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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问责制的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1-03 14:11:47

A. 行政问责制和官员问责制

所谓行政问抄责,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是政府提速增效、提高信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有权必有责,政府应为其所有行为负责,对因不作为(有权不用)、乱作为(滥用权力)或不当作为(工作过失)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问责制度不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所谓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还是有区别的。

B. 有谁给我介绍几本关于行政问责制的书籍(写论文用的)

《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 周亚越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06出版)
本书共分五章。第一章“代议制与行政问责制”,主要立足于政府与公众的关系,阐述行政问责制的内在逻辑。第二章“中西行政问责制度比较”,主要研究中国和西方典型国家的问责制度本身,也可以说是研究中国和西方国家问责的“硬”制度。第三章“中西行政问责文化比较”,主要研究中国和西方国家的问责文化,也可以说是研究中国和西方国家问责的“软”制度。第四章“中西行政问责案例比较”,主要考察中国和西方国家典型的问责案例(包括中国“非典”案、尼克松“水门事件”、克林顿“性丑闻”案、香港原财政司司长梁锦松辞职案等),也可以说本章是研究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情况。第五章“中国地方行政问责制度比较”,要是比较考察近年来中国地方行政问责的法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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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亚越,一九六五年生,浙江宁波人。先后就读于浙江师范人学、华东师范大学。浙江大学,获哲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并取得律师资格。现为宁波大学法学院行政管理系副教授。主编出版《行政管理学》教材,曾在《行政法学研究》、《理论与改革》、《社会主义研究》,《中国教育报》等国家核心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研究成果获宁波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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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研究》 周亚越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6-04出版)
编辑推荐
本书系统研究行政问责制,主要包括责任、行政责任、问责、等基本理论,以及问责制的理论基石,本书以“责任”作为研究的切入点,主要研究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监督问责思想,并从历史角度考察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分析中国目前实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障碍因素,探讨中国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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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美国的行政问责制是怎样的

1.国会问责
美国国会设有政府责任办公室,帮助国会调查联邦政府部门的工作表现,预算经费的去向,政府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标,是否向公众提供了良好的服务等。该机构还对政府的政策和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决定和建议。
美国实行代议制度,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负责,实际上表现为非民选的官员对民选的官员负责。国会是代议机构,国会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与制约一直是美国宪政民主的内在制度安排。国会有调查权,对政府的一切活动可以进行调查。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果违法失职或者犯罪,国会众议院可以提出弹劾,参议院可以进行审讯、作出决定,解除被弹劾人的职务。最著名的事件就是1974年,参议院水门委员会对水门事件的调查,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在一片弹劾声中宣布辞职,就是这一制度运用的例子。再如,另一个引人关注的案例就是美国“9•11”事件独立调查委员会曾紧锣密鼓地进行相关责任的调查。该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底,负责对“9•11”前后美国的外交、情报、移民、商业飞行以及恐怖组织资金流动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对布什政府和前克林顿政府的主要官员包括国家安全助理进行质询,主要内容是澄清日前有关两届政府都存在忽视“基地”威胁,得到情报后没有及时采取军事行动,以致外交和军事双失败,从而导致“9•11”惨剧发生的情况。严厉的监督调查程序以及接踵而至的压力甚至制裁表明,失职所要支付的代价昂贵。

2.选民问责
美国宪政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政府为它所有的行为向公众负责。美国宪法规定,选民们如果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不满意,可以采取行动让他们下台,可以对官员进行问讯和罢免。1903年洛杉矶市批准有关罢免的宪章修正案,成为美国第一个承认公民有权罢免政府官员的城市。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目前美国已有15个州可罢免州级官员,至少36个州可罢免地方政府官员。大多数州及地方政府的罢免程序可分为三个环节:第一,提出罢免申请;第二,征集支持者签名;第三,罢免选举。如:美国加州前州长戴维斯被问责下台的过程,就是先由选民联名签字,达到一定法定数字后生效,重新举行大选的结果。
罢免已成为美国代议制政府在地方一级不可或缺的补充工具。罢免更多地依靠公民与社会对公共权力及公共官员进行的更为严密的监督和制约,为选民提供了更广泛的政治参与机会。

