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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发布时间: 2020-12-31 13:27:46

『壹』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该由什么行政机关予以处罚为什么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权予以处罚

造成环境污染,由当地环保部门给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
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
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设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局”、“城管”,是中国内地城市管理中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部门。

其职责 是:

对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
黑导游等城市管理的各方面进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的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整顿治理由于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而引起媒体关注和热点
报道。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前往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以后才可
以领回被扣物品,理论上城管没有没收物品和毁坏他人物品的权力。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
物多样性的破坏。

『贰』 行政执法中的资源环境是什么意思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存在,严重地制约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层面作出剖析并找出相应对策以适应时代的需要。

『叁』 《行政强制法》对环境执法有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1月1日起开始施行,《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提出了严格要求,其颁布实施对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意义重大。今后,环境执法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通过逐一梳理,一些脉络逐渐清晰。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有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所调整的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除此以外,还有行政强制应急措施以及临时措施。
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中只赋予环保行政机关施行强制应急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做出了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涉及的主要是该条第(五)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该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即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本条是关于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环保部门应采取的环境行政强制应急措施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项规定,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是通知当事人到场,这就需要准备书面通知书或电话通知记录表;三是必须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行政强制执行需按规定进行
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赋予环保行政机关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只是有一些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如代履行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明确规定代履行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明确了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条同时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和第八十三条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也对代履行作了专门规定。
2.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有限制,期限届满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为了防止行政强制权的滥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行政相对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就要求环保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不得等到履行期满较长时间后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被执行人加处的罚款远远超过原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项规定,将改变过去许多基层人民法院认为加处罚款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而拒不执行的局面。
3.严格执行催告制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由于环保部门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环保部门必须依法及时书面催告。
那么,环保部门在什么时候送达催告书为宜?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规定,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及时送达催告书为宜。环保部门申请执行排污费时,在《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后及时送达催告书为宜。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有变
目前,环保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八条规定,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在执行。
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8号)中规定的期限比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超出一倍,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本法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为三个月,上述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将不再适用。
5.积极推行执行协议,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强制执行是确保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一种手段,而执行法律、法规从本质上看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会经常遇到行政相对人存在一些特殊困难,难以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为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据此,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肆』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哪些行政伦理困境如何有效化解这些困境

公众的参与不够。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当前,我国仍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导致一些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全面参与环境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执法的质量。
2.1.2 环境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影响正常环境行政执法功能。
2.1.2.1 人员少,执法工作任务繁重。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执法人员存在一身兼数职的现象,影响了正常的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执法工作水平欠缺。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对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条款不相对应,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不注意事实证据的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证马虎,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导致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把握不准。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当前的环境形势及所肩负的任务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环境执法部门缺乏大量的有较高思想素质,既懂法律又懂科学技术的环境执法人员。
2.1.2.3 装备差,活动经费难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环境执法经费不足,我国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还没有设立环境保护类级科目,环保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环保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许多基层环保机构的执法职能装备远远达不到标准。应急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行政执法能力。

