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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误差

发布时间: 2020-12-30 16:55:13

㈠ 校准和校正有什么区别

校准只是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误差的一组操作。
而校正是是针对仪器仪表进行部分的仪器性能检测与调准,让所指示的参数量值保持在正确的示值。

㈡ 谁给公路执法规定地磅误差3吨

没人规定,并且地磅误差太大了讲不过去。你可以去举报或者找技术监督

㈢ 什么是统计误差(Statistical Discrepancy)经济学

众所周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对如何评价统计数据质量的统计误差指标,却是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者秘而不宣或者忌讳的问题,甚至在《统计学原理》中都很少讨论,广大群众对此颇有微词,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探讨并澄清一些事实。

一、统计误差的分类

顾名思义,误差是指一个量的观测值或计算值与其真值之差;统计误差,即反映某客观现象的一个量在测量、计算或观察过程中由于某些错误或通常由于某些不可控制的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变化偏离标准值或规定值的数量。那么统计误差有哪几种呢?

1.按产生统计误差的性质来分有:空间误差、时间误差、方法误差和人为误差四种。

空间误差是指统计调查范围所产生的误差,包括重漏统计调查单位,跨区域统计等;

时间误差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因时期或时点界定不准确所产生的误差。如企业核算时间不能满足统计部门的报表制度要求而估报所产生的误差;延长或缩短时期所产生的误差;时期错位产生的误差等。

方法误差是因使用特定的统计调查方法所产生的误差。如抽样调查中的代表性误差(抽样平均误差),它是指采用抽样调查方法中的随机样本(非全面单位)来推算总体所产生的误差的平均值,不是绝对的统计误差。对代表性误差可以根据组织方法和抽取本的容量,一般可以计算其平均误差,而且通过扩大样本量或优化调查的组织方法来缩小。又如统计部门因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不足,致使报送渠道不畅通,统计调查不到位,推算方法不科学、不规范所产生的误差。

人为误差是指在统计设计、调查、整理汇总和推算等过程中因人为过错产生的误差。人为误差是统计误差中产生因素最多的一类,它又分为度量性误差、知识性误差、态度性误差和干扰性误差。度量性误差是指统计指标因计量或者从生产量到价值量换算所产生的误差;知识性误差是指统计人员因统计知识不够,对统计指标的涵义不理解或错误理解所产生的误差;态度性误差是指统计人员因对统计工作不负责而随意填报统计数据而产生的误差,包括乱报、漏填或不按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等;干扰性误差是指统计对象或统计部门受某种利益驱动而虚报、漏报或者捏造统计数据所形成的误差。

2.统计误差按工作环节来分有:源头误差、中间环节误差和最终误差三种。源头误差是指起报单位或申报者所产生的误差;中间环节误差是指统计调查数据在逐级上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包括加工整理、汇总和推算等环节;最终误差是指下级各基层数据汇总数或规范的方法得到的推算数与最终使用数之间的差异值。按工作环节划分的统计误差类别是相对的,中间环节误差在不同的场合有可能是源头误差,也可能是最终误差。源头误差在有些场合也叫调查误差,或叫登记误差。

二、对统计误差的几点认识

1.宏观统计的误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统计部门的任务就是尽可能缩小统计误差。如计量误差,比方人的高度都有早晚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不同调查单位因量器质量不同、标准不同也必定产生误差。再如空间性误差,在实际统计过程由于社会经济现象的复杂性无法涵盖所有的调查单位所产生的误差。又举个最通俗的例子,菜贩买入100斤菜零售最后加总后可能是98斤,也可能不断往菜上泼水买出102斤,这就充分说明统计误差的客观存在性。

2.当前中国统计基础薄弱,统计数据质量不可高估,有些统计指标的误差还相当大。统计部门不要“黄婆买瓜,自买自夸”了,一定要有忧患意识。我记得一位香港统计专家曾指出:“中国统计好比建在沙漠的房子”,言外之意就是基础不牢。如GDP核算,全国数据与各省汇总数据有不少的差距,由地市汇总的数据与省一级的差距也很大,据说有些省差异率高达30%,如果以“各对50大板”计,其误差率也达到15%。又如1998年全国GDP的增长率为7.8%,而全国只有个别省低于7.8%,各省加权的平均增长速度近10%,全年新增GDP数值全国与各省的差异率高达25%以上。

