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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的原则有

发布时间: 2021-01-02 23:20:23

1. 行政调解应坚持哪些原则

行政调解也应同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专的基础上,说服当事属人互谅互让,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 另外,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还必须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这实质与自愿原则是紧密相联的。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

2.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的概念】是指由行政机关主持,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促成民事纠纷或行政争议的解决。

【行政调解的主要特征】一是调解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二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三是行政调解的对象是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四是行政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调解;五是行政调解主要是一种非正式的调解。

【行政调解的主要形式】根据行政调解的对象,可以将行政调解分为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调解。前者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者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3. 行政调解类问题,行政调解一般程序包括哪些

1、申请。

由民间纠纷当事人自愿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较为简单的可口头申请),申请人递交申请书时,应将与纠纷案件有关的证据和材料一并提交调解委员会。

2、受理。

调解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3、调查。

调解委员会对所受理的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采取:

①听取各方纠纷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

②走访知情人和周围群众,了解核实纠纷事实;

③现场调查取证,必要时告知当事人申请专门机关对有关情况作出鉴定证明;

④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核实。

4、调解。

由调解委员会确定调解时间,并通知召集纠纷当事人,主持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人员在查明纠纷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纠纷事项进行调解,引导纠纷当事人消除矛盾,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平等的原则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5、结案。

经一次或数次调解,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一般在一个月内宣告调解终结,根据调解结果作如下处理:

①调解不成的,告知纠纷当事人可就原纠纷事项申请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经调解,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除较为简单和能够即时履行的协议外,对于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调解人员认为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6、履行。

①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②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调解委员会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7、回访。

调解人员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做好说服劝导工作,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具体处理。

(3)行政调解的原则有扩展阅读:

一、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自治区审计厅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二)自治区审计厅负有行政调解的事项清单。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由裁决、复议机关先行予以调解的,本机关调解机构负责进行调解。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审计纠纷。

二、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调解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统一。

虽然省市县都先后出台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或办法,也成立了领导小组,但有少数行政机关认为自己的本职工作是管理、执行、服务,且主管领域纠纷不多,因此行政调解只是摆设。

有些行政领域纠纷多,涉及面广,处理起来棘手,因此对一些与行政职权有关、应该调解的争议却不愿出面调解,倾向于让当事人走诉讼渠道解决。有的抽不出人力、物力、精力,诸多原因导致行政调解效果不好、成功率低、当事人不满,知难而退。

2、行政调解适用范围模糊。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和自由裁量的行政争议”的界定,在实践中很难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区分开,导致工作人员认识模糊、思路不清晰,工作无特色,难见效,甚至消极对待。

另外,由于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广泛,群众对行政调解还缺乏认知,致使其缺乏群众基础。同时调解主体激励问责机制也不健全、主动调解流于形式。

3、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薄弱。

目前从事行政调解工作的人员往往都是其内设的职能部门或者由该职能部门组织、召集而临时成立的行政调解小组,成员绝大多数也是来自该行政机关,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精通法律、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的人才较少,行政调解人员工作能力有待提高。

4、行政调解制度不够完善。

对基层而言,行政调解是一项新兴制度,调解人员的行为准则、调解工作流程、联席会议、联合调解、督查督办以及调解员的培训、责任追究等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尚未健全,对调解范围管辖、人员选拔、岗位职责、任用等方面缺少规范。

工作中难免发生调解无时限、随意性较大、工作人员草率行事、工作相互推诿等调解不规范现象发生。

5、行政调解协议欠缺法律效力。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行政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有待强化。

行政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依靠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结束后,当事人反悔或者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调解机关对调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且当事人违反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

这种调解效力的缺失造成当事人对行政调解信心不足,不愿在行政调解上过多浪费时间。

三、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对策:

1、扩大行政调解范围。

行政调解的开放性特征要求其范围应具有广泛性,不仅包括与人身、财产有关的民事纠纷、部分行政纠纷(如行政赔偿引起的纠纷),还应将因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纳入其调解范围。

除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或者涉及第三人利益而该第三人又不同意调解的以外,一般的社会纠纷均可纳入行政调解范围。

2、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水平。

行政调解队伍工作能力,决定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效率,因此行政调解人员必须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或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乡镇调解员应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集中学习培训,重点培训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等相关知识和内容。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支持、掌握、运用行政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调解意识,增强群众对行政调解的信赖。

3、积极探索行政调解方式。

将行政调解贯穿于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监管、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按行政调解诉求的类别、难易程度、区域管辖等进行分类,采取分类式、前沿式、主动式、立体式等多种调解方式,促进行政调解工作快速、有序推进。

一是当场调解。对一般性矛盾纠纷,由调解员进行当场疏导、分析、调解、化解。

二是联合调解。对矛盾纠纷复杂,需要多个行业专业技术分析或法律专家研判的,由地方政府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协商讨论、会诊调解。

三是诉讼调解。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重大、特殊事项暂不适宜调解的,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调解。

4、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

一是落实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制度、行政调解与诉讼对接办法等部门衔接机制,整合调解工作力量。

二是完善从窗口或电话直接受理矛盾纠纷接警机制,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地吸收矛盾纠纷案件。

三是开展案件督办制度、案卷检查制度、情况汇报制度,督促检查矛盾纠纷化解成效。

四是对于紧急突发矛盾纠纷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安排专业矛盾调解人员,全方位介入调解,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

五是结合矛盾纠纷调处成功案例和疑难案例,邀请专业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和法律专家进行业务指导、法律授课,以提高基层行政调解人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4. 行政强制中能否适用调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回的具体行政行为答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5. 什么叫行政调解

论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

作者:林万泉 发布时间:2003-12-08 13: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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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过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国家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等纠纷的大量发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是我们应当思考的范畴。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调解制度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制度体系。此外还有仲裁调解、律师调解等。这些调解互有联系、互有区别,构成了我国一套完整的调解体系。对于法院调解、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已十分明确,本文不作研究。笔者只想就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作以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共同为我国行政调解工作添砖加瓦。

二、行政调解的性质和作用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各个革命根据地的基层人民政府都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建国后,行政调解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除基层政府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我国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多年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通过调解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三、行政调解的种类

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解的种类很多。可以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基本上都可以进行调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我国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调解大量的纠纷。(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三)公安机关的调解。我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是法律法规授予公安机关调解的权利,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该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婚姻家庭的正常发展。

四、行政调解的原则和方法

行政调解也应同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另外,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还必须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这实质与自愿原则是紧密相联的。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对于调解的方法,有多种多样的灵活方式,这要跟具体的调解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有关。但总的说来,在调解过程中应做到深入调查研究,虚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弄清案情,以和蔼耐心的态度,耐心细致的讲理讲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坚持说服教育、方便群众的工作方法。多年来,行政调解的经验方法举不胜举,毋须多论。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4145

6. 什么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专事纠纷,属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7. 行政调解应遵循的原则,有。

公开公正的原则是行政调解应遵循的原则

8. 行政调解的原则方法

行政调解也应同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内确责任的基础上,容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另外,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还必须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这实质与自愿原则是紧密相联的。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对于调解的方法,有多种多样的灵活方式,这要跟具体的调解人员的知识和经验有关。但总的说来,在调解过程中应做到深入调查研究,虚心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弄清案情,以和蔼耐心的态度,耐心细致的讲理讲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坚持说服教育、方便群众的工作方法。

9. 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专的立场,属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10. 什么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一种方法。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专律、行政法规属的相关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具体来讲,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指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由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行政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质是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对合同的规定来处理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对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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