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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执法难

发布时间: 2021-01-01 08:38:40

㈠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哪些行政伦理困境如何有效化解这些困境

公众的参与不够。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当前,我国仍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导致一些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全面参与环境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执法的质量。
2.1.2 环境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影响正常环境行政执法功能。
2.1.2.1 人员少,执法工作任务繁重。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执法人员存在一身兼数职的现象,影响了正常的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执法工作水平欠缺。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对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条款不相对应,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不注意事实证据的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证马虎,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导致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把握不准。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当前的环境形势及所肩负的任务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环境执法部门缺乏大量的有较高思想素质,既懂法律又懂科学技术的环境执法人员。
2.1.2.3 装备差,活动经费难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环境执法经费不足,我国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还没有设立环境保护类级科目,环保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环保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许多基层环保机构的执法职能装备远远达不到标准。应急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行政执法能力。

㈡ 谁能提供一个税务机关执法危机应对的案例,如果详细加分

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是指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所产生的,对税务机关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因素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作出关键决策的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即“危险与机遇”并存的时刻,是税务机关组织命运“转机与恶化的分水岭”,如果处理不当,组织危在旦夕,然而处理得当,则又成为未来良性发展的坚实基础。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体现及意义

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困难重重,“行万里路,进千家门,受百家气”就是税务人员工作的真实写照。与此同时,由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而导致潜在危机的存在,也对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有效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有关资料和媒体报道,由于税务人员执法不当、执法错误、行政不作为或税法执行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在全国是比较普遍的,近年呈上升的态势,因此而受到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为数不少。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税务行政复议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1035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3305起,是前六年的3.2倍;全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1994年至2000年为328起,2001年至2005年上升到1081起,是前六年的3.3倍;在行政复议案和行政诉讼案中,能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并不多,败诉率比较高,如2005年全国税务机关已办结的复议案件中,复议决定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54:46;人民法院审结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判决维持和撤销、变更的比率为48:52;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受责任追究的税务人员20.49万人次,受行政处分的4597人次,移送司法机关的191人次;2005年7月至2006年底,全国税务机关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439人,2006年全国仅国家税务系统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税务人员为144人。而去年年底到今年3月份,广州地税干部队伍中接连发生8名基层一线税务人员、一名局属单位的副局长玩忽职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问题,先后被纪检、检察机关询问、拘留、取保候审甚至逮捕关押,给广州地税带来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惨痛的教训,不得不敲起警钟,引起我们的注意。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有效维护税收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科学防范、化解税收执法危机,从而保障税收执法安全,这是保护同志、稳定队伍的基础,也是内树正气、外树形象的关键。

(二)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树立税收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如执法人员能够时刻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同时做好税收服务,努力化解征纳矛盾,不仅能够化解税务行政执法危机,而且能够很好地树立自身以及整个税收执法队伍的形象。反之,如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手段粗暴,就会造成征纳关系紧张,降低自身执法安全系数,增大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损害执法队伍的形象,使税收执法工作处于被动。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可以确保税务执法质量和税收收入。如果执法人员能始终保持税务行政执法危机意识,就能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克服麻痹心理,确保尽职尽责,应收尽收。

(四)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提出,还可以防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政建设。尽管因不廉洁行为造成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是税务干部队伍中的极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严重影响和败坏了税务工作者的形象,损害了税务机关的权威,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二、税务行政执法系统危机成因分析

税收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规范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同时,更大程度上约束着税务执法权力的行使。当前,税收执法危机的产生,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社会现象,既有税务机关自身的因素,更有社会经济根源;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税务人员执法危机意识缺乏。部分税务执法人员对税收执法行为不当可能导致的风险和后果缺乏有效认知,其法律意识淡薄,执法工作中随意执法、执法不严;部分执法人员素质提升滞后,未能适应经济税收发展的巨大变化,造成执法程序不严谨,导致执法危机的发生。主要有:

1、工作效率低。例如稽查部门办案时间过长,造成纳税人失踪、证据资料遗失,导致一些原来能够处理的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处理;征收机关超时限办理涉税审核事项,被纳税人质疑;税源管理信息失真,纳税人骗购发票后失踪,造成税收流失。这类风险日常表象上不易察觉,容易忽视,而最终造成的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

