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政执法 » 行政协调的特点

行政协调的特点

发布时间: 2021-01-02 14:59:22

『壹』 行政管理学的特点和重要性一样吗

行政管理学的特点和重要性不一样。

  • 行政管理学主要特点

1、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行政管理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同时又揭示行政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所以具有社会性。它一方面为统治阶级服务,另一方面它所揭示的管理规律又为不同阶级、不同政治倾向的管理者所接受和共享。

2、理论性与应用性的统一。行政管理学的原则、原理有很强的理论性,同时又系统总结了国家行政管理的科学方法,有很强的实用性。

3、综合性和独立性的统一。行政管理学是一门综合性、交叉性的学科,它广泛运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心理学、统计学、法学、财政学、系统学、信息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但又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内容,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4、规范性和变异性的统一。行政管理学揭示国家行政管理规律,诸多管理原则、程序、机制、方法、手段带有规范性。但是,决定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因素是多元的,行政环境、行政主体和客体的变化是必然的,因此,行政管理学必须不断适应这些变化,不断丰富和发展。

  • 行政管理的特点

1、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行政管理的协调功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二是协调企业与社会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行政管理对内部各部门间的关系的协调,是以对计划的分工执行和控制为基础的。在执行计划控制的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对各部门的计划执行情况和执行进度进行协调,以调整好企业的整体计划的实施。同时,还应该对各部门在执行工作计划的过程中在日常事务上所发生的矛盾冲突进行调解,使企业各部门之间能够团结和协调一致,维持企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2、行政管理的另一项协调任务,是协调企业同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这种关系之所以是非业务的,是因为企业的运行是在各部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才得以健康而稳定地进行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并不能超越企业的内部分工。明确这一点是很重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插手业务,从而避免在业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造成矛盾冲突,避免使企业的运转陷于混乱。行政管理对企业与其他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非业务关系的协调,其主要内容是在维护企业的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发展同社会各有关单位的友好交往,缓解矛盾冲突,从而为企业争取一个好的生存环境。

