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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隐私权

发布时间: 2021-01-03 18:16:19

Ⅰ 侵犯他人隐私权哪些情况下要承担行政,刑

侵犯隐私权,用民法和行政处罚调整就足够,不必动用刑罚。
刑法也不管琐屑之事,侵犯隐私权在大部分情况下对法益侵害并不大

Ⅱ “侵犯公民隐私权,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个说法对不对

律师解答:
不对
应该是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Ⅲ 已婚情人开房被抓,会拘留或者罚款吗

中国法律中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会被拘留,如果是情人关系则不属于违法行为,则不会被拘留。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与情人开房,如果双方有任何一人已婚的话,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行政隐私权扩展阅读:

婚内出轨起诉离婚和赔偿,可以收集的有效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做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均应先作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当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以其用数码相机拍摄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

Ⅳ 请问保证书或者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保证书由专业律师帮助撰写,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必要时可请无利害关内系第三容方作证。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约定。只要是由双方签字的文字证明,同时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在法律上都可以作为有效的依据。如果再有律师见证的话,那就和法律文书具有一样的效力。

Ⅳ 知道一个人的新浪微博名字 为什么找不到这个人

知道一个人的新浪微博名字,但是找不到这个人,可能原因如下:

1、新浪微博名字拼写错误。

2、此微博用户已改名且原微博名不存在。

3、若确认微博名字没有拼写错误,而且确认存在的话,可能搜索的不是用户选项。

新浪官方在要求用户填表格时,经常采用UID的方式,因为这个号码始终不变。 如果不知道一个用户的UID,只知道他曾经叫什么名字(现在改成什么不知道),可以通过新浪微博的“曾用名”搜索功能查到。

(5)行政隐私权扩展阅读

为切实保护微博用户隐私权,优化用户体验,微博根据现行法规及政策,制定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

在你注册微博账号或使用微博提供的服务时,微博将记录你提供的相关个人信息,如:密码、手机号码等,上述个人信息是你获得微博提供服务的基础。同时,基于优化用户体验之目的,微博会获取与提升微博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例如当你访问微博时,我们可能会收集哪些服务的受欢迎程度、浏览器软件信息等以便优化我们的服务。

微博仅会在出现下列情况时收集你的个人信息:

在你注册微博账号时,我们至少会收集你的账户昵称、性别、密码、密码保护选项、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信息。若你以其他方式关联登陆微博,我们会向关联第三方请求你的个人信息,对于我们要求但第三方无法提供的个人信息,我们仍可以要求你提供。

如果你拒绝提供这些信息,将影响你使用微博或微博的相关功能。在您注册使用微博时,我们会对你进行实名验证,如果你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微博将拒绝向你提供服务。

在你发送微博、使用微博提供的位置定位服务时,我们会收集你的位置信息、设备信息等。微博保证在你的设备使用定位服务时不会收集其他无关信息。

Ⅵ 触犯隐私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隐私权主要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时会涉及财产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6)行政隐私权扩展阅读: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Ⅶ 要是自己的隐私被别人偷窥了,该怎么做呢

我们现在都生活在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中,它能帮助我们解决生活中的问题,让我们了解到许多自己不知道的地方,但是它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的困扰,比如说,现在生活中有很多人的隐私都被偷窥了,就像是手机偷拍或者是酒店的摄像头等等。

相信警察一定能够把我们找回公道,一定能把那些不法分子绳之以法,我们要时时刻刻相信着我们的国家,要利用法律去来维护我们的利益,而不是一味的妥协害怕,这样只会让那些不法分子更加的猖狂,让社会更加的不稳定。 相信警察的力量一定能够帮我们解决这个问题。千万不要像那些不法分子妥协。

Ⅷ 侵犯他人隐私属于违法行为吗是的话将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谢谢

  • 侵犯他人隐私属于违法行为。

  • 承担的法律责任视情况可能有:

  1. 民事责任,被侵犯隐私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如果侵犯他人隐私情节严重,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则涉嫌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隐私权的主要种类:

  • 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 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 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 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Ⅸ 前十年被行政拘留过!现在到处宣布!这样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权

现在政府为了保护求职者的权益,也让改过自新的人能够获得社会与企业的回公平对待,基本上只要答不是从事保安、财务等敏感类职业,用人单位是无权查询和知晓求职者过往的违法记录事宜的(除非个别企业有法律或政府背景/人脉)。
所以只要求职者已经改过自新,自己心态放宽,相信不会有什么影响的。

