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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审批

发布时间: 2021-01-01 05:23:26

㈠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了哪些内容

2016年《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改革的相关具体规定。同时,对与上位法和现行政策重复或者不一致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删除或者完善。主要内容有: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一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现行《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订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二是调整了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是依据“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的要求,取消生育第二个孩子需间隔3年的规定。
(二)调整了有关婚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我市《条例》修订草案也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相应删除晚
婚增加婚假的规定。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在我市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即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只要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均可享受十五日的婚假。
(三)调整了产假及护理假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女性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年龄已超过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条例》修正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男方给予护理假15日,即无论是生育一孩、二孩还是三孩,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均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四)调整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特别扶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修订的《条例》将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调整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立法层面明确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
(五)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定,压缩审批时间
一是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
度。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前,夫妻可到一方户籍地或在女方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二是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再生育审批明确了公示时间,将审批时间由50个工作日压缩为20个工作日。三是明确育龄夫妇自主选择节育避孕措施,进一步维护育龄群众的知情权。
(六)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
一是删除了对未婚生育和违法收养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二是下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由2-6倍调整为2-3倍。
参考资料:【1】http://dj.cq.gov.cn/wsfw/ylly/kbjy/2016-4/127572.html
【2】http://www.cqqjws.gov.cn/news/.html

㈡ 婚假已经走完流程审批好,在休婚假之前公司如果裁员辞退我,我能要求婚假的经济赔偿吗

您好:

1、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单位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回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答的工资额作为补偿金,每满半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补偿金;超过六个月的以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如果公司存在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不支付您相应的工资及其他违法情节的,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者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㈢ 员工规章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
十二、员工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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