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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01 03:33:12

⑴ 我国有哪些关于出国定居、移民方面的法律法规

刑法第320条

⑵ 话说在川普上任后,新的移民法规出来之前,中间这段时间显然是移民美国的最佳时期,求问有么有比较快的移

其实移民项目的快慢没啥变化,反而变数更多

⑶ 葡萄牙买房移民房产法律法规知多少

你好,
在葡萄牙的法律中,涉及房地产内容的主要要四条,包括对财产和私人领地的保护、对于住宅公共部分的解释、以及对于住宅可进行的操作。
一、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征用需补偿
在西方国家,对于个人财产的尊重意识一向相当强烈。而对于购房者而言,买下的房产绝对属于个人,并且可以永久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产权。如果政府希望征用,则需要付出较高的补偿。
葡萄牙宪法第三章第一节第62条 私有财产权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保障每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以及在其生前或死后转让私有财产的权利。 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用或者征购私有财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实施,且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个人住宅受法律保护 未经同意不得入内
在葡萄牙,个人住宅的安全性也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只要是属于自己的住宅,在未经主人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入内。

葡萄牙宪法第二章第一节第34条 住宅与通信不可侵犯
1、任何人的住宅与通信及其他私人通讯手段的私密性不可侵犯。
2、 非在法定情况下按照法定手续并且经有权司法机关批准,不得违背公民意志进入其住宅。
3、任何人不得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于夜间进入他人住宅。但对现行犯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对存在特别严重的暴力或者高度有组织的犯罪(包括恐怖主义、贩卖人口、贩卖武器、贩卖毒品在内)作出司法授权的不在此限。
4、禁止公共当局以任何方式干涉通信、电讯、或者其他通讯方式,但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定场合者不在此限。
三、公寓部分主体属于公共部分
与购置别墅不同,购置公寓的业主并不拥有全部建筑物。根据葡萄牙相关法律,部分公寓的部分建筑、走廊等等都属于公共部分。
葡萄牙民法典第1421条 公寓的共同部分
1、土地以及地基、柱、支柱、主墙以及一切作为房地产结构之其他部分;
2、屋顶或者天台,即使在购买的时候被指定为给某一用户或者某一些用户使用,还是属于共同部分;
3、由两层或两层以上之分层建筑物(不同楼层)所有人共同使用或进入之出入口、门廊、楼梯及走廊;
4、水、电、暖气、空调、可燃气、通讯及类似设备。
别墅可更改外观 公寓更改外观用途需投票
如果在葡萄牙购置别墅,那别墅和所在土地均属于购房者。因此,如果购房者自己愿意、并征得附近邻居的同意,可以重新建设自己的住宅,包括更改外观、推倒重建都可以操作。
但如果购置公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则不能擅自更改外观和用途。如果执意更改,需要通过分层公寓的拥有者或其代表投票决定,如果投赞同票的业主持有房产价值占公寓总价值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即可更改其外观和用途。

第1422条 公寓行使权利的限制
1、于一般情况下,公寓各所有人在相互关系上,须就属各人专有之区间及就有关共同部分遵守对公寓所有人及公寓共有人所规定之限制。
2、公寓所有人尤其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A、损害公寓安全、建筑线条或外观美态,无论是因为任何新的物品、新的装修等行为
B、个人所属区间,也就是只属于自身的部门,比如公寓楼中属于自己的那套房产,用于违反善良的风序良俗行为,也就是一般人道德底线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或者违法行为;
C、将其区间用于不符合其既定目的之用途(区间就是我们所说的空间);
D、作出由设定依据或由之后的分层所有人大会无异议通过之决议所禁止的行为或活动(“设定依据”就是法律之前就规定的不允许的行为,设定的时候就是依据法律设定的;分层所有人大会,其实相当于我们的业委会,因为国外小区很小,所以称为分层所有人大会)。
3、改变楼宇的建筑线条或外观美态之工程,仅得在获得分层公寓所有人大会代表公寓总价值2/3多数通过之预先许可情况下,方得作出(改变建筑线条也就是方的改圆了或者影响外观的工程,只能在得到会受影响的其他公寓加起来总价格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人同意,比如,其他十几套公寓是3个人买的,但是其中一套1000万,其他十几套加起来300万,那就是只要那个拥有1000万的房子的人同意就行)。
4、但凡设定依据没有规定每一独立区间之用途者,该用途之修改即需得到由分层公寓所有人大会代表公寓总价值2/3多数通过之许可(当时修的时候和根据法律指定的规矩,确定的用途,比如买的时候合同没有说可以养宠物,后来自己想养,也得同上,超过价值三分之二的价值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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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农村户口转走了或移民新疆,可他的土地和宅基地还有,新法规怎么办

承包地是继续承包,可以租给别人,宅基地也得在合适的时候收回

⑸ 移民搬迁有哪些 法律法规 国家政策文件

有《土地管理法》来、《国有土地上房自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规文件。
对于违法强制拆迁、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拆迁的行为,可以向上级纪委监察局、纠纷办、政府投诉反映。
当然,最根本的解决还是司法途径,你应当收集好谁强制拆迁、谁断水断电及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书面材料,以备将来起诉之需。

⑹ 移民搬迁有哪些法律法规想知道国家政策文件。

有《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规文件。

对于违法强制拆迁、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拆迁的行为,可以向上级纪委监察局、纠纷办、政府投诉反映。

