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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设施用地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 2021-01-01 11:01:56

㈠ 农业设施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规定,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关建设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三、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四、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㈡ 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有哪些

一、经营者来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确源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用地建设方案,与团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用地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团场提出用地申请。
二、团场申报。团场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团场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师批准;不符合要求的,团场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三、用地审查。师农业(林业、畜牧)局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出具审查意见。国土资源局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出具审查意见。
四、用地审批。

㈢ 2020年的最新土地管理法设施农用地怎么办理手续

农业生产经营者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应拟定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设施类型,数量,用地规模等。

与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农业生产经营者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用地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和选址图,报县级农业(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确需使用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须按照《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十三条及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批手续。

(3)农用设施用地审批程序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发展设施农业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四化同步的必由之路,对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新创业,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设施农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设施农用地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设施农用地的合理需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设施农用地应充分利用未利用地,荒山缓坡,闲置土地和劣质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设施农业建设,要保护好耕地耕作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㈣ 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土地部门审查备案吗

需要在农业局办理农业设施备案。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㈤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含义和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的含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
一般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
(二)镇申报
(三)县级审核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具体要求:
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
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
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
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1.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
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部门流程:
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
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
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
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
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
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
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
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
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
二、关于时间问题
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
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
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
三、关于交费问题
1、复垦保证金
3元/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
2、耕地开垦费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号),自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苏中地区17元/平方米。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征收。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

㈥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审批手续如下: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7、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8、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6)农用设施用地审批程序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定: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㈦ 农业设施用地环保局要什么手续

