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行政制度
1. 唐朝地方行政有怎样的制度
地方行政亦沿袭隋制,为州县二级。州设刺史,有时称郡,则设郡守。县设县令。回刺史(郡守)、县令掌本级地答方政府的政令,县以下在农村实行乡里制,百户为里,设里正,五里为乡,设耆老(贞观九年,每乡置乡长,后废)。城市的居民区以坊为单位,设坊正。乡、里、坊是最基层的政权,对城乡人民进行直接统治,催督课役,镇压反抗。在沿边及内地紧要之处,州(郡)之上还设有都督府,长官是都督,原来只管军事,因都督例兼所在州刺史,故亦兼管该州民政。
2. 唐朝行政区划的划分
其名起于魏晋,但仅是一个官衔名称,并无管辖区域。景云二年(711年)内,唐以凉州都督充容任河西节度使,此名称才确定,并列入正式边疆官制。至唐玄宗开元和天宝之间,已增至十个节度使,分别是河西节度使、范阳节度使、陇右节度使、剑南节度使、安西节度使、朔方节度使、河东节度使、北庭节度使、平卢节度使、岭南节度使,分置于边地。安史之乱以后,节度使制被滥用于内地,使这种原为边关的军事制度变成为内地实际的行政区划单位,而且大者连州十数,小者亦兼三、四。据《旧唐书·地理志》记载,唐肃宗时(756~761年)节度使已有44;又据李吉甫《元和郡县志》所载,在唐宪宗元和年间(806~820年)唐全国有节度使47。所以唐初的行政区划单位——道,安史之乱后已徒有虚名了。
纵观唐朝的行政区划制度,应该说这是中国行政区划沿革史中的一个大变革时期。唐太宗创建了“道”,唐玄宗把“府”引进区划,唐睿宗又把节度使变成正式建制;使三级制正式成型,主要是道—府(州)—县,后期则为道—节度使—府(州)—县制,由于道已为虚设,实际上还是三级制。
3. 唐朝实行的行政制度是
三省六部制
4. 唐朝政治制度
唐朝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
唐代三省制的特点是在建立不久就向二省、一省转变。
为了控制相权,皇帝逐渐使用一些资历较轻的官员参预朝政,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力,但是由于没有宰相崇高的体制,所以便于控制。
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以及左右仆射这些宰相职务已经变成了一个崇高的虚衔,而真正的宰相却成为一种临时性质的职务。
唐代以三省首长“品位既崇,不欲轻以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而假以他名。”(《新唐书》卷46《百官志》)主要有“平章事”和“同中书门下三品”等。
唐太宗贞观八年,仆射李靖因病辞去宰相职务,太宗不同意,要求他“疾小瘳,三两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平章事”之名始于此。唐高宗永淳元年,始以某官(黄门侍郎郭待举、兵部侍郎岑长倩)带“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衔者为宰相。
长兴四年为避讳(慕容延钊父名章),曾改为“同中书门下二品”,因为尚书仆射是职事官从二品。
贞观十七年,萧瑀、李积并“同中书门下三品”,因为侍中、中书令是正三品,“同中书门下三品”之名始于此。高宗以后,宰相必须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否则即使担任中书令也不能称为宰相,品位高者亦如此(有三公、三师头衔的除外)。
三省合署议事、办公,三省职能逐渐趋向混同合一。
为了三省之间协调行动,三省首长定期在门下省的政事堂议事。自武德年间开始,中书、门下集议于政事堂,政事堂设于门下省。
唐高宗永淳年间,“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由此,确立了中书省的中心地位。开元十一年,中书令张说奏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政事堂印也改为中书门下印,且于其后分列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从此,中书门下正式成为宰相的办事机构。
尚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文昌台、都台、中台,旋复旧称。
中书省在唐代一度改称西台、凤阁、紫微省,旋复旧称。
