恶劣。三是违法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随意、违规、超范围扣押、冻结财物等。
(四)、“执行难”问题仍然突出。执行存案较多,执结率较低。据统计,目前全省法院执结率在XX%左右。2005年底,全省各级法院未执结案件X万余件。一些债务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但也有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执行措施不力的的问题。个别的不给好处不执行,故意久拖不执、久拖不结。对涉及到基层政府及一些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的案件执行难度大。涉及地方利益时,有的仍存在地方保护,往往暂缓或不予执行,人为造成执行难。一些跨区域的案件,委托执行一般较难执结。
(五)、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时有发生。裁判不公、枉法裁判绝大多数都与权钱交易有关。有的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有的接受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吃请、送钱物和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等,在办案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不公正的裁判。有的违法参股分红,经营或参与经营娱乐场所,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

⑽ 有没有在知识产权局工作的同志尤其是专利执法方面的

哪个省,是省局还是地市局,什么科室?
省局一般是很少执法的,哪回怕是省局的法答律事务处一年也就是几个侵权案子,大部分工作和行政执法无关。
地市级的执法科室还好啦,不过有办案量要求,如果想在全国弄执法先进单位,那应该工作会忙一些。不想争先进的地市局的执法科室就没有办案量要求了。
县市区一级目前没有执法权。
法院的办案量要和当地的具体情况结合,一般是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知识产权庭,审理包括商标、专利、版权在内的案件,办案量来说,不同地区差别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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