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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刑执法

发布时间: 2021-01-02 08:19:03

❶ 家族宗族内部的私刑算刑罚吗

只有执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才可以,除此之外 都是 违法

❷ 法律不能维护正义只能私刑处理

国家的法律是完善的,就是地方执法者违法或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作怪

❸ 私刑的其它相关

早在1896年,俄亥俄州的立法机构作出了如下定义:“任何出于非法目的聚集起来、旨在给他人带来破坏或伤害或通过暴力以实施纠正权为借口而没有获得法律授权的群体将被视为‘暴徒’,他们对任何人身体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就构成了‘私刑’。”[3]但比较得到公认的定义是1940年由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简称NAACP)提出的,该定义认为私刑具备以下四个因素:1、必须有证据证明有人被杀害;2、被害人是非法处死的;3、三个以上的人群参与了杀害;4、以维护公正或传统为借口。但由于这一定义把导致残废和私刑企图排除在外,因此没有得到美国司法部的认可。[4]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定义私刑行为的另外四个共同特征:1、一般来说,暴徒们对受害者是否有罪的证据并不关心;2、其行为得到所在社区的支持或默认,不是通过执法机构来实施;3、私刑实施的目的不仅是针对个人的惩罚,而且是捍卫白人至上的方法;4、许多私刑都包含高度仪式化的折磨形式,如阉割生殖器等。[5]
由于对私刑的定义不一,所以不同机构在私刑数量的统计上也存在差别。以1914年为例,对私刑数量进行系统记录的三家机构《芝加哥论坛》(Chicago Tribune)、塔斯克基学院(Tuskegee Institute,一所由著名黑人领袖布克·T·华盛顿创办的黑人职业大学)、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公布的数据分别为54、52和74。
有的学者对私刑是“美国独有”的说法提出异议,认为私刑是人类社会一种比较普遍的行为,并举例加以证明:早在1644年,就有学者使用lynching(私刑)一词描述法国一群暴徒袭击三位政府官员的行为;1769年,在爱尔兰,一群暴徒把警察的一个线人肢解,然后一片片钉在监狱门上;在中国,18世纪曾发生过暴徒追杀巫师的事件,19世纪出现过活烧盗贼的情况。“私刑法”则可追溯到圣经,其中宗教习俗取代了法律。在美国历史上,类似私刑的做法很早就开始出现。早期的新英格兰清教徒在训斥堕落的人时就使用过鞭打。美国独立战争中,私刑的方法有了改变,人们采用涂焦油和羽毛代替鞭打,并使这种做法全国化。由于其首次被用于爱国行为中,因而获得了好评。[6]
