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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执法风险

发布时间: 2020-12-31 16:34:13

⑴ “营改增”后企业应重视哪些税收风险

一是重视未分别核算各类营业收入,被税务机关从严征收带来的税收风险。部分“营改增”企业没有按照纳税需求分别核算各类收入,在申报纳税时临时拆分各类收入,此举难免会造成申报数据的混乱和不准确,税务机关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严征税,由此使部分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比如部分涉及“营改增”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核算方法,没有将改征为增值税的有关涉税收入从原属于营业税范围的收入中准确划分出来单独核算,在申报纳税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并重新核定了增值税的有关收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很可能会给企业税负造成不利影响,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是重视发票使用不当产生的税收风险。面对税制改革,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目前,“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纳税人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三是重视违规操作抵扣被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税收风险。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获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由于企业没有完全适应“营改增”带来的涉税变化,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或违规操作抵扣,从而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四是重视财务核算不健全带来的税收风险。增值税纳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纳税企业更为复杂,要求也更加严格,营业税依据各项收入和对应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而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和“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下的各个明细账,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必然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五是重视因分不清“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造成无法享受优惠的税收风险。在增值税的制度安排中,减免税安排一般非常慎重,因为减免税容易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的完整性。但是,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减轻试点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目前,“营改增”税收优惠很多,但当事企业必须看清楚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营改增”对特殊服务收入分别施行了免征、零税率、退税等税收优惠,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支持、鼓励某些特殊行业或对象的发展。但是,部分“营改增”企业习惯于沿用以往缴纳营业税时期的核算方法,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各项服务收入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结果被税务机关取消了免税、减税的优惠。

⑵ 营改增后,如何规范税务处理,防范税务稽查风险。

最明显的风险就是营改增以后地税失去”以票控税“手段,纳税人可能重视国税,忽视地内税,有意避开城建税、教育容费附加等一系列自行申报税种。
最明显的压力就是税收收入下降,在地方财政的贡献减少,话语权相应下降。
如何防范?对于”以票控税“手段的丢失,可以委托国税代征增值税对应城建税与附加,或者国地税联合办税,先缴纳城建税和附加以后国税再给开发票,帮助地税”以票控税“

⑶ 营改增试点改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营改增”已从当初的“1+6”扩展到“3+7”,覆盖交通运输、邮政、电信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2015年“营改增”扩围还将继续,步伐越来越快。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营改增”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否则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问题之一,“营改增”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修订相对滞后。“营改增”并不是简单的税种转换问题,它是税收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税种取代另一个税种。然而,“营改增”的依据却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级次低,假若在“营改增”过程中发生了征纳争议,就会给税收执法和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或麻烦。

基于此,如果将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或征收范围全部纳入增值税的范畴,那就应尽快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废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重新明确界定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假若保留部分营业税行业和应税劳务的话,就应该同时修订增值税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问题之二,“营改增”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税收征管衔接的问题。“营改增”并非管户一交接了事,看似简单,做起来相当复杂。在实践中,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之间管户清单移交了,而管户的历史资料、税源情况和欠税处理情况等,不一定完全移交。譬如,欠税的处理问题,结点前地税机关不可能完全把欠税追缴清,而结点后改为增值税,地税部门把管户移交给国税部门后也不再征管营业税,国税部门又不能征收营业税,从而造成了欠税追缴工作的困难,容易造成税收的流失。又如,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在税制的设置上差异性很大,两个税种的征管方式和税收政策大相径庭,该如何实现对接?显然,征管衔接的难度很大。营业税征管范围广泛,税目、税率设置较多,但不需要划分纳税人类别,而增值税还要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减免税项目和税收优惠政策极多,改为增值税后如何沿用,又怎样对接,亟待研究解决。

问题之三,“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主体税种缺失和税收收入调整的问题。“营改增”不光是税制的重大改革和调整,也给主管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影响。就地税机关而言,随着“营改增”扩围逐步推进,地税机关目前唯一称得上或认可的主体税种——营业税就会逐渐消失,地税收入也会急剧下降。从近几年全国营业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大概占1/3还要强。

