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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局人员编制

发布时间: 2021-01-04 02:17:43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属于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

属于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

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 ,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服务中心(即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作用。

行政单位,有财政全额拨款,实施行政行为均属于行政单位。

(1)行政审批局人员编制扩展阅读:

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与运行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等。

其中要求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的主要法律义务都有:

1、行政便民。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采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对人与政府打交道,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周到的服务。我国许多法律对此都规定了具体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将“便民”直接确定为法律原则。

2、行政公开。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行为或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知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则对应着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过一些保障规定而保证行政效率。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规定简易行政程序,使行政手续简单化。第二,设置时效或期间制度,使行政行为的各个步骤都受到法定时间的限制而不得拖延。行政机关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许相对人的权利。第三,规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履行的制度。

㈡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是事业编制还是算公务员

事业编制来。

湛江市政府源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于2002年11月25日,是湛江市人民政府综合协调管理进入中心各单位有关事务的机构,行政级别正处级,属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中心共有26个编制,设办公室、投资服务科、督察科、综合协调科、热线管理科等5个科室,下属1个科级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

(2)行政审批局人员编制扩展阅读

办事原则

坚持“最少、最短、最简、最优”原则,定期清理事项,不断压缩时限、优化流程,全面提升办理效率,。

一是坚持应减必减,实现审批项目最少,并及时发布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坚持能快则快,实现审批时限最短。实行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制,最大限度地压缩承诺办结时限。

三是坚持简化优化,实现审批流程最简。按照“受理—审核—审批—办结”流程,对部门原审批方式、程序进行调整,压缩中间环节。对需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通过流程再造,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采取“一窗受理、一次告知、联合会审、同步办理”模式运行。

四是坚持便民利民,实现审批服务最优。

㈢ 人员编制信息表的编制类别和在编情况如何填写

一、《在编人员信息报表》和《编外用工人员信息报表》都要贴上纸质照片,确保信息报表的纸质照片与电子照片(以身份证号命名,JPG格式,红底2寸免冠彩色近照,大小50 KB-100KB)一致,且将本单位在编人员和编外用工人员电子照片分别打包后一并上报。

二、《兼任领导信息报表》由该兼任领导的在编单位填写。

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信息报表填写说明

㈣ 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属于公务员吗

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人不一定是公务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工作的人有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和临时聘用制人员等。公务员编制人员仅占一小部分,如领导岗位多为公务员编制。

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已有不同层级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3300多家,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县市。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顺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和服务程序的一种新的探索。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

拓展资料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1、集中办事,方便群众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公,将行政相对人需要跑多个部门才能办成的事,变为只跑中心一处就能办成,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外部跑为内部跑”,真正体现了人民政府以民为本的思想和为民服务的宗旨。

2、加强监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统一要求、组织、监管和协调下,对进入中心的所有审批事项都作出公开承诺、限时办结;特别是通过并联审批,切实简化了办事程序、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通过各单位之间、窗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中心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相结合的监督,使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

3、阳光作业,防止腐败

建立公开、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务项目、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行为规范、管理规章等全面公开,实行阳光作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保证了行政审批的公正与规范,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门的形象。