2、税务处理不当。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条理解上的偏差,使其对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做出补税处理;对未经批准缓缴税款的行为没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一些应该行政处罚的案件没有处罚;工作中注重实体,忽视程序,造成因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不能处理。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至2004年期间,税务部门的败诉率由66%左右上升至82%左右,远远高于全国行政机关40%的平均败诉率。其中,税务执法案件对法律举证的有效性是执法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3、税务执行不到位。一是文书送达不合法,文书未送达到法定的人员手中,如果涉及到要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措施时,引起争诉冲突,有直接败诉的风险;二是执行措施不到位,对欠税(费、罚)存在追缴不力的情况,法律赋予的追收税款的措施没有充分运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4、制发不规范文件或内部工作流程,一定程度上增加危机产生的概率。目前各类管理制度对税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从长远看有利于税收征管的规范和发展,但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有些要求过高,甚至将本应由纳税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要求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人员来承担过失;而且各类管理制度和管理要求交叉重叠,制定频繁且一个要求比一个要求更完美,对于目前法制环境和征纳环境中从事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税务人员形成了极大的压力,从而为自己设计了制度性不作为陷阱,增加了执法危机产生的概率。

(二)个别税务人员将手中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基层税务人员工作在第一线,经常与纳税企业、经办人员及中介机构打交道,特别容易成为个别不法之徒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部分别有用心的人通过物质利益“诱饵”千方百计拉拢和“密切”与税务干部的关系,或通过中介机构担当“掮客”,从中谋取和寻求不缴或少缴税款。而当个别税务人员将自己手中的权利作为牟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时,就有可能导致廉政危机产生。

1、稽查选取人情案、关系案。在目前选案评估尚不健全、选案随意性较大的情况下,个别人员利用选案环节处于案件稽查“入口”、“放水不留痕迹”等便利条件,采取“当立不立”等选择性立案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2、案件稽查实施。税务稽查员实施案件稽查时,利用证据取舍标准和程序不够统一、证据取舍过程缺乏有效监督等管理漏洞,对发现问题抓小放大、避重就轻,对检查出的税款查多报少或以不熟悉业务、证据不足为借口少处理应追缴的税款,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3、案件执行实施。稽查人员利用案件执行公开度不高、执行监督不严、主观随意性较大等漏洞,采取纵容或指使纳税人转移可执行财物等方式,导致案件稽查处理结果无法执行或部分执行,私下牟取不正当利益。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后续管理。税收管理员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大多由中介机构代理的现状,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达成默契,采取对存在问题视而不见或指定中介机构等手段,私下与中介机构或纳税人合谋牟取不正当利益。

5、税收减免。无论政策性减免还是困难性减免,实践中减免税具体操作口径往往掌握在税收管理员手中,在申请企业数量众多、实际批准减免额度有限的情况下,税收管理员易利用上级对自身工作、纳税人对减免税条件的“双重信息不对称”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税收立法的缺失及不够完善。税收立法的缺失对于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产生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1、税收实体法有关要素难以准确把握。我国现行税收实体法主要是由各税种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组成,有些税种的征税要素,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没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自由裁量权过大,主观因素很容易左右最终的征税结果,这就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势必引起税收争议而产生执法危机。

2、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够严谨。就广义的税法体系而言,税收规范性文件处于最末的位置,其法律效力最低;而狭义的税法体系则仅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属于狭义的税法范畴,一般都是作为对税收实体法的补充和解释而存在。由于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存在漏洞,制定上不够严谨,以致前后矛盾,衔接性差,影响了实体法的实施效果。而税务案件一旦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仅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照,由此,规范性文件对税收实体法所作的解释或者补充在行政诉讼中是没有效力的,据此作出的执法行为,可能导致执法危机。

3、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在税收执法实践中,《税收征管法》仍存在一些模糊空间,如:对关联交易纳税调整查补的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不属计算错误但未足额申报纳税行为,税款追征时效如何掌握等等都未明确,使税务执法陷于执法“乱作为”或“执法不作为”尴尬局面中,并可能遭遇执法危机。