当前,一些地方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出现了在设施农业用地幌子下的房地产开发,5月28日本报《生态大棚里竟然“长出”农家别墅》一文报道的北京城郊农村出现的一些“生态园”、 “农业生态房”等,就是这样的违法违规用地现象。那么,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如何严格执法,防止假借设施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本期《法制周刊》围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这一话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基层执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所裨益。
当前设施农业建设中的一些苗头性问题,应引起高度警惕
主持人:设施农业用地是怎样进行分类管理的?对类似于北京郊区的这种用于出租、转让的所谓豪华“设施农业用房”,我们该如何定性和把握?
侯福志:设施农业用地与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有着密切联系,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包括设施养殖业和设施种植业。应当说,设施农业建设是提升农业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农村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
但当前在设施农业建设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苗头性问题,最突出的是以设施农业建设或者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占用农用地甚至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一些行政村的基层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打着发展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采摘农业、绿色农业的旗号,与不法开发商相勾结,在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出让或者出租方式,非法占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生态大棚里“长出”农家别墅,就是这种以设施农业建设为名进行非法占地建设活动的典型写照。
谭立华: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种植大棚或水产养殖舍、农科试验基地、排灌渠、机耕路和畜禽养殖场内的道路等。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关附属设施的用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将地面硬化可恢复为农用地的农产品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例如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晒场、堆场、绿化隔离带、简易的农资仓库和农具棚舍等配套设施,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可视为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由农业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备案。第二类是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其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可不征收为国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布置,经农业部门审核后,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张学奇: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同时,有些精明的经营者在农村发展了“旅游观光农业”,诸如“特色农庄厨房”、“自摘品尝菜园”、“农家乐庄园”等名目繁多的经营项目,受到了城里人的欢迎。这种刚刚兴起的介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与旅游、商业服务业中间地带的新产业,其用地如何定性和管理,值得认真研究。
卢志强: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何种用途,只要是永久性建设,包括修建房屋、车间等建筑物和围墙、水池、道路等构筑物,都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否则应当依法查处。因此,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毁坏而难以复耕,是按农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的标准和界限。
设施农业用地出现的违法问题,除了利益驱动、多头管理等原因之外,还与对违法行为查处乏力有关
主持人:目前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形式有哪些?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谭立华:目前,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发展畜禽养殖建设畜禽舍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住宅用房;二是以发展畜禽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先建设畜禽舍院,然后改建成住宅楼房用于居住或者转让、出租,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三是以发展观光农业名义,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设旅游休闲度假村,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四是以发展水产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挖塘养鱼,供游人垂钓,休闲娱乐等。
宋雅建: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实施农业项目一般都需要建设一定比例的附属设施,对部分项目来说,这些附属设施产生的直接经济价值要远远超过所经营农产品的价值,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这部分土地,将大大增加企业成本。所以不少企业在投产建设时,往往多占用土地,特别是多占土地搞生活类、管理类设施建设,以寻求更多的增值空间。最为典型的就是打着“生态园艺”、“生态农业”等旗号,从事餐饮、宾馆等非农业生产的商业服务业生产,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执法实践中,目前还存在一些具体操作层面的难题。比如,在某设施农业具体用地项目中,设施用地、生活用房占地、管理用房占地、内部基础设施用地等规模究竟多大,由谁来认定,或者说国土部门根据哪个部门核定的占地范围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设施农业缺乏全国性或地区性的统一技术标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涉及的用地规模、建设布局、集约节约、空间结构是否合理等方面,都缺乏明确的制度、标准或规范。另外,设施农业管理涉及农办、园艺、畜牧、生产、农林、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多头管理也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农林部门在发展设施农业时往往只考虑其技术层面问题,而对是否占用破坏耕地则考虑不多,但国土部门在耕地保护方面就必须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柴凤桐: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除了利益驱动、多头管理等原因之外,还与对违法行为查处乏力有关。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对土地管理的高压态势和良好执法环境始终难以建立和保持,从而使土地执法监察部门不敢动真碰硬,特别是国土资源执法在体制上受地方政府领导,执法手段上没有强制执行权,导致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干扰多、阻力大。此外,一些媒体对通过土地流转在耕地或基本农田上搞花卉业、观光农业和养殖业的不恰当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对耕地保护形成误导,也为农村土地流转后“非粮化”的现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国土部门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主持人:如何解决当前设施农业用地中出现的问题?
侯福志:发展设施农业与占地建设之间看似矛盾,实际上正确处理好这个矛盾是完全可能的。国土部门在这方面应当充分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三个作用。
一是要发挥规范作用。设施农业与土地管理存在密切联系。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上,如何分类,如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均要有章可循。近几年,国土资源部曾经陆续印发过《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各地应结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地方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
二是要发挥引导作用。设施农业建设由农业主管部门规划部署。多数情况下,农业部门在操作中并没有充分考虑国土部门对耕地保护的特殊要求。一些地方以上级政府倡导设施农业建设为口实,搭车进行与设施农业无关的非农建设,故意造成违法用地的事实。作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通过扩大宣传、提早介入、调整规划等方式,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分类指导,科学配置建设用地,把现代农业与观光旅游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相辅相承、共同发展。