门下省在唐代一度改称东台、鸾台、黄门省等,旋复旧称。
(4)唐朝行政制度扩展阅读: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的一种政治制度。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
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5. 唐朝行政区划的官制
唐朝还将部分比较重要的州命名为府,以示与一般州的区别。同时,与府并列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但是都督府由于都督权力太大,在设立后又撤除。唐太宗平定东突厥、高昌后,始设单于都护府、安西都护府,其后渐次增置,至唐玄宗时共有六大都护府,分别是安西都护府、安北都护府、单于都护府、安东都护府、安南都护府、北庭都护府。
唐朝还按照经济、地理等因素,将所有的州(府、郡)和县分级,其中州最多分为辅、雄、望、紧、上、中、下,共七等,县则分为京(赤)、畿(望)、上、中、中下、下。各级行政区按照级别的不同,其官吏级别、人数等建制都有所不同。这种按情况将部分次级行政区特别处理的做法,直到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仍然非常常见,如副省级市、省直辖县级市等。 唐朝的道由于始终以监察为目的,并无长期设置的长官,实际到后期被节度使等掌控。
各地的府中,京师(京兆)、东都(洛阳)、北都(太原)仿古制设“牧”,一般由亲王担任,常常不实际管理政务,也经常缺位。京师、东都、北都、凤翔、成都、河中、江陵、兴元、兴德九府各设“尹”一名,是常置最高长官,其下有“少尹”二名为副。唐高宗永徽年间,尹改名“长史”。之后,京师、东都、北都长史又复称尹,在皇帝不在该都的时候还称“留守”,合称三都留守。
各州置刺史,为最高行政长官,但是按照州级别的不同其品级也不同,自从三品到正四品下不等。刺史下有别驾、长史为辅,别驾曾一律改称长史,但后又复置,常由王子担任。
各县设县令,品级按县的级别从正五品上到从七品下不等,下有县丞、主簿、县尉等辅官。
6. 唐朝行政区划的简介
唐朝行政区划的简介:
唐朝行政区划,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是中国历代行政区划沿革中比较重要的转折时期。在较长时期内,唐朝采用了“道州县”三级制,但是“道”的实际权限相互间差异很大,变革繁多,而且其基础往往是节度使的实际权力膨胀,所以这一体系常被称为“虚三级”。而且唐朝疆域经历了显著的扩张到鼎盛到缩减的过程,后期逐渐趋向五代十国的分裂状态,行政区划的记载已经非常不完整。但是唐初始设的“道”的概念,仍然影响了之后的宋朝,并成为“路”的原形。
唐朝还将部分比较重要的州命名为府,以示与一般州的区别。同时,与府并列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但是都督府由于都督权力太大,在设立后又撤除。唐太宗平定高昌后,始设安西都护府,其后渐次增置,至唐中宗时共有6都护府:安西都护府、安北都护府、单于都护府、安东都护府、安南都护府、北庭都护府。唐朝还按照经济、地理等因素,将所有的州(府、郡)和县分级,其中州最多分为辅、雄、望、紧、上、中、下,共七等,县则分为京(赤)、畿(望)、上、中、中下、下。各级行政区按照级别的不同,其官吏级别、人数等建制都有所不同。
划分:
1、道
627年(贞观元年),唐太宗为省并州、郡,主要依山川形势划全国为10道。这10道是:关内、河南、河东、河北、山南、陇右、淮南、江南、剑南和岭南。733年(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由10道变15道,山南分置为东、西二道,关内道长安附近增置京畿道,河南道洛阳附近增置都畿道,江南分置江南东道、江南西道和黔中道。经玄宗改置,诸道的范围渐成定制。
太宗初设各道大致范围:
关内:大致相当于今陕西中、北部,甘肃陇东以皮内蒙古河套等地。
河南:大致相当于今河南、山东二省黄河以南、江苏、安徽三省淮河以 北的地区。
河东:大致相当于今山西全省与河北西北部内外长城之间的地区。
河北:大致相当于今河北长城以南.河南及山东二省的黄河以北的大部分地区。
山南:大致相当于今四川东部,陕西、甘肃南部,河南西南部、湖北西部的地区。
陇右:大致相当于今甘肃陇山、六盘山以西,青海省青海湖以东及新疆东部的地区。
