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性原则
⑴ 我国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第二,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2、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行政。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在合法的行政行为上体现。换言之,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应该也必须贯彻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不具合法性,这一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便无从谈起。更不能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而不顾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指合法范围内的合理。
2、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根据其确立的特点,既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亦适用抽象的行政行为。因为不但特定的行政行为要合理,而且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也要合理。
3、纯行政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行政领域,即只能在合法的行政行为上体现。并且这一原则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合理性原则不适用司法主体的行为。这一点应特别注意。
4、实体与程序。行政法有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之分,它们是行政法律制度的两个方面。行政合理性原则既是一个行政实体法原则,而且更是行政程序法原则。
5、行政、司法审查。从法律救济上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要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如对造成显失公正结果的行政滥用职权,《行诉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谓显失公正的认定,靠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合理性原则扩展阅读: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1、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2、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3、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4、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5、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行政合理性原则
⑵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内涵是什么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主要含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③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①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③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⑶ 行政合理原则的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执行一项法律的时候,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不是按照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措施的适当性;
必要性原则(PrincipleofNecessity)
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温和方式的原则(theprincipleofmildestmeans)。这个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若干个适合用于实现法律的目的的方法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
行政合理原则
比例原则(PrincipleofProportionality)
比例原则即禁止越权的原则(),又称狭义的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Verhǜltnismǜβigkeit)该原则要求适当地平衡一种行政措施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也禁止那些对个人的损害超过了对社会的利益的措施。日本司法界和学术界在评价1953年“蜂巢城案”中对“合理性”所作的解释是:就是非法律规范的条理和道理,即按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所尊重的合乎事情性质的状态。
在中国,自1980年以来,已有许多学者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合理性”的标准作了探讨。有学者认为,“合理就是按照法令政策办事”。这种合理性标准其实同“合法性”标准无多大区别,故不可取。有学者则认为,“合理性”系指符合五项标准:1,符合客观规律性;2,符合法律的目的;3,决定的依据充分、客观;4,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5,符合正义。1989年的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行政法学》认为: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决定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另有学者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有以下四项组成:(一)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二)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三)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四)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
⑷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含哪些重要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所确立的法治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除了有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外,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如在数量控制。范围确定、时限长短、处罚幅度等方面,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度。既然行政机关具有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权力,必然会因此产生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合理,是否公正的问题。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则不能保障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应有的行政效率。反之,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加限制,则极易发生滥用权力,随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 行政法确立行政合理性原则,目的就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于合理动机,遵循正当程序,作出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 我国法学界认为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正当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2.平衡性。行政机关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3.情理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如行政机关改变了审批标准后,就去处罚以前经过批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的行政相对人,这就不合情理。通俗点讲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必须考虑相关因素、必须符合公正原则。
⑸ 合理性原则是什么具体解释一下
一、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又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
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
二、
经济合理性原则,在法学上被理解为物经过添附{包括加工、附合、混合}的过程中,如果将合为一体的物分割会影响其价值和性能或者使其灭失的,那么便不将此物分割。
加工的物归动产所有人,但因加工增加的物的价值显然超过材料价值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而原所有人有权就其原物的价值索赔。加工人为恶意的不得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
附合的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其中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的,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物的所有权;动产与动产附合的,一般由作为基础的物的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失去原物的一方可以依法索取不当得利的赔偿。
混合的物一般归为拥有价值量较高的一方,同样价值量较低的一方可以向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
看你指哪一个了。
⑹ 合理行政原则主要有哪些内容
合理行政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符合立法的目的与宗旨。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依照法律制定的目的来理解法律的内容,而不能拘泥于具体的法律条文。
二是合理的目的。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而不应当受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三是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做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应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四是合理性。即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人事情理,不能不顾客观条件而做出一定的行为。比如必须考虑到时间、地点、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⑺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有()
A.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
C.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第一,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
第二,行政行业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⑻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之专常情。
行政属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
行政的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则解决行政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合理性原则是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这两个原则是互相关联,相互依赖的。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行政行为所基于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行政行为的做出是符合当时的情态时宜的
第二,行政行为的动机应当建立在法律法规确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第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具有可比性,应当既能进行同类行为的纵向比较,也能同相邻行政行为进行横向比较,即其它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相比,在比较中显得适度
第四,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应当经得起社会舆论的议论和评价。在社会评价中公平公正。
违背上述行政合理性的内容和要求,便构成行政不当行为
⑼ 行政合理性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哪些方面: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版合行政目的。凡权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