『贰』 简述公共行政的特点。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互动关系;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即既有差;一、统一性;(一)、公共管理理论是在公共行政理论基础上的发展;自威尔逊以来,公共行政一直是政府公共部门管理的主;从历史发展的脉络上可以看出,公共管理是在公共行政;(二)、两者隶属于同一理论框架;在广义上,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二者是相等的,都可以;在狭义上,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被用来指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互动关系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即既有差别性又有统一性。一、统一性(一)、公共管理理论是在公共行政理论基础上的发展和超越自威尔逊以来,公共行政一直是政府公共部门管理的主要理论。在其一百多年历史中,经历了从传统共行政学到新公共行政学的形式变革,公共管理学是70年代末期以后因为受到公共政策学科范式和工商管理学科范式的影响而在原新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形成的。从历史发展的脉络上可以看出,公共管理是在公共行政的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公共管理是对公共行政的继承和扬弃,是对公共行政的延续和发展。(二)、两者隶属于同一理论框架在广义上,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二者是相等的,都可以理解为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主要是包括政府公共管理)。也就是说,二者的外延是一致的。在狭义上,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被用来指公共部门管理的两种不同模式。一方面,理论界倾向于把公共行政看成是政府为主体的管理活动,在国内也被称为行政管理。另一方面,“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公众的利益需求,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社会事务所实施的有效管理。它强调的是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而弱化了政府的政治统治职能。二、差别性(一)学科设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教育专业目录中,在管理科学门类中,把公共管理定为一级学科,行政管理被定为公共管理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与行政管理相并列的是教育经济与管理、土地资源管理、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这是从公共管理的领域划分出的二级学科。(二)内涵区分:公共行政的内涵与公共管理的内涵学界存有较多争议和分歧,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1、公共管理基本等同于公共行政一种观点是认为二者内涵是同一的。西方坚持传统范式的学者认为公共管理完全等同于公共行政,代表人物就是罗森布卢姆。从广义上看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两者是相等的,都可以理解为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在狭义上可被用来指公共部门管理的两种模式。其三是将公共管理视为与公共行政相竞争的新范式和新途径。主要是以波兹曼和斯特劳斯曼、雷尼、休斯为重要代表人物。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区别不大,是同一学科的不同名称。2、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公共管理不同于公共行政。(1)公共行政包含公共管理,公共行政的外延大于公共管理。认为公共管理只是公共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分支,甚至是一种技术。把公共管理当作公共行政的一个分支,是专门研究行政管理方法、技术和技巧的这一部分。主要是以奥特、海德和沙夫利兹为代表。更有甚者,如格雷姆和海斯,他们将公共管理视为公共行政下的一个较低层次的技术性领域。(2)公共管理包含公共行政。有学者认为,可以把公共行政看作为公共管理的一种范式,公共管理是对公共行政的超越径和新范式,公共管理被认为是代表了公共部门管理研究的发展方向。还有学者认为,可以把公共行政视为公共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三)主客体区分1、主体区分:公共管理的主题成仙多元性,涵盖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公共行政的主题是政府及少数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要依靠政府为代表的法定权利机构(一般不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2、客体区分:公共管理侧重于社会性,注重公共服务的提供、公众的参与城度,行政事务的透明化及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履行,充分体现了课题的社会性内涵。而公共行政侧重于公共性,注重公共权力的执行和公共利益的维护,体现工具性,权威性,规范性等特性。公共管理的客体拓展,包括:以公共利益,公共服务为导向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资源(公共设施,产品)等,公共行政的学科前沿以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为导向,其客体多样,更大程度上是基于巩固整治统治的政策执行。(四)内在区分1、特征区分。公共管理的特性:专业性更强,重视专业化管理,注重绩效评估体系的科学化,完善化建设,积极引入认识弹性机制和业务竞争机制,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兼顾,侧重顾客导向,构建顺畅的沟通反馈机制,意为人民服务为要旨,对结果予以关注和实现;强调走向市场,具有显著的管理主义色彩。公共行政的特性:公共性是核心要素,旨在保持公众权利形式的合法性及公众利益最大化。政治性、权威性、层次性突出,管理的体制及模式固化、刚性规范引导特色,管理的程序经过规范性界定,管理的权限和内容受法律约束和保护,责任原则鲜明,作为公民权利运行的授权人的公共行政主体受到内外部的广泛监督,政府的行为必须对社会大众负责,2、管理目标区分公共行政是一种“内部取向”,“重视机构、过程和程序的管理”,公共管理是“外部取向”,公共管理重视项目、结果和绩效的管理。3、管理体制和运作模式区分公共行政重视计划,组织,知道,协调、报告等基本技能的运用,强调执行规范和“政策科学化”;公共管理关注那些可以用来将思想和政策转变为行动的管理工具,旨在将更多的企业管理思想纳入到公共管理过程中来,侧重强调“管理市场化”。(五)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公共行政学主要研究国家行政系统内部的运行过程及其规律,其目的是为提高行政效率提供理论指导。公共管理学则主要研究公共组织如何通过有序的活动去管理公共事务,其侧重点在于对公共组织外部管理活动的研究。从研究范围上看,公共管理学主要研究公共管理环境、公共事务、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组织、公共组织与社会、公共组织与市场、公共管理体制、公共政策与执行、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公共管理绩效评估、公共管理责任、公共管理伦理、公共管理法制、公共管理变革等。