(四)税收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原因。由于税收征管机制及外部干预等方面的系统原因从而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主要有:

1、税收征管机制不健全。从“征管查”的辩证关系来看,征收是目的,管理是基础,稽查是保证。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存在征管查职权范围划分不清、沟通不畅等问题。由于职能的分立,征管查之间信息交流渠道不畅,相关涉税信息无法在各部门之间有效的运转,影响了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大量走逃户和非正常户,形成执法危机。另外,税务与工商、银行、金融等部门之间,国、地税之间及不同地域税务部门之间由于同样存在信息不共享、交流不及时等问题,也会影响税收执法的打击力度,造成工作的被动。

2、来自各方面的干预风险。由于受地方经济发展速度、社会就业等的压力,许多地方政府遵循“惟经济论”、“惟GDP论”这一片面的工作思路,而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存在着种种联系,特别是在税源、经费、建设上对地方政府依赖性增强,对政府的“愿望”、“大局”常常采取合作的态度,政府一些走在法律边缘的“保护”、“发展”政策不可避免地给税收执法增添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最终都只能由税务机关来承担。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执法的公平。

3、税收执法行为受到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增加了执法危机。随着税收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日益增大,税收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执法的一部分,受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社会对税务机关及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增大,要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更高,执法尺度更严。

三、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化解

对策税务行政执法危机的化解是国家税务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税、税收法治的根本保证。对此,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怀特指出,由于在行政运行中存在着滥用权力、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权利、管理无力、不负责任等不良情形,容易导致税务行政执法危机,因此有必要发展完善相应的对策机制,以便对行政系统实施有效的监督,确保其高效地运作,同时也“确保行政官吏之行为,不仅使之与法律相协调,且同样与公民之目的及心理相切合” .我们可以通过事前沟通、制定完备的危机应急管理预案等方式来将危机带给税务部门的损失降到最低;此外,危机一旦发生,税务部门更要学会有效沟通、学会应对和化解危机;将危机转化为税务事业发展壮大的机会。

对策之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危机管理又叫应急管理,危机管理如果没有事先准备就会在危机发生时容易出错。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对我们提高危机反应的质量和效率是非常必要的。面对有可能发生的税务执法危机,我们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有回避、顺应和合作,采取那种措施,决定了我们能否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有效地化解危机,解决危机。在当今以和谐为主旋律的社会中,以沟通、协调的合作态度去解决行政执法危机应该是我们的首选。我们可以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与司法部门协商,以及在一些对自己不重要而于对方很重要的问题上做出一些让步等等来化解执法危机,避免行政败诉以及被追究执法责任的发生。特别是危机发生之后,面对纳税人或外部监督单位,我们要说什么,由谁来说,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说,我们又如何去控制或争取最好的传播效果、沟通效果。因此,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十分必要。

具体而言,制定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应把握以下原则:首先应分清责任,然后采取相应对策。如果税务机关无责任,危机完全是纳税人引起,应采取速战速决策略,尽快书面回复纳税人说明问题。如果税务机关应负完全责任,应采取以退为进策略,首先书面承诺公正处理问题,其次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最后勇于公开检讨挽回影响。如果税务机关应负部分责任,应采取社会协商策略,首先邀请公正第三方认定责任,其次选择纳税人的“意见领袖”进行平等协商,最后主动改进不足推动工作。通过上述应对策略的采取,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摄人,最终目的是化解危机、渡过难关、解决问题。

对策之二: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客观上任何一个组织都存在着各种问题和缺陷,这些问题和缺陷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量变到质变,在一定的诱因引诱下,就会成为危机的易发部位、频发部位。我们可以通过日常的制度化管理,事前监控加以控制,即令所有的税务人员对危机的频发部位、易发部位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有良好的危机意识、良好的危机反应能力。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事前进行各种危机的培训、教育,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的危机意识,完善税务执法机制,控制和减少税务危机的发生。

