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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执法

发布时间: 2020-12-30 15:32:02

⑴ 扑救森林火灾是森林公安的法定职责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⑵ 国有林场行政执法范围

国有林场行政执法范围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退耕还林条例》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工作。
《黑龙江森林管理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乡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林木种子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猎枪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第五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林地、林木管理工作。
《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管理条例》
第五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

⑶ 谁负责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我国负责的部门主要是各地的森林防火办公室,有的重点防火区还建立扑火队,也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在一些地方,如广东省将林业相关执法部门进行综合,成立了林业综合执法大队,也负责这方面工作。

⑷ 刑法 和 森林法 修改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⑸ 森林公安的执法范围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辖范围:
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类,具体如下:
(1)盗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2)滥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3)非法占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条);
(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5)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6)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及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7)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条);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11)聚众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条);
(12)破坏生产经营案件中,故意毁坏用于造林、育林、护林和木材生产的机械设备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林业生产经营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条);
(1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15)非法狩猎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16)走私珍贵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17)非法经营案件中,买卖《允许进口证明书》、《允许出口证明书》、《允许再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
(18)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件中,伪造、变造、买卖林木和陆生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明、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征用或者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由国家机关批准的其他关于林业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
(19)盗窃案件中,盗窃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以及盗窃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条);
(20)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条);
(21)抢夺案件中,抢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条);
(2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件中,涉及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条)。
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二)刑事执法职权:
森林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违法人员有盘查权、留置权等,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落实执法权的单位)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刑事执法中依法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并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处理的,依法行政处理。

⑹ 森林防火禁令是如何规定的

月3日下午,下涯镇春秋村村民胡某在森林防火禁令期非法野外用火,被市森林公回安局民警当场处以罚款人答民币50元整,成为我市发布禁火令以来当场受罚的第一人。

当天下午13时左右,接群众举报,春秋村螺丝坞有人非法用火,市森林公安局乾潭中队民警迅速出警,在春秋村螺丝坞当场将正在茶叶山上烧荒的胡某逮了个正着。民警当场责令其将余火扑灭。因胡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市政府有关禁令,按照《条例》第44条第二项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执法民警当场告知其违法事实、依据和权利,并对其处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50元的处罚。

春节假期以来,我市已发生森林火情近百起,建德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2月6日至2011年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禁令期。森林防火禁令期间,严禁林区一切野外用火。春季是传统的刀耕火种时节。但“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为了森林的安全和家人的幸福,广大市民群众请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制度,发现非法用火行为立即举报,从根本上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共同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⑺ 森林公安局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有什么区别

在国家层面,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各省的森林公安局职能不尽相同,版但大多数都承担林区森权林防火。3月18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将并入应急管理部。至于森林公安局还保留不保留,有待日后官方的进一步明确。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是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全部职能都划归应急管理部了。

⑻ 森林防灭火是执法岗位吗

森林防灭火也是执法岗位。 因为森林防火也是一下很重要的事情。国家有这方面的政策!

⑼ 森林公安局跟普通的公安局有什么区别

主要是职能不同。森林公安局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普通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人口管理、国内安全保卫等。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9)森林防火执法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⑽ 森林公安到底是归谁管

森林公安局是属于林业局和公安局双重领导的,行政上以林业局为主,但业务上受公安局管专理,一般是在属林业局设置作为内设机构的森林公安局,并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的牌子,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模式。

(10)森林防火执法扩展阅读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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