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行为
A.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
一是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二、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行为扩展阅读: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属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并不是对任何行政强制措施不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B.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处置财物,进入住宅、场所3类。
C. 什么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2009年8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行政强制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行政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向对方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3)行政强制行为扩展阅读:
论证评估
设定行政强制须进行事前论证和实施评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指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同时草案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D. 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什么和什么
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 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方面:
一是对人身的强制。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专行政机关。在紧急属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
二是对财产的强制,包括:冻结、扣押、查封等。
三是对场所的强制,包括:强制隔离、查封。
F.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在紧急、危险情况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征】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依法具有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状态的发生或扩展;③行政强制措施一般具有暂时性,是在特定情形下实施的;④行政强制措施是具有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法定的强制方式,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①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③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决定为直接根据;④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的原则】是指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强制活动,对行政强制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由于行政强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必须充分考虑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行政强制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救济原则等。
【不得滥用原则】是指行政强制的实施不得滥用。它要求:①实施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实施非行政强制措施达不到行政管理目的时,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实施;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应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的方式】是指行政强制机关为了达到行政目的依法采取的强制手段和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方式和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是指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类:①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②对存款的冻结;③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非法财物的查封;④对财物的扣押;⑤进入或者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⑥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⑦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是指具体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类:①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②按日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一次或者数次加处一定数额罚款的执行罚;③划拨存款;④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⑤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的设定】是指不同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可以分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还可以分为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由法律设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是指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具备的条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除以上情形外,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步骤和过程。依照执行机关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限于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大部分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许多强制执行案件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相对应,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形式。
【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代履行的义务是作为义务,可以请他人代为履行;二是义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三是需先有合法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四是代履行应遵循法定的程序。代履行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承担。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该义务又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有执行权的机关通过使不履行义务的法定义务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又不能实施代履行的,可以依次或数次加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收罚款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应告知当事人。
【直接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指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无法对其采取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通过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强制执行可以采取划拨存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等措施。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或不予执行的裁定。
G. 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广东胡律师: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人身的强制。指公安、海关、国家安全医疗卫生等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依法加以限制的行政行为,主要有:强制、约束、收容、劳动教养、强制遣送、妇女教养和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和强制治疗,扣留、强制带离现场。
二是对财产的强制。指行政主体针对负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财产义务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冻结、扣押、查封、划拨、扣缴、强制许可等。
H.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