私刑是一种集种族主义和虐待狂为一体的残忍惩罚方式。绝大多数私刑都是用枪打死或用绳子吊死,或两者兼而有之。但许多针对黑人的私刑性质非常恶劣,实施者还使用捆在树上烧死、致残、肢解、阉割等身体折磨的方式。在《兄弟》(Brothers)一诗中,詹姆斯·韦尔登·约翰逊(James Weldon Johnson)描写了一群白人暴徒活活烧死黑人的悲惨情景:“够了,这个畜牲一定得死!/快点!把他捆在那棵橡树上!/它比这棵纤弱的松树更耐火烧。/现在拿油来!堆放在四周!等一下!/不要堆放得太快或太高,否则我们会/减轻他脸上的痛苦和恐惧。/现在拿火把来!把油点上火!/火苗已经窜起头一般高。哈哈!听那尖叫!/又传来一声!比第一声更高。/打水来!往上浇!朝火上泼一点水,/以免烧得太快。就这样!/现在让火又慢慢燃起。瞧那儿!/他扭动着!呻吟着!他的眼睛疯狂地鼓出来了,/搜寻四周求救,这是白费神!”[7]阉割黑人男子的生殖器在美国白人看来具有特别重要的象征意义。在黑人获得人身自由之后,“把黑人男子的生殖器从其身上割掉,暴徒们强有力地否决了黑人男子做父亲的象征和男子汉符号,打断了黑人男性生殖器形象所代表的特权,从而通过肢解这种反常行为收回黑人男子可能获得的公民权。”[8]
虽然实施私刑的暴徒是白人成年男子,但在场的人中不乏妇女和小孩,有时妇女还是行动的煽动者。[9]克劳德·麦凯(Claude McKay)在《私刑》(Lynching)一诗中把这些小孩称之为“未来的私刑者”,他们“带着幸灾乐祸的残酷”跳舞欢呼:“哎!拉绳!/往上拉!/白人活下来/黑人去死。//伙计,拉呀,/发出血腥的喊叫/随着黑人孩子身体旋转/白人死去……”。参与私刑的不仅仅是一般白人群众,甚至连执法者——地方警察——也经常对私刑给予支持。他们或者亲自参与其中,或者对私刑采取宽容或袖手旁观的态度。休斯在《逼供》一诗中描写了警察的粗暴:“打我!捅我!/强迫我承认是我做的。/鲜血溅在我的运动衫/和我的黄褐色绒面革鞋上。//南瓜灯笼般的脸/笼罩在灰色垂边软帽下。//猛击我!鞭打我!/象喷灯/发出尖叫。/踢在我腿间的三脚/杀死了那些/我明天制造的小孩。//栏杆和地板象罗马烟花筒/冲天直上。//当你把冷水/泼在我身上/我会在纸上/签名……。”在执法人员都参与私刑的情况下,黑人只能指望上帝,这就是休斯的诗歌《除了上帝还有谁》一诗所描写的主题:“我抬头看见/那个人们称为执法的人/正沿着街道/向我走来!我头脑中想到/会被击倒死去/或被刑讯逼供/谋杀而死。/我祈祷上帝,如果你能,/把我从那人手中救出!/别让他把我打成泥浆!/但上帝动作不快,/执法者举起了棍棒/把我打入了/活生生的地狱!//现在我还不明白/为什么上帝不保护人们/免遭警察的粗暴。/身为穷人和黑人,/我没有武器还击/因此除了上帝/谁能保护我?” 清朝政府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接过了明王朝的衣钵,吏治中私刑变本加厉。当过地方官的郑板桥写过一首题为《私刑恶》的乐府诗,揭露某些地方官及其爪牙对犯人动辄用刑的惨酷景象:“椽吏搏人如豕搏。斩筋抉髓剔毛发”、“牵累无辜十七八”,其目的无非是“以惨掠取钱”。刘鹗在长篇小说《老残游记》中有山东曹州府酷吏玉贤草菅人命,将老百姓当做强盗关在木笼里不给水喝,在烈日下晒死或在寒风中冻死的描写。为此,他发出了“冤埋城阙暗,血染顶珠红”、“杀民如杀贼,太守是元戎”的对玉贤之流所谓“清官”的抨击。
假如说,郑板桥的《私刑恶》和刘鹗的《老残游记》只是以文艺形式反映清朝吏治的黑暗;那么,道咸年间先后30余年在四川、福建、山西等八省历任知府、按察使、署理巡抚的张集馨所著的《道咸宦海见闻录》中的记载,更直接地揭露了当时统治者对人民的残酷镇压。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十一月,张集馨到四川接任按察使时,在日记中记述他的前任刘燕庭审案的情况:“凡各属解到疑匪,不问真伪,先责小板四百,然后讯供,其中供情得,而罪名莫定,即于大堂杖毙”,或者,“将犯人押至东门大街城隍庙,于神前抽签,若阳签则免死,若阴笺则立毙……严刑惨酷,脑裂骨折者不知凡几”,有的甚至“用镬煮之”,荒唐暴虐,令人发指。