『伍』 苏州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试题

一、判断题
1、向被处罚人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只存在一般处罚程序中,简易程序不必告知这项权利。(×)
2、当事人委托别人代为陈述和申辩,只要有口头委托就行了,不要写委托书,因为这是符合便民原则的。(×)
3、卫生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被检查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如实”并签名。如果被检查人是文盲,卫生监督人员可以代签名。(×)
4、“取缔”是一个罚种,对违法经营单位取缔的等同于停产停业,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5、对违法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只要及时交纳了罚款,可以对违法行为不限期改正。(×)
6、行政许可无需申请,有时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直接赋予。
(×)
7、对行政机关不予许可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8、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不一定要委托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给管理公共事务的其他组织实施。( × )
9、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10、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只能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形式提出
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受理。(×)
11、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负有实质性审查义务,所以,申请人不应
对提供的材料负责。( × )
1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
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
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4、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听证程序的规定,属于非正式听
证。(×)
15、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只有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16、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均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这实际上就是非正式听证。(√)
17、行政机关都是行政复议机关。( × )
18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 )
19、在行政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 × )
20、由于《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因此,行政机关不必依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 )
21、行政听证主持人是整个听证活动的组织者、调控者,因而经过
听证程序后也有依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 )
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2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
24、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属于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
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 )
25、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应当
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 )
26、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自己申请参加,也可以由行政复议
机关通知参加。(√ )
27、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60日提出,但是法
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 √ )
二、单项选择题
l、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B )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A、6个月 B、1年 C、3个月 D、2年
2、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举行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其听证笔录与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的关系是( D )。
A、作为参考;
B、可以作为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
C、只是形式上的要求;
D、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C )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A、3 B、7 C、5 D,2
4、某饭店被人举报销售过过期食品,卫生行政机关经查实认定该店两年前曾代人出售过50葙过期奶粉,获利1000元。卫生行政机关对此行为:( B )
A.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B.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C.应当从轻处罚
D.应当减轻处罚
5、下列哪个事项,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立行政许可
( D )。
A、律师资格 B、建筑企业的资质
C、执业医师资格 D、养犬的许可
6、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 B )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A、15 日 B、30日 C、60日 D、7日
7、关于听证笔录,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B )
A、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听证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
或盖章;
B、听证笔录不要求当事人在听证笔录上逐页签名;
C、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听
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情况;
D、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8、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职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
A、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材料;
B、决定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翻译人员参加听证会;
C、接受并审核有关听证证据材料;
D、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9 赵某在该县卫生局旁开了一家饭馆,生意一直不错。但在拒绝过卫生局的一次不合理摊派之后,卫生局就三番五次的派人到该饭店检查卫生,有时甚至一天三四次,使赵某的生意每况愈下。对于卫生局的行为,以下说法中哪个是正确的? ( C )
A.卫生局没有对赵某做出任何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因此是未产生实际影响的不可诉行为
B.卫生局的检查是为了取得必要的行政管理信息的手段,不可诉
C.卫生局实施的是行政检查行为,因为影响了赵某财产权,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卫生局实施的是行政检查行为,但因<行政诉讼法>并未明确地列举该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诉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 D )。
A、合法性 B、适当性 c、真实性 D、合法性和适当性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 D )。
A、责令停产停业 B、撤销许可证
C、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D、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12、国家安全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行政复议机关是 (C )。
A、其本级人民政府 B、其上级主管部门
C、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D、其上级人民政府
13、下列关于第三人的论述,不正确的是 (B )。
A、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B、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前,第三人可以先行申请行政复议;
C、治安案件中的被侵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D、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多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A B C D )
A.实施处罚的主体应是法定的
B.处罚的依据应是法定的
C.处罚程序应是法定的
D.处罚的设定应是法定的
2.下列哪些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 (A C D ) .
A.责令限期治理
B.责令停产停业
C.责令赔偿损失
D.责令退还土地
3.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可以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处罚是:( B C )
A.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
C.责令停产停业
D.没收违法所得
4.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B D)
A.再作新的处罚决定
B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C.直接通知银行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5. 某县医药管理局对销售假药的某工商所作出行政处罚,该工商所不服。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B C )
A.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因为都是行政执法机关
B.可以申请复议,因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C.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官不告官”
6.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原则:(A C)
A.有错必纠原则 B.公开原则 C.便民原则 D.公正原则
7.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因在于:(A B C)
A.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程序的一项基本规则
B.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举证能力强
C.行政机关拥有足够的经费、专门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保障手段,有取证优势
D.行政机关在实施行为时无需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因此行政诉讼中原告没有举证能力
8、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论述,正确的是 (ABC )
A、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成为申请人;
C、申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见义勇为者也可成为申请人。
9、下列关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论述,正确的是( )
A、被申请人不包括司法机关;
B、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c、被申请人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D、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作为被申请人。
10.《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原则主要有:(A B C D)
A.处罚法定原则
B.处罚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处罚公开原则
案例分析
一、1995年10月,某中医院购置了一台x光机,在当月的23日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派员进行防护测试和办理有关手续。1998年7月16日,原告在又购置了一台日本东芝TCT一300型CT机以后不久,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该 CT机防护进行测试发证。县卫生局却对这些申请没有给予重视,有时甚至干脆拒收。2001年12月1日下午7时许,某中医院正在抢救8名食物中毒的病人,县卫生局局长前来该院,因酒后失态,与本院医生、护士发生争执,并在医院内大吵大闹长达4个小时,在此过程中,卫生局长声称:“没有经过我黄某同意的都是非法行医,某中医院我一直没来管你,民办的(医院)就是不能办。”2002年5月31日,县卫生局认定某中医院擅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30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擅自开展x射线诊疗活动;放射科3名从业人员无《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未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对该单位作出了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34421.30元的苍卫罚字(20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某中医院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该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答案:该行政处罚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
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原告之间存在很深的矛盾,正是由于这一点,导致了被告针对原告作出了比较重的行政处罚。卫生部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6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根据该规定卫生局长在该行政处罚案件中理应回避,但却没有回避。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进行听证。在本案中,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包含了两项内容:罚款2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934421.30元,数额已经达到了巨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理应告知原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应根据原告的要求组织听证会,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现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国家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新亚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新建设一个大型水泥生产车间,有两条生产线,投入生产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检查,以现不同程度的违反了在上四项,遂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一个月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但该公司逾期不改正,继续开工生产。于是该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四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总计罚款70万元。请问:罚款70万元是否正确?罚款总额限度如何掌握?
(答案:罚款70万元不正确,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陆』 环保局有没有行政执法权