『叁』 什么是行政协调,作用是什么

行政协调工作,是保障政府工作目标实现、决策落实和各项政策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责。协调能力,则是办公室工作人员必备的一项基本素质和基本功。“马不伏历,不可以趋道,士不素养,不可以重国”。因此,认真学习和研究行政协调工作,不断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协调能力和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一、关于行政协调工作的学习与思考
(一)、协调工作的性质和范畴
所谓行政协调,是指从决策形成起,到决策目标实现为止的整个行政执行中一项最经常的活动。各级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中,为决策目标的实现,依据职责与权限,对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和相关活动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使其最大限度地协调一致,互相密切配合,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且能动地解决矛盾和问题。因此,协调工作具有目的性、综合性、能动性和时效性,更具有柔韧性和指令性的特性。我们在日常行政活动中所遇到的大量影响工作的问题和矛盾,都属于行政协调的范畴。比如,在各级行政机关的施政过程中,也包括在各项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不断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而且有些还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在日常行政运行和各项管理工作中,也经常会出现利益方面的矛盾、权责方面的矛盾以及部门之间、地区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矛盾;而在行政执行过程中,由于相关方面的职责不同,理解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层次和角度不同,又往往会存在着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矛盾,不同局部利益之间的各种矛盾和分歧,时常造成工作上的推诿、扯皮,直接影响着行政工作的效率和顺利进行。因此可以这样认为,行政协调工作在整个行政活动的“乐章”中是一个至关重要且 不可替代的“音符”。
(二)、行政协调的种类
行政协调工作虽然看似是一项错综复杂的工作,但它也是有层次的,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内容进行分析研究。
1、事务协调。是对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在日常事务中发生
矛盾时进行的协调,多反映为利益关系协调。例如:我们经常遇到的由于机构职责交叉、分工不清或处理问题的角度不同而引起的矛盾,或由于部门之间本位主义现象和单位之间利益关系处理不当而出现的隔阂等。这类协调数量大,情况复杂,且随机性较强,往往牵扯各级领导的很大精力。因此就需要根据领导的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政策,去进行协调工作。
2、政策协调。行政领导在研究决定一项政策的过程中,都需要先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意图起草文稿,联系,沟通和反馈各方意见,加以完善。因此,作为办公室在协助领导研究制定政策的过程中,需要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具体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使新制定的政策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3、计划协调。此方面的协调涉及到行政方面的工作计划,也涉及到一些事业发展计划及专项工作计划等。一般都具有超前性,办公室不能仅表现出“兵来将挡,水来土屯”的被动工作方式,而是需要主动协助领导拟定有关计划或调整计划。
4、战略协调。这不仅指较大地区或较高层次机关所应考虑的发展战略,还包括一般行政机关事业发展长远规划的战略考虑。因此,需要办公室将各方面的意见、各种方案、各种规划、各种设想以及出现的各种不同意见全面综合地进行分析,提供给领导研究,以使领导全面掌握各方面的意见,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
综上所述,办公室作为领导者的参谋、助手,在承上启下、联系内外、沟通左右的工作过程中,必然参与到各种协调工作中来,它是办公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因此,办公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行政协调工作,并不断提高自身协调能力和水平也是势之所需。
二、关于行政协调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协调的原则,是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者协调行为的本质要求,是行政协调的准绳和尺度。行政协调除了必须遵循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如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外,还要根据行政协调工作的特点,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所协调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是做好行政协调工作的首要环节。无论协调解决什么样的矛盾和问题,都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深入实际,多方面了解情况,掌握事物全貌,只有对事物有透彻的了解,才能客观地得出正确的结论。对于调查到的大量素材,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整理,分析综合,透过现象,抓住本质,这样才能提出科学合理的协调意见。如果对事物不做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不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就很难认清问题的“症结”,找到解决矛盾的“钥匙”,甚至在协调中会误入主观主义的歧途,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使矛盾更加复杂化,增加解决矛盾的难度。
(二)、客观公允,秉公协调的原则
所谓客观公允,就是全面听取和反映被协调对象的意见和要求,做到“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则暗”;所谓秉公协调,就是要出以公心,在协调中对人对事“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在协调中,要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来调整和平衡各个方面的关系,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行政协调切忌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从印象和个人好恶出发,更不能感情用事,甚至出自私情,在协调中偏袒或倾向哪一方。对协调中未采纳其意见的一方,更要耐心讲明道理,使之心悦诚服。
(三)、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政策是行政协调工作的准则,任何协调工作,都要有政策和法律的依据,都要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尤其是权力协调、职责协调、利益协调和占略协调、计划协调等方面,坚持原则性十分重要。离开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工作就失去了一定的尺度,处理问题就容易出现偏差。同时可在依据政策和法律的前提下,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防止“一刀切”。实际上,行政协调工作也是不可能千篇一律的。
(四)、立足全局,服从总体目标的原则
总体目标体现着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实际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尽管千差万别,有各种类型,但无论属于哪种类型,都要坚持从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按这一总体目标来协调,这是协调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延伸来讲,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在一定时期、一定阶段或一项工作、一件事情上,又具体地反映为正确的工作目标。因此行政协调工作,必须以保障工作总体目标的实现为主线,并紧紧围绕这条主线来开展和完成协调工作。对协调工作的最基本要求,就是要化解矛盾,解决矛盾,理顺关系,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实现行政活动的具体目标。往往有许多事情从局部目标或部门利益看是适宜的,合情合理的,但从总体目标和整体利益考虑,却需做出妥协和让步,甚至牺牲一定的局部利益。这样,协调者的大量工作,应该是不断帮助和启发被协调者讲党性、顾大局,从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出发,自觉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各自目标服从总体目标,积极配合,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五)、统一领导,统筹兼顾的原则
协调的本意就是为了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办公室担负协调工作时,更应强调统一领导的原则。也就是说,办公室应在领导者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要求下,根据领导意见和授权范围,协助领导或受领导委托进行协调工作,协调的结果不能“走样”,决不允许与领导的意图相违背。同时,在具体工作中,同一层级对一件事情的协调,主持部门或主持者应是单一的,即只能是统一协调,而不能是你也协调、他也协调,这样往往容易由于协调者的意见不一致,导致新的矛盾,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还要在协调中注重统筹兼顾,对被协调对象的诸方,统筹考虑他们的意见及利益,掌握好采纳和取舍的程度,在落实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尽可能将矛盾双方的意见拉近,缩小不同意见的距离,兼顾各方合理的要求,使协调的结果大家基本能够接受。可以说,统筹兼顾也是最终协调意见能够顺利执行的重要条件之一。
(六)、为领导服务与为基层服务相一致的原则
行政办公室承担着为领导服务、为基层服务的双重任务,虽然“两个服务”的层次、对象不同,但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的目的是一致的。一方面要协调好各方关系,为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坚实基础;另一方面要本着为基层办事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基层急迫的问题。既让基层满意,又为领导搞好服务,二者相辅相成。通常容易出现这样一种倾向,就是比较重视为领导服务,而忽视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基层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最终会爆发出更大的问题,为领导服务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因此,办公室只有牢固树立“两个服务”的观点,并做到“两个服务”有机结合,才能保证领导机关的威信不断提高,领导决策尽快落实,而决不能把对下协调当做负担,推拖不管,以免使工作造成损失。
三、关于提高办公室工作人员协调能力的建议
(一)、自觉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
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事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而协调工作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协调者的素质水平,阅历和经验。因此,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要在平时坚持不懈地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注重用正确、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自觉改造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通过不断的学习,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在实践中增长知识、增长才干,逐步提高自己判断是非的能力及政治敏锐力,培养自身快速的反应能力及应变能力,并善于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去伪存真,抓住本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从而为各类协调工作提供良好的思想素质基础。
(二)、丰富知识储备,提高业务素养
要提高协调能力,办公室工作人员就要认真学习各方面的知识,以此来促进自身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的提高;同时还要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各类社会科学知识储备,才能在协调工作中,在贯彻落实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原则上,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客观公允地调整和平衡各方面的关系,秉公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统筹兼顾地做好各类协调工作。
(三)、注重方式技巧,提高协调质量
做任何事情要想顺利进行,就要符合事态的常理和逻辑。因此,我们首先要遵循协调的一般程序。先对所协调的工作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掌握所协调问题的相关情况,以便在出现复杂矛盾时做出符合实际的判断;在协调过程中,严格遵循正确的政策法律依据;在协调意见初步形成,尚未提交领导决策之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征求意见,反复商榷;领导一经决策,我们就要认真落实,同时还要注意做好督促落实的工作。
其次,我们还要注意选择恰当的协调时间。我们应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紧紧围绕决策确定的工作目标,对实施的各个环节、所遇到的影响工作进展的矛盾和问题及工作完结的善后问题等进行周密的考虑,根据实际情况去合理选择事前协调、事中协调还是事后协调。
再次,要采取合适的协调方式。协调方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大致可分为会议协调、现场办公协调、上级行文协调及互相沟通协调。我们应视具体协调的事项采取有利、有效的方式,从而增加协调力度,更好地发挥办公室穿针引线的作用,提高协调工作的质量,达到最佳效果。
(四)、自觉磨炼心智,提高心理素养
良好的心理素质对协调工作的顺利完成起着不可或缺的促进作用。因此,要提高协调能力,办公室工作人员就要不断加强自身的心理素养,一要培养坚强的意志及自信心,以便在困难与矛盾错综复杂的状态下,化恒心为力量,迎难而上;二要有理智,学会以柔克刚,刚柔并济,从而有利的控制各种复杂的局面;三要有幽默感,这有利于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便拉近与被协调者的距离,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更好的完成各类协调工作。

