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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执法现状

发布时间: 2020-12-31 11:18:27

㈠ 中国法治现状如何.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和谐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境界。和谐社会要求有秩序,要求稳定,要求公平和正义,因此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法治的社会。
众所周知,所谓法治社会,就是社会公民和社会组织把宪法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其基本特征是立法必公、执法必严。所谓“公”,就是公平正义,大多数公民赞成;所谓“严”,就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仅仅做到这两点,社会就会太平、就会和谐了吗?
秦朝推行商秧和韩非的法家思想,推行严刑峻法,当官的都是酷吏,执法严格,可谓“法治”社会了。但秦不行王道而行霸道,不遵周公所制的“周礼”,民不知礼、义、廉、耻、信,人无伦常,盗贼丛生,官府一味地镇压,最终区区几十年秦就亡了,没有建成太平盛世、和谐社会。
乱世用重典是句屁话,没听说过人心是可以杀服的。清朝初年,康熙帝从元朝短命的教训中悟出人心不可以杀服,积极学习汉族文化,尊崇孔、孟,祭祀明太祖陵,重用汉族贤达,用礼、义、廉、耻、信教化万民,才收服了人心,出现了唯一一个异族统治下的太平盛世――康乾盛世。
所以,法治社会建设与社会文明建设必须同步推进,推行法治要有推行法治的社会土壤―――社会民众推崇平等、自由、博爱的普世价值观,礼、义、廉、耻、诚信等中国特色的贵族精神占主流,大部分人积极追求真、善、美,自觉抵制假、丑、恶。
不信请看,南京“彭宇案”中,法官说:从常理看,如果彭宇没有撞倒徐老太太,他就不会主动扶起徐老太太并送到医院治疗,彭宇这样做了,就一定是他撞倒了徐老太太。在这样的“常理”下,彭宇杯具了,美好的雷锋精神也寿终正寝了。
可以看出,要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还任重而道远。

㈡ 中国法制的现状

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 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

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来讲,中国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还面临以下主要问题和挑战:

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领导干部中的人治现象、公民中的非法治现象、社会上轻视和无视法治的现象,在有些地方、部门、领域和群体中有所抬头和蔓延。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实际上被统一于党委的“一把手”,法治被“人治”所弱化,依法治国从党领导人民实行的“治国基本方略”,演变为某些地方和部门“维稳”以及发展经济的工具。

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待不断完善,立法质量需要不断提高。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特殊群体利益问题,部门立法争权夺利问题依然存在。国家立法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合法化的现象仍未消除,一些明显带有部门或集团利益痕迹的立法,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行政部门借立法扩权卸责、立法不公等从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法律的实施。

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许多法律形同虚设(参见表2)。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法治缺乏权威,司法缺乏公信力;公民“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问题。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是一项艰巨任务。

五是政府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少数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寻租、贪赃枉法甚至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出现了一些不正确的执法倾向,如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等;粗暴执法激发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恶性事件,突出表现在征地拆迁领域。

六是司法改革轰轰烈烈,解决了办公条件、经费、人员编制以及一些长期制约法院、检察院建设和发展的体制机制等老大难问题,基本上实现了各个阶段司法改革方案预设的目标,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和干预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

七是“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权钱交易、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法治造成损害;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如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和解决腐败问题,是对党领导的中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极大挑战。

中国法治的未来发展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民主法治建设任务和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到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总体思路,应当努力实现四个基本转变:

1.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依法治国实践进程中和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从法治到社会主义宪政的转变,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三者有机统一”。

2.是在我国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民主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从法律体系构建到法治体系建设的转变,尽快从法律大国走向法治强国。

3.是在有法可依的目标基本达成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实现从注重立法到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转变,从纸面的法律向生活中法律的转变,确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实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四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维护党权、建设政权和保障民权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从法治的表面“维稳”向深层次解决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力腐败问题的转变,用法治更好地巩固和发展党和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权威,更加夯实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民意基础和法律基础,为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㈢ 中国执法的问题

什么时候,什么社会犯罪都是无法消亡的!当然,除了共产主义社会!