三是要发挥保障作用。对于以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的设施农业建设,国土部门要从规划、用地指标和供地审批上给予优先保障;相反,对于假借设施农业建设名义,进行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打击。在设施农业用地问题上,要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对于已经形成的历史性违法用地,应当区别情况分类治理。笔者建议,对于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建设,可以在进行处罚后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涉及面较宽、人数较多并且可以进行规划调整的,有计划、有步骤安排部分用地指标,在作出行政处罚后补办手续;对于违反两个规划并且也没有调整规划可能的,应当坚决拆除,不留后患。当然,上述处理方式还必须上升到省一级人民政府的政策范畴,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程序。
宋雅建:保障支持设施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首先应将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政策上升到法律层次。其次应明确设施农业管理组织机构,建立设施农业协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稳定、统一的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及设施农业建设标准;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政策,确定各类设施农业占地规模,特别是其中各类设施建设的占地比例。再其次,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确细化土地取得的过程、步骤,包括与土地规划协调等问题,对以设施农业建设为名开发的农村房地产项目等,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柴凤桐:尽快起草制定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性文件或条例,从土地来源、投资强度、规模效益、用地标准、土地用途限制、设施房占地比例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国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更直接、更管用、更易于操作的规定和规程。
建议在现有各种种粮直补政策的基础上,财政再列出一笔专项资金,对种粮的龙头企业、专业协会、种粮大户和农民给予更多的种粮补贴和奖励;同时建议尽快启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金”制度,给予种粮者和耕地保护者更多的实惠,以缩小种粮与种其他经济作物以及搞商业、工业、养殖业、花卉业、生态农业等产业的效益差距,从而调动种粮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在舆论宣传方面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知法懂法,在设施农业建设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坚持耕地用途不变的原则。
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尽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主持人: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方面,怎样依法依规建设设施农业用房?
卢志强:要依法建设设施农业用房需要把握三点:一是在选址时尽量不占用耕地,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用地单位和个人在选址时,要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获得批准后再依法建设农业设施。二是在耕地上建设农业设施,尽量不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都会受市场的影响,规模和效益都有一定周期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大,且土地难以恢复耕种,最终容易造成耕地和建设资金的浪费,侵害农民自身的长久利益。因此,在建设农业设施时,要尽量使用易于恢复地貌又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围栏、板房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三是要及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凡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都超出了按农用地管理的范畴,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谭立华:申请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交项目地址和面积、四至范围图、土地权属、项目类型、生产品种、配套设施用地布局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土部门备案或报批农地转用手续。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对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配套设施用地,应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报批,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业产业化项目生产用地要依据《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部门在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执法人员要定期跟踪检查,对照现场建设情况及时核实其真实用途
主持人:如何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和正确查处农业设施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这方面有什么好的经验和做法?
张学奇:根据多年从事基层执法监察工作的经验与体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管理。
首先,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依法用地的法律法规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市县级国土局、国土所按照分片包村责任制,走进农家院落,深入田间地头,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要尽快服务到位,完善用地手续;对不符合政策的要明确告知,及时警示,并指出应该如何规范办理用地手续。其次,要把握标准,跟踪检查。在实践中,有的设施农业用地刚开始建设,监管人员一时还难以搞清楚到底在建设什么,只能由用地者申请自报,但在建设中要定期到现场跟踪检查,对照现场建设情况及时核实其真实用途。笔者曾经在查处一起农业科技园区的违法占地案件时深有体会。刚开始修建时,经营者自称是修建高科技养殖房,后来却修建成了较高档次接待住房,最终被依法查处。再其次,要依照规定,严格管理。在办理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备案与审批手续时,就应该依据初期规划设计对用地进行区别鉴定,根据用地类型办理相关手续。最后,各级执法监察人员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强化动态巡查,及时掌握管辖区域各种建设动工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发现,及时处置违法用地。
卢志强:在执法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识别真假设施农用地。一是注意当事人的主体特征。一般来说,当事人为农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大。当事人为与农业不相关企业、个人的,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不大。我们曾遇到过电力公司、钢结构公司谎称进行种植和养殖逃避查处的情况。二是查看现场区位的特征。地处交通便利的城乡接合部或主干公路两侧的,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可能性较大。这样的位置土地取得成本较高,对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也不利,一般适合发展工商业,真正发展设施农业的可能性较小。三是查看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特点。现场只圈大院,迟迟不建设畜禽舍,不对土地进行平整、不建设灌溉等设施的,或建筑物明显为车间、住宅结构特点的,大量硬化路面、地面的,基本上可判断为虚假的农业设施建设。四是查看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当事人表示要进行农业设施建设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展什么项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农产品产销合同、设施农业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图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积极提供证明材料,甚至故意推托的,搞虚假农业设施建设的可能性较大。五是查看当事人与土地承包方或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有关土地使用的协议。如果明确了发展农业用途的,可信度较高;如果没有明确任何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可能性大;如果明确作为非农建设用地,则可直接认定为非农业建设。
谭立华:及时发现和严查处农业设施建设中的违法用地行为,需要国土部门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加强土地执法信息联络员队伍建设,为土地执法监察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积极争取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采取部门联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办法,对农业设施建设用地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联合执法。对农业产业化用地的转让、转租等严格依法办理手续;对擅自改变用途,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豪华住宅和餐饮娱乐场所等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严格依法查处;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经依法查处后,从严从高全额追缴土地出让价款,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农业设施建设违法用地案件,要采取事前早介入,会同司法部门到违法用地现场实施证据保全,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继续实施,尽可能减少违法用地者的经济损失和执法成本。