当然,最根本的解决还是司法途径,你应当收集好谁强制拆迁、谁断水断电及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书面材料,以备将来起诉之需。

⑺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法规的本书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移民概述
第二节 移民政策与法规
思考题
第二章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方针政策
第一节 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基本政策
第三节 安置方式与补偿政策
第四节 优惠政策
第五节 后期扶持政策
第六节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政策
第七节 开发性移民方针
第八节 移民参与政策
第九节 其他政策
思考题
第三章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法律法规
第一节 通用法规
第二节 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节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专项法规
第五节 对重新修订《移民条例》的思考
第六节 重新修订《移民条例》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七节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地方法规
第八节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技术规程规范
思考题
第四章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对比分析
第一节 项目简介
第二节 政策框架
第三节 移民安置政策
第四节 实施管理政策
第五节 优惠政策
第六节 后期扶持
思考题
第五章 国外金融组织移民政策
第一节 世界银行移民政策
第二节 亚洲发展银行移民政策
第三节 国内外移民政策对比分析
第四节 借鉴
第六章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展望
第一节 形势与任务
第二节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面临的问题
第三节 移民政策发展展望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地管理法(1998)
附录三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附录四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
附录五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2005)
附录六 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
附录七 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2002)
附录八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
附录九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片地移民设计规范(2004)(节选)
附录十 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关于水库移民政策法规文件
附录十一 亚行业务手册第50章(非自愿移民)(1994)
附录十二 世界银行关于非自愿移民政策(2002)
参考文献

⑻ 澳大利亚移民法规有多项变动

澳大利亚投资移民的相关门槛在逐步提高,鉴于华人申请的脚步越来越专快,越来越多,澳洲政属府(移民局)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移民申清清政策,比如原先不要求英语条件的,陆陆续续都需要英语成绩了。澳洲政府觉得提高投资额没什么效果,因为中国人不差钱。哈哈以下是188A澳大利亚投资移民的最新政策法规,请了解。

1. 主申请人年龄55 周岁以下,随行子女年龄在21周岁以下,未婚且保持全日制在读;

2. 夫妻名下个人及家庭净资产不低于80 万澳币;

3. 过去4 个财年中其中2 个财年,公司年营业额不低于50万澳币;

4. 过去4 个财年中其中2 个财年,夫妻名下持股比例不低于30%;如是上市公司则不低于10%;

5. 商业甄选系统(EOI)打分不低于6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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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法律法规有哪些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第五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
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第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根据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实物调查应当全面准确,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第九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由项目法人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第十一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对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内因水库蓄水造成的居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应当纳入移民安置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第十三条对农村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合理规划农村移民安置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农村移民安置后,应当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第十四条对城(集)镇移民安置进行规划,应当以城(集)镇现状为基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工矿企业的迁建,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进行;对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关闭。第十五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其建设,不得为其办理用地等有关手续。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七条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城(集)镇、工矿企业以及专项设施等基础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选址,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十八条对淹没区内的居民点、耕地等,具备防护条件的,应当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采取修建防护工程等防护措施,减少淹没损失。防护工程的建设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运行管理费用由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九条对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的文物,应当查清分布,确认保护价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实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
第三章征地补偿
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四条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第二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第四章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60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域的下年度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第三十条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三十一条农村移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农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第三十二条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第三十三条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第三十四条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第三十五条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第三十六条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七条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和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后期扶持
第三十八条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经批准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未经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第三十九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库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第四十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十二条国家在移民安置区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兴办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第四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该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可以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第四十四条国家在安排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资金时,应当对移民安置区所在县优先予以扶持。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第四十六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受益地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移民安置区给予支持。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实行全过程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第四十八条国家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实行稽察制度,对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依法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发展改革、移民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拨付、使用和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管理,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报告并向项目法人通报有关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五十条各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审计和监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审计、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监察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第五十一条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第五十二条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三条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群众提出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并对统计调查结果不准确的事项进行改正;经核查无误的,应当及时向群众解释。有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以及项目法人应当建立移民工作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五十五条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第五十六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迁。已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二)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三)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四)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五)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六)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执行。南水北调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但是,南水北调工程中线、东线一期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审批,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⑽ 国家移民有哪些法律法规

你好,出国风为您解答,望采纳。每个国家都有它的法律法规,打个比方,比如您要移民美国,那就要准备相应的资料,下面来具体分析下这些准备资料。
1、签署委托投资协议书

2、完善所有的申请材料

3、投资人将投资金额汇入汇丰银行在美分行(HSBC Bank USA)的监管账户。

4、将所有申请材料递交美国移民局进行审批。

5、美国移民局收件后二个月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之后,申请人将在45-60天内收到由美国务院所寄出的档包,并须于领事馆面试日期前填妥此数据。没被批准的申请人则发还其原存放于监管账户的投资本息。

6、领事馆通知投资人面试日期,并要求投资人进行健康检查。总计此阶段作业约须时一至二个月。

7、领事馆面试,移民官当场告知投资人面试结果。

8、获得签证后180天内,投资人须赴美。(投资人可举家迁往美国任何所欲居住的州,享受与美国公民相等权益的新生活。未来二年中,除需维持每年有半年以上的居住时间外,投资人在此期间可自由进出美国)。

9、投资人于进入美国的21个月后(亦即条件式签证到期的前三个月),递交I-829申请表,请求解除条件。

10、投资人签证条件移除,成为正式之永久居民。

11、五年投资期满,投资人取回50万美元的投资金额。投资人可选择是否要成为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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