3.行政机关内部问责
在美国,政府内部专门的问责机构主要有政府道德办公室、美国监察长办公室以及功绩制保护委员会。

D. 如何构建行政问责制

1 培育问责环境
1.1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2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价机内制
1.3 政府绩效评容估规范化
1.4 构建新的行政文化
1.5 构建完善的公民社会
2 界定并优化问责要素
2.1 明确责任形式
2.2 界定问责主体并强化异体问责
2.3 规范问责客体的范围,科学界定责任人
2.4 合理划分问责范围
2.5 健全问责程序
2.6 建立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3 构建完善的行政问责法制
3.1 公务员法应进一步明确分类管理制度
3.2 监督法应进一步完善监督的原则、问题、程序等
3.3 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

E. 有人能给我一个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定义吗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答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F. 如何完善行政问责制

①政府应抄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②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把依法治国落到实处.③权力机关应加强监督,避免"监督缺位"现象.④公众,社会舆论要在推动对官员进行"问责"中发挥作用,形成媒体和社会的合力.

G. 行政问责制中"问"的是什么责任

我国当前对行政问责的理解和适用还处于初级阶段,比如将问责简单等同于领导引咎辞职、等同于上级对下级吏治的整顿、等同于出现事故后的惩罚举措。上述举措其实在古代封建社会甚至奴隶社会就已经实行,如果将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简单等同于上述举措,显然还没有真正触及问责制度的根本意义。
理解问责的含义,首先要从政治高度理解。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的政府机构是责任政府。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对权力机关负有严格的政治责任。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保证是责任政府体制,即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的体制和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体制。行政问责制度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必要手段。
全面理解问责制,还要在观念上加深对行政问责制度的深层理解。实际上,行政问责并不仅仅是让政府官员事后为其行为承受相应的责任。行政问责制的重点在于预防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时刻提醒政府官员注意自己的言行,及时化解政府官员失职失责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就此而言,行政问责制的重心不应该仅仅放在责任追究方面,而是要注重责任预防。要有效地防止相关责任的发生,就需要实行制度性、常态性问责。制度性、常态性问责意味着行政主体必须按照制度规定,依照程序接受问责主体(立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公众等)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询问要做出及时而令人满意的答复等等。
问责制要通过程序保障官员在责任面前人人平等