淮南:大致相当于今安徽、江苏二省淮水以南、长江以北的地区。
江南:大致相当于今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四省,江苏、 安徽的长江以南、湖北、四川江南的一部分及贵 州东北部的地区。
剑南:大致相当于今四川中部和云南北端。
岭南:大致相当于今 广东、广西二省和越南东北部的地区。
玄宗时增设的几个道大致范围:
江南东道:今浙江、福建二省及江苏长江以南地区。
江南西道:今江西、湖南二省,安徽南部.湖北东部长江以南地区。
黔中道:今贵州全部及其与四川、湖南、广西接壤之地,湖北西南端。
山南东道:将原山南道以四川与陕西两省东境作为分界线划分,以东为山南东道。
山南西道:将原山南道以四川与陕西两省东境作为分界线划分,以西为山南西道。
京畿道:分关内道长安附近诸州增设京畿道。
都畿道:河南道洛阳附近诸州增设都畿道。[8]
唐道下辖府、州,府、州下领县。639年(贞观十三年),10道统领府、州358,县1551;开元末年(740年),15道统领府、州328,县1573。此时,唐朝的疆域已超过汉武帝全盛时期。京畿道北部.都畿道.河南道河北道南部河北道北部山南东道 山南西道陇右道东部.陇右道西部(安西都护府).河东道北方各道
2、府
在唐代的行政区划中,不但有唐太宗新开的“道”,还有唐玄宗新开的“府”。最早设府是在713年(开元元年),玄宗升国都雍州为京兆府,升陪都洛州为河南府。以后,设置和改置的府增多,成为唐朝行政区划中的一个重要的单位。综观唐代诸府大致可分为三类:
(1)诸京都(包括陆续新建的陪都)和皇帝驻跸之地改置为府,以示不同于常州,如并州改置为太原府,荆州改置为江陵府。终唐之世,此类府有10个:京兆府(原雍州)、兴德府(原华州)、凤翔府(原歧州)、河南府(原洛州)、兴唐府(原陕州)、河中府(原蒲州)、兴元府(原梁州)、成都府(原益州)、太原府、江陵府。
(2)在内地重要地区置都督府。都督制起自曹魏,当初专理军事,不涉民政;晋始兼任刺史;北周时改都督为总管;627年(唐武德七年)改称都督,兼理军民,都督府始成行政区划之一级,如扬州都督府、益州都督府。710年(景云初年),唐有都督府24,分辖国内各州,惟畿内诸州不隶。但不久即以权重而废。
(3)边地置都护府。都护之名起自西汉,当时在西域设有都护。唐太宗平定高昌后,始设安西都护府,其后渐次增置,至唐中宗时共有6都护府:安西都护府、安北都护府、单于都护府、安东都护府、安南都护府、北庭都护府。安西都护府安北都护府安东都护府安南都护府都护府
3、节度使
其名起于魏晋,但仅是一个官衔名称,并无管辖区域。711年(景云二年),唐以凉州都督充任河西节度使,此名称才确定,并列入正式边疆官制。至唐玄宗开元和天宝之间,已增至10个节度使:河西节度使、范阳节度使、陇右节度使、剑南节度使、安西节度使、朔方节度使、河东节度使、北庭节度使、平卢节度使、岭南节度使。它们都分布于边地。安史之乱以后,节度使制被滥用于内地,使这种原为边关的军事制度变成为内地实际的行政区划单位,而且大者连州十数,小者亦兼三、四。据《旧唐书·地理志》记载,756—761年(唐肃宗时)节度使已有44;又据李吉甫《元和郡县志》所载,在806—820年(宪宗元和年间)唐全国有节度使47。所以唐初的行政区划单位——道,在此时(安史之乱后)已徒有虚名了。
纵观唐朝的行政区划制度,应该说这是中国行政区划沿革史中的一个大变革时期。唐太宗创立了“道”,唐玄宗把“府”引进行政区划中来,唐睿宗又把节度使变成正式建制;使唐代的行政区划基本上成为三级制,主要是道—府(州)—县。后期的道—节度使—府(州)—县制,由于道已为虚设,实际上还是三级制。
7. 唐代的政治制度
三省六部
唐朝前期的政治机构基本上承袭了隋朝制度,,但有所调整变化。在中央完善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之际,中枢政治体制演变的基本趋势是,中书省、门下省逐渐从内廷侍从机构演变为辅助君主进行决策的国家权力机构,与尚书省一起构成一个按职能和政务处理程序分工的有机整体。在隋唐时期国家法令(律令)规定的官僚系统基本制度框架中,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处于首要地位,三省分工制衡,共同组成最高政权机关。
三省制运作的基本特征是:三省长官共为宰相,宰相集体在设于门下省的政事堂议事;三省职权合并在一起才构成完整的宰相权力,中书省具有出令权和勘议权,门下省则署颁制敕、裁决庶政,其中门下省在日常政务的处理过程中处于枢纽地位。