㈣ 中国司法权力的现状 (600字左右)

中国司法权力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司法机构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法院,一个是检察院。法院是审判机构,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构。在我们这样一个体制下,除了有一个司法裁判机构以外,还有一个独立于司法裁判机构的法律监督机关。换句话说,检察院也是司法机关,好了,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什么叫司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有什么区别?从英美法律文化来看,司法权就是裁判权。因为根据三权分立的理论,行政权是由一系列的权力组成的。其中象警察权、检察权,是国家追究犯罪维护治安的权力,属于典型的行政权。如美国的联邦司法部,它本身就是总统的内阁成员,当然属于行政权,尽管它也设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德国的检察机构,也是放在司法部的密切联系之中,它带有行政性。 在中国不要笼统地提“司法权”,而应当讨论“司法裁判权”问题。根据中国的宪政体制,司法权由检察院和法院共同享有,但司法裁判权应该是法院的专有权力。在“司法裁判权”之下,提出了两个基本概念,也就是司法裁判权的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实体裁判权,二是程序裁判权。实体裁判权是对案件实体结论加以确定的权力。在刑事司法领域,对诸如被告人是否有罪,如何追究责任等问题的裁判,这是实体裁判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等这些刑罚的变更,同样属于对实体刑罚权的变更,属于实体裁判。这种实体裁判应该是由法院享有的一项自古以来就有的最原始的基本权力。但在今天的中国,司法裁判还缺乏第二个基本形态——程序裁判权。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争议究竟由谁来决定?无疑也应当由司法裁判机构来解决。比如说被告人被逮捕了,被羁押了,他不服,他向谁来获得司法救济?也应当是裁判机构。如果被告人受到了刑讯逼供,他要求谁来给他救济?当然也应是司法机构。被告人如果认为整个一审过程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剥夺了辩护权,回避制度违反了,公开制度违反了,向谁来上诉程序上的裁判?那只能是司法机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在避开讨论笼统的“司法权”这一概念的同时,可以把司法权分成两个层面:一个是司法裁判权,一个是法律监督权。而其中的司法裁判权又可以分为实体的裁判和程序的裁判,由这个概念出发会产生很多改革的灵感。例如,在目前所有涉及剥夺公民自由、财产权利的场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在事实上行使本应由司法裁判机关机关行使的司法权。但是,公安机关享有的不是裁判权,更不是司法权,它是行政权。检察机构尽管在宪法上被称之为司法权,但是不是司法裁判权。而只有依据司法裁判程序,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可以受到剥夺和限制。从这个角度出发,逮捕权、拘留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甚至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一系列行政羁押权——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教育、强制医疗,强制戒毒,这些大量剥夺公民权利自由的事项,就都应被视为行政羁押权,也都应被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法律监督的核心应当是代表国家和政府,监督刑法、监督一些基本的实体法的实现,从这样一个理论出发,那么这样一种法律监督就是代表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统一。因此法律监督权在诉讼领域应该主要表现为代表国家充当公诉人。换言之,法律监督在刑诉中的主要表现方式就是提起公诉。而监督司法、监督百官,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御史的功能,监督这些官员是否遵守了国家的行政法规,遵守了刑法典,当然是法律监督。但法律监督的表现只有一个,那就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代表政府提起公诉。在民事行政领域我们认为涉及到国家的重大利益,涉及到政府的利益,检察官也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利益,这也是法律监督在民事行政领域中的一种表现。因此,检察院站在法院之上来监督法院办案的过程,这种做法是不具有正当性的,这事实上是在充当“法官之上的法官”。 从中世纪以来,在英国有一个著名的自然正义原则,其中第一条就是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你让一个检察官站在法官之上来充当第二个法官,他本身又是公诉人,他怎么可能保持中立和超然的地位呢?他事实上就在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呢!很显然,检察机关只有放弃所谓的“法律监督权”,而专心致志地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刑事公诉权或者民事诉讼权,中国的司法才有希望,法院的独立审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也才有实现的可能和希望。

㈤ 现在中国执法水平提高没有那么快,为什么法律一直偏向犯罪一方

因为法律是用来维护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㈥ 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出路论文