㈤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大厅管委办人员属于什么编制

应该为行政编制,也可能是事业编制参公管理。

㈥ 行政审批窗口人员可能纳入编制吗

不能的。
有的单位是安排在编人员在窗口,有的单位是安排编外人员,不管怎样,编外人员要纳入编制,都要通过统一考试,不可能直接纳入编制的。

㈦ 如何建立机关人员编制都需要什么手续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国家版权局名义单独行使职权。新闻出版工作在建设、传播和发展先进文化,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正式成立。建国初期的出版总署遵循"为人民大众的利益服务"的基本方针,集中力量统一管理全国的出版事业,形成了以国营出版为主体,编印发合理分工,法规制度统一的出版体系。1954年11月出版总署撤消,所有出版行政业务归文化部管理,文化部设置出版事业管理局;1973年7月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出版局)成立;1987年1月成立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先后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务管理条例》等一整套政策法规,明确了出版者、印刷者、发行者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各级出版管理机关的权力和职责,使新闻出版业呈现出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出版了一大批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优秀出版物。尤其是重点图书、重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全国百家期刊、优秀报纸的评选反响强烈,中国的新闻出版事业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生产力和发展,积极体现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0年,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更名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并在职能上进行了调整,加强了两项职能:1、全国扫除"黄色"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出版物市场的执法监管,2、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工作;增加了一项职能: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报批,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转变了一项职能:与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事业单位脱钩。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内设11个职能司(厅局),主要职能是对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市场等进行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审批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印刷、发行等单位的成立、分工、变更等事项;对新闻出版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草拟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参与起草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我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国内的执行情况;承办新闻出版和著作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等。
当前中国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已进入整体推进的新阶段,以集团化建设为龙头,进一步加大结构调整力度。2002年正式组建了中国出版集团,中国印刷集团也已成立,中国发行集团即将成立。全国已组建试点出版集团7家,发行集团5家,期刊集团1家,报业集团38家。在不断强化监管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有效地净化了文化市场,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使版权贸易有了更大的发展。中国政府和中国新闻出版界在加入WTO以后必将充分发挥中国东方文化和巨大市场的诸多优势,与国外新闻出版界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中国新闻出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推动中国由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迈进。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

(一)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 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 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 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 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 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 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 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四) 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五) 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六)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文 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标 题: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内 容: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9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

第三条 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八条 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

第九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第十条 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

第十二条 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应当自收到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期刊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期刊出版登记表》,填写一式五份,经期刊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将《期刊出版登记表》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二)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国国家中心申领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条码中心申领条型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期刊出版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期刊出版许可证》;

(四)期刊出版单位持《期刊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期刊出版登记表》由期刊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期刊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期刊主办单位须把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

期刊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撤销《期刊出版许可证》,并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期刊社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规定所称期刊业务范围包括办刊宗旨、文种。
各省市新闻出版署
省别 通讯地址 邮编 区号 电话 传真
北京市 朝阳区和平街11区甲24号 100013 010 84253627 84251823
天津市 河西区尖山路82号 300211 022 28335388 28308463
河北省 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330号 050061 0311 8641046 7773777
山西省 太原市建设南路15号出版大厦 030012 0351 4922105 4922213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老缸房街15号 010010 0471 4935490 4913873
辽宁省 沈阳市北一马路108号 110001 024 2366788 2325549
吉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150010 0431 5644763 5642914
黑龙江 哈尔滨市道里区森林街68号 150010 0451 4617319 4614852
上海市 上海市绍兴路5号 200020 021 64339117 64332452
江苏省 南京市高云岭56号 210009 025 6638657 3364921
浙江省 杭州市庆春路标225号西湖时代广场 310006 0571 87163127 87263126
安徽省 合肥市回龙桥路1号 230063 0551 2826708 2822677
福建省 福州市东水路76号 350001 0591 7532008 7559325
江西省 南昌市阳明316号 330008 0791 6895193 6895217
山东省 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 250011 0531 6061707 6061795
河南省 长沙市展览馆路11号 450002 0371 5721316 5730425
湖北省 武汉市黄鹂路75号 430077 027 86780585 86792613
湖南省 长春市区人民大街124号 410005 0731 4302568 4302566
广东省 广州市东水阴路11号 510075 020 3607420
广 西 南宁市金水湖路53号 530021 0771 5516030 5516031
海南省 海口市海路59号 570204 0898 65373395 65339391
重庆市 重庆观因桥建新东路3号百夜兴大厦17楼 400020 023 67708100 67708123
四川省 成都市大石西路36号 610015 028 87026768 87028958
贵州省 贵阳市中华北路289号 550001 0851 6828624 6800761
云南省 昆明市环城西路36号 650034 0871 4198048 4129428
西 藏 拉萨市林廊北路20号码 850000 0891 6829432 6833591
陕西省 西安市北打街131号 710003 029 7205025 7205004
甘肃省 兰州市庆阳路230号 730030 0931 8455382 84566777
青海省 西宁市同仁路10号 810000 0971 6143402 6141890
宁 夏 银川市解放西街47号 750001 0951 5045582 5046836
新 疆 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15号 830001 0991 2823648 2815715