Ⅹ 行政处罚公开与行政相对人隐私权的保护

这个公开只的是过程公开,而不是处罚结果公开。
主要包括以下含意:
一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公布过的。二是处罚是执法主体身份必须公开。三是处罚过程公开,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要将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但是如果公布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下面是在其他地方看到的论文,希望对你有所帮作:
公正、合理、正义与平等的社会秩序是人类社会的普遍要求,是与法律相伴的基本价值,它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范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和国家凭借强制力量加以维护,行政权和司法权正是国家凭借的强制力量和有效工具。现今,行政权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起着愈来愈明显的作用。其中,行政处罚权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重要手段其使用频率与广度是司法权望尘莫及的。

但是,行政处罚权是一把双刃剑,同样有正负两方面的倾向。一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可以起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实现的作用。二是如果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也具有“恶”的一面。如不遇制其“恶”的一面,必然导致腐败,专横与暴戾,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也就荡然无存。

据某报载,一市某区环卫处检查二中队副中队长带领两名工作人员对一辆农用拉沙车进行处罚,在执法过程中,三人没有按照先亮证后执法的程序执法,且该副中队长持有的执法证已过期,其他两人均无执法证,经监察部门研究决定,给予该副中队长行政警告处分,这是典型的行政乱作为案。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罚主体不合法、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程序违法、暗箱操作等问题时有存在。本文仅从行政处罚公开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关注。

一、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立法价值

行政处罚权是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是强大的,而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私权利”则处于劣势。在现实社会中,“公权力”的行使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影响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必须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机制进行规范,就必须“运用一般的规则、标准和原则的法律形式对之加以确认、调整和维护,使其成为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即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那么,行政处罚公开原则无疑是重要的标准和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守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或在处罚过程中以及处罚后,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让人们了解情况。通俗一点讲,就是让人们知道和明白。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开,使人们事先了解,以便遵守;二是不公开有关规定,那么“人们无法了解也无法要求其遵守,更无理由对其进行处罚。”

坚持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就是将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以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体现行政处罚的民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公民对行政处罚的民主参与,方便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这就是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立法的根本价值。

二、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构建

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比较笼统、松散,且有补充之必要。

公开原则,是行政处罚程序不可缺少的原则。行政处罚如不公开,则可能变成为一种危险专横的行政,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威胁甚至受到侵犯。那么,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程序等等都应明明白白地规定在法律中,克服一些部门和地方行政处罚过乱以及随意处罚的现象,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该罚,哪些不该罚,哪些机关有权作出哪种处罚,哪些机关无权作出处罚等。由此,公开原则应由以下几种制度来体现:

(1)法的公开制度。即有关行政处罚方面的立法应让人们知晓和参与,从而取得人们的支持和认同。“公民们如果知道什么事情要受罚,并知道这些事情是在他们可做不可做的能力范围之内的,他们就可以相应地制定他们的计划。一个遵守已公布的法规的人不必害怕对他的自由的侵犯。”这要求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人民有了解与遵守的可能性。

(2)表明身份制度。《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这说明行使执法调查、处罚送达、执行处罚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在例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表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文书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以便让行为人了解其合法身份,使行为人免受行政机关的越权、滥用职权以及失职行为的不法侵害。

(3)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受罚者处罚的依据,处罚的轻重或者不予处罚,并告知受罚者所享有的诉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告知,对于受罚者来说,是其法定权利;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是其法定义务,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则属于违反了有关法定程序的行为,因而其作出的相应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对受罚者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理由。这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5)咨询制度。当受罚者要求了解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时,行政机关应及时给予答复或者将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受罚者及其利害关系人阅览、查抄和复制,但对于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的保密文件,行政机关无权向他人公开。

(6)听证与申辩制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为自己申辩,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与执法人员进行对质和辩论;有权作最后陈述。听证程序有利于行政机关客观、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使行政处罚决定建立在正确、公正、合法的基础上,从而减少行政争议;有利于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监督。

(7)案例公开制度。当前,司法机关在方便公众查阅裁判文书上逐步公开,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在案例公开的内容、范围等方面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应当加以研究和推行。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应以一定的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为公民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提供便利,并且为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

行政处罚的一系列制度,既保证了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实现与遵守,又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可见,行政处罚公开与否,关系着行政机关能否维护公民与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我国行政法制能否实现的重大问题。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一定遵循公开原则,促进依法行政,达到行政法律关系各方的和谐。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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