新中国成立60年以来,行政机关在维护政府工作职能的正常运转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相应政策执行和落实落实者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行政执法单位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教育力度的加强,人民的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升,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这也使行政执法单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国务院于2004年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全体行政执法机关按照《纲要》规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程。为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各行政执法机关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不断创新行政执法质量评比评查方式,相继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在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我国行政执法工作现状
(一)我国行政执法成本居高不下,行政效率低下
受资源有限性的限制,行政执法理应纳入收益成本核算范畴,中国的行政成本很高,国家行政学院杜刚建教授曾撰文指出:“中国是全世界行政成本最高的国家”,运动式、应付式、封杀式等形式主义行政执法现象严重。但应该看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政府已经将许多本应由社会管理的事务“还政于民”,《行政许可法》的出台,表明了我国政府在此方面的坚强决心,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距离建成真正的“服务政府、有限政府、法制政府”的目标,政府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
(二)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违法行政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
(三)行政执法缺乏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但在法律体系内部仍旧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虽然我国出台了《立法法》,但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以及部门、地方利益的差异,各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被广泛使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经常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两个执法部门就同一事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行政决定屡见不鲜。
(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
我国目前行政执法单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不是相应法律专业学校毕业,绝大部分执法人员是半路出家,对工作中需要具备的相应法律知识还很缺乏。加上在加入到执法工作后,部分工作人员又没有系统、全面地接受相应的岗位技能培训,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够全、不够细,从而造成执法水平不够高。
二、行政执法工作问题形成原因:
1、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执法难度居高不下。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文化的需求,不断加强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通过六十年来的不断努力,人民群众文化知识得到了丰富和加强。加上近些年国家法律知识的不断宣传和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从现在的执法工程中我们还是不难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还是遇到相当大的阻力,行政相对人暴力抗法的事件时有发生,之一方面是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工作方法不得当,存在野蛮执法,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个别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简单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的执法。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了执法工作难度。
2、领导认识不到位,对案件核审、评查工作重视不够;法制工作离开了领导的支持就根本无法开展,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部分办案机构负责人从本单位的角度出发,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虽口口声声说着依法行政的重要,而在实际工作中,却认为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得再好,其他几项实质性的工作完不成,一切都是“水的”,因此,这项工作不过就是走走形式而已,属于“务虚”之列。殊不知,案件的核审、评查工作做好了,其实就是对他最大的负责。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承办的案件一旦产生行政复议撤销、变更或者诉讼失败,不但会败坏形象,还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到那时,岂不是成了“扁担没扎,两头打塌”。
3、办案人员自身学习不够,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一方面,不理解案件核审、评查工作,总认为自己监管任务重,办案不容易,辛辛苦苦查进来。你法制人员不是这里有问题,就是那里出差错的“挑刺”,是在跟我过不去;另一方面,不严格要求自己,绝大多数干部职工学习热情缺失,甚至有人认为“学得越多,懂得越多,做事越多,犯错越多”,干脆就少学或不学,工作也就少做或不做。而且持这样观念的人不在少数,不及时更新知识,因此对法律规章的掌握也就不过细、一知半解,导致在办案过程中无所适从,再不就是凭主观好恶、凭想象办案,造成违法违规办案。
4、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这也是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当前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执法工作监督力度还亟待加强,各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工作中不断强调加强执法工作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对本单位内部执法人员的监督考核工作力度不强,甚至个别单位将监督工作还保留在口头上,没有实际开展。这样就无形中使执法人员产生一种我代表国家执法,大家都要听我的,我说咋办就咋办的心理。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粗暴执法、野蛮执法;同时、执法监督工作的缺失又造成执法随意性增大,执法人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等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在工作的劳动计酬上,依然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多干比少干待遇还少的状况,因为事干得多,出错的机率就越大,按照条条款款不扣这就扣那,极大地挫伤了积极性。
三、行政执法问题应对之策探讨
(一)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是行政执法机关提高执法水平的前提和基础
1、完善准入制度和执法人员辞退办法。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考录制度,从源头上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把严进口关;要制定或严格执行执法岗位调整办法和切实可行的辞退办法,对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要按规定予以辞退,畅通“出口”。
2、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有多种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素质和能力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主要做法,就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我们可以根据不同部门的职责要求,分层次、有重点地研究和制定专门培训、定期培训制度,在培训形式上,采取集中与分散、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针对执法人员难以做到熟悉和准确把握的不同类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以增强执法人员的理解能力和操作能力,提高执法素质。