3.计划和各类政绩考核对统计数据干扰不可低估。如果有兴趣的话,你可以统计一下各地GDP增幅比计划高或者持平的比率,可能是相当高的,这并不是说明计划部门的计划多么精确合理,而是说明统计数据确实受到干扰,当然干扰数据不一定是各级领导,而是统计部门或者方法不规范所致。再比如我市某乡镇若干年上造和下造的水稻播种面积一致,而且与考核指标有惊人的相似。又如有些乡镇不再需要村文书报数据,而是给乡镇反馈数据。

4.统计工作不是生长在“真空”中,统计数据也受到党风、社会风气、法律氛围和各种秩序的影响,因此统计部门无法完全控制统计误差。如统计源头数据或者原始凭证是财务核算或业务核算的数据,在这个环节出现误差,光靠统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5.统计误差与投入的人力、财力密切相关。现在上级统计部门动不动增加统计调查任务,根本不考虑基层的承受能力,导致数据质量严重下滑,统计职业道德有“沦丧”的危险,所谓“车到山前必有路”、“越难统计越好做”都说明了这些。

6.在统计工作中应有估计的合法地位。我们在推行抽样调查过程中,一般都采用点估计,实际是利用样本均值来推算,这本身就有代表性误差,应该在误差控制范围允许做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历史数据的平滑。在统计守法方面,往往政府统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可能是最大的违法者,在日常统计工作中有大量的估计成份,如基层报不齐需要估报,基层数据不符合逻辑需要调整等,这些都得不到统计法律、法规的保障,还好统计部门在守法和执法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因此,统计工作中应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允许进行必要的估计,并在《统计法》上明确给予综合统计部门这一权利。

7.统计部门要有科学的态度,不能做数字游戏,不要亵渎《统计法》赋予的“权威”。一是对每一项工作不能敷衍了事,要有求真务实的精神和精品意识,当前普查工作过多过滥的嫌疑,数据质量也不高,基层政府财政苦不堪言,而普查数据对当地经济建设或者决策的作用却不大;二是不能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不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层层布置落实新统计项目,如乡镇一级计算国内生产总值;三是要善用抽样调查,有些地方为考核乡镇政绩,每一个乡镇整群抽取10户农户登记(不超过总体1%)计算农民纯收入,显然代表性误差非常大,人为作假更为方便;四是基层政府统计部门的人员配置只能应付数据采集、处理任务,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分析研究不是统计部门的优势,要扬长避短,不要顾此失彼,如果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统计分析,若只是数据文字化则本身就是徒劳。

8.要关注“富瞒穷虚”的统计现象。不少富裕地区没有完善全面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反映总量指标时瞒的成分非常大,美言“留有余地”,而且在反映增长速度时大搞“橡皮筋”游戏,有很好的伸缩力,想缓速度少报几个单位,想加快速度多挖潜几个单位;而穷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有强烈的“赶超”意识,千方百计地利用统计上的“盲点”,提高经济总量及其发展速度。如无法详尽搜集到统计资料的限额以上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等大做文章,来料加工产品按全值计算等。

三、统计部门在缩小统计误差中的应有作为

1.统计设计中必须对登记误差有要补救措施,建立所谓“测谎”系统。源头数据质量问题统计部门往往把责任推给受调查者,有无能为力之感。如农业普查采取逐户登记的办法进行,农户往不往不能或不敢如实申报,多数应该是少报,而我们在实际普查过程中,事后质量抽查实质是为了“测谎”,可惜很多普查机构对这一环节重视不够,面上调查完成后有大功告成的感觉,对这一阶段工作敷衍了事,不敢揭露问题,不深入开展工作,往往得到的误差几乎为零,使这一环节气扎扎实实走过场,得到结果可想而知,如农普的畜牧生产情况数据与原来的统计数据甚远,究竟哪个为准都没有说服力。在抽样调查方案设计中,也应建立“测谎”系统,否则调查误差始终是统计数据质量的“瓶颈”。 “ 测谎”系统要建立必要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要广泛使用数理统计中的假设检验方法。