⑷ 国税人员在营改增后的廉政风险有哪些

一是督促相关科室进一步加强对“ICM”系统风险点的实时监控,重点对“营改增”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如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票种核定、发票领购、申报纳税、简易计税备案、差额征收备案等方面出现的风险提示进行认真分析和处置;
二是纪检监察部门每日登录税收执法管理系统纪检监察子模块进行相关疑点查询,重点查找“营改增”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及时向“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反馈;
三是进行风险倒查,通过分析风险点触发和疑点产生的原因,对相关业务岗位进行风险防范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政策把握和系统操作水平,防范人为因素带来的执法风险,不断提高“营改增”工作质效。

⑸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关于增值税的涉税风险那些事.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面实施以来,营改增成为大家茶余饭后讨论的热门话题,各种媒体竞相宣传报道有关营改增的新闻和政策,大家的微信微博上也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营改增信息,大家在津津乐道营改增带来的好处或坏处的同时,却忽略了增值税的涉税风险,特别是一些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对增值税涉税风险了解不多或不够重视。与其它发票的违规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处理不当,就是违法和犯罪,特别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犯罪已被明文载入《刑法》之中。


一、增值税犯罪案例简析
2014年5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破获青岛某药业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摧毁了以郑某为首的涉及7个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下,郑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江苏等8省市2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0亿余元。该案例一方面暴露出部分犯罪人员借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牟取利益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个别企业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抵扣税款从而获利的问题。

根据最新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虽然取消了死刑的处罚,但其它处罚力度依然不减,如,“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大鹏也曾亲身经历过一起因供应商所在地区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我司作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配合进行协查的案例,虽然最后查实我司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但依然要求我司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给我司造成了损失。

二、增值税涉税风险表现
涉税风险是指因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简单地说,一是该缴的税没缴: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导致的后果是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和纳税信用受损等风险;二是不该缴的税却缴了:企业不了解税法相关规定,未能用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导致的后果是给企业增加了税收负担,使企业利益受损。不论哪种情况,涉税风险的最终结果都是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损害了企业利益。大鹏认为,增值税(主要是一般纳税人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身份界定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特殊应税事项也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可别小看这个身份的界定,因为根据身份确定计税方法,而计税方法的选用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税负的高低。举个例子,如果一个纳税人的业务涉及取得很多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却选择了小规模纳人的身份,则其税负很有可能比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更高,反之亦然。当然,身份的界定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而且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2、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般来说,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二是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三是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符合相关规定。企业需从这三个方面准确核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多抵扣了,则少缴税,会造成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补税、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等风险,反之少抵扣了,则多缴税,会增加企业税负,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

3、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的计算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情况,有三个风险点需要注意:一是不同销售结算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对增值税特殊行为征税的规定,包括混合销售、兼营和新老项目交替等;三是计税核算依据,含税价需转化为不含税价参与计算。企业如果少计销项税额则少缴税,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反之多计销项税额则多缴税,人为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4、取得虚开的专票
纳税人如果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虽然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票不会被判违法,但因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同样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三、防范涉税风险的建议

1、合理确定纳税人的身份
纳税人身份的界定和计税方法的选用,是防范涉税风险的源头,一般来说,这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环节,因为一旦确定纳税人身份和计税方法,就很难再改变,规定明确指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对于新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企业,或者原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是否要确定为一般纳税人需慎重考虑。大鹏建议企业可以把已经发生的业务按一般纳税人(或一般计税方法)进行税负模拟测试,将其税负与按小规模纳税人(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税负进行对比,税负低的作为优先选择,当然,还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在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其一些特殊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准确区分可抵扣进项税
并不是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也不是所有业务涉及的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企业一定要结合业务实际情况和应税项目进行分析和判断,准确区分可抵扣进项税。一是要分清哪些项目可抵扣哪些项目不可抵扣,如,同为住宿费,差旅发生的可以抵扣,用于招待或个人消费的则不可抵扣;二是要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这是可抵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查验扣税凭证的真伪;三是要注意可抵扣的期限,自开具之日起180天(注意不是6个月)内,大鹏就曾遇到过采购员将取得的采购发票滞留自己手里,因疏忽过期而导致无法抵扣的案例,所以咱们会计人员要提醒业务员及时上交取得的发票,以免过期无法抵扣进项税。