一是提高税务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化解危机能力。要对税务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和“执法危机”警示教育,深化稽查干部执法危机的意识,使其对自己的工作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因此,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最终达到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目的的基础。学习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是日常税收执法的依据和标准,只有透彻掌握了税法知识,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在越权执法形成滥用职权;二是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这是税收执法人员应努力避免触到的“高压线”。明确税务人员只有熟知不规范执法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有效减少和防范税收执法危机的发生。

二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执法责任制。要做好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的适配,规范各执法岗位及上下环节之间有效衔接的执法程序;提前发现因执法过程不衔接、难以操作可能导致的管理漏洞和监控不力,及时进行弥补和修正,减少系统潜在危机;继续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目标管理考核机制;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加大内部惩处力度,以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由被动转为主动,从“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上转变,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化解执法危机。

对策之三: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危机化解运行机制主要要求税务机关创新税务管理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一是开展事前防范。建立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定期对正在适用的执法程序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视,对税制缺陷和税收政策漏洞,积极向上级提出对策措施,以规范税法解释,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稳定性与严肃性,保证税收执法有法可依,避免执行错误的文件导致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进而导致不必要的行政诉讼,甚至于执法犯法。针对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或比较原则的条文,在征管稽查工作中难以把握的情况,建立疑难事项会商制度,化解执法危机。

二是以大集中核心系统为依托,建立稽查员平台,通过信息技术将涉及稽查管理的各种特定信息整合到一个工作平台去,围绕提高稽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按照案件任务管理、案源信息管理、查帐事项管理、综合管理设置四大功能模块,通过信息平台下达具体的工作事项、职责要求、工作流程和考核标准,形成面向操作层、管理监控层、决策支持层的全方位稽查信息资源服务体系,与税收管理员平台一起实现征稽有效衔接,通过信息数字化来实现税务管理的精细化,从而达到提升税收管理工作效能,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及时沟通信息,及时进行查处”的高速运转机制,确保各职能部门在税务执法活动中的有序性和高效性,最大限度化解执法危机。

三是在税务稽查中推行审核式稽查工作底稿,通过统一规范审核程序、步骤和方法,纠正人的主观判断和随意性造成的偏差;通过确定审核要点,对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揭示性审核,使稽查工作的深度和广度都得到了保证;通过工作底稿能够具体反映稽查人员的工作过程以及稽查质量,为考核稽查员提供了监控和约束的标准,使稽查人员在不廉政、不作为问题上“不能为”。

四是建立分类管理的纳税评估工作指引,构建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预警指标体系;建立一套中介机构代理质量风险评估办法,完善对中介机构实行风险级次的分类管理措施,完善监督机制;将征收管理延伸到与企业经营有关、与税收有关的各个环节,掌握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核算体系,掌握企业的经营特性,掌握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以避免因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是加大税收办税事项公开,公开期限、流程并及时通报结果;细化操作规程,规范减免程序,减少税管员人为操作空间;逐步取消内部减免税名额控制,依法审批

对策之四:建立危机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危机协调沟通机制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在强练内功的同时,我们要做好税法宣传,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争取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群众性协税护税体系,共同维护税收秩序,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化解税务机关的执法危机。一方面,要有效地利用各种媒体,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依法纳税意识,使税收法制建设与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协调。将税收执法行为、程序、时限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塑造良好的税收执法形象,这样,可以取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有效减少税收执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深化与国税、工商、房管、海关、银行、中介等部门的合作层次与内容,切实利用好地方政府协税护税机构的作用,以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加强和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协调沟通,对税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商议解决,从而化解外部税收执法危机,共同构建和谐、互动的良好征税环境。

1、杨柯 杨宽:《规范履行税收职责-规避执法风险》,兰州市国家税务局网(2007-09-05)。

2、霍志远刘翠珍:《防微杜渐胜于亡羊补牢—浅谈税收执法风险之防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2007-12-17)。

3、谢少卿:《如何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中国税务报》。

4、陈瑞莲 蔡立辉:《公共行政》。

㈢ 司法局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方案

司法局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现就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以下简称“三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出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好“三项重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原则,整合司法行政各方面的力量,维护南昌社会稳定,提升社会公信力,为实现南昌崛起新跨越营造和谐平安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环境。