2.必须有完善的指标体系及其计算方法。目前在总结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就速度问题的计算方法重视不够,五花八门,无所适从。而且到目前为止是继续采用过去一起沿用的不变价方法,还采用价格指数剔除法都不很明确,甚至专业统计和综合平衡统计计算方法截然不同,甚至省和市一级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公布的速度也不一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3.在抽样调查工作中,上下应该采取不同的样本,对总体单位较少的总体不宜采用抽样调查。上下采用同一样本最容易受到人为的干扰,特别是统计部门为了保持数据的延续性所作各种“技术性”调整。抽样调查在国家一级和省一级大面积推广积极作用不容质疑,但在地市一级、县级进行就不是“一抽就灵”, 如某县在商饮抽样调查中,抽3-5单位推算全县的饮食业零售额,其误差和人为因素就可想而知。因此,统计部门要在对总体分析的基础分析再选择调查方法。

4.在统计体制上必须进行彻底的变革。国家、省一级的正常统计任务今后应以三支调查作为其调查骨干,不应再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市、县及以上统计机构的统计任务以为当地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为主,统计基本内容可统一,但要赋予更大的主动权。

5.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基层统计部门今后应在加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的基础上从数据采集的圈圈中跳出来,重点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坚决严肃查处,在立法上罚款数额应该大幅增加,以威慑统计违法者,逐步建立全社会的统计诚信体系。

㈣ 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处罚决定书的停车地点不一样,罚款成立吗

所作的处罚决定不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如果在处罚前告知的内容与处罚的内容不一致的,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如果违章停车的事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在撤销该处罚决定的,仍然可以按照实际的违法事实按法定程序,对违章停车行为另行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执法误差扩展阅读:

1、概念《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处罚决定书的停车地点不一样裁定案例

“车身颜色不一致,处罚地点不一致,告知单和决定书上的地点又不一致。”原告代理人陈先生说,他们对原告违停事实并无异议。在原告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就做出处罚决定,暴露了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存在“随意”,原告要求被告方撤销处罚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代理人称,“误差”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非执法民警所能克服,但原告的违法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执法部门在处罚的过程中,程序也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只是一个地标的参考,并不是准确的地点。”该分局一位交警说,交警在查处违停时,违停位置是由交警估算的,有些也用GPS定位,两者都会存在误差。

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方出示了原告方违停的照片、路边违停标志等,证明原告存在违法事实。

在答辩中,被告代理人称,因在执法仪器中,车辆的颜色均被预设为白色,而交警在执法中,未进行修改,属于交警的失误。此外,在执法仪器中,所有的街道均有编组代码,在对违法进行处理时,交警直接输入代码,系统便主动生成地点,同样,在录入系统时,系统也会自动生成地点。因此,造成了告知书、处罚书在地点上的误差。

