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
『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什么
1.行政事业性收抄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2.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3.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收费。
『贰』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其具体形式一般表现为:
①管理费;②登记费和手续费;③审核费和评审费;④证明费。
事业性收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有强制性、垄断性,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或收益制定。事业性收费应坚持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事业性收费的基本类型为:服务补偿费和社会福利费、检测费。
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基础,严格执行申报、批准程序、禁止擅自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禁止将经营收费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或者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所谓经营性收费,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经营性收费必须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其收费标准按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利润制定,还要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既要考虑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从严掌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和业务活动不得收费。确因社会、经济、技术管理的需要,必须收费的应根据实际支出收取一定费用。其标准制定应坚持取之有度、
用之合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物价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除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外,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行政事业性收费款项,除按国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外,均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和计划管理。收费单位应当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收费专项帐册,严格执行用款审批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
『叁』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规定如下:
1、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
()符合国际惯例或国际对待原则的按国际对待或国际惯例审批收费项目。
(2)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按法规、行政法规规定3审批收费项目。
(3)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按规定审批收费项目。
(4)向公民、法人提供除行政许可事项以外的特定公共服务,按规定程序审批收费项目。
(5)各类考试费需要上下级分成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
2、不符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事项。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各类证照、资格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年检、年审或查验收费。
(3)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的收费。
(4)具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收费。
(5)违反WTO规则的收费。
(6)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的歧视性收费、地方保护性收费。
(7)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
(8)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规定颁发的证照、证件,或虽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有经费来源的。
(3)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展阅读
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来: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
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
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包括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肆』 何谓行政事业性收费举例,越多越好
001 出版局 审核版权贸易合同登记费
50元/份
国家版权局[1988]权字51号
中央
002 地税局 发票工本费
见文件
津价费[1989]324号
中央
003 地税局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见文件
津价费[1999]620号
中央 含涉外
004 法人办 事业单位登记费
见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
中央
005 房管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0.005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号计价格[2001]585号津价房地字[98]43号
中央
006 房管局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见文件
计价格[2002]595号 津价房地字[2002]204号津价费[1993]130号
中央
006 房管局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见文件
计价格[2002]595号 津价房地字[2002]204号津价费[1993]130号
中央
006 房管局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
见文件
计价格[2002]595号 津价房地字[2002]204号津价费[1993]130号
中央 含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费
007 房管局 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计价格[2002]595号 津价房地字[2002]204号
中央
008 房管局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见文件
价费字[92]179号,津价费字[93]130号
中央
010 工商局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见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99]1707号、计物价[1993]1744号
中央
011 工商局 个体工商业户注册登记费
见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计物价[1993]1744号
中央
012 工商局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见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中央
013 工商局 集贸市场管理费
见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99]1707号、计物价[1993]1744号
中央
014 工商局 企业注册登记费
见文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计价格[99]1707号
中央
『伍』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定义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1982年辽宁省物价局为概括当时出现的各行政和事业单位为弥补财政拨款不足而开始创收的情况,以区别于商品价格而提出的概念,本身并无理论依据,只是约定俗成逐步为大家所接受。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陆』 什么叫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柒』 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
http://www.fyga.gov.cn/fnga/jwgk/shoufei/200508/16.html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物价局:现将《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大力推进警务公开,严格公正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严格按照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将严肃追究责任。除公安交通拯救车作业方面未公布的收费项目外,凡未列入表中的收费项目,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执行。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主动加强对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或投诉公安机关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并及时通报其上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已变更或依法新增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督促和帮助公安机关加以规范,该取消的取消,该增设的按程序报批,确保公安机关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合法性。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物价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
『捌』 什么是行政性收费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又称政府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其特征:国家强制性、社会管理性、稳定性、补偿性、财政预算管理性。从管理内容或管理手段分类:1管理性收费、2证照性收费、3资源性收费。
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奖金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
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及调整应报请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计划单列市)及其部门无权审批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玖』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什么
什么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向特定服务对象实施特定行政管理或提供特殊服务时,按照非盈利原则收取的费用。它分为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单位,为实施社会、经济等方面的特定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补偿性收费。
『拾』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用例
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证照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教育类收费和考试类收费等,主要项目有: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机服务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共计100项。
《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介绍说,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流动、执业资格、工程建设、外贸出口、药品生产、家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总的减免金额约190亿元。 自2008年9月1日起停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约170亿元,国家采取的减费措施可直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360亿元。未来还有1440亿元减税空间,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介绍说,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通过实施强有力的减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发挥与减税政策相同的扩张效应,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消费,扩大国内需求。他还表示,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将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2008年11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积极财政政策明确为未来调控的新思路。此后,财政部副部长王军表示,为了有效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国家在2009年将减少税费3000多亿元。根据西南证券高级宏观分析师董先安的测算,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财政为此将少收超过1200亿元,加上约360亿元的减费措施,中央财政还有1440亿元左右的减税空间。董先安认为,资本密集、高度集中控制的中央投资在拉动就业上效率毕竟一般。如此一来,调控的重点就要转向创造更好条件促进企业投资恢复,要点是减税费恢复企业利润和居民收入增长。预期未来将进一步强调上述改革思路。 据报道,国家发改委宣布,发改委、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应该说,取消或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在当前语境下思考这一举措,尤有现实意义,其一、一些中小企业在金融危机面前,遭遇发展之痛,甚至面临生死考验,取消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使它们轻装上阵;其二、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早已使民众怨声载道,取消这些收费既可重塑行政部门的公信力,也可还利于民,使民众应对生活压力时多一些坦然。同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政府的权力自觉,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
