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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烟草

发布时间: 2020-12-31 02:16:25

㈠ 烟草专卖的执法目的是什么

没有学过相关的法律,我个人觉得吧这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查处违法走起经营烟草的单位和个人,维护烟草市场专卖的地位。

㈡ 烟草文明执法要求

烟草文明执法要求的规范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水平,严格执行《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烟草市场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正确把握执法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严格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寓服务于管理之中。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烟管理相对人的烟草专卖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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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明执法行为标准
第一节 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执法严格。要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执法职能,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厉打击烟草专卖违法行为。
第五条 行为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许可、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六条 政务公开。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公开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审批事项等内容,做到法律法规透明、程序公开。
第七条 服务热情。要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管理中要耐心做宣传教育、说服解释工作。
第八条 用语文明。要讲礼貌,使用文明执法用语。
第九条 衣着整洁。佩戴执法标识要规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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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标准
第十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的复位。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一)现场制作《检查(勘验)笔录》,并提请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说明其涉嫌违法情况,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
(三)现场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请当事人核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无误后,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可以装箱封存的烟草专卖品及其他涉案物品现场装箱、封存。
(五)告知当事人应于何时、带何材料、到何地、找何部门接受案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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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案件处理行为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发现有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案调查,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完毕。不得有案不查,案件久拖不结。
第十六条 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中发现案件符合移送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七条 询问的标准:
(一)调查人员询问前应当表明身份,并认真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不得采取扣留被询问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的非法方式进行核实。
(二)调查人员询问时,应当问答有序、充分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有诱导性语言、压制性语言或者随意中断、终止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三)记录人员应当详实记录询问内容,不得篡改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不得随意使用其他替代性语言改变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四)询问完毕后,记录人员应当提请被询问人亲自阅读或经被询问人请求后,向其宣读,以核实询问内容,并由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分别逐页签名(盖章)。
(五)询问程序终止后,调查人员不得强制相关人员离开或留置。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调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等资料时,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并请其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的标准:
(一)应当提请被送达人认真核对收到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数量。
(二)对当事人就执法文书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三)提请被送达人签字(盖章)。
(四)送达须采用法定形式进行,不得强迫被送达人签收。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执行的标准:
(一)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认真宣读处罚决定摘要,不得敷衍了事。
(二)告知被处罚人提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渠道和时限。
(三)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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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零售许可证管理标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网上审批服务。对网上互联审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实地审查,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意见、依据及申诉途径。
第二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服务承诺。应当自收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请求之日起,及时完成相应的审核、审批、发证等项工作。在服务窗口要对申请条件实行一次性告知;在审查过程中凡应当修改并当场可以修改的应当场指导修改;工作人员不得向申请人提受理以外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审批应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为主,对同一申请人的实地审查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残疾人或行动不便的卷烟零售户,在许可证申办、变更、注销等方面,提供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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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接待受理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咨询、投诉、申诉、来访及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一)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所问内容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予以解答或办理;所问内容不属于接待者的业务范围,接待者应负责将申请人或咨询人引导至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处,在双方接洽后方可离开。
(二)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对来访者所提要求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给予解释。
(三)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标准∶
(一)告知举报人相关权利义务。
(二)认真、准确的记录举报内容并及时汇报。
(三)严格做好举报人和举报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标准:
(一)对待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耐心听取意见,认真记录,按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反馈,并告知当事人答复的期限。
(二)群众来信要仔细阅读,认真登记,及时分办,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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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节 外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专卖管理部门要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群众评议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一)群众评议主要采取召开辖区内卷烟零售户座谈会和向消费者、卷烟零售户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
(二)群众评议的内容除本规范外,还可以包括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宣传服务等工作情况。
(三)群众评议应当定期进行,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不少于一次,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评议结果要予以公布,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奖励、批评教育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当逐级建立专卖执法监督员制度,对专卖执法行为进行日常监督。专卖执法监督员由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其他人员按照适当的比例组成。
第三十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监督和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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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督察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制度,成立督察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五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必须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的优秀执法人员,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执法工作经历和法律知识、烟草专卖业务知识。
第三十六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负责对规范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及本行为规范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发的督察证件。
第三十八条 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履行督察职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级和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明查暗访,对现场发生的不文明执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要求被督察单位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询问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人员。
(三)对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四)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督察工作的,必要时,可暂扣被督察对象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九条 各级局对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的不文明执法行为和不严格履行专卖执法职责,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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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行为规范所涉及的文明执法用语、执法监督体系及有关的奖惩标准由各省级局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为规范自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为规范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㈢ 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本人认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可以查处以下行政处罚案件:
1、擅自收购烟叶案件;
2、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擅自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案件;
3、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
4、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案件;
5、走私、贩私烟草专卖品案件等等,只要涉及烟草的各种行政处罚和刑事案件都有权利查处。最重要的事是,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履行的法律程序要合法。