㈤ 什么是统计误差

众所周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对如何评价统计数据质量的统计误差指标,却是统计部门和统计工作者秘而不宣或者忌讳的问题,甚至在《统计学原理》中都很少讨论,广大群众对此颇有微词,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探讨并澄清一些事实.
一、统计误差的分类
顾名思义,误差是指一个量的观测值或计算值与其真值之差;统计误差,即反映某客观现象的一个量在测量、计算或观察过程中由于某些错误或通常由于某些不可控制的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变化偏离标准值或规定值的数量.那么统计误差有哪几种呢?
1.按产生统计误差的性质来分有:空间误差、时间误差、方法误差和人为误差四种.
空间误差是指统计调查范围所产生的误差,包括重漏统计调查单位,跨区域统计等;
时间误差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因时期或时点界定不准确所产生的误差.如企业核算时间不能满足统计部门的报表制度要求而估报所产生的误差;延长或缩短时期所产生的误差;时期错位产生的误差等.
方法误差是因使用特定的统计调查方法所产生的误差.如抽样调查中的代表性误差(抽样平均误差),它是指采用抽样调查方法中的随机样本(非全面单位)来推算总体所产生的误差的平均值,不是绝对的统计误差.对代表性误差可以根据组织方法和抽取本的容量,一般可以计算其平均误差,而且通过扩大样本量或优化调查的组织方法来缩小.又如统计部门因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不足,致使报送渠道不畅通,统计调查不到位,推算方法不科学、不规范所产生的误差.
人为误差是指在统计设计、调查、整理汇总和推算等过程中因人为过错产生的误差.人为误差是统计误差中产生因素最多的一类,它又分为度量性误差、知识性误差、态度性误差和干扰性误差.度量性误差是指统计指标因计量或者从生产量到价值量换算所产生的误差;知识性误差是指统计人员因统计知识不够,对统计指标的涵义不理解或错误理解所产生的误差;态度性误差是指统计人员因对统计工作不负责而随意填报统计数据而产生的误差,包括乱报、漏填或不按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等;干扰性误差是指统计对象或统计部门受某种利益驱动而虚报、漏报或者捏造统计数据所形成的误差.
2.统计误差按工作环节来分有:源头误差、中间环节误差和最终误差三种.源头误差是指起报单位或申报者所产生的误差;中间环节误差是指统计调查数据在逐级上报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包括加工整理、汇总和推算等环节;最终误差是指下级各基层数据汇总数或规范的方法得到的推算数与最终使用数之间的差异值.按工作环节划分的统计误差类别是相对的,中间环节误差在不同的场合有可能是源头误差,也可能是最终误差.源头误差在有些场合也叫调查误差,或叫登记误差.
二、对统计误差的几点认识
1.宏观统计的误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统计部门的任务就是尽可能缩小统计误差.如计量误差,比方人的高度都有早晚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不同调查单位因量器质量不同、标准不同也必定产生误差.再如空间性误差,在实际统计过程由于社会经济现象的复杂性无法涵盖所有的调查单位所产生的误差.又举个最通俗的例子,菜贩买入100斤菜零售最后加总后可能是98斤,也可能不断往菜上泼水买出102斤,这就充分说明统计误差的客观存在性.
2.当前中国统计基础薄弱,统计数据质量不可高估,有些统计指标的误差还相当大.统计部门不要“黄婆买瓜,自买自夸”了,一定要有忧患意识.我记得一位香港统计专家曾指出:“中国统计好比建在沙漠的房子”,言外之意就是基础不牢.如GDP核算,全国数据与各省汇总数据有不少的差距,由地市汇总的数据与省一级的差距也很大,据说有些省差异率高达30%,如果以“各对50大板”计,其误差率也达到15%.又如1998年全国GDP的增长率为7.8%,而全国只有个别省低于7.8%,各省加权的平均增长速度近10%,全年新增GDP数值全国与各省的差异率高达25%以上.
3.计划和各类政绩考核对统计数据干扰不可低估.如果有兴趣的话,你可以统计一下各地GDP增幅比计划高或者持平的比率,可能是相当高的,这并不是说明计划部门的计划多么精确合理,而是说明统计数据确实受到干扰,当然干扰数据不一定是各级领导,而是统计部门或者方法不规范所致.再比如我市某乡镇若干年上造和下造的水稻播种面积一致,而且与考核指标有惊人的相似.又如有些乡镇不再需要村文书报数据,而是给乡镇反馈数据.
4.统计工作不是生长在“真空”中,统计数据也受到党风、社会风气、法律氛围和各种秩序的影响,因此统计部门无法完全控制统计误差.如统计源头数据或者原始凭证是财务核算或业务核算的数据,在这个环节出现误差,光靠统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
5.统计误差与投入的人力、财力密切相关.现在上级统计部门动不动增加统计调查任务,根本不考虑基层的承受能力,导致数据质量严重下滑,统计职业道德有“沦丧”的危险,所谓“车到山前必有路”、“越难统计越好做”都说明了这些.