以上刑罚,当然是办“匪”案而用的。那么,“匪”到底是何等样人呢?张集馨也有描述:“所捉者半属乞丐小偷及无业游民”,但“委审官员,专以刑求为能,逼供定案,概予骈诛”。因此,同属封建统治集团一员的张集馨也认为对“匪”处以极刑,“未必即情真罪当”。他还在书中揭露四川各县都有一种“苦楚百倍于囹圄”的“卡房”。关在“卡房”里的“罪犯”(大多是民事纠纷中的当事者和证人),“每日给稀糜一甑,终年不见天日……通省瘐毙者,每年不下一二干人”。
私刑是美国历史上最惨无人道的国内种族恐怖主义行为之一,“是美国社会独有的犯罪行为”[1],对美国这个向来以民主、法治自称的国家构成了极大的讽刺。然而,有很长一段时间,这段丑恶的历史就像没有发生过一样,没有受到美国民众应有的关注。2000年初,亚特兰大古董商詹姆斯·艾伦(James Allen)在纽约一个小型画廊展出了68张私刑照片,参观的人群络绎不绝,这才引起了人们对美国私刑问题严重性的重新关注。《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发表长篇文章对此进行了评论,接着又发表了社论,声称其画面惨不忍睹,可与德国纳粹分子的大屠杀相提并论。[2]
历史上,私刑的主要对象是处于受压迫、受歧视地位的美国黑人,其中绝大多数是美国黑人男子。私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形式和理由,但始终不变的一点就是,私刑总是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黑人男子对白人女性的性侵犯指控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私刑制度下人为的美国黑人强奸神话或定型。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美国黑人所遭受的悲惨历史命运,了解美国民主的来之不易,从而能够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动态地看待美国的民主进程。
在美国,私刑是一种很难界定的社会现象。由于人们对私刑的了解几乎都来自于报纸的报道,因此“私刑”最初如何定义不得而知。即便今天,私刑依然是一种很难明确界定的术语。
据塔斯克基学院档案记载,1882—1968年期间,美国发生的私刑数共计4743起。[11]对美国人为什么偏爱私刑,早在1890年代学者们就开始展开严肃的学术研究。主要提出了三种理论:1、人民主权论(people sovereignty);2、边疆心态论(frontier mentality);3、控制工具论(instrument for control)。[12]
我们知道,美国的主要立国文件《独立宣言》确立了“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如果人民受到威胁时,可以收回权力”等原则。因此,主张人民主权论者认为,这种集体暴力行为是人民主权的表现。美国私刑暴露了美国宪法制度中的一个悲剧性缺陷,表明美国人不相信法律及正当程序。普通公民认为,既然自己制定了法律,他们就可以组织人群在法律机构之外的大街上执行法律。正如卡特勒(James F. Cutler)所指出的,“在人民制定法律的地方,法律机器对控制群众骚乱就显得无能为力,这是不可避免的。”