财政部副部长王军
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所必需的,因为一些部门依靠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滋生了大量腐败,给民众造成了花钱买服务的错觉。
在这之前,上海、河北等地已经纷纷清理一些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比如2008年6月4日,上海市政府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收费涉及30个政府部门,涉及金额近20亿元。由此,便牵扯出一个问题,当前我国到底现存多少行政事业性收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字称,仅仅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就高达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由此亦可见,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何其路途迢迢,当前行政乱收费的项目之多无论是上海市取消或停止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发改委此次取消或停止的100项,恐怕都不是全部。试问,还有多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待取消?靠什么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明显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称,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普遍存在。财政部、发改委公布的《2006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显示,在58类314种收费中,有法律依据的不过区区60种。另有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法律文件总共约7600件,其中7100多件,都是被俗称为“红头文件”的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显然,要清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不能仅靠权力自觉,也不能单纯寄望于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惟有法律归位,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但是,尽管早在1999年,全国人大就酝酿起草行政收费法,这么多年过去了,行政收费法仍未呱呱坠地。究其因,是涉及部门太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复杂,遇到的阻力太大。毕竟谁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收费权。无论如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乱收费不能再存续下去了。惟其阻力大,才更显改革的必要;惟其与民众利益息息相关,才更需有紧迫感。 发改委取消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部门类似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或停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暂住证(卡)工本费、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等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展改革委表示,此次取消或停止收费,主要是证书工本费、登记费和审查费等行政管理类收费,涉及30个部门。两部门要求,上述收费取消或停止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针对最新出台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详细解读了这项政策。据介绍,创业可以享受到资金、培训和服务方面的多项便利。《意见》允许创业者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制订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并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意见》要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禁止任何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同时,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失业者及应届生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行政收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导意见》提出,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取消10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日从财政部获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流动、执业资格、工程建设、外贸出口、药品生产、家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总的减免金额约190亿元,其中涉及教育部门的有10项。这10项被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义务教育杂费(已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义务教育借读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位及文凭认证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和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高校保送生综合能力考试考务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国家财政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出《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由此带来的,则是很多曾经以国家证卡为主要业务的印刷企业将就此失去业务来源。这次被取消的9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包括发展改革部门的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教育部门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学位证书工本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工本费、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公安部门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登陆证、船员住宿证、登轮证、停留许可证、搭靠外轮许可证、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暂住证(卡)工本费、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司法部门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财政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珠算证书工本费、注册会计师全科合格证工本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工本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工本费、注册土木工程师执业印章工本费,铁道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的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海员服务簿工本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工本费,农业部门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商务部门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最终用户证明书费、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中直管理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海关部门的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单证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民航部门的民航从业人员执照工本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出版物条形码胶片费、印刷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费,旅游部门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国管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保监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公估人资格证书工本费,证监会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外国专家证书工本费、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等,全部与印刷、证卡有关。
而停止征收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水利部门的取水许可证费,农业部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业部门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则全部是印刷制证的费用。涉及印刷、证卡的这几十个项目的工本费用,在取消和停止收费/征收后,其印刷制证的成本将由国家财政承担。按照惯例,将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招标。这部分印刷业务面临着重新洗牌的局面。 财政部就公布取消停止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答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政策,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财政部综合司负责人。
1、问:此次出台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采取多项措施加强收费管理,较好地规范了政府收费行为。此次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通过实施强有力的减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发挥与减税政策相同的扩张效应,促进企业增加投资和居民消费,扩大国内需求。同时,出台此项政策也有利于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体功能和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加强和改善政府行政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2、问: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可以减轻多少企业和社会负担?
答: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证照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教育类收费和考试类收费等,主要项目有:义务教育杂费、义务教育借读费、高等学历文凭工本费、暂住证(卡)工本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费、农机服务费、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共计100项。此次取消和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流动、执业资格、工程建设、外贸出口、药品生产、家禽养殖、农业生产等多个领域,总的减免金额约190亿元。连同自2008年9月1日起停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约170亿元,2008年以来国家采取的减费措施可直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约360亿元。此外,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也将全面清理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
3、问:此次取消和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经费如何保障?
答:此次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会造成财政减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财政预算,做好相应的经费保障工作。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可通过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4、问:下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革的方向是什么?
答:按照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下一步,还将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基本思路是: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对现有收费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推进税费制度改革,优化财政收入结构,逐步建立以税收为主、收费为辅的政府收入分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