3、正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正确计算销项税是规避风险的又一个重要环节。一是要注意区分销售额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如果是含税价,需要将其折算为不含税价参与计算,否则,税上计税,人为造成多计销项税额;二是要注意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节点,一般来说,会计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完全一致,大部分情况下,税法规定,开具发票或收到款项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需要缴税。三是要严格区分特殊应税行为,特别是对于性质不同或税率不同的应税事项,需分开分别核算,否则,按照税法规定从高适用税率计税,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合法合规取得专用发票
再次强调,倒买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涉及犯罪,企业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不参与非法购买或虚开专票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取得专票环节的管理。一是对供货单位进行必要的审查,主要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生产能力、企业资质和货物的所有权等方面进行,一旦发现提供的货物有异常,需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可以中断交易;二是对公付款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这是规避虚开专票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如果发现付款的银行账户与发票注明信息不符,则需审查是否有作弊的可能;三是对于取得的存在疑点的发票,应当暂缓抵扣进项税额,通过自行审查或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等方式,核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真实性后再进行处理。

⑹ 如何进行建筑业营改增后的各类风险防范

建筑施工企业是专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到底对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什么影响,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是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寻求的答案。
一、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建筑企业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举例说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以上是理论上的算法,但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如,建筑材料来源方式较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由于发票管理难度大,很多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注:根据2014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3%征收率,原征收率6%不再适用)计算缴纳增值税:①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②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③自来水;④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以上所列货物,都是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较大。假设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3%,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8%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由于企业购进的机械设备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利于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为企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力条件,同时机械作业水平的提高能够减少施工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二)对造价管理及核算的影响
一是建设单位招标概预算编制将发生重大变化,相应的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也应按新标准执行,对外发布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要有相应的调整。
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
(三)对经营形式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分包现象。有些企业在承包工程后将全部工程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如果分包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包工头,抵扣进项税额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将上升,利润也随之减少。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或非法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对于利润空间本来不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冲击,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另外一种常见形式是挂靠,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买材料不要发票,材料采购价格较低。税改后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就不能获得抵扣收益,税负就会提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有真实的交易,材料供应商往往会趁机加价,挂靠单位利润将大幅减少,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
对于联营项目,由于营业税与成本费用基本没有关系,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联营合作方往往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实行增值税后,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多,税负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联营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
(四)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按照现有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按现行制度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现实中的税务问题并不如理论分析的简单,如拿到对方开来的发票,应注意是否为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时间,发票章是否正确等。这些无疑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乃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不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经营特点,纳税地点也会产生较大变化。
(五)对财务会计的影响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购置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存货成本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需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扣除进项税额,这样,企业的资产总额将比没有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下降,引起资产负债率上升。
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营改增之前,主营业务收入是含有营业税的,属于含税收入额,营改增之后,主营业务收入不包含增值税,属于税后收入额,由于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企业的利润率数值也不同,假定企业在实行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营业收入与实际税负相等,营改增后会出现企业营业收入减少而利润率升高的现象。
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实行的是代扣代缴营业税方式,建设单位验工计价时,采取从验工计价和付款中直接代扣营业税,营改增后,建设单位将不能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而直接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当期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但此时建设单位验工计价并不立即支付工程款给建筑施工企业,也即缴纳增值税在前,收取工程款在后,有时滞后时间比较长,这将导致企业的经营性活动现金净流量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程度。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比如增加机械设备的购入,减少劳务的支出等。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生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不能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二)培养税务人才,做好税收筹划
目前,有的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提前储备税收筹划人才,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并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特别掌握针对本行业的特别规定,通过会议、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对财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材料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讲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确保在税制改革后能够立即进行熟练操作和运用。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涉及到企业管理的各方面,尤其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方面,企业在这方面要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确保企业纳税合法合规。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做好税务的会计处理核算工作。企业必要时要适当配置税收筹划人员,进行合理避税、节税,充分享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税收红利,并实现涉税零风险。
(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方式
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作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从公司组织机构,子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战略以及重大投融资项目上做出相应调整。比如投标工作,企业往往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投标,中标后再分解给集团内部,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应,与集团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取得的收入应在成员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从建设单位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包括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应在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建设单位和集团公司都不能再代扣代缴税费。如前所述,营改增对于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规范经营方式,规避法律风险。