边疆心态论认为,私刑最经常发生在人口稀少的地区,那里不仅制度化的执法机制还没有为人所普遍接受,而且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司法机构,因此在充满暴力的西部边疆地区,群众暴力就成为必要行动。这种观点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非常流行,得到了最高法院法官、哈佛大学法学家以及许多政府官员的认可。一些亲身参与私刑的人也解释说“对法庭缺乏信心”是导致暴徒私刑的原因。上述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在于都认为,执法机制在黑人种族犯罪问题上软弱无力是导致私刑泛滥的原因,因为美国白人认为,法律完全不适用于来自于低人一等的黑人种族成员的犯罪行为。而且这些暴徒对漫长的司法程序没有耐心,也蔑视司法在解决问题时据称的仁慈原则。
但边疆论很容易被推翻。如有的学者指出,直到十九世纪末,这种非法暴力在中西部也很盛行。事实上,只有新英格兰和位于东北部、大西洋中部的几个州私刑很少。十九世纪中期,早期的西部和更往后处于发展中的西部已经建立起有效的司法和法庭,但依然发生集体暴力行为。[13]因此,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主流学者开始把私刑视为精英阶层控制下属、尤其是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白人控制低人一等的黑人的工具。美国南方白人通过这种群体暴力行为来维持自己的等级特权。
著名学者米德尔则从心理病理学的角度对造成私刑各种因素进行了分析。[14]贫困及其经济恐惧被认为是因素之一。一般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及战后私刑的增加与黑人大规模迁移及由此带来的竞争有很大关系。还有证据表明,棉花价格下降与私刑增多之间也存在很大相关性。
白人的经济恐惧还与社会恐惧结合起来。他们担心,黑人会摆脱自己的处境,失去控制,从而危及白人的社会地位,因此需要采取措施予以捍卫。著名黑人社会活动家沃尔特·怀特对此作出了精辟的论述:“私刑与其说是因为黑人犯罪,还不如说是南方白人对黑人进步恐惧的表现形式。”人们普遍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参战回来的黑人士兵(有的甚至还没有脱下军服)被处私刑,其公开的动机就是担心黑人通过在法国服役对自己的社会地位产生“错误的想法”。
南方白人受教育程度低以及整个文化氛围也是一个重要的背景因素。此外,南方盛行的宗教是心胸狭窄、缺少宽容、带有“原教旨主义”特点的新教福音派(Protestant Evangelical religion)。卫理公会(Methodist)和洗礼教(Baptist)牧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积极参与振兴三K党。很少有牧师和宗教领袖站出来对私刑表示反对。
私刑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南方封闭、与世隔绝的环境及由此导致的农村和小镇日常生活的单调乏味。由于缺少健康的娱乐活动,生活枯燥,因此私刑就成为人们追求刺激的替代品。
美国私刑之所以猖獗,媒体的支持和赞美也具有一定的责任。美国主流报纸经常对白人社会要求对被控犯罪的黑人进行私刑处罚的呼声表示支持,或在私刑发生后对暴徒大唱颂歌,有时甚至刊登有关计划好的私刑的地点和时间。[15]1915年3月开始上演的电影《一个民族的诞生》(The Birth of a Nation)与美国20世纪初三K党的复兴有着直接而重大的联系。根据托玛斯·迪克森(Thomas Dixon)以内战和重建为基础创作的同名小说改编的这部电影对马背上的骑士三K党推崇备至,认为是他们拯救了美国南方。据不完全统计,看过这部电影的观众多达5000万人。这部电影在南方尤其反响强烈,观众情绪激昻,边看边高声叫喊。有一次,观众们在看到黑人男子追逐白人女子欲行强奸的一幕时甚至失控地向屏幕上的黑人开枪。