3、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制,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也应顺应国家司法制度改革的潮流,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全面推行执法主体资格制,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只有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才能上岗执法。执法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取消资格,直至离岗学习再考取资格。
4、建立完善考核制度,搞好执法业绩分析。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的考核,将之列为执法人员上岗任职的重要条件;对执法人员日常执法业绩进行科学地认定,综合评估,纳入执法人员评优定级的范畴,通过考核评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二)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在端正执法思想上,我们要强化“四个意识”。一是民本意识。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影响着执法者的立场,也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树立“人力有限,民力无穷”的观念,摆正自己位置,纯洁执法目的,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时时想着群众,心中装着群众,把人民满意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公仆为人民”,不断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二是法治意识。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在执法过程中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的法律取向,形成服从法律、遵守法律、信仰法律的观念,把自己的一切行动自觉纳入法律规范之下,时时、处处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要求。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三是服务意识。当前,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把握好这个大局,融入这个大局,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做发展先进生产力的促进者,做发展先进文化的守护神,做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捍卫者,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四是大局意识。行政执法机关应切实增强大局意识,真正站在大局的角度,把自己、把执法工作置于大局当中来研究、来安排,研究怎么发挥好职能作用。只有站在大局的立场、站在大局的高度来部署、思考执法工作,才能有出路,有思路,做出真正的成绩。
(三)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意识
许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在法制教育上下大功夫。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明确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当前,要加强对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强化这几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四)加强和完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环境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执法的各个基本环节或程序都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规定。当前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要加强立法的民主化建设,逐步完善专家论证制度;二要不仅要重视实体法的制定,而且更应该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三要加强对立法的监督。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力度,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减少执法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各部门在制定各自规范性文件时,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不能超于自身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文件中存在可能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政策的内容,要认真征求对方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同时各执法部门之间还应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增强信息交换意识,实现资源共享,减少没有必要的浪费,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执法监督,保障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权力没有制约产生腐败,执法没有监督发生违规。要提高执法质量,全面系统地规范执法过程,就必须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加大约束力度,以保障权力的正确使用和行使。
1、全面推进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实践证明,近年来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执法质量考评,使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普遍有所提高,执法状况不断改善。对此,其它行政执法机关也可以积极借鉴或有一个新的创新,充分发挥考评机制对推动行政机关整体执法质量提高的重要作用。但要正确处理好执法考评与其他考评的关系,防止多头考评,防止加重基层负担。要把考评结果作为衡量一个地方执法状况和考核班子业绩的基本标准,真正做到奖惩兑现。
2、进一步健全外部监督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在加强对单位、个人考核的基础上,强化外部监督,把执法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我们可以聘请行风监督员,公开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进行执法视察、进行质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开办事制度,定期向人民群众报告执法情况等,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准确地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取信于民。
3、落实监督职能,确保全方位监督不流于形式。结合执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分工,使各项监督制度既自成一体,又相辅相成,密不可分,避免职能上的交叉和空白,使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关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按照执法权与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内部案件审核、执法质量考评等各项执法监督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行政执法重大事项的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报告制度、质询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与执法指导、规范执法、执法人员辞退有机结合起来,发挥追究执法过错的警示效果,促使执法人员执法工作过程能自觉遵守各项制度。
5、加强科技手段的投入,最大限度发挥信息技术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对执法过程和执法环节实行微机化程序监督,从技术手段上防止执法问题的发生。科技强队伍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唯有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成果。
(七)加强法制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推行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是时代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科技工作对整个执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支撑作用,而信息化建设是实现行政执法机关跨越式发展的动力。我们应抓住时机,立足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运用计算机局域网服务执法工作的路子,以信息化建设来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科技含量。通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网络化、实时化信息的采集、数据分析、案件的审核把关和质量监控,最大限度地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㈦ 中国执法完善吗