工作目标:以社会矛盾化解为基础,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动力,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根本,按照每年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力争三年取得明显成效的要求,促使源头治理不断加强、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基层基础不断充实,更有效地防止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发生,更有效地提升公众安全感、社会和谐度、群众满意度。

二、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

1.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积极预防和努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1)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加强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合法、理性表达诉求。凡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务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把维稳工作落实到决策前端环节,最大限度减少社会矛盾发生。

(2)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切实加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各县区司法局对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村)居民人民调解组织,要对没有建立调解组织的地方和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尽快建立健全调解组织,配齐配强人员,扩大人民调解的覆盖面。要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改革发展的要求,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整合多种资源,探索建立劳动争议、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领域的调解组织,健全完善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做到哪里有矛盾发生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基层有人抓、能落实。

(3)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活动,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从今年开始,到今后一个时期,各县区司法局每年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的攻坚活动,集中排查,实现矛盾排查的常态化。特别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今年要以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竞赛活动。按照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把“四比四看”竞赛内容落到实处,集中力量化解一批多年积累的矛盾,消除陈年积怨,有效化解矛盾,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逐一登记在册,实行台帐管理,进一步推进三调联动工作,切实形成衔接有序、紧密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预防化解热点、难点矛盾纠纷。

(4)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主题活动,有效利用法律服务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要引导律师充分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消除纷争。鼓励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努力为政府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提供法律服务,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推动社会矛盾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各法律援助机构要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把便民理念贯穿到法律援助服务的全过程,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有效预防化解涉及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

全市公证处要强化管理与监督,严格依法办证,善于通过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杜绝错假证,提高公证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5)营造法制宣传教育浓厚氛围。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深入开展宪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办事观念,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做好“五五”普法总结验收,深入推进“法治南昌”创建和“法律六进”活动,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平安南昌 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6)要保持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深入开展以“贯彻首要标准,公正廉洁执法,建设平安场所”为主要内容的争创“十面红旗”活动。构建“大帮教”工作格局,加强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教人员改造质量。深入开展场所安全稳定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活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健全矛盾排查化解、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问题。

(7)建立社会矛盾三级预警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排查出来的矛盾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预测,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实行三级预警:对有可能引发群体越级非正常访的矛盾列为三级预警,须报告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立即处理,处理未果的,及时报告政府主要领导处理;对有可能引发群体闹事苗头的矛盾列为二级预警,须报告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处理,处理未果的,及时报告党委主要领导处理;对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列为一级预警,须及时直接报告党委主要领导立即处理,确保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报告和处理情况登记在册,以备责任倒查。

(8)明确责任,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层级负责的原则,辖区内的矛盾,由属地党政领导组织化解、跨区域的矛盾由共同的上一级党政领导组织化解,行业性的矛盾由主管部门领导组织化解,跨行业的矛盾由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化解,单位内部的矛盾由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化解,对每个矛盾和问题都要明确化解责任主体和化解时限,确保化解到位。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层性作用,做到哪里有矛盾,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提高化解矛盾的实效。

(9)提高处置突发事件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落实应急队伍和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加强对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把负面影响缩到最小范围,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司法行政管理体系。

(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落实非监禁刑罚执行任务,将刑期较短,改造好、社会危险性小的五种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加强管理。今年要按照省、市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精神,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来开展,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社会宣传,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完善衔接和档案移交制度,建立非监禁刑人员数据库,依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基础。

(2)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果。为适应困难群众实际需要,推行方便群众申请的服务方式,如:电话申请、网络申请、邮寄申请、上门受理等方式,变坐等群众为主动服务。改进案件指派方式,逐步推进点援制,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方便当事人异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3.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切实提高司法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1)提高司法行政干警队伍素质。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对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确保广大法律工作者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落实中央、省、市对各级司法行政干部队伍进行集中轮训的长效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信息化实战应用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舆论引导能力。鼓励干警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提高司法行政干部综合素质。

(2)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正确执法观念,做到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全面整合、细化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流程,制定统一的执法工作规范,形成权责明确、行业规范、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修改完善工作,特别对劳教人员的加减期等的奖励的运用纳入规范化执法轨道。全面落实执法公开要求,依法公开执法依据、程序、流程和结果。