❹ 上海普陀区长寿路派出所滥用私刑

长寿路派出所的警察有几个真的不是好东西,滥用私刑,我身边朋友领教过的

❺ 在审问时,还打犯罪嫌疑人吗

犯罪嫌疑来人只是被人怀疑涉嫌案源件,没有人证物证并不能判罪,法律上还是自由人(不是罪犯),在审讯的时候,执法者不准动用私刑,否则就是伤害他人人身安全(就是犯法),犯罪嫌疑人可以起诉、控告执法者(打官司)!~

❻ 为什么“私刑”暴力在今天依然存在

咱们的文化传统中,其实也一直存在某种相信并推崇私人行使“正义暴力”的价值取向。像《水浒传》中,“私刑”暴力的滥用便比比皆是,宋江怒杀阎婆惜,武松怒杀潘金莲,李逵劫法场时“抡起板斧来排头砍去”……这些人,作为“正义暴力”的受害者,似乎少有人认为不应该,反而是得到了大家的拍手叫好。如果按照这样的“正义暴力”美学—对恶人所施加的暴力(比如私刑),是具备正义性的,反过来,那是不是也意味着,只要心怀正义的目的,便都能随意使用暴力呢?这样的逻辑显然存在问题。

私刑,简单来说,是指不按照法律程序而加之于他人的刑罚。有学者对私刑行为界定了几条特征:1.一般来说,实施者对受害者是否有罪的证据并不关心;2.其行为得到所在社区或群体的支持或默认,不是通过执法机构来实施;3.私刑实施的目的往往以维护公正或传统为借口;4.许多私刑都包含了某种仪式化的折磨形式。私刑之所以可怕,并不在于它违背道德,恰恰在于它往往存在道德上、群体上的支撑:你犯了严重的错误,所以我们惩罚你,也替社会除害。
这种逻辑,特别容易得到支持,但危害之处,也恰恰在此。首先,对和错的判断标尺,不再掌握在法律手上,而由实施私刑者自己判断,同时,惩戒的严厉程度,也由他自由发挥。其次,一般来说,私刑总会被施予弱者(比如被抓到后已毫无反抗能力的小偷)。今年2月,《纽约时报》刊发文章“死在私刑下的墨西哥人—被美国遗忘的暴行”,指出“最近一份关于美国私刑历史的报告面世,揭露了美国私刑的真相—大多数私刑,是针对美洲原住民、意大利裔、华裔以及墨西哥裔等少数族群施加的。”
相对于现代法治文明,“私刑”之所以为“私”,因为它只代表个别人至多是小群体的意志,只基于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对于善与恶的判断,也受制于少数人充满时代局限的价值偏好。以暴制暴的“私刑”,必然导致暴力被过度滥用。而相对于“私刑”,所谓现代法治,法律纵有不完善,也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由于社会进步,对于同一事件的认识也会随之改变,法律条文在反复修正中,总会趋于更理性、更人性。现代司法,既有对于私人原始暴力的限制机制,同时又是国家暴力的笼子。当然,民间社会存在某种对“私刑”的认同情绪,在一定程度上与现代司法自身的“局限”有关,现代司法重证据、讲程序,不可能像私刑那样“高效”、“痛快”,不能充分满足人们“复仇”的心理,但这却是我们为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就现代法治观念而言,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认定为确系犯罪之人,就不是罪犯。即使被判刑之后,罪犯依然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人身权利。比如,早在1998年和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就曾两次联合下文,明确规定:严禁对执行死刑犯游街示众,对一般罪犯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更不能公开游街示众。

有人说,检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只要看它如何对待“好人”,更要看“坏人”落到它手里后,其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同样,咱们也可以说,一个不能尊重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合法权益的社会,也很难能够尊重所有人的权益。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一个社会尊重人权状况的一面镜子。一个社会既要致力于普通公民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乃至罪犯的人权保护问题也不应是个该被遗忘的角落。以新闻中“小偷孕妇被殴”一事为例,即便她真是小偷,村民也只拥有报警,或者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权利。如此捆绑殴打,明显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利,甚至涉嫌侮辱罪了。

❼ 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东西动用"私刑"是真的吗

东莞某超市的几名保安因怀疑一名顾客偷东西,遂将其殴打致伤。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中三名保安分别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罗、杨三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欧老汉在超市挑选了菜和猪肉等物品,在结账时没有将猪肉拿出来结账,谢、杨等人就怀疑其故意不结账从而偷取该块猪肉,继而拘禁殴打,致欧老汉肋骨骨折6处和多个部位受伤。虽然欧老汉没有拿出猪肉结账,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是故意而为,仅因怀疑就对其拘禁殴打,且致其多处受伤,主观恶性较大。三人已与伤者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并获其谅解,可从轻处罚;其中谢、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❽ 非执法者对嫌疑人实施私刑算侵犯了嫌疑人的什么人权

1、如果是执法人员就是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
2、非执法人员就叫限止人身自由罪和故意伤害罪。

❾ 派出所能对未成年人动私刑吗

不管是否是成年人或者非成年人,派出所都不得动用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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