㈣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持证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进行,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可以查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之规定内容。
以上法律规定是,针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条第二项,已明确规定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执行公务时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㈤ 如何应对新形势下的烟草执法风险

(一)加大专题培训力度,注重培训实效,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组织培训是快速提高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最佳方式,通过不断的法律知识的学习灌输,让执法人员对烟草相关法律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和掌握。然而,如何确保取得预期的培训效果,却是我们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
首先,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培训内容只有跟自己息息相关了,才能让参训人员生出更多的学习热情和关注。因此,培训应围绕执法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来进一步阐释对应的法律条款,确保执法行为在法律授权和允许的范围内展开。
其次,要全力营造学习和培训的氛围。好的学习氛围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培训效果,这就要求培训组织者要让参训人员明确培训的目的,大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学习的兴趣。
最后,培训测试结果要纳入考核。培训后针对培训内容组织测试是检验培训效果最直观的手段。通过测试,可以了解学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从而对培训内容中的重点难点作出及时调整。将测试结果与绩效考核结合,能从反面促进学员对培训内容的主动掌握。
(二)建全内部监督机制,注重全程监督,着力降低行政执法过程风险。内部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是行政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1、重视事前监督。即为了防患于未然,监督主体在行政执法行为开始之前依法实施的监督,是一种预防性或防范性的监督。做到事前监督的重点在于严格落实新增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执证上岗制度,
确保执法人员具备基本的执法能力和与相应的法律素养,从而降低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程序和规范的风险。
2、突出事中监督。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在实施之中进行的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一种追踪性的监督。做好事中监督则主要要求我们在内部审核审批环节严把法律依据关,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加强对立案、错案、办案期限、强制措施及权利义务告知、审批执行等环节的监控,严格办案程序。
3、强化事后监督。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结后进行的监督,是一种补救性或惩戒性的监督。这就要求深入推进执法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监督部门通过查阅案卷、执法视频等措施,发现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报,要求对应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考核。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是监督的三个不可分割的环节,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将事前监督的防范性与事中监督的及时性和事后监督的补救性结合起来,构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防线,保证行政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三)建立外部监督体系,注重全面监督,积极树立烟草专卖执法新形象。如果说内部监督是各种监督中最经常、最直接的监督,那么外部监督则是监督中最客观、最不可或缺的监督。外部监督是指由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是紧密联系的,只有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让二者各自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才能最终达到监督的目的。这就要求烟草行业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增强公众对烟草行政执法的参与。要加强群众监督,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广泛宣传举报投诉热线、信箱等,加大对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积极树立烟草专卖执法的新形象。

㈥ 烟草公司属于行政单位还是执法单位

烟草公司属于企业,但其主管部门烟草专卖局是政府部门,烟草公司对违规烟草进行查处,是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所以他们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

㈦ 烟草专卖执法的权限有哪些请专业人士帮一下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对以下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2)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
3)销售非法烟草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
4)会同工商查处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案件,

对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㈧ 烟草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法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比照刑法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两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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