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勤务机构警员序列
Ⅰ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改革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内职务和警务技术容3个职务序列;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分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7个职务层次。
Ⅱ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有什么不同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的不同:
1、)执法勤务警员是指履行内指挥处警、国内容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岗位。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2、警务技术警员是指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提供刑事技术、行动技术、网络安全技术、警务信通技术等专业技术支持的岗位。
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和《公安机关警备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Ⅲ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分为警官职务、警内员职务和警务技术容3个职务序列;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分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7个职务层次。此次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
的
实施范围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公安分局内设
的
执法勤务机构中,在编在职、评授警衔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
的
非领导职务人员。
Ⅳ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m.tiexue.net。我们基层民警还有希望晋升二级、
没有实职爬到三级就到头了,运气好离休前拿个二级。
顺便:按60岁离休算,46年工龄???14岁开始加入公安队伍???刚把开裆裤脱了就参加革命???退休当年爬到相当于正处就离休了???一个惨字啊。
Ⅳ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什么
结合公安机关实际 , 制定本实施细则:
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激发公安民警队伍活力,加强公安民警队伍建设,为广大公安民警认真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证。
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公安民警为重点;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区、县(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即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经济文化保卫)、刑事犯罪侦查;
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巡特警、警卫等职能的机构和派出所,在编在职、评授警衔的人员。
执法勤务机构内部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列入套改。
套改条件
1、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2、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3、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 25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副主任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 10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1、科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2、工作年限满 20 年且担任现职满 3 年的科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1、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2、工作年限满 15 年的办事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1、首次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至到 2009 年 12 月 31 日。
(5)执法勤务机构警员序列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要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Ⅵ 哈.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是指什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一、实施范围
(一)地方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
(二)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和海关缉私部门的公安执法勤务机构;
(三)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执法勤务机构。
二、套改条件
(一)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二)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三)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四)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10
年且担任现职满3
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五)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0
年且担任现职满3
年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六)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15
年的办事员,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
三、有关问题
(一)套改后的公安民警警员职务,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二)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职务序列内交流和晋升。少数确因工作需要,需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或公安系统以外的,由接收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确定拟任职务,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
(三)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公安民警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Ⅶ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有什么用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三)实施职务套改。
1、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
(7)执法勤务机构警员序列扩展阅读
工作步骤
( 一 ) 制定实施细则。各区、县(市)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杭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 二 ) 确定人员范围。研究确定列入套改范围的单位和人员,报杭州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 三 ) 实施职务套改。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警员职务套改建议名单,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由同级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审批表送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存入个人档案。其中拟套改到上一级职务的人员,由所在公安机关在审批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 四 ) 公布套改职务。警员职务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文公布。
( 五 ) 实施工资套改。职务确定后进行工资套改,具体办法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相关政策出台后制定。
有关问题
( 一 ) 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职务序列内交流和晋升。少数确因工作需要,需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或公安系统以外的,由接收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确定拟任职务,并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
( 二 )2011 年底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套改到上一级职务条件的,可继续适用本次职务套改的政策。其职务调整在符合条件的次年上半年统一进行。
( 三 ) 森林公安机关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 四 ) 公安民警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Ⅷ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在哪几个省试点
在北京、天津等1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适时改革试点。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公安机关警备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
会议同意于2016年在北京、天津等1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适时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试点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组织实施。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指导。
会议指出,开展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是推进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人民警察武装性、实战性、高强度、高风险等职业特点,以及公安队伍规模大、层级多、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等实际情况,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拓展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人民警察职业发展空间,完善激烈保障机制,激发队伍活力。要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突出成绩。
Ⅸ 警察职务套改方案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的。
2009年10月,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提交国务院审定通过。12月16日,套改方案正式印发各地。在公安民警职务序列中,专门设计了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序列,并且在职务称谓和职务层次上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有明显区别,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通道”,使人员最为集中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能够得到正常晋升,享受相关经济待遇,以消除“官本位”思想,解决“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问题,从制度上、根本上解决压职压级问题。
具体方案如下: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9)执法勤务机构警员序列扩展阅读:
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中国人民警察实行警监、警督、警司、警员的警衔制度。
建立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正式建立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设置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即: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式样
人民警察换发"九九"式警服后,警衔标志的式样为: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佩戴和使用
人民警察警衔的区分是由肩章来区分的,人民警察肩章分为软质扣式肩章、软质套式肩章和硬质扣式肩章三种,其中,软质扣式肩章佩戴于执勤服,软质套式肩章佩戴于多功能服、作训服、战训服和防风皮夹克,硬质扣式肩章佩戴于常服。
此外,胸徽和警号的佩戴也要符合服装规定,执勤服、作训服、战训服和防风皮夹克使用丝织魔术贴胸徽和警号,多功能服和常服使用金属胸徽和警号。
参考资料:社会保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