『肆』 行政协调方法中组织系统协调方法主要有哪些

(1)、会议协调 1)第一次工地会议。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工程尚未全部展开前,履约各方相互认识、确定联络方式的会议,也是检查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就绪并明确监理程序的会议。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也可邀请分包单位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设计单位人员参加。 2)监理例会 ①监理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②监理例会应定期召开。 ③所要求的参加人员均应到会。 ④会议议题。 ⑤会议纪要。 3)专业性监理会议。除定期召开工地例会以外,还应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一些专业性协调会议,例如加工订货会、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会、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单位进场协调会等,均由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 (2)、交谈协调法: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问题都需要开会来解决,有的可采用“交谈”这一方法。交谈包括面对面交谈和电话交谈两种形式。 无论是内部协调还是外部协调,这种方法使用频率都是相当高的,其作用在于: 1)保持信息畅通。 2)寻求协作和帮助。 (3)、书面协调法:当会议或者交谈不方便或不必要时,或者需要精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时,就会用到书面协调的方法。书面协调方法的特点是具有合同效力,一般常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不需双方直接交流的书面报告、报表、指令和通知等。 2)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各方提供详细信息和情况通报的报告、信函和备忘录等。 3)事后对会议记录、交谈内容或口头指令的书面确认。 4)访问协调法:访问法主要用于外部协调中,有走访和邀请两种形式。走访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对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各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机构、新闻媒体或工程毗邻单位等进行访问,向他们解释工程的情况,了解他们的意见。邀访是指监理工程师邀请上述各单位(包括业主)代表到施工现场对工程进行指导性巡视,了解现场工作。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有关单位并不了解工程,不清楚现场的实际情况,如果进行一些不适当的干预,会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这个时候,采用现场随机访问法可能是一个相对有效的协调方法。 5)情况介绍法:情况介绍法通常是与其他协调方法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可能是在一次会议前,或是一次交谈前,或是一次走访或邀访前向对方进行的情况介绍。形式主要是口头的,有时也伴有书面的。介绍往往作为其他协调的引导,目的是使别人首先了解情况。因此,监理工程应重视任何场合下的每一次介绍,要使别人能够理解自己介绍的内容、问题和困难、自己想得到的帮助等。