㈧ 行政审批中心是什么单位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市财政开支。是政府为了方便市民、企业,将行政单位的一些审批事项集中起来办理的机构。 也就是政府对外的服务窗口。

职能划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县级——编者 段 加注)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

(8)行政审批局人员编制扩展阅读:

行政审批的具体内容

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政府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指标额度限制;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近几年来,我国在相关的文件当中一再的要求对于行政审批的内容、审查要点等这些都要逐步的进行细化,经营相关特定的活动,比如说是高危的化学剧毒物品,这必须要经过行政审批,批准运营的情况下才能够正式的营运,行政审批不能说是一种行政行为,准确的来说属于行政管理。

参考资料:网络--行政审批局

㈨ 成立审批局之后,人员是强制划转的吗,还是自愿

成立审批局之后按政策办事,人员不是强制划转,而是以自愿为原则,根据本人的需要决定。

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

审批局成立将解决原有审批职能分散,审批效率不高的弊病。某审批局收编了原有18个部门的216项审批职责,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现场审批率达到100%。有超过150项事项,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9)行政审批局人员编制扩展阅读:

行政审批局的工作流程:

一、“三个一”的工作流程

(一)“一个窗口流转”:

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运用信息化手段,创立企业设立“一口式”服务模式、企业投资项目“一体化”审批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一条龙”办理机制,实现了“让材料和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和企业少跑路”目标,有效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二)“一颗印章审批”:

解决“权力碎片化”问题。通过“一颗印章管审批”和“内部流程再造”,建立“车间式流水线”审批流程,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建立“一张申请表、一份承诺书”的便捷审批备案和信用管理体制,建立“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与绩效管理系统”,通过“体制机制+科技”的手段,解决了“权力碎片化”问题;

(三)“一份清单定边界”: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实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包括“权力清单”、审批运行图和自由裁量标准等,厘清权力的边界、责任和流程,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政务运作公开透明,通过社会监督倒逼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防范廉政风险,将权力置于阳光下。

三、“四个强化”的服务模式

一是,强化对“权力清单”的梳理

对216项审批事项进行重新梳理论证,通过取消、合并、压减、下放,最终确定新区审批事项173项,把简政放权的红利释放最大化。同时,推行行政审批规范化操作(SOP),规范审批事项各要件和要件审查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

二是,强化便企便民服务举措

开通24小时企业服务热线,全天候值守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项目审批和投诉建议等便企服务,确保在30分钟内给予答复,完善公众服务热线功能,第一时间受理解决群众咨询、求助、投诉等,最大程度为居民提供便利;

三是,强化权力运行监察机制

加强监察监管制度建设,结合“权力清单”进一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职权和便民服务事项办理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内容完整性和收费合规性等进行有效监察,明确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通过电子监察系统进行有效监控;

四是,强化“保姆式”服务

加强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帮办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办事的群众和企业提供全程专业化帮办服务。实行非主审要件“容缺后补”制度,对非主审要件以承诺后补方式先行办理审批。发挥网上审批“直通车”效能,方便申请人在线办理审批事项。

㈩ 对新成立的行政审批局职工应做哪些培训

按照省“调硬人、硬调人”的有关要求,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内障局负责,容对应划转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对照划转的人员编制,优先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现有人员中划转,不足部分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选调,确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员数量、结构、素质与职能、工作任务相适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人员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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