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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1-02 16:28:30

㈠ 立法、司法、执法有什么区别

三权分立(三权鼎立),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制度。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的重大事项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执行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㈡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对吗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种类包括: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非行政许可比照列入。具体许可、非许可项目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清理、认定结果为准。

2.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栏项目要以每个单行法规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为标准,每个具体违法行为填报一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包括:

(1)警告(包括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责令悔过等)。警告属于申诚罚,是一种影响相对方声誉、给相对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压力的处罚。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相对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物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如淫秽录像带、非法出版物等。

(4)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两种,一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展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叫“即时强制”。二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1)对人身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扣留、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强制履行、强制服役、对在公共场所闹事者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驱散等等;

(2)对财产的强制。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等;

(3)对行为的强制:强制许可等。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拆除、强制销毁、变价出售、强制抵缴、强制退还。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有以下几种:

(1)税的征收。包括国税、地税和关税三大类。

(2)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包括:环保费的征收。如排污费的征收等;资源费的征收。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建设资金费的征收。如重点水利、电力建设项目的资金征收、重点能源项目、交通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征收等;使用费的征收。如土地使用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管理费的征收。如工商管理费、城建管理费的征收等;滞纳金征收。

5.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

具体表现形式: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等。

6.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平等主体间的特定民事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有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权属纠纷的裁决。

(1)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裁决;

(3)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都属于行政裁决、裁判制度。设立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点是缺乏对裁决、裁判程序的规定。

行政复议、行政仲裁比照列入。

7.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确定、许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

(1)确定。如颁发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专利证、商标专用权证等;

(2)认可。如对产品质量的认证等。

(3)证明。如学历、学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货物原产地证明等;

(4)登记。如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行政确认的内容主要有:

(1)对法律上主体资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确认。如通过企业、公司登记对企业、公司经营主体资格的确认。

(2)对权属的确认。如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3)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如婚姻登记就是对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确认。

(4)对法律事实的确认。如出租车出城登记就是对出租车驾驶出城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

(5)对法律责任的确认。如医疗事故鉴定、交能事故的认定便是对法律责任的确认。

(6)对能力的确认。如技术鉴定即是对个人是否具有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的确认。

8.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如产品质量的抽查。

“行政监督检查权”指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的权限。行政执法部门对自己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均有行政监督检查权。

9.其他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备案等)。中顾法律网

㈢ 司法和执法有什么区别

1、主体不同:执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机器公职人员;司法主体为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

2、内容不同:执法为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司法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3、程序要求不同:执法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执法活动相对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4、优先原则不同:执法强调迅速、简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开、公平、公正。

相关拓展:

1、执法

(1)执法的含义: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这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是指法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2)执法的特点: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3)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讲求效能的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2、司法

(1)司法的含义: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点: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从事司法活动必须要在法定权限内,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司法权正确、合法、及时地行使。司法活动要有表明法律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3)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㈣ 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有什么区别

行政部门指的是立法,司法以外的部门,象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所辖的部门.
司法部门指的是国家审判,检察机关这些有关国家司法工作的部门,司法部门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不受行政机关管辖,只受上级司法部门管辖,司法部门的最高机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所谓执法部门是指法律的执行机关,就是指公安机关,行政部门包括执法部门,也就是说执法部门归行政部门管辖.

㈤ 行政执法包含司法行政吗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版处罚法》第八条的规权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㈥ 时常见国家的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具体是指那些部门,求解,谢谢!

具体部门如下:

一、国家的立法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属于地方立法机关。

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二、行政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25个)。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政府),

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香港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各司、局、厅、处。);

4、地方上还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公所(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三、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四、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国家执法权的部门,比较多,很多部门都有执法权。

五、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院。

(6)行政司法执法扩展阅读: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些部门职责及地位:

1、立法机关的作用分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称为直按作用和间接作用)。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法律,监督政府,教育公众,代表选民(选区或国家),这四项作用也称为立法功能、监督功能、教育功能、代表功能。次要作用包括司法功能和领导选举功能。

2、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指导所属各部门、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政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4、关于公安机关,其内设机构有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机构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机构,只有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有行政主体资格,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5、各级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立法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司法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执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律监督

㈦ 立法,司法,执法三者是什么关系

广义上
立法 法律制度的确立
司法 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事件回或行为的合法答性判定程序
执法 事件或行为判定后的结果执行
狭义上
立法 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律草案 或 行政机关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的法律内容
司法 检察院 法院 警察刑事机构进行的对社会生活的管理
执法 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行政行为的活动

三者关系立法是司法执法的基础前提,司法执法对立法具有实践检验的反射效果,促进立法的科学理论性的回归,使立法行为更贴近社会生活,从而增进立法的合理性。

㈧ 什么是司法行政执法

指的是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就是指司法局(厅)这个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主要体现在管理公证、律师以及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

㈨ 执法与司法的区别是什么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及实现的标准)
(一)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指纸上的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加以兑现)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
(2)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2、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三种:
○1法的遵守;
○2法的执行;
○3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强调法在实际生活当中所得以实现的实际的效果)
(1)与法的实施不同,法的实施是人们施行法律,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2)也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实效是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侧重于结果。
(3)“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2、法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
(1)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法的实施并不必然意味着法的功能的实现,只有将法的实施与对法的实效的追求结合起来,使法真正得到实现,才能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三)法的实现的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对比;
(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二、执法
在法治环境之下,人们是不大谈执法的。法应该是公众的法,而不是政府的法。
(一)执法的含义
1、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1)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
(2)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称行政机关为执法机关,即为狭义。此处所讲法的执行,取其狭义。
2、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由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1)因为:
○1现代社会,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都需要有法可依;
○2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
(2)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对于国家行政机关而言,执行法律既是职权,也是职责。
○1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
○2如果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 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二)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1)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2)在中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1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
○2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
(3)司法机关依照法律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1)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依据相应的程序法规定。法定程序是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2)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否则无效。
(3)枉法裁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1)这些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2)它们也可以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如果对它们的内容不服,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上诉或申诉,但是任何人都不得抗拒执行已经发生法的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决定。
(三)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1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
○2执法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
2.内容不同
○1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2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1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2执法活动也有程序规定,但由于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4.主动性不同
○1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案件的发生是引起司法活动的前提,司法机关(尤其是审判机关)不能主动去实施法律,只有在受理案件后才能进行应用法律的专门活动;
○2执法则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对社会进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要求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法律,而并不基于相对人的意志引起和发动。
(四)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是:
1.司法公正 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注:事实上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很少见,应该是在法律面前平等(对主体范围不作狭隘的限定)。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主观臆想。
(2)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司法机关在工作中,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
○2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司法独立不同,它是中国化了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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