又由于三省之下的行政系统中,尚书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成为政务执行的主体,所有其它的省(如秘书省、殿中省、内侍省)及寺监、诸卫、东宫、王府和地方官,都是掌管具体事务的部门,甚至御史台的监察职权也是围绕六部所掌行政而行使的(而且不同历史时期监察系统相对稳定),所以称为“三省六部制”。
六部分掌全国各种行政事务,其办事处称为“都堂”,长官为尚书,副手为侍郎。下各设四司,长官为郎中,每第一司称为“头司”,其名称与本部相同;另三司称为“子司”。此外,六部之间有高低之分,吏、兵二部为“前行”,户、刑二部为“中行”,礼、工二部为“后行”。如此,不仅体现了各部在政府中的地位,且便于官员的升迁。
秉承六部政令加以贯彻执行的事务机构还有九寺五监(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和太府寺;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和都水监),它们也是重要中央行政机构。
体制过渡
三省六部制的政权系统中,决策与行政分离已经完成并成熟,具有决策性的中书省和门下省在性质上已大不同于魏晋时期,不再单纯是皇帝的秘书、咨询和侍从机构,而是一个独立于皇权之外的决策、发令系统。原来作为宰相机关的——尚书省,职掌和权力也发生了分化,尚书省的决策权转移到中书省和门下省,行政权保留下来,尚书省向职能化方向发展。皇帝则成为国家的最高领导人。
唐朝前期,三省六部制的决策与行政分离表现为:
第一,三省中各省都有长官负责,有严密的下级机构,三省的长官,与中下级官员在工作上有严格的隶属关系。
第二,三省中各省是单纯的政权机关,而不是皇帝的个人附属机构。
第三,在政务处理上,三省有明确的分工和紧密的联系,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
由此,国家体制从皇帝贵族体制到皇帝官僚体制的过渡最终完成,并趋于成熟。
加强皇权
唐朝前期,中书省的长官中书令、门下省的长官侍中和尚书省的长官左、右仆射都是宰相。“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此宰相职也”。
唐太宗时,由于中书令、侍中的名位较高,因而不常设置。宰相在政事堂讨论国政,参加政事堂会议的人开始为三省长官,后来由皇帝指定参加政事堂会议行使宰相职权的人,以本官加上“参预朝政”“参议朝政”“参议得失”“参知政事”等名义,作为实际上的宰相。宰相办公的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一切军事大政都在这里商定,最后由皇帝裁决施行。
唐高宗以后,则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行宰相之职。集体宰相制形成了。一些充任宰相的官员品级不一定很高,因而进退较易,在使用上显得便利。群体的宰相,协同议事,分工合作,互相监督,提高了办事效率。
集体宰相制既有利于发挥臣下才智,又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帝的权力。
8. 唐朝的管理制度
政策上歧视压制之外,唐王朝还制定实行了多项具体制度对民间工商业进行多层次的管理操控。这些制度
都是国家正式制度,带有突出的强制性和超经济性,一齐将民间工商业掌握控制起来。
1. 匠籍制
唐王朝为民间私营手工业者建立有专门的户籍,称为“匠籍”,每三年编造一次,“县以籍成于州,州成
于省(尚书省),户部(尚书省户部)总而领焉”,对各地手工业者建立起详备的档案资料,掌控在手。
同时规定“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入诸色(其它行业)”[4],不准工商业者改行,子弟
要世袭匠籍,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和管理。
2. 团头火长制
匠籍制外,对民间手工业者又按地区划分,实行准军事编制和管理,即“凡工匠,以州县为团,五人为火
,五火置长一人”[5]团设有团头一人。政府征发和役使手工业者,则直接下贴(通知)给团头。团头则
要率领团内工匠准时服役,不得有误。若有延误,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治罪条例。被征发服役的手工业者,