『伍』 行政管理的特点

1、一切行政活动抄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
2.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在执行中又能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
4.行政管理要讲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最优地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陆』 行政目标的特点

行政目标的特点主要有:①一致性。行政组织对行政目标的认识和实施是协调一致的。②社会性。确定行政目标要考虑到全社会的利益,力求取得全社会的认同,并受法律的约束。③层级性。行政目标因行政组织层次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层级。④明确性。行政目标的选择和表述要明确。确定行政目标要科学地分析行政组织所处的政治、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当前和未来需要等客观因素,正确估计主观条件。在实现行政目标的过程中,要及时反馈信息,据以坚持或调整行政目标。

『柒』 行政协调的方式有哪些呢

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可由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协商,在法律规定的处理权限范围内,通过对其拥有权利的让步,自愿达成协议。有鉴于我国立法尚未对行政诉讼中的协调问题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在协调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协调和解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

⑴合法性原则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主持诉讼和解。即和解的前提首先应该是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根据案件的类型和具体案情确定是否适用和解程序。

协调案件既要遵循程序法的规定,又要符合实体法的要求,还要考虑合理性。双方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同的行政行为和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使行政诉讼的协调受到限制,法律中有明确限制性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协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羁束行政行为一般不宜适用协调,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不存在自由选择的可能,自然也无处分权,一旦协调,将对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有固定标准的行政征收行为引发的诉讼,则不宜协调。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这种监督功能和保护功能应是统一的。

⑵自愿原则

协调案件应出于自愿,协调的本质在于始终尊重当事人意志。协调程序的启动及协调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接受协调。在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由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实践中出现了某些法官“以压促调”、“以判压调”、“以拖压调”等现象,【4】这种协调不但违背了自愿的原则,也导致了多年来撤诉率、特别是非正常撤诉率的居高不下。由于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具有惧怕打击报复等心理,在协调时尤其要注意行政机关是否依权向原告施压,原告接受协调是否出于自愿,法院更不应用明示或暗示的语言、行为给原告施加压力做协调工作。在行政诉讼中,这种观点,尤要克服。要防止法官的恣意,法官提出协调意向,做一定的调解工作都是可以并且理当提倡的,但最终的协议须双方当事人认可,经当事人同意。

⑶适度协调原则

行政诉讼法除具有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功能和价值取向外,同时又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效率是现代行政的一个重要标志与要求,法院对有关行政案件的调解理应富有效率。”【5】因此行政诉讼中的协调不仅要坚持合法性原则,与民事诉讼相比必须还要适度,不能久协不决,影响行政效率,实在调不成的,当以裁判形式尽早结案。也就是说,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必须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利益进行衡平,选择适当的方式和合适的切入点,适度进行协调。不能“以拖压调”,久调不决。

⑷讲求效率原则

人民法院主持诉讼和解的目的,是为能更快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因此人民法院组织协调时,可以采用简便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各方可以同时在场,也可以分别进行,或采取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协助,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议当事人自行协商。在和解协议的具体形式上,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和解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签名;口头形式达成和解协议的,一般应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各方签名。另一方面,和解要讲究效率,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对当事人不同意和解或者未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及时作出裁判。

⑸分清是非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建议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但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得适用诉讼和解程序,因行政权属于国家公权不同于民事权利。

『捌』 行政管理的主要特征是()

1、一切行政活动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相联系,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

2、行政管理是根据国家法律推行政务的组织活动。在执行中又能动地参与和影响国家立法和政治决策,制定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活动方式。

3、行政管理既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又执行阶级统治的政治职能。

4、行政管理要讲究管理的效能和效率。它通过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监督和改革等方式,最优地实现预定的国家任务,并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

5、行政管理是人类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一个特定领域,有它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8)行政协调的特点扩展阅读

