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文书
A. 行政诉讼法律文书按文书形式分为哪四种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文书
行政赔偿文书
行政执行文书
行政处罚文书
B. 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法来律文书,我源的理解为在司法这个领域里,相对于行政案例板块,由三种主体:司法机关自己,案件当事人(打行政类官司的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辩护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作的一些与该案例相关并具法律效应的应用类文书。
而官方解释为:是指司法机关为处理各类行政案件以及当事人、律师为解决行政纠纷,依法制作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C. 什么是行政案件法律文书
就是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种类非常多,大致有以下几种: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文书
行政赔偿文书
行政执行文书
行政处罚文书
D. 法院行政诉讼文书能不能邮寄送达
完全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方式。实务中多有采用法院与邮政合作的法院专递方式。
E. 行政诉讼状格式
行政起诉状(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贯 ,职业 ,
工作单位 ,住址 。
被告:
名称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
案由 。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
为此,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签章)
年 月 日
附注:
1.本状及副本 份;
2.证物 件;
3.书证 件。
注意:
行政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用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文书。
行政起诉状是由以下六大部分组成:
① 标题。标题写行政起诉状,或行政诉状。
②
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原告是单位的,则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等。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等。
③ 案由和诉讼请求。案由即为何提起诉讼,一般简明地表述为对某行政机关的某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要达到的目的或要求。
④ 事实和理由。这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部分。
⑤ 结尾。写明行政起诉状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具状人签章和年、月、日。
⑥ 附项。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诉状及附本份数、随起诉状一起提交的有关证据及数量等。
F. 行政诉讼起诉书和行政诉讼起诉状有区别吗区别在那里
行政诉讼起诉书和行政诉讼起诉状没有区别,实际上,行政起诉书是不规范的名称,正确名称应该是行政起诉状。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因为它是以公诉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诉书。
行政起诉状的含义:行政起诉状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予以裁决,用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文书。
G. 民事诉讼文书 刑事诉讼文书 行政诉讼文书 这三种那种比较简短
行政诉讼文书,因为诉讼的目的无非是撤销,要求履行,行政违法等.
H. 行政诉讼文书,名词解释
是指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或者复议,人民法院做出裁决或者处理的法律文书。
I. 行政诉讼法全文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 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