要服每年二十日(若属闰月之年,则为二十二日)的正役和正役之外的其他加役。正役为无偿劳动,加役
给予一定报酬,但所得报酬太低,对民间工商业发展不利。
3. 市籍制
对在各级市场内陈列店肆固定经营的工商业者,建立有专门的“市籍”。市籍详细登录入籍工商业者的所
有财产,作为征收户税(一种资产税)的依据。这些工商业者,身份卑贱,遭受多种限制和歧视。
4. 供进簿制
唐朝统治者对丝织精品如锦、绫的需求很大,除征调各地能工巧匠在官府织锦坊、织绫坊专事织造外,还
将某些地方的部分丝织巧匠确定为专司织造、专司进贡的专门户,并登入于供进簿,建立有专门户籍,进
行特别控制。诗人王建《织锦曲》所云“织锦户”,就是“名在县家供进簿”的。
5.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唐朝前期的农业税收制度,与当时的土地制度——均田制配套实行。推行均田制时,规定“工
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6]。意思是,工商业户若地处宽乡,其授田标准为同地区农户标准的一半
;工商业户若地处狭乡,则不授予土地。显然,对工商业户的授田政策不同于对农户的授田政策。然而,
按照租庸调制的规定,工商业户却同乡里农户一样,要按丁负租庸调农业税,每年向政府交正租¾¾丁租:
“每丁岁入租粟二石”,即每年交纳二石粟(或别的粮食),是为租;交正税¾¾丁调:“随乡土所产,绫
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即每年交纳二丈丝织品再加
三两绵,或者交纳二丈四尺麻布再加三斤麻,是为调;服正役¾¾丁役(匠役):每年无偿服役20天(若属
闰月,则为22天),若不服役,则可按每天丝绢三尺的标准,交纳丝绢计六十尺(六丈)以作为代役金,
是为“庸”。
6. 地税制和户税制
唐前期,与租庸调并行的还有两种税收¾¾地税和户税。地税制创行于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规定“
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
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7]具体的交纳标准是:“商
贾户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已上递减一石,中中户一石五斗,中下户一石,下上七斗,下中
五斗,下下户及全户逃,……并不在取限。”[8] 除贫穷的下下户外,工商业户都要交纳地税。
户税制亦创自唐初,按每户资产的多寡分为九等,依照等级交纳资产税。工商业户也以资产多寡被区分为
上下九等,按等交税。法令还严禁工商业户与地方官吏勾结以降低户等,少交户税。如玄宗开元十八年(
730年)十一月,敕令:“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
如有嘱请者,所由牧宰录名封进,朕当处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隐蔽不言,随事弹奏。”
[9] 户税以铜钱货币交纳,工商业户的负担额比其它民户也多。
7. 两税制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由于均田制遭到废坏,唐王朝废止租庸调制,改行两税制,又称两税法:“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
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10]其中“不居处而行
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是对行商交纳两税的特别规定。这一特别规定实际
上包含着两层内容:其一,对行商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的户税是不计田产的,如此,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
,若无田产,则亦可按三十税一的标准只交户税。其二,居于某地的工商业户,若有田产,则按两税征收
的一般方法,既要交地税,又要交户税。这类工商业户每年所交两税的总额,是对行商征收的三十税一户
税的参照标准。总之,两税制下,工商业户也有交纳两税的义务。
8. 商税制