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玖』 行政沟通行为的主要特点

一、行政行为的基本界定与构成要素

行政行为,概括地讲,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在行政学上,“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behavior )就是行政管理,是美国学者赫伯特·a·西蒙(herbert·a·simon)首创的。借此开拓了运用行为科学方法探讨公共行政的决策、组织、执行机制及其效果,以促进行政效率的崭新研究领域。所以“行政行为”既是行政管理活动的概括性范畴,又代表着行为主义在政治学、行政学中的应用。 在行政法学上, “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 或administrative action,19世纪末叶, 德国“行政法之父”奥特·迈耶确立了这一概念)[1] 则是强调行政主体的职权性活动应当接受法治主义的约束,应当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能带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也就是将行政管理作为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来对待,着重其法律效果。因此,尽管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是同一的,但是行政法学不象行政学那样着力揭示行政行为的活动规律,而是将其视为一个概括行政主体的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管理活动的范畴。确立行政行为的科学涵义和范围,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行政管理活动,健全行政行为法的首要前提。

目前,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理解尚无定论[2]。笔者认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从主体上看,行政主体是行政行为的发出者。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根本任务就是实现行政职能,为此国家才赋予其行政权力和相应的物质条件、人力资本,而行政行为无疑是行政主体表明其活动指向的主要行为。所以,行政主体必然做出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也只能由行政主体做出。至于行政主体是以直接的组织决议的方式做出还是通过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公务行为的方式做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做出,都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性质。这样,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其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由于不担负行政职能、不具有行政职权,便不能做出行政行为。

第二,从根据上看,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判断行政主体的全部活动中,哪些属于行政行为,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以行政职权为依据。行政主体在存续期间,就是追求国家在相应法律、法规中确定的行政职能的实现,担负起它的社会功能。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维护市场活动秩序;环境保护机关依法防治各种环境污染,实现社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此,进行职权性活动是行政主体的生命所在。与此同时,为了保证正常、顺利地通过行政行为达到管理的目的,或者履行作为一个社会生活主体的普遍义务,行政主体又必须进行必要的非职权性活动。例如:招标采购办公用品,或者组织进行卫生扫除、接受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等等。这些不是行政行为,只对其起着保障、辅助的作用。

第三,从内容上看,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以行政职权为根据的行政管理行为,它不仅包含调节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格局,协调现实生活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要求等等的决策内容,而且包含计划、组织、控制、执行、沟通等操作内容。同时,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下,必须符合所确定的行为模式的要求,否则应由行政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表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要素,但是对法律要素的含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其含义应当是:(1 )行政行为的决策内容和操作内容应与行政法律规范中业已确定的行为模式,即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与程序权利义务相吻合;(2 )行政行为在实际行政领域中能够引起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即使之取得、丧失或变更权利,设定或免除、变更义务,这些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不只是一种事实,更主要的是表现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3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指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律规范或行政法治原则的评价之下,表现出来的合法或违法、不当等实际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4 )行政行为的实施可能引起新的法律实践活动,如权力机关的质询、上级行政机关的复议、司法机关接受公民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告等法制监督的活动。因此,那种将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仅仅局限于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观点是不全面的[3]。

全面理解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有助于我们将行政行为和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民事行为区别开来。行政主体的一些活动可能与其职权相关,但不产生法律效果,即属于事实行为,例如气象局的气象资料分析预报、统计局的公布统计数字、司法局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的学习“邯钢”模拟市场运算、成本否决法的典型示范活动等。这些与作为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不同,根本的一点就在于行政行为要实现的政府职能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从而在行政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当然,不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主体的活动,不是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除产生行政法上的行政法律效果以外,还可能附带产生其它法律效果,但后者从属于前者。例如行政主体对民事纠纷的裁决,就又产生民事法律效果。

总之,主体要素、权力要素和法律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我们准确界定行政行为的基本标准。首先,有助于行政主体树立正确的行政管理观念。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行为,虽然以行政职权为根据,但是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职务范围内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对一定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力,它除了一般权力、国家权力的特征外,更主要的是有着法定性和义务性,所以在看待职权性活动时,行政主体不应仅仅注目于其强制性,而应当看到它们的法律意义,认识到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法律调整和制约。因此,从构成上讲,行政行为是行政职能、行政权力、行政法律通过行政主体的有机结合的活动表现,几个要素缺一不可。其次,有助于行政相对人明确其行政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的认识和评价,标志着对自身行政法律地位的认知,所以明确了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确定自身权益受到影响的来源;明确了行政行为的权力要素,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知道相应的遵守与服从义务;明确了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寻求权利救济的法律途径。最后,有助于行政法制监督。完整的行政法治应在三个领域展开,即对行政主体的组织、编制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及对行政责任及其追究的法律规范。而其中对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监督行政主体、追究其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政责任,进行行政法制监督活动的基本依据。只有立足于行政行为的界定,才能够准确把握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活动来源和形态,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也有直接的实践作用。