环保局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
具体的相关法条请参考如下(包括且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1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

1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1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

15、《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16、《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

1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19、《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20、《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21、《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

2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柒』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困难及解决的方法

2.1.1.2 公众的参与不够。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发动和依靠群众。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当前,我国仍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导致一些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全面参与环境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执法的质量。
2.1.2 环境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影响正常环境行政执法功能。
2.1.2.1 人员少,执法工作任务繁重。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执法人员存在一身兼数职的现象,影响了正常的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
2.1.2.2 能力差,执法工作水平欠缺。环境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不深,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对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条款不相对应,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不注意事实证据的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证马虎,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导致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把握不准。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与当前的环境形势及所肩负的任务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环境执法部门缺乏大量的有较高思想素质,既懂法律又懂科学技术的环境执法人员。
2.1.2.3 装备差,活动经费难以保障。受地方人事,财政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限制,环境执法经费不足,我国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还没有设立环境保护类级科目,环保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环保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许多基层环保机构的执法职能装备远远达不到标准。应急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行政执法能力。

『捌』 环保局执法人员假如要贴一个封条的话,需要那些东西和手续

环保局执法贴封条,需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方式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明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玖』 环境执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哪些方面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其职权或授权范围内依法对相对方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1)在主体方面,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特指由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为,由其他部门或组织实施的行为不是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2)在内容方面,环境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或授权范围,执法主体非行使职权的行为或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而且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有权的执法主体依据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在对象方面,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是针对环境行政执法相对方实施的行为,一旦依法实施执法行为则具有法律效力,即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不产生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文件收发、资料保管、记录、复印等事务性行为,不是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一)根据环境管理行为的方式划分的类别
根据环境管理行为的不同方式,可以将其分为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强制执行。
1.环境行政监督检查
是指环境管理主体为实现管理职能,对相对人遵守法规、履行义务行使职权情况所作的监督和检查。
2.行政处理决定
在这里指环境管理主体依照法律赋予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所做出的具体决定,是环境管理主体最主要的权力,是监督检查中对发生问题的处置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
是环境管理主体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二)根据环境管理行为受法律约束程度划分的类别
根据环境执法行为受法律约束的不同程度,可以将环境执法行为分为法规裁量和自由裁量。
(三)环境管理自动行政行为类别
根据环境管理主体是否可以自动采取行政行为来划分,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分成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要式与非要式环境执法行为
根据环境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他的方式或须经过一定的程序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要式行为是指其意思表示必须具备法定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五)须受领行为和不须受领的行为
这是根据此行为是否须相对人受领为标准,实行分类。受领是指相对人确实得知环境管理机关采取环境行政执法行为。须受领的行为以相对人受领为生效的必要条件。通知不等于受领,受领也不等于相对人同意。……
(六)独立的行为与补充的行为
根据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是否需要其他条件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前者是指环境管理主体采取的不需其他环境执法行为补充即可生效的行为。后者是指这一执法行为的目的在于作为补充和条件,使这一执法行为得以生效。
(七)简单的行为与附款的行为
根据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是否有附加限制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简单的行为是不附加任何限制就立即生效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有附加款的行为是指生效有附加限制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附款一般包括附条件、附负担、附撤销权的保留以及法律效果一部分除外等几种情况。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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