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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 2020-12-30 14:12:08

『壹』 行政确认的救济途径

行政确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可以复议和诉讼。

『贰』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

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三条:一是信访,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反映问题;二是行政复议复核,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程序确定原行政行为的有效性;三是行政诉讼,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叁』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哪两种

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求起行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行政复议)
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肆』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举例说明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两种,就是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1)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这里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 如某人对于某区公安局的处罚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机关提出复议,如向汕头市公安局或者区政府提出,由其来审查相关的决定的是否合法。(2)司法机关的救济 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作为法院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作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审查过程中只是审查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的部分,作为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当然,这里也有例外,就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这里就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最后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具体如同现在比较常见的民告官的官司,如你对于区公安局这样的官,他们具体的处罚行政行为不服从,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区法院法院的帮助,让其对于进行救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机关依法行政。(3)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受害者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如被公安局违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实施该行为的公安局予以国家赔偿 所以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作为当事人如何寻求行政救济,主要两种手段,一种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机关救济,另一种手段称之为行政机关救济,主要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为主。当然,还可以专门提出或者附带与诉讼、复议中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如果还需要案例,你可以再查些。要不字太多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伍』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哪些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

行政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

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

(5)行政救济途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0月6日印发)关于教师申诉: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2、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3、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三十天内进行处理。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陆』 请问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有那些

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行政复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行政赔偿。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因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利益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还有规范性文件审查等。

『柒』 对行政确认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1、监察救济,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只能要求行政纪律处分
2、立法救济,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
3、行政复议,向做出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
4、诉讼救济

『捌』 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其可救济的途径是

公务员对行来政处分不服,其可救济的源途径是公务员申诉。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公务员申诉受理机关如下:

1、原处理机关。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3、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即对原处理机关具有领导关系的上一级机关。

4、行政监察机关。

(8)行政救济途径扩展阅读

公务员申诉的管辖: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玖』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行政救济途径有很多,主要有行政复议,比如你对行政单位的某个具体处罚决定不服,就可回以向其答上一级行政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单位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没有规定必须先复议再诉讼的就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向上级行政单位提出行政上访和控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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