差的太远了!目前国家法律还是比较完善的,就是执法不严!惩罚量化不够。导致了这两年各种小恶不严惩,社会风气堕落!

㈧ 中国的怪现状,相关执法部分不去查源头,等到了消费者手就说这不行那不行,难道

在一个物欲横流以金钱衡量地位的畸形社会还能怎么样。只能拼了命的去赚钱。

㈨ 我国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法治的现状与展望---演讲人 江平- -

我今天讲演的题目比较大一点,讲的是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展望。我去年的演讲提到非典、孙志刚案件等事件,以说明公权力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得到怎样的制约,包括公权力的责任机制、透明机制。一年过去了,现在看来,去年后半段发生的一些事情,特别是在征收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中所出现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剧烈冲突在今年一年内有增无减。或者说2004年我们的法制进程很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公权和私权的碰撞,我们所能够预见到的是这一个现象在明年可能还会继续下去。至于这种碰撞是会更激烈一些还是更缓和一些,恐怕还取决于我们如何处理公权和私权这一对非常重要的矛盾。

一旦公权和私权发生矛盾,私权碰到强大的公权的干预和碰撞,私权怎样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是中国今天面临的很现实的问题。更何况我们从法律的任何一个角度来说,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理念都是要维护弱势的阶层。有的人过分地把市场经济看成是无序,而把国家干预看成是有序的,这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的,因为每一个人的私权考虑的是个人利益,而对国家的整体利益可能不是很了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用公权来解决私权的无序状态,但同时也要看到无序包含着有序,有序里面暗含着无序。市场虽然看起来是私权横行的天下,私权看起来是无序,但是私权的行使终究还有一个市场规律的制约。如果过分迷信公权,那么公权里面也可能包含着无序,因为公权的行使包括决策者的个人意志;或者说没有一个程序规范的公权的行使可能造成无序,地方保护主义也可能造成无序;如果再加上寻租这种现象就更有可能造成公权力行使里面的无序,所以如何解决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矛盾和冲突非常重要。

最近中央财经大学举办了一个关于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的讨论会,当时也是请了吴敬琏教授和我作为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分别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我表述了三个观点,第一个问题是在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认识到私权是基础,私权甚至是目的。应该说只要是私权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就应该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我想这个前提应该是私权本身是合法取得的。现在有的时候一纸批文或一个文件往往可以把某个市场经济主体合法取得的一切权利都给剥夺了。如果私权利这样被公权力随意地剥夺,那么就很难说有市场经济的法制可言。

刚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是这样说的:政府的审批权限应该做到如果能够由市场主体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解决的,尽量由自己解决,国家不干预;如果私人不能够很好解决的,尽量由社会力量来解决;只有当当事人自己的力量不能解决、社会力量不能解决的时候国家才实行审批,国家才实行许可制度。但在实践中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把这个顺序倒过来了,政府调控手段是第一位的,政府调控不行才使私人手段。而我们国家社会调控的力量往往又很薄弱。

第二个问题是各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上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只有当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对私权利进行限制和剥夺。私权既然是合法取得的,没有违法行为怎么能够随便去限制和剥夺呢?我们的《立法法》里明确规定如果要剥夺非国有财产,进行征收,只能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然现在法律不完善,但至少在现有的法律里有一条是明确的,那就是只有社会利益需要的时候才可以限制私权。而法律上界定社会利益是非常难的。我们现在正在制定物权法,明年三月要在全国人大讨论。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在讨论这一条时,很多人建议把社会利益的条目罗列成条文,但是立法者动笔的时候又非常困难。什么叫做公共利益需要?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一个更加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使私权利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第三个问题现在看起来也非常重要,公权在实行国家的宏观调控及具体行政干预的时候,必须要纳入到程序化的轨道,法治化某种意义上就是程序化,有了程序就有了法治的概念。没有程序,完全按个人的批示,仅仅按照领导人的决策,并不是公权力正常的行使渠道。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已有了很大的完善,但还缺少一个行政程序法,规定做出哪种行政决策必须有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是一个人来决定还是一个委员会来决定。没有程序化,决定就有可能变得情绪化,这是违反法治原则的。同时我们也要对私权利的救济手段作出规定,当私权利被公权力侵犯的时候,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可诉至法院的行政庭,按行政诉讼法处理。但是现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抽象行政行为,都是一般性的规范,而在私权受到侵犯的时候,缺乏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保障。所以现在很多学者提出希望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把现在对于政府机关的行政诉讼范围扩展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这样才能够使得私权利的保障落到实处。再深一步,如果对权利的侵害违反了宪法,能否有宪法审查和宪法保障制度在中国就更是一个空白点,也需要补充的制度。去年在宪法讨论的时候,就有很多人呼吁尽快完善宪法审查制度。

