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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01 03:05:48

A. 12月新出台法规有哪些

http://law.lawtime.cn/p1m200712.html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2007年12月31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国办发〔2007〕72号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 [2007年12月31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函〔2007〕1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2007年12月31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国办发〔2007〕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2007年12月31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国办发〔2007〕7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30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办发〔2007〕71号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文号:第 40 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文号:晋市政发[2008]1号 河北省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冀法审[2007]76号 河北省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冀法审[2007]72号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冀法审[2007]65号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冀法审[2007]66号 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冀法审[2007]67号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交通业的若干意见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交通部 文号:交科教发[2007]761号 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 文号:发改价格[2008]8号 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冀法审[2007]85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保总局 文号:发改价格[2008]8号 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文号:国核安发〔2007〕168号 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国资发研究〔2008〕1号 关于实施《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 [2007年12月29日]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年12月颁布的法律法规共查到 255 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号:财税〔2007〕176号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人口计生委决定废止《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冀法审[2007]40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第 16 号 关于开展2008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交通部 文号:交水发[2007]75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文号:安监总培训〔2007〕266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我部主办的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招商招展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文号:商办贸函【2007】246号 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质检执〔2007〕644号 关于组织开展对全部28大类食品无证查处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质检执〔2007〕6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发改投资[2007]3676号 关于2008年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关于公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 关于调整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足浴保健经营技术规范》等1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商务部 2008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8号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2008年中国旅游主题年及宣传口号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颁布单位: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文号:旅办发〔2007〕192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7日]
颁布单位:教育部 财政部 文号:教财〔2007〕24号 关于做好2008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7日]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奶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7日]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银发[2007]492号

关于免征进口磷酸氢二铵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7年12月27日]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进口磷酸氢二铵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中有关问题公告 [2007年12月27日]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2007年第75号 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 [2007年12月26日]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文号:环发〔2007〕19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海外留学人才来晋创业和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12月26日]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晋政办发〔2007〕137号 关于开展农村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6日]
颁布单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民政部 文号:红总字〔2007〕67号 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6日]
颁布单位: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保监发〔2007〕127号 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中有关医疗服务事项的通知 [2007年12月26日]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号:卫医发〔2007〕303号 广电总局关于发布《广播电视播音(演播)室混响时间测量规范》 等3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2007年12月26日]
颁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26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2007年12月26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发〔2007〕40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 [2007年12月25日]
颁布单位:教育部 财政部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5日]
颁布单位:农业部 关于开展音像制品“低俗之风”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2007年12月25日]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 文号:新出音[2007]16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2月25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文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小麦免耕播种机等农业机械试验选型结果的通知 [2007年12月25日]
颁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文号:农办机〔2007〕40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5日]
颁布单位:商务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保障元旦和春节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的紧急通知 [2007年12月25日]
颁布单位:农业部 文号:农明字[2007]第160号 红河州实施《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细则(试行) [2007年12月24日]
颁布单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文号:第 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银行业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2月24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文号:发改价格[2007]3626号 关于调整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 [2007年12月24日]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彩票机构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2月24日]
颁布单位: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文号:财综〔2007〕84号 关于申请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试点信息大篷车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年12月24日]
颁布单位:信息产业部 文号:信信简函[2007]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2007年12月24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文号:发改办高技[2007]3177号 公布《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007年12月24日]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00号 关于做好近期交通建设领域预防拖欠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4日]
颁布单位:交通部 文号:交公路发[2007]741号 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 [2007年12月24日]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号:2007年第74号 关于印发顾秀莲副委员长在首届中国专利周全国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投融资对接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2007年12月23日]
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2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反倾销措施执行中有关单证提交事宜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和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式样的通知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建设部 邯郸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营业性演出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政务公开办法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文号:国粮检〔2007〕255号 关于加强农用薄膜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 文号:发改运行[2007]3549号 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禁止出口)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文号:安委办〔2007〕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防范大雾天气影响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7年12月21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号:国办发明电〔2007〕54号

B. 关于假离婚的惩戒广西有出台法规吗

目前国家层面只出台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专备忘录》,属针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关于假离婚,如果登记时双方同时到场并自愿签字,虽然背后有其他目的,但符合离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属于有效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所以往往会存在弄假成真,为时已晚。
望采纳,谢谢!

C. 北京出台法规需要的流程

出台法规需要的流程不是你知道我知道的

D. 在出让国有土地时 应该了解哪些出让法规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E. 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违法

在履约过程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约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关于违约金调整具体规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则:(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2)兼顾合同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过错;(4)合同履行的预期效益。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调整违约金所应遵循的,也是衡量违约金调整是否正确最终最高的判断标准。如果违约金调整后违背了该两条原则,其裁判结果都是错误的。毕竟具体规则必须要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此规定也属于具体规则的范畴,也应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在适用时不能拘泥、僵化,以为凡是超过损失30%的,都认为是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F. 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能否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私权自治(合同法),一定范围限制高利率。所谓超四倍利息即上述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四倍利息有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没有支付利息,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应予支持。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都按此原则处理。 第二种情况,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返还。理由是:(1)合同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并已履行的利息,应当遵从当事人的意愿,没有必要由法院强行改变返还;(2)当事人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类似于自然之债,当事人自愿履行且已履行的法律不强行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不得强制履行。笔者认为,对上述意见的二个理由在法理上和法律上均是站不住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自愿,但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然之债是指法律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对此债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强制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不强制履行。而利息之债不是法律没有规定,其债的产生应受法律的约束,即为合同之债,不属于自然之债。为此,另一种意见即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就应当返还。其理由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其中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综上,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

G.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出版法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现行的《婚姻法》由1980年9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起实施。1989年修改现行《婚姻法》的工作开始运行,1996年11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民政部正式着手修改《婚姻法》工作,1997年6月《婚姻法》修改的专家稿完成,同年12月《婚姻法》修改稿的试拟稿完成。《婚姻法》的实施,对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质量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H. 借的高利贷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是否可以要回来

不可以。因为高利贷属于违法,故借款人只偿还本金及法律规定范围内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贷多办法索取债务时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议当事人考虑此种借款方式。而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8)出法规扩展阅读:

高利贷的注意事项:

1、老公签字借款,老婆也可能当被告

《指导意见》: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夫妻双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解读:虽然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出借人、借款人,但是借款人为自然人时往往与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关。如果允许一审时对夫妻提起诉讼,则可能更能方便当事人并能节约司法资源。

不过,当被告与承担责任并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原告申请借条笔迹认定

被告应提供笔迹样本

《指导意见》:原告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虚假,在原、被告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应当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的。

解读:依据有关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否是借款人所为不能确定时,应当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同时,将提供笔迹和公章比对样本的责任分配给被告,因为被告的笔迹和公章在被告处,原告无法或难以获得。

打了借条,并不一定代表借了钱

《指导意见》: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提起诉讼,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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