二、行政行为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

界定行政行为是进一步分析其特征的基本前提。所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指行政行为和其他法律行为相比,主要是相对于立法行为、司法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概括起来有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两个方面。对行政行为的形式特征,认识较一致;而就行政行为的实质特征而言,应当指行政行为因其职权、功能、目的所具备的特点,学术界较少论及,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单方面性、强制性和政策性;另一种是多数学者主张的观点,认为行政行为的实质特征就是其构成要素[4]。这两种观点均欠妥,亟待澄清, 为此笔者试作以下论述:

首先,公益性,是指在目的上行政行为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活动是一种以社会公共事务为对象的活动。在本质上,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利益相协调的关系,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就是行政主体所代表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是因为他们的特殊利益在享有和取得的过程中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才被纳入到行政管理领域、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相对人应当服从和遵守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具体的行政法律义务,才能实现社会稳定、有序和协调发展。例如,要由公安机关针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设施进行审查,在确保公民娱乐、休息的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与安全的条件下,才颁发《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准其开业。可见,公益性是行政行为的根本目标指向。

这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第一,公益性在内涵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二者是密切相关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持续下去。”但二者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又有显著差异。第二,公益性具有价值上的终极性、优先性、协调性。行政行为以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要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必须保证行政主体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在利益冲突时要以此作为取舍的标准,例如紧急状态的行政;同时也不能只顾国家利益而不顾乃至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个人、局部利益。只有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特殊利益、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群众的创造力,才能保证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实现。第三,行政行为的公益性不仅要求在行政行为的主观方面,即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中,不能以机关自身的本位观念、小团体利益来代替以至侵蚀行政行为的公益性,例如不能为发奖金而滥施罚款,而且还要求公务人员在代表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不能以权谋私,例如不能因人情而少收环境排污费。第四,行政行为的公益性是行政行为的内在合理性,又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来予以保证和体现的,公益性与合法性是内容与形式、目的与手段的对立统一关系,不能割裂开来。第五,正因为行政行为的公益性才赋予行政主体以行政优益权,即它可以按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前可以推定其有效,并可先行执行;行政主体及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职务上的便利,并且要求行政相对人有协助的义务。公益性是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的惟一目的,行政优益权也只能用于公益目的,而不得以此作为个人权威和影响力,加以滥用。第六,为了确保行政行为的公益性,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其它程序权利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来对行政行为的过程、内容与结果加以控制。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第2条即规定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才由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如《行政处罚法》第1 条规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执行性。与立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鲜明的执行法律的功能。布劳克在其《法国行政辞典》中把行政定义为:“公共服务的总体,从事于政府意志的执行和普遍利益规划的实施”[5]。同样, 笔者也认为在法治国家中,行政行为在整个法治实现的机制中,起着将普遍的法律规范与变动不拘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实现法律所确定的社会秩序与社会目标,约束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符合整体社会要求,落实国家职能和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作用。所以卢梭形象地说:“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6]

行政行为的执行性应包含以下几点:第一,执行性是行政行为作为实现法治的执行环节的功能的表现,表明行政主体职权活动的法律从属性,要求行政主体依据相应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而不能单纯地由行使权力、实现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志的本位角度出发。第二,执行性表明行政主体的受制约性,即行政主体在遵循法律的同时,受到权力机关重大决策以及司法审查的制约,只有这样才构成完整的法律运行机制,并维护法制的统一。第三,执行性是行政行为的总体特征,并不排斥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从事法律创制活动和纠纷裁决活动, 例如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中及时进行制度创新的需要,1985年后,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第四,行政行为与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活动都是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特定的社会事务,但是行政行为的执行性表现得较主动、较经常并且较直接,多数情况下构成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双向法律关系状态,而司法审判活动则典型地呈现出被动性和司法主体与双方当事人两造对抗的三方法律关系状态,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诉讼结构更是这样。第五,紧急行政中执行性非常突出,但同样不能因此忽视行政相对人的了解权等民主权利,行政主体不能以执行性对抗行政相对人要求告知理由和其它参与的权利。