⑺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有哪些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税务方面没有任何变化。营改增的企业有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还是有形动产租赁业,但是没有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参入营改增,还是按原来的继续缴纳营业税

⑻ 营改增后,虚开发票有什么具体法律风险

虚开发票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版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权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普通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⑼ “营改增”后汽车销售企业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新的“营改增”文件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被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一规定完善了增值税链条,降低了企业税负,有助于提升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消费。那么,这一规定将对汽车购销业务产生哪些影响?汽车销售企业应做好哪些准备?应如何防范税收风险?本文结合相关税收政策,从购销双方涉及的汽车营销、购置、处置等业务环节予以分析。
“营改增”文件中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涉税规定主要有3个。一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是《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事项。
第一,汽车销售企业应适时采用新的营销推广策略,提升销售业绩。比如适时推出“以旧换新”业务。假设某公司有一批旧车,汽车销售企业就可以建议客户尽快卖掉旧车,购买新车,这样客户在得到新车的同时,立刻就能增加一笔可抵扣的进项税。这样既拉动了汽车消费需求,又通过促进以旧换新间接为环保事业作贡献。
第二,做好准备,确保顺利抵扣进项税。8月1日以后,可能有更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单位的名义购买汽车,以便抵扣增值税。因此,汽车销售企业应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确保开具给客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同时提醒购买汽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后,要严格的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认证和申报抵扣进项税。
第三,严格按照法规规定时间开具、收取发票。在销售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别客户在8月1日前已经办完交款、提车等手续,但是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在8月1日以后开具发票的情况。在此提请汽车销售企业注意,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发票开具时间开具发票,不得人为拖延。否则,如果客户在8月1日以前购车但在8月1日以后取得发票并抵扣进项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销售企业则涉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可能遭受罚款等处罚。
如果汽车销售企业真遇到此类业务该怎么办呢?建议客户先预缴定金或货款,在8月1日以后提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样汽车销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在8月1日以后,就可以在实际提车之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客户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了。
第四,汽车销售企业要及时调整试驾车业务处理流程,准确申报抵扣进项税。目前试驾车业务的流程如下: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处置试驾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照新的规定,这一流程将变为:A从厂家购买汽车——抵扣进项税;B转为试驾车(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计提销项税;C认证并抵扣自己给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进项税;D处置试驾车——按照17%计提销项税。
从上述流程分析,新规定执行后,多了一道进项税抵扣环节,对汽车销售企业更有税收优势。例如:某汽车销售企业购进汽车1台,价款10万元,进项税1.7万元;将其作为试驾车,按新车的售价为10.5万元(不含税)转为固定资产,半年后以8万元(不含税)处置该试驾车。
“营改增”前,转为试驾车环节应计提销项税1.785万元(10.5×17%),该汽车缴纳增值税850元(1.785万元-1.7万元);处置环节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600元[8万元×(4%÷2)],合计缴纳增值税2450元。
“营改增”后,转为试驾车环节缴纳增值税850元;同时认证抵扣进项税1.785万元。处置环节计提销项税1.36万元(8万元×17%),该业务合计缴纳增值税-3400元[850+(1.36万元-1.785万元)],可以用于抵扣其他销项税。通过对比分析,试驾车的进项税由原来的缴税变成现在可以抵扣其他业务的销项税,这是对汽车销售企业的一大利好。
第五,处置汽车时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目前,二手车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一般由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营改增”以后,处置汽车的企业以及二手车交易市场要分清该汽车是在8月1日前购进的还是以后购进的,并分别按照适用税率缴税或者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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