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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法规

发布时间: 2020-12-30 20:14:23

㈠ 政策法律规定是否作为证据出示

不是证据。法律法规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

行政法律规范有哪些

行政法律体系包含的法律规范有不少,凡是规范和约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属于行政法律法规,无法一一列出。
下面只列举部分:
行政法律:
行政诉讼法
行政强制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行政监察
行政法规: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㈢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食品药品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如下(共22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15-04-2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2014-03-07)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2011-0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 (201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011-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 (2009-07-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号) (2009-02-28)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 (2008-10-09)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2008-05-25)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2007-07-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2007-05-29)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05-08-03)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 (2004-0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002-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2001-02-28)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2000-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 (1993-02-22)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1992-12-12)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 (1992-10-14)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1989-01-13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1988-12-27)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87-10-30)

㈣ 党在几层的政治法律法规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㈤ 行政法律规范分为哪些种类其效力规则是什么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按照法律制定的机关及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同,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
基本法津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基本性和全面性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
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和调整除由基本法律调整以外的,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关系的法律,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等。
法律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五种法的形式,但同样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7、特别行政区的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包括与基本法不相抵触的原有法律,是我国法的一部分,是我国法的一种特殊形式。
8、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是我国法的一种形式,对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从效力上来说,宪法高于法律,高于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㈥ 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文件有哪些

行政法律规范,是指由各种国家机关所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立法主体的不同,行政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构成如下:

1.宪法

2.法律

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些法律则不仅包括行政法律规范,还包括其他部门法规范,如《人民警察法》中有关人民警察职务犯罪和有关这种犯罪管辖的规范就分别属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范畴。当然,在主要是属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一些法律中,也有可能包含有行政法律规范,如《婚姻法》中有关结婚登记的规范,就属于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而行政规章则指中央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

4.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宪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所有这些地方性立法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涉及地方性行政权力及其运行方面的规范,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范畴。

5.法律解释与国际条约

法律解释通常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等几种,也是行政法律规范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此外,一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其中许多涉及国家行政权力及其运行,如各种关税管理协定、有关行政管辖权以及行政公共关系的国际公约等,这些在该国国境之内同样具有法律规范功能,因而也成为一国行政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

㈦ 民政法律法规

优抚安置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3、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4、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 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5、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6、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后勤部关于重新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7、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办法
10、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1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
1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民间组织管理类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基金会管理办法
4、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5、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7、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8、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9、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事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5、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6、民政部关于发布《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9、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
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1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1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政权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4、湖南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行政区划类
1、地名管理条例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
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5、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社会救助类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3、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社会福利类
1、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2、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3、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6、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8、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殡葬管理类
1、殡葬管理条例
2、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4、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救灾减灾类
1、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2、湖南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3、民政部关于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4、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㈧ 财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多了去了:预算管理方面的、国库管理、社会保障、农林水财务管理、经济建设财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税收入管理、教科文财务、行政政法财务、政府采购管理、债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扶贫资金管理、财政监督等等。

㈨ 行政法律有哪些

最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回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华答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还有很多上面是最基本、最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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