商税主要包括商品交易税和商品通过税等。安史之乱前,商税税种很少,税率很低,不是重要的国家税收
,民间工商业者负担不重。安史之乱爆发后,王朝财政极为紧张,开始大规模征收商税。至德二载(757
年),肃宗下令,“其商贾,准令所在收税”,[11]一举大开税商之门,并将征税权交给了地方政府。德
宗建中三年(782)九月,“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每贯税二十文,竹木茶漆皆什一税一(之)”
[12],商税税种骤增,征收力度加大,工商业者的负担比以前有了大幅增加。
9.商品生产的官样制
唐王朝规定,各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要符合“官样”,即官府制定的商品质量标准和规格标准。如规定“
造弓矢长刀,官为立样,仍题工人姓名,然后听鬻之,诸器物亦如之”[13],丝织类商品则“有长短、广
狭、端匹、屯綟之差”[14],严禁不符合官样标准的行滥、短狭商品入世交易,如规定:“诸造器用之物
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
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15]商品质量规格的官样制,有其合理性,也有其限制性。
10.商品销售的入市交易制
唐朝规定,作为商品交易处所的市场由官府设立建造,而且“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16],市场必须设
置于州治或县治以上的官府所在地的城市中,设一处或者三两处。唐朝从京师长安到地方州县的各级市场
均由官府设立,也均由官府管理,有着严格的制度规定,被称为“官市”,是商品交易的合法场所。民间
工商业生产的商品或者商人贩运来的商品,必须在官市中进行交易才算合法,并要遵守若干市场管理制度
。
11.商品流通的公验、过所制度
公验和过所,是唐朝的路证名称。唐王朝规定,商人从事商品运输行走各地,必须持有公验或过所。公验
或过所,由商人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经细致审查后批给。在运输商品途径政府设立的各类关卡时,商人
要出示公验或过所并接受检查。只有这样,才是合法的商品运输行为。一件公验或过所的有效期限大约是
一个月,若过期,商人要再次提出申请,由政府有关部门再次批给。公验、过所制度是对商品流通领域进
行管理的制度,虽有合理性,但是申请困难、批给谨慎、检查严格,相当程度上增加了商品流通的难度。
12.具体管理上的行会制度
唐朝已经产生工商业行会组织,但行会的行头由政府指定,对政府负责。行会和行头也很少有自主权,甚
至不能规定本行商品的质量和规格。唐朝商品质量和规格的规定权属于政府,已见前述。史料证明,包括
唐朝在内的中国王朝国家时期的工商业行会,不具备欧洲中世纪时期基尔特行会的许多权力和独立性,而
几乎完全处在王朝政府的控制之下,实际上是政府控制民间工商业的一个工具。
13.民族贸易制度
对与周边少数民族间的民族贸易,唐王朝制定有严格的政策和制度。官方互市和朝贡贸易由王朝政府一手
操控,有关管理十分严格。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民间贸易,必须在由政府设定的互市场所或指定的特殊
区域内,而且必须在政府“互官司”或有关官吏的具体管理下进行,不许私自进行交易,不许破坏边境秩
序和边境安全,必须遵守各种规定和制度,如只能使用帛练、蕃彩进行交易,不许大规模进行粮食交易,
不许金、银、铜、铁、钱、武器等“禁物”流入周边民族地区等。
14.海外贸易制度
对与海外诸国之间的海外贸易,唐王朝的管理更加严格。国家间的朝贡贸易同样由王朝政府一手操办。以
广州为中心,集中在东南沿海之地的市舶贸易也处在政府的严格管理之下,并实行政府优先购买政策。大
致在唐玄宗以前,政府购买由岭南节度使负责,完成后才允许民间贸易。玄宗即位后,设置“市舶使”一
职,由市舶使与岭南节度使共同掌理市舶贸易,负责政府优先采购、征收关税以及禁绝珍异等,并一直持
续到晚唐时期。唐王朝政府对海外贸易的严格管理,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海外贸易的正常发展。
9. 唐朝的政治制度
中央集权制,初期较宽松、与民休戚,广纳忠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