6.在统计工作中应有估计的合法地位.我们在推行抽样调查过程中,一般都采用点估计,实际是利用样本均值来推算,这本身就有代表性误差,应该在误差控制范围允许做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历史数据的平滑.在统计守法方面,往往政府统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可能是最大的违法者,在日常统计工作中有大量的估计成份,如基层报不齐需要估报,基层数据不符合逻辑需要调整等,这些都得不到统计法律、法规的保障,还好统计部门在守法和执法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因此,统计工作中应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允许进行必要的估计,并在《统计法》上明确给予综合统计部门这一权利.
7.统计部门要有科学的态度,不能做数字游戏,不要亵渎《统计法》赋予的“权威”.一是对每一项工作不能敷衍了事,要有求真务实的精神和精品意识,当前普查工作过多过滥的嫌疑,数据质量也不高,基层政府财政苦不堪言,而普查数据对当地经济建设或者决策的作用却不大;二是不能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不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层层布置落实新统计项目,如乡镇一级计算国内生产总值;三是要善用抽样调查,有些地方为考核乡镇政绩,每一个乡镇整群抽取10户农户登记(不超过总体1%)计算农民纯收入,显然代表性误差非常大,人为作假更为方便;四是基层政府统计部门的人员配置只能应付数据采集、处理任务,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分析研究不是统计部门的优势,要扬长避短,不要顾此失彼,如果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统计分析,若只是数据文字化则本身就是徒劳.
8.要关注“富瞒穷虚”的统计现象.不少富裕地区没有完善全面反映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反映总量指标时瞒的成分非常大,美言“留有余地”,而且在反映增长速度时大搞“橡皮筋”游戏,有很好的伸缩力,想缓速度少报几个单位,想加快速度多挖潜几个单位;而穷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有强烈的“赶超”意识,千方百计地利用统计上的“盲点”,提高经济总量及其发展速度.如无法详尽搜集到统计资料的限额以上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等大做文章,来料加工产品按全值计算等.
三、统计部门在缩小统计误差中的应有作为
1.统计设计中必须对登记误差有要补救措施,建立所谓“测谎”系统.源头数据质量问题统计部门往往把责任推给受调查者,有无能为力之感.如农业普查采取逐户登记的办法进行,农户往不往不能或不敢如实申报,多数应该是少报,而我们在实际普查过程中,事后质量抽查实质是为了“测谎”,可惜很多普查机构对这一环节重视不够,面上调查完成后有大功告成的感觉,对这一阶段工作敷衍了事,不敢揭露问题,不深入开展工作,往往得到的误差几乎为零,使这一环节气扎扎实实走过场,得到结果可想而知,如农普的畜牧生产情况数据与原来的统计数据甚远,究竟哪个为准都没有说服力.在抽样调查方案设计中,也应建立“测谎”系统,否则调查误差始终是统计数据质量的“瓶颈”. “ 测谎”系统要建立必要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要广泛使用数理统计中的假设检验方法.
2.必须有完善的指标体系及其计算方法.目前在总结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就速度问题的计算方法重视不够,五花八门,无所适从.而且到目前为止是继续采用过去一起沿用的不变价方法,还采用价格指数剔除法都不很明确,甚至专业统计和综合平衡统计计算方法截然不同,甚至省和市一级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公布的速度也不一样,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3.在抽样调查工作中,上下应该采取不同的样本,对总体单位较少的总体不宜采用抽样调查.上下采用同一样本最容易受到人为的干扰,特别是统计部门为了保持数据的延续性所作各种“技术性”调整.抽样调查在国家一级和省一级大面积推广积极作用不容质疑,但在地市一级、县级进行就不是“一抽就灵”, 如某县在商饮抽样调查中,抽3-5单位推算全县的饮食业零售额,其误差和人为因素就可想而知.因此,统计部门要在对总体分析的基础分析再选择调查方法.
4.在统计体制上必须进行彻底的变革.国家、省一级的正常统计任务今后应以三支调查作为其调查骨干,不应再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市、县及以上统计机构的统计任务以为当地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为主,统计基本内容可统一,但要赋予更大的主动权.
5.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保证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基层统计部门今后应在加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的基础上从数据采集的圈圈中跳出来,重点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坚决严肃查处,在立法上罚款数额应该大幅增加,以威慑统计违法者,逐步建立全社会的统计诚信体系.