㈧ 设施农用地如何办理出让手续

一、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手续材料

1、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申请(1份)(原使用划拨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申请应有主管部门意见和盖章。内容应写明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土地证号及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面积、理由等);

2、国有资产处置批复1份(用地单位向县财政局申请办理);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

4、图件(国土资源测绘队出具、受让方单位盖章);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8、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9、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盖章、签名);

1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申请审批表(盖章、签名);

12、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放线证复印件其中1份(核对原件)。

说明:办理个人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转让不用提供第2、5、7项材料。

二、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土地评估报告1份(平远县土地价格评估所出具);

4、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放线证复印件其中一份(核对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申请审批表(盖章、签名);

6、委托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具备材料

双方

材料
抵押权人(银行)
抵押人(土地使用者)

1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原件)
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原件)

3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4
法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土地抵押借款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办理土地抵押借款委托书)

5

土地使用证(原件)

6
土地估价

结论及报告(原件)

7
抵押贷款合同(原件)

8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书)审批表

(由抵押人填写,经双方盖章)

四、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文字资源部分

1、市(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部门请示(写明经政府同意后上报;属国务院审批的,仍需由当地政府请示,国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一书四方案(呈报说明书经政府盖章同意)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用地单位提供)

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6、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用地单位提供)

7、不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审核意见(用地单位提供)

8、不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意见(用地单位提供)

9、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有偿供地时需提供)说明

10、征地补偿安置听证资料(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放弃听证申请及被征地村组出具经过2/3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2/3成员同意放弃听证的证明或听证笔录、针对听证意见和建议的解决措施建议)

11、有偿方式供地的应附草签的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

12、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或补充耕地协议

13、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含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涉及国有土地的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线性工程可不提供证书)

14、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占用林地时提供)(用地单位提供)

15、其他有关部门意见(环境评估、消防等)(用地单位提供)

16、征地预存款证明(国土部门证明:写明批次名称、帐号号码、银行资金证明)

17、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县级林业部门出具)

18、集体建设用地的说明

图件资料部分

1、建设有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涉及国务院审批和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由具有甲级测绘技术资质的单位制作)

2、拟占用土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属省审批并有省验收确认的耕地储备指标的,无须附补充耕地位置图)

4、补划基本农田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用地单位提供)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标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五、城市批次用地

文字资源部分

1、市(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部门请示(写明经政府同意后上报;属国务院审批的,仍需由当地政府请示,国土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一书三方案(呈报说明书经政府盖章同意)

3、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4、征地补偿安置听证资料(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放弃听证申请及被征地村组出具经过2/3村民代表或村民大会2/3成员同意放弃听证的证明或听证笔录、针对听证意见和建议的解决措施建议)

5、补充耕地验收函

6、建设拟征(占)土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含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涉及国有土地的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7、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林地时需要)

8、征地预存款证明(国土部门证明:写明批次名称、帐号号码,银行资金证明)

9、具体建设项目名单(项目、面积、规划用途)

10、园地不是林地的证明(县级林业部门出具)

11、集体建设用地的说明

图件资料部分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名书和勘测定界图

2、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属省审批并有省验收确认的耕地储备指标的,无须附补充耕地位置图)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应标出用地所在位置,如提供的为局部图,应标出图的经纬度、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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