中国法制的问题及其完善

上面我主要是就公权和私权冲突的角度来讲,下面就中国法制如何完善和现在存在的问题简单谈一点自己的看法。提出法制建设25年来,我们也发现一个问题,就像钱颖一教授和吴敬琏教授说的,有好的市场经济和坏的市场经济的区分,法律也有好与坏,或者说我们今天也要承认有善法和恶法。

2003年12月份上海法律经济研究所召开年会的时候,吴敬琏教授在致开幕词的时候说了一番语重心长的话:我们搞经济学的人,搞市场经济的人,在改革开放初期有一个天真的想法,似乎有了市场经济一切问题都解决了。但是20几年以后我们看到市场经济也有好有坏。我在闭幕式上做了一个回应:我们搞法律的人在 78、79年也有一个天真的想法,过去是法律虚无主义,后来认为只要有了法律我们就走上了法治建国的轨道。25年过去了,我们发现法律本身也有好有坏。但是我们尚缺的是真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今天要承认法律有好有坏。比如说低价征用农民土地的法规难道能说是一个好的法规吗?当然对于善和恶有的是从权利限制来看,有的是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公司法10年来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公司法里面已经有很多条文落后了,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今天修改公司法的目的就是修改其中恶的部分,让它逐渐变善。很遗憾的是我们国家现在法律的修改不够及时,尤其是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有些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就有不合理的地方,有时是制定当时是合理的,过了一定时间它已经变得不合理,这样的规则如何能够及时的改变?我们必须要承认法律现在有的已经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落后于改革,有的实际上已经是老百姓不满意的法律了。

第二个问题我想谈谈法律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中国的法律进程既包含着自上而下推动,也包含了自下而上的推动。宪法修改,包括市场经济法律的完善,没有上层的决策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谁也不能忽略,在中国要想推动法制建设最后的决策权还是在高层。中国的有些法律建设是由下层推动的,比如去年的农民土地补偿问题、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很多都是法律工作者和媒体不断地呼吁才得以更好的使法律制度完善。所以法制建设离不开舆论的呼吁,离不开每个具体事件中自下而上的推动。

第三个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立法和执法的鸿沟。立法和执法有鸿沟可以想象,有的人问我为什么法律规定得不到贯彻实施?我说如果法律都能够那么容易地得到实施,那还要法律工作者干什么?甚至法律也都不必规定了。我们要承认能够完全做到法律规定是很难的。法律是要靠人去实施的,中国有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执行的人本身的非法治的行为非法治的理念都会造成法律执行中的变形。我们国家颁布了十年依法行政纲要,这是划时代的东西,如果公权力能够按照依法行政的十年纲要来贯彻实施,应该说我们国家政府的权力会得到很大的改变。在中国法制健全的过程中不仅要解决好政府的职能转变,也需要执政党的领导作用的完善,使法制健完的过程能够更好的在法治理念和轨道上来进行。如果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国的法制仍然会碰到很多障碍。

第四个问题,如果我们回顾从1978年到现在26年的中国法制建设,我们也可以看到进步是巨大的。回过头来看当时既没有什么法律可以遵循,也没有这样一套法治的机制,更不用说在宪法里面提出依法治国。这26年走的不是一条笔直的道路,我们甚至可以说进两步退一步,有时候进三步退一步,个别时候进一步退两步。我想这也符合我中国建设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经济建设不是一帆风顺,法治进程也不是一帆风顺。就像承认法律也有善法和恶法一样,我们也要承认法制建设的进程有时前进有时后退。但是我们要看看哪些地方进步哪些地方退步,在司法独立领域或其他领域里面我们是进展了还是退步了呢?一、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曲折的,二、中国的法制建设往往是有进有退。但是从历史的长河来看,这26年的法制建设虽然经历了风风雨雨的曲折历程,但是我们的进展还是非常大的。我们也相信未来的法制建设的进程跟今

㈩ 请问中国的司法现状,大家觉得中国司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

说到如今司法现状复,我的心中有一种制痛,
如果法律成为交易,老百姓还谈何公正?
做到司法公平公正,这关系到国计民生,
只有百姓安居乐业,才有社会和谐稳定。
如果法律失去力量,一切希望都会落空,
而法律的这种力量,就来自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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