再次,主动性。行政行为的主动性有以下几层意思:第一,行政主体完全依照自己对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按照自己对社会生活的分析和判断,决定是否实施行政行为,实施何种行政行为,不受行政相对人的意志左右。第二,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追求的是一种与自己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管理效果,因此必须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负责,不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第三,行政主体的主动性不排除行政行为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依申请的方式。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不做出一定的动作来对客体发生作用,例如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方式同样包含着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行政主体主观判断的一种表现。又如,演员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演出许可证》时,是否颁发许可证,仍然由行政主体决定。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并不必然引起行政主体实施相应的行为,可见行政主体的主动性侧重强调行政行为的成立是以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为支配要素。第四,行政行为的主动性还表现在行政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创建新的法律关系,自由裁量因素比较大。例如经济行政部门决定对我国汽车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即成就了其与某一汽车组装企业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第五,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时有可能片面强调主动性,从而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公益性、执行性,由此造成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应当以行政主体正确的行政法律意识为主导。第六,行政行为的主动性不能错误地理解为行政相对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实际上,行政行为之所以具有主动性,是因为行政主体担负的实现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而不是来自于国家权力的暴力强制,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必须和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配合接受相适应,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单纯的、不对等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应当是管理、服务、监督相融合的法律关系。例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批评、建议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享有听证权。在美国,当事人还有权对听证中的事实争论,提出自拟的裁定结论(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57(c)项规定)[7]。

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和司法行为的主动性有区别。因为立法者不可能为每一个特定案件都提供详密的法律规范,所以司法行为必须能动地适用法律,也表现出一定的主动性、创造性,这一点与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在完成社会管理职能、实现法治的作用上是一致的。但是,行政行为的主动性不象司法行为的主动性那样仅针对个别案件,行政行为的主动性在缺少相应明确的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往往表现通过制定行政政策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来进行规范性调整,而司法行为只局限于个别性调整。再者,行政行为的主动性比较普遍,存在于各个部门行政领域,而司法行为的主动性通常反映在疑案审判中,在成文法国家仅表现为类推制度,在判例法国家才表现为一种能够上升为法律原则或法律规范的“法官造法”机制。

最后,程序性。作为法律行为,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法律规范,具有程序性。程序是指按照一定的次序、步骤作出决定的过程,行政程序是关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步骤、方式和时限,反映了行政行为的形成和秩序,是行政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即是调整行政行为的程序部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是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这不仅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做出一定行为,而且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行政程序才能成立,才能保障国家意志在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中得以体现,也才能产生法律意义。例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办法》进行;行政处罚行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进行;土地行政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的受理、立案、调查、处理、送达、执行、查封、结案进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行为的成立,必然有一定的程序因素,但未必与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相吻合。也正因如此,行政行为的程序性有相互关联的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在客观上实际都表现出一定的程序;但更主要的是,第二,行政行为应当体现出遵守法定行政程序,如果程序不合法,不仅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妨碍行政职权实现其社会功能,将在法律效果方面致使该行政行为被撤销。

『拾』 行政决策的主要特点

1、行政决策主体的特定性

由于行政决策与国家行政权力密切联系,只有具有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才能成为行政决策的主体,所以,行政决策的主体是特指具有法定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非经国家机关、法律授权,行政组织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或个人,能不能进行行政决策。

2、行政决策客体的广泛性

行政决策的客体是指一定行政管理辖区域和部门所要解决的有关国家社会公共事务,涉及广泛的社会事务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需要涉及很多机构,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包括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国防、外交等各个领域。凡是政府管理的领域所在,就是星恒决策的范围。

3、行政决策目的的非营利性

行政决策的主要功能首先不是赢利,而是实现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确立公正平等的社会关系。行政决策要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要提供各种社会公益品,虽然也要考虑经济效益,但不能直接以赢利为目的。行政决策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均衡地协调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确保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4、行政决策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

行政决策既是一个从不同备选方案中择优的抉择过程,又表现为决策结果所选定的具体方案,而这些方案表现为国家行政组织所制定的各种行政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条例等的总称。

5、行政决策过程政治性

行政决策过程是一个权力运用的政治过程,既存在交易、妥协,又有针锋相对的冲突,甚至是战争。这些特点又使行政决策过程充满各种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

6、行政决策执行的强制性与权威性

行政决策的目的是实施行政职能、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其行为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其结果表现为国家的政策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政策或法律一经确定,付诸实施,便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具有普遍边的约束力。

行政决策一旦形成并公布,不管行政关系的对方是否同意,都必须执行。这种强制性作用,不仅可以约束行政组织内的成员,而且约束该行政组织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10)行政协调的特点扩展阅读:

行政决策的作用

1、行政决策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作用,处于核心地位,它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依据。

2、行政决策主导着公共行政管理的全过程。

3、行政决策是公共行政管理成败的决定因素。

4、行政决策是贯彻执行国家意志和加强政府合法性的必要途径。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