(3)规化法律服务执业行为。加强执业监管力度,认真做好日常监督、投诉查处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工作。加大对公证质量的监督检查、维护公证公信力;加大对律师考核评价力度,提高律师所管理和执业水平;加大对司法鉴定质量检查,增强司法鉴定人客观公正、执业为民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大对法律援助动态跟踪监督和质量检查,推动法律援助的健康发展。要加快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公证、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网络化建设,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司法行政信息平台,以信息化促进管理规范化。劳教场所要完善实况监控,防止发生劳教人员脱逃、牢头所霸等问题。

(4)强化执法监督和完善执业考评机制。建立健全警务、所务督察机制,加强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违法违纪问题的专项督察。加强对劳教场所的监督,防止所内非正常死亡。建立完善各级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考评机制,把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标准,不断增强司法行政业务工作考评科学性,完整性和统一性。推行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把执法执业档案作为司法行政人员绩效考评,调整岗位、晋职晋级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本系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管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当事人、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提高执法执业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三、方法步骤

按照中央、省、市政法机关的要求,力争用三年时间,每年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进行部署。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三项重点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摆到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中来谋划,认真研究部署,建立和完善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机制体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各项工作任务逐项细化分解,切实把重点任务变成具体的工作项目,把原则性要求变为可操作的工作措施,确保三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围绕“如何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开展专题研讨活动,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着力解决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难点、薄弱点,积极探索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新对策,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的理论依据。领导干部要带头真抓实干,认真落实各项部署,及时解决问题,切忌搞形式、走过场。

3.加强宣传力度,把握舆论导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发现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好措施、好做法、好成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信息手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的报道,要正面引导、释疑解惑,着眼于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理顺情绪,防止不满情绪积淀和激化而酿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端。

4.加强督促指导,严格考核奖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实行项目推进,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工作指导。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要纳入今年绩效考核的范围,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定期上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对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按照领导干部问责制进行问责。

㈣ 预防和化解社会纠纷学习内容记录怎么写

当前我们国家仍然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管理方式滞后、社会矛盾复杂多样以及国际对敌斗争尖锐复杂等情况,就必须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社会矛盾是引发案件的主要因素,案件是各类矛盾发展的结果,是最突出、最严重的矛盾。以往要求政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更多的是强调依法办案,现在进一步要求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向社会管理工作拓展。因此,审判机关要充分认识肩负的重大责任,把深入推进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结合办案拓展和延伸审判职能,从源头上化解,从管理上预防,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深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关键 性工作,只有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健全制度机制,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始发阶段,才能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 创新工作方法, 排查矛盾抓苗头
面对新形势下矛 盾纠纷出现的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必须不断创新方法,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主动排查,超前防范,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动态,做到未动预知,异动先知。 以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问题为重点,详查基本情况、诱发原因、性质类型、表现形式、危害程度、化解难度和潜在趋势,作出分析判断。以血缘、地缘、业缘、亲缘、情缘为延伸点,详查流动人口、外出打工人员和社会闲散人群等不确定对象的情况,防止"盲区"和"死角"。要注重专项排查,准确了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特殊情形。对一些涉法涉诉、多年上访等容易反复的矛盾,要采取 措施防止扩散蔓延,在查明历史背景、摸清来龙去脉、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予以解决,失去条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相关解释说服疏导或救助工作。
二、 健全长效机制, 预防矛盾走前头
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必须着眼于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建立完善超前预警机制。对重大 矛盾纠纷、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重要紧急信息,实行每天零报告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处理为一体的工作机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积极推行诉前告知、诉中委托制度,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努力做到能够在人民调解中解决的问题,力求不上升到行政调解上来;能够在行政调解中解决的问题,力求不上升到司法调解上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和履行率,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民间、解决在基层。要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 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全过程。要根据广大群众的法律需求,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户活动,突出抓好社会治安、调整规范经济利益关系、基层民主、婚姻家庭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注重建立合理有序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用法、守法、坚 持依法办事,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和谐。
三、 维护群众利益, 减少矛盾堵源头
群众利益无小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不好,矛盾就会滋生蔓延。要牢固树立"离群众越近离稳定就越近,离群众越远离稳定就越远"的观念, 始终把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作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中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做到矛盾不激化、问题不积累。 要抓好积案清理化解和案件评查工作,在法院内部组织开展查问题、查根源、查危害和查责任"四查"以及评执法质量、评典型案例和评办案能手"三评"活动,及时查摆整 改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的发生,从源头上夯实和谐社会基础。
四、深入开展司法调研活动,及时了解社会实情
深入基层调研、倾听群众意见,是加强和改进审判工作的一条主要途径。基层法院应紧紧围绕"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深化"双百"走访和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司法调研服务活动,走进社区、村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法制宣传,了解社会民意,掌握第一手资料,并积极研究审判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在创新工作、提高水平、增强实效上下功夫。同时,要把法制宣传和审判工作宣传融入走访调研的全过程,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增强群众法制观念,营造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五、深刻剖析社会矛盾,做到胸中有数
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必须了解和掌握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当前,我们仍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较为突出,这些社会矛盾背后集中反映了各种利益的冲突。我们要深入认识和准确把握社会矛盾特点,探求产生矛盾的原因是什么,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反腐倡廉等层面有针对性地研究具体措施,最大限度地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六、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
要充分发挥执法办案的基础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严重经济犯罪,严肃查办企业改 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领域发生的危害民生、侵犯民权的职务犯罪,着力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预防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要努力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最大限度兼顾各方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真正使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的过程。
总之,只要我们审判机关深入社会,了解实情,并在办案执法和信访接待等方面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就能够在审判环节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做出一定贡献。( 来源/民和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 静)