H. 对于我国社会而言,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难点包括哪些方面

对于我国社会而言,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难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问责权责不清
我国党政之间、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严重,责任划分模糊,是行政管理中的一大问题。由于缺乏科学的职位分类制度,政务类和业务类的公务员职责也不清楚,导致责任虚置或责任无法追究。权责明晰是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和关键,而目前我国行政体制中的权责不清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重要障碍。
发生重大事故、决策失误、工作执行不力等等,由谁来负责,负什么样的责任,应该由清晰明了的规章制度加以明确,真正的行政问责制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职责划分上,只有这样,才能把行政问责落到实处,才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我国目前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种种弊端造成责任的归属难以确定,制约着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和推行。归纳起来权责不清主要表现在一下三个方面:一是党政权责不清。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党委作决策,政府去执行,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很难确定,现实实践中往往只问责政府,这正反映了党政权责不对等。二是上下级权责不清。我国行政机构的层次太多,从中央到地方,要经过中央政府、省、市(含行署)、县(市)、乡(镇)五个层次,执行或决策出了问题,到底追究哪一级政府的责任?三是不同行政机关之间权责不清楚。从横向上看,我国行政机构的职能部门划分过细,过细的分工必然带来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总之,这些权责不清的状况成为建立和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严重障碍。
(二)问责主体缺位
问责主体就是由谁来问责。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群众,官员问责的主体也应是人民群众。我国的政治制度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同级最高人民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对人大负责,人大代表有宪政权威上的质询权,但遗憾的是,不少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得不到体现。从各地行政问责实践来看,有关领导被问责,从问责的主体看,几乎都是上级有关部门通过调查,做出的处理。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没有在这些问责中体现问责主体的作用,说明行政部门的施政很少真正向人大负责,人大对行政官员的失职与违法行为也很难真正追究责任。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当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一个法定的监督机关,人民代表植于人民群众之中,对当地发生的事故真相更易了解,能够更快更好地履行问责的法定职责。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出现违法违规、失职读职行为或侵犯人民群众利益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该及时启动问责程序,调查事实真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适当的问责处理,让问责成为一项长期的、根本的制度。另外,问责主体除了人大外,还有司法机关、政协、舆论媒体及公众,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问责,效果将大打折扣,会导致问责不公、不实。
(三)问责标准不一
自“非典”以来各地问责意识逐步增强,各地纷纷制定各种问责制度,“问责风暴”席卷而来。但是仔细研究各种问责制度,考察问责行为,发现问责标准不统一,问责的后果不尽相同,也就有失公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同问责事由,问责后果不同。针对同一事由,有些地方追究责任更严重,有的地方责任更轻,甚至不用追究责任。二是同一问责事由,因所发生时间不同,问责后果不一。在我国,疾风骤雨般的问责、运动式问责并不少见,上级领导重视、群众关注的问责事件问责速度快而后果重,而对于同样的问责事由,在另外时间发生,往往追究责任轻描淡写,这也会导致问责不公、问责不实。
(四)问责范围过窄
目前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所涉及的问责案件,主要是生产安全事故、食品卫生案件、拆迁事件、腐败案件及突发性灾难事故等,这些事件事故直接关系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发展与稳定,对这类问题不仅要问责,还要加大问责力度。但是,局限于这一类非常态事件的问责,与国际社会广泛的问责事项相比,显然范围偏窄。随着问责的深入展开与制度化,问责范围理应将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的隐形失职、决策失误、用人失察或行政不作为包括在内,即将问责范围从意外事故问责扩大到常规行为的问责,从过错问责向追究无为问责转变。
(五)问责程序不实
合法正当的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程序是行政问责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也只有程序才能把行政权力制约于法律框架。只有具备了正当合法程序,行政问责制才是一种真正有意义的制度建设,否则,就是随意性的摆设。我国行政问责在程序操作层面存在诸多难点,程序设计上尚需完善,具体程序无章可循,公众缺乏知情权,被问责对象的抗辩申诉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问责过程幕后权力操作,等等一系列问题表明问责程序不实。问责程序缺乏法定操作性,处理过程不透明,也会影响行政问责的效能。
(六)问责法律缺失
从行政问责的实践中不难发现目前的问责随意性较大,缺乏法律依据,如问责事由的规定不具体,弹性大,难以认定;责任的追究不全面,法律责任、道德责任等被追究的现象不多;问责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无具体法规可依。总之,中央制定了很多有关问责的政策,地方也有不少关于问责的政府规章,但缺乏真正意义的、全面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任何制度要发挥作用必须有一定的法规程序,现阶段的行政问责还没上升到法律问责,问什么事的责、由谁问责、以什么程序问责、该承担什么责任、结果如何实行救济,等等问题均未通过法律明晰化。

I. 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容

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的;无依据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的;违反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合理时限履行职责的。
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对于明显相同情况的相对人不同对待,歧视特定相对人,或者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采取的行政方法、手段明显失当等滥用自由裁量权履行行政职责等情形,确定为“不当履行行政职责”,也将进行行政问责。

J.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意义:很有伸缩性的,可大可小。最简单的说,行政问责制的意义应该是起到了制约、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履行职责,既不消极不作为,也不能越位,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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