㈥ 查酒驾吹气和验血误差多少

酒驾吹气和验血的差异一般情况下都很少的。抽血测试的结果更具权威性。在查处醉驾过程中,抽取当事人血液测试酒精含量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然而从醉驾被查,到抽取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以固定证据,中间的时间差或将导致酒精浓度降低,甚至影响是否醉驾的定性,增加执法难度。用这两种方法测试的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力。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80毫克即为醉酒驾驶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简称醉驾。

(6)执法误差扩展阅读: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㈦ 如何从政治高度引领检察工作,在执法理念存在哪些偏差

检察机关在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源级的同时,自身需要转变执法理念促进转型升级。检察机关在转型升级过程中要注意在好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刑事检察工作、宣传工作、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提升工作成效。

㈧ 计量衡器什么精度能作为执法依据

衡器复是质量计量仪器的简称,制主要用于确定物体质量的一种计量仪器根据衡器的不同特征与功能可将衡器分为天平和秤两大类。
衡器分类
自动衡器:又称为自动秤。指在称重过程中无需操作者干预就可获得称量结果的衡器。如:皮带秤、动态轨道衡等。
非自动衡器:又称为非自动秤。指在称重过程中需操作者操作方可获得称量结果的衡器。如:静态汽车衡、轨道衡,平台秤、吊钩秤等。
非自动秤又可分为自行指示和非自行指示;
非自动秤也可分为模拟指示秤和数字指示秤。
按用途可分为:商用秤、工业用和专用秤。
按管理可分为:强制检定管理和非强制检定管理衡器。
按结构可分为:机械式、机电结合式和电子式秤。
秤的计量特征和主要性能指标
1、计量特征
最大称量:指不计算添加皮重在内的最大称量能力emax
最小称量:秤能保持一定准确度的最小称量值,emin;
分度数:秤的最大称量与分度值之比n=
emax
/e;
分度值:秤可以显示的最小示值,
e;
检定分度值:用于检定是确定的最小示值。
2、秤的误差:
示值误差:示值与真值(标准器值)之差;
基本误差:秤在检定条件下的实际误差;
最大允许误差:按照检定规程所允许的误差。有相对误差和绝对误差两种。

㈨ 玉米杂交种纯度执法判定允许误差多少

玉米杂交种标准必须达到国标二级,即纯度不低于96%、净度不低于98%、发内芽率不低于85%、水分不容高于13%。
玉米杂交种:
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状优良、遗传性差异大的玉米自交系或品种进行杂交,所得的后代就是杂交种。
推广种植玉米杂交种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玉米杂交种不同于普通品种,具有明显的杂种优势:
(1)产量高,增产幅度大 杂交玉米只要组合选择得当,栽培方法适宜,在相同条件下,产量比普通品种增产20—30%,甚至更多。
(2)抗逆性强,适应性广 玉米杂交种具有抗病、抗倒、耐旱、耐瘠、适应性强等优点,是任何农家品种不能相比的。
(3)生长健壮,整齐一致 普通玉米品种,在同一品种内的不同株间,无论是株高、株型、穗位、抽穗期或果穗的大小、穗型、粒型等总是参差不齐。杂交种则比较整齐,且茎秆粗壮,根系强大,因此不仅能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而且稳产。实践证明,推广种植杂交种是一条有效的增产途径。

㈩ 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精度误差范围是多少与什么有关

广州聚杰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误差范围:±2.5%,动态5级标准,精度与传感器与处理器的性能有关。

数据的置信度(每100辆车符合精度范围内的百分比)与安装传感器的排数有关:

A、6排安装可达到99%左右置信度(不包含辅助传感器排数);

B、4排安装可达到90%左右置信度(不包含辅助传感器排数);

C、3排安装可达到80%左右置信度(不包含辅助传感器排数);

D、2排安装可达到60%左右置信度(不包含辅助传感器排数);

注:辅助传感器是指轨迹传感器或端头补偿传感器等。(安装轨迹传感器的原因是因为有些厂家使用的传感器存在端头信号缺陷,而必须使用轨迹传感器对端头信号做补偿,这样会大幅度提高用户成本,不使用轨迹传感器同样可以检测车辆在称重区域的行驶轨迹)
3排及3排以上称重传感器安装,对处理车辆异常行驶(跨道、走S型、断速行驶、堵车等)及加减速的情况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3排及以上安装可以有效的除去最大值和最小值,而最大值和最小值往往是异常数据,这样的情况下,取中间值的平均值会更接近车辆的车货总重的真实值(大数据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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