㈤ 公安局特勤是做什么的

特勤的主要职责为城市反恐、维稳。

公安特勤隶属于公安部门,不仅包括真正意义回上的特警(公安称之答为“突击队”),还包括防暴警察、持自动枪械巡警(所谓“巡特警”或“特巡警”)以及其他公安系统拥有武力的警种在内的机动体系。

(5)化解执法难扩展阅读:

对特警的要求:

特警队员在队期间需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执行法律;

学会在特殊情况下做群众工作的技巧,具备在短时间内缓解、化解矛盾的能力;

进行高难度的体能、技能、战术和野外利用攀登突击车突入建筑的上海特警 生存训练及跨区域作战训练,培养专业技术能手,适应反恐、防暴、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需要;

学习和掌握常用公安业务知识和科技知识,确保特警队员转岗到公安机关其他部门能够胜任工作。训练内容包括射击、徒手防卫与控制、驾驶、通信联络、防爆安检、战伤自救互救等课目,学习高科技警用反恐装备的使用。

㈥ 直面执法对象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当场指责或辱骂,应该如何化解

直面执法对象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当场指责辱骂,我觉得应该解决的时候就应该让他们知道哪一遍是正确的,面对他们指责的时候,相信有一天会真相大白,他们也会知道。

㈦ 公安特勤(防暴队)是干什么的

公安特勤(防暴队)的职责:

1. 为公安机关提供其他警种不具备的自动火力。

2. 参与处置严重暴力性犯罪事件。

3. 参与处置暴乱骚乱事件。

4. 参与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任务。

5. 担负特定的巡逻执勤任务。

6. 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7. 其他应该由公安特警队承担的特殊任务。

公安特勤(防暴队)是公安特警的一个警钟。他不但包括了真正意义的特警,里面还有防暴警察、自动枪械特别巡警、以及其他公安系统拥有武力的警种在内的机动体系。

(7)化解执法难扩展阅读:

要求

特警队员在队期间需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严格执行法律;学会在特殊情况下做群众工作的技巧,具备在短时间内缓解、化解矛盾的能力;

进行高难度的体能、技能、战术和野外生存训练及跨区域作战训练,培养专业技术能手,适应反恐、防暴、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需要;

学习和掌握常用公安业务知识和科技知识,确保特警队员转岗到公安机关其他部门能够胜任工作。训练内容包括射击、徒手防卫与控制、驾驶、通信联络、防爆安检、战伤自救互救等课目,学习高科技警用反恐装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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