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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种类

发布时间: 2020-12-30 13:42:12

Ⅰ 什么是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该制度的设置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不仅仅局限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救济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互动的一个过程,更侧重于行政主体提供救济的过程,其途径主要是行政复议。当前中国行政复议存在着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复议程序不严谨等缺陷,针对这些不足,应该赋予复议机构相应的独立地位,实行行政复议程序司法化。

(1)行政救济的种类扩展阅读

行政复议排除的范围

(1)不服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不能附带申请行政复议。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Ⅱ 什么是行政给付,行政给付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回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答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主要有以下四种::

  1. 抚恤金。

  2. 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 社会救济福利金。

  4.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拓展资料:行政给付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行政给付是为特殊的人进行一些行政物质帮助。行政给付是推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于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物质上的权益表现是可以直接帮助到对方,比如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钱或实物。而物质有关的权益则主要表现为让相对人免费人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Ⅲ 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即通过何种渠道请求救济。对于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宗旨。法国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包括:(1)议会救济。(2)行政救济。(3)调解专员救济。(4)诉讼救济。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应该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济中,还有一种很重要的行政赔偿救济,。但是,它在我国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立法并未设立一种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赔偿救济的取得,可以通过复议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救济途径。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以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作业1参考答案本题属于小论文,基本原理在 教材第17---19页、第24页、第201页。问答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二种: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例:张三和李四打架,张三把李四打伤(轻微伤),县公安局对张三作出拘留证15天的决定,张三不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张三可以向市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结合工作实际,谈谈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 在深圳的出现公安机关对于嫖客、卖淫、拉皮条和妈眯的游街示众的处罚,本人也是一个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妥当,严重违背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的要求。(1)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是能够管理社会治安的部门,但是,并没有规定到,作为公安机关对于卖淫嫖娼等人员有进行游街示众的处罚的权力。仅仅是规定到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警告的处罚手段。作为公安机关不能够自己创造相关的处罚种类来进行处罚,仍然必须是强调法律本身的规定、法律本身的授权。(2)该行为的产生,恰恰表明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没有依照法律的,而是依照我们传统上的道德来执法,来进行对对方进行惩罚。 某学者言,作为现代的政府没有资格去做道德的褒贬,因为褒贬已经含在立法当中了,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这样的一种处罚手段,你就不能够表露出来你的道德评价的态度,对对方进行羞辱的。你的责任就是老老实实地执法。 当然,老百姓就可以,你可以对卖淫嫖娼进行道德上的辩护,在法律的范围内批评。警方的示众,其实是一种邀请,邀请公众围观,并向着被处罚者拿起第一块石头。就像《圣经》中那个著名的处罚妓女的故事一样。这种示众本身就是反道德的。它把羞辱者的道德水准,拉到了被羞辱者之下。 本人觉得,在今后的相关的工作中,还是要避免发生类似的错误,要依法执法、科学执法。这样要做好三项工作。(1)深刻认识法治法治,就是一切以法律为依据的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即使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这里强调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的滥用等等。实质上,它不是说法律也要人去执行,而是表明当法律与个人意志相冲突的时候,作为法律所代表的意义是高于个人的意志。根据布莱克斯通的明言,“国王不应当服从任何人,但是应当服从上帝和法律”。具体行政执法而言,就是强调合法性原则.(2)在执法的过程中,不仅仅遵守相关的实体法律,还要遵守相应的程序法。如当对对方作出不利事务的时候,应当是给予其申辩、反驳的机会,作为我们执法者应当是双方的意见都要认真听取,同时告知其可以申请救济,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3)在执行的过程中,还要合理执法。也就是主观上的动机要符合法律目的,而且要适应当地的民俗、情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来进行执法,也就是贯彻行政合理性的原则。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那作为大家,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是一个行政主体?那我们就要把握住行政主体的基本特征:(二)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这样的一个特征与其他国家组织进行了区分。 人大不是行政主体。因为人大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享有的是立法权力,它显然不是行政主体,而是立法主体; 那作为法院、检察院这样的国家机关同样也不是。因为作为法院、检察院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是司法权力,也不是行政主体,而是司法主体。2、行政主体是依法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主要是说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比方说,作为遇到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就是公安局内部的治安科来进行处罚的,那作为汕头市公安局治安科是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呢?这里仍然不是,要成为行政主体必然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在处罚决定书上,上面的印章其实是汕头市公安局。所以,作为治安科不是行政主体,在该行政处罚的法律关系当中,真正的行政主体应该是汕头市公安局。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1)治安联防队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作为法院仍然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组织实行行政处罚。第三款的规定,作为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2)公安局治安科同样也是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因为它不能够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最终,法院仍然是将公安局列为被告。作为原告如果是要求对方进行国家赔偿,仍然是将汕头市公安局列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当然,比较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来判断其是否为行政主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显然,作为地方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基于授权就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独自管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这里也表明作为治安案件,就是由本地方的公安机关负责。而对于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则可以有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来决定,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须举例说明) 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是两种,就是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1)行政机关救济 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在我国,这里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实现。 如某人对于某区公安局的处罚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可以向其上一级的机关提出复议,如向汕头市公安局或者区政府提出,由其来审查相关的决定的是否合法。(2)司法机关的救济 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作为法院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也就是说作为行政主体的行为,审查过程中只是审查涉及到行政违法行为的部分,作为法院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当然,这里也有例外,就是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这里就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最后可以直接判决变更。 具体如同现在比较常见的民告官的官司,如你对于区公安局这样的官,他们具体的处罚行政行为不服从,就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寻求区法院法院的帮助,让其对于进行救济,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机关依法行政。(3)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受害者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如被公安局违法拘留,被拘留者可以要求实施该行为的公安局予以国家赔偿 所以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作为当事人如何寻求行政救济,主要两种手段,一种就是向法院打官司,就是司法机关救济,另一种手段称之为行政机关救济,主要是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为主。当然,还可以专门提出或者附带与诉讼、复议中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Ⅳ 法律救济的基本类型和要件

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国家赔偿、 民事诉讼。
一是受理机关法定。只能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决。
二是有严格的受理范围和审理程序。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超出受理范围有关机关将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则承担法律责任。
三是有明确的申请、起诉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或者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提起国家赔偿要求,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提起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为2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逾期将丧失申请、起诉权。
四是审理方式明确。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特定情况下也采取调查取证、听取意见等方式审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一审采取开庭审理,二审视情况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五是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不履行决定的,有关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Ⅳ 行政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专行政行为不服属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答案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Ⅵ 行政给付的类型

根据我国有关行复政给付的制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社会福利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会成员,其基本方式是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或者发放社会福利金。社会福利事业一般由政府采取资金扶助及政策优惠的方式扶植某些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以及安置机构、社会残疾人团体、福利生产单位与科研机构(如假肢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等。
从广义上讲,现代国家的行政给付还包括政府资助发展的社会保障事业,如对于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保险金,老人的养老保险金,社会一般成员的医疗保险、安全保险、财产保险,等等。这些行政给付往往采取社会化、企业化的方式经营运作,并能够多方面的吸收各种资金参与活动,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体现了广泛的适应性。

Ⅶ 抽象行政行为救济的现状是什么,采用哪些模式救济.

现行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的法律规定,对抽象行政不作为都无能为力,这就使得对抽象行政不作为如何进行救济,成为法律上的空白。因此,建立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救济机制,是完善法律救济机制和监督制度的需要,是大势所趋。

1.立法救济。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立法救济仅限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法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鉴于立法机关拥有对行政机关有效的监督权的事实,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置于立法机关的监督之下,当行政机关不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级法律规范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有关权力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因此,普通公民对抽象行政不作为不服,可以向权力机关申诉,要求有权机关行使监督权,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不作为进行监督,督促其履行义务。

2.行政救济。应该通过立法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赋予利害关系人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的权利。此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因此,除了依相对人申请而由复议机关监督下级机关的抽象行政不作为之外,上级机关还可以依职权对下级机关的抽象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是上级机关自己发现的,也可能是公民向其检举、控告后发现的。因此,公民可以通过向不履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义务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由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行政自我监督的固有缺陷意味着行政救济途径可能不十分顺利

3.司法救济。我国应该借鉴法国的经验,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法院受案范围。法律应赋予合法权益受到抽象行政不作为影响的相对人原告资格,使其享有对抽象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由于抽象行政不作为的隐蔽性特点,在出现严重后果之前,一般行政相对人很难发现抽象行政不作为的存在,很难认识到其违法性和危害性,在法定期限内无人起诉时,为了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抽象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抽象行政不作为比具体行政不作为审查的难度更大,因此,管辖法院应以与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同级别的法院为宜。另外,抽象行政不作为诉讼所包含的类型,应当以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宪法的明文规定为目的。每个当事人在具体个案中所追求的权利保护的内容、目的各不相同,应当有数种不同的诉讼类型供其选择。同时,不同的诉讼种类还决定着公民是否需要遵循某些特别的程序规定,如是否以复议为前置程序等。

4.建立制度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年加入前后,我国大规模的进行各种不同层次的法文件的清理工作,将与世贸组织规则有矛盾、有冲突的法文件一一予以废止、修改并促成制定新法,成效显著。但是目前我国的清理工作还没有成为日常化的工作。笔者认为,要确实防止抽象行政不作为,建立制度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机制是必要的。如果使清理工作成为一项制度,成为日常工作,就能随时纠正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废止、修改、补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5.借鉴法国和日本的经验,修改国家赔偿法相关的条款,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诉讼救济的范围,并且确立抽象行政不作为的领导问责制。即允许利害关系人对行政立法不作为行为通过诉讼途径进行救济并取得国家赔偿,以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并督促行政机关行使自己应该行使的职权。确立问责制,监督约束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真正为公共利益服务

Ⅷ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

(1)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

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

(2)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

(3)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

(1)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

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

(2)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8)行政救济的种类扩展阅读:

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部分:

(一)行政组织法;

(二)行政行为法;

(三)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

行政法的这三个部分分别调整着不同的行政关系:

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补充定义: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Ⅸ 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哪些类型

行政救济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权,可以分为不服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和侵内权的申诉控告救济、申容请行政复议救济、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和请求国家赔偿救济。而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行政法意义上的申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2. 信访 3. 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4. 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 5. 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Ⅹ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救济的种类扩展阅读:

9月27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进行解读。新闻发布会强调,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除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外,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新闻发布会透露,当前在征地拆迁、矿业权出让等方面,极易因行政执法不当产生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数量大、增长快、涉及标的大,是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突出特点。

自2009年起,国土资源部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就超过200件,一直在国务院各部委中处于前三位。今年前三季度,国土资源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310件,同比增长68%。为更好地发挥层级监督效力,提高复议决定执行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制定出台了上述《规定》。

据介绍,行政复议工作具有复议程序简洁以及低成本、高效率、有权威等特点,日益成为公民、法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实践表明,在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六成以上得到及时纠正, 行政复议日益成为国土资源领域的重要救济手段和纠错手段,在规范行政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作用突出。

新闻发布会强调,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一些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故意不执行或变向不执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既损害了当事人利益,也损害了行政复议制度的权威。《规定》在启动责令履行程序、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土资源部将以此为契机,确保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来源:行政复议法——网络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国土资源部: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将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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