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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地审批时限

发布时间: 2020-12-30 02:22:33

A. 如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许可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许可责任部门: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许可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收费许可证》;

收费标准:按照收费依据的详细规定执行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不包含受理前时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便民服务窗口

条件:
1、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落实预审意见(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2、取得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文(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4、具备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新建项目
1、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6)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7)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8)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或签字、手印)。

3、由县国土局向建设规划等部门征询的规划条件。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图3份。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6、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7、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 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个人住宅建设除外)。

13、法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现状原地拆建项目出让的:

1、办理原地拆建出让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4)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5)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图3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6、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7、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8、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9、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 三)原划拨项目补办出让的(包括数套商品房补办出让手续):
1、原划拨项目补办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 (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主要有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等;(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彝良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填写齐全明确、加盖公章)。
3、土地评估报告(原件)。提交土地评估报告3份及宗地位置示意图3份。
4、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
5、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意见书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与权属单位的协议(复印件)及权属单位同意申请人办理协议出让的证明文件(近期出具的原件)。土地权属文件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批复及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新征集体土地)、划拨批复及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部门的确权文件等。
7、开工证,工程竣工核验单或工程竣工备案表。
8、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一式5份(要求用红线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范围,并加盖公章)。

(2)申请出让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供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5份(原件,加盖公章)。
9、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申请人为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需提供经贸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10、若不按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整体办理出让手续的,需要提供本次申请出让土地的面积说明。如为共用宗地分摊的,提供出让用地分摊说明,内容包括:规划确定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及建设用地面积的分摊计算方法;如为分块出让的,提供本次拟办理出让土地的桩点及测绘面积。
11、合作建设项目须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12、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原件)。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原件应使用A4纸打印,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图纸可用A4纸或A3纸缩印,但必须清晰。

3、全部复印件均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4、符合彝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5、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6、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7、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8、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9、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10、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11、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
岗位责职责及权限:
便民服务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建设用地股或中心。
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便民服务窗口;不予受理的,必须报经分管领导同意;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便民服务窗口。
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便民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便民服务窗口应在受理当场或2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6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符合彝良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符合国家和本市土地供应政策。
3、申请人与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复的主体一致。
4、出让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申请出让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一致。
5、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且土地权属清晰或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
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按规划文件整体出让的,应与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一致;进行分块出让或分摊出让的,不得超出规划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且分摊计算方法正确、分块应具有合理性(应相对完整性、独立性、规则性、各地块出入通行便利等)。
7、土地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资质。
土地评估报告应依据项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及总地价款。

8、拟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小区配套,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9、填报的《出让申请表》的内容及数据准确。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地价已审定的,直接进入本程序。
建设用地股或中心应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1、经办人主动与申请人联系,沟通情况,组织安排现场勘验;
2、将申请人申报的全部材料扫描,录入计算机。
3、明晰应缴纳地价款的面积及用途,按审定的地价水平计算出让地价款。
4、制作并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并签署意见。
5、制作并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附图),申请人提出按暂定价格签订合同的,还应制作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6、需要时制作并填写我局签订出让合同的授权委托书。
8、规范装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9、填写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报中心主任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中心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审定最终决定是否许可。
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报中心领导审核、审定后加盖局公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便民服务窗口。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地价评审
标准: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定地价水平。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土地储备运营中心、地籍规划股

岗位职责及权限:

若地价水平尚未审定的,先转入地价审核环节。经办人制作书面告知书,经领导同意转窗口,窗口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暂停审批。地籍规划股负责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勘察现场,审查合格后,转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组织安排上最近一次地价评审办公会。地价评审办公会原则上每星期一次,由建设用地股或中心主持。地价评审办公会审定后,由建设用地股或中心下达地价审定通知单给经办人,同时解除暂停审批。地价审核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四、审核
标准:
1、同审查标准;
2、按照地价征收政策,核实应征收地价款的出让面积及地价款总额;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与有关批准文件及申请人申报的材料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审核标准,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定。经审核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但可以进行更正的,明确原因和如何更正的意见后,通知申请人限期更正。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决定是否许可。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出让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审定意见,在土地出让合同上签字,转建设用地股或中心办理。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主办股室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批表,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决定是否许可。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必要时送达)并通知交费;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建设用地股或土地储备运营中心经办人员及便民服务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1、准予许可的,经办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授权书送局办公室加盖局章。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缴费单据等文书、证件。
局办公室接到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授权书等文件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土地出让合同(含附图、附件)及授权书上加盖局章,并将文件转建设用地股或中心。
2、不予许可的,由经办人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局章,同有关材料一并转便民服务窗口。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扫描、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二)便民服务窗口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便民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准确告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土地出让合同。在中心开具《缴款通知单》后收取地价款,为申请人开具有关票据。(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本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缴费凭据(需缴费的)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B. 土地审批程序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

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收费标准

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产权使用证

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

6、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7、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指单位用地的)

8、身份证复印件(①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单位申请用地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指单位用地,包括组织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除外)

10、土地评估报告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

12、项目平面布置图

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

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用地一律实行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 (二)、办事程序

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委托——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单位申请项目用地3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城镇职工占用国有非农用地建房用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产权所有证;

4、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

5、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

6、身份证复印件;

7、土地评估报告(划拨供地除外);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

(二)、办事程序

大厅受理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局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

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 (四)、收费项目、依据及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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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是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专法批准后,市、属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D. 规划公示的时间能否计入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限

3、根据行政抄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在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公告、公示等形式履行告知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的精神,公告、公示时间可以不计算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E. 农村建筑用地审批要求

农村建筑用地,通常分为四种:农村乡镇村企业占地、农村公益设施占地、公共建设占地、农村村民建房占地。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各省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办法具体细则,不同的省市,会有些微小的差别,但总的原则仍是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具体每条我就不罗列了。

1、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条件
(1)无房居住,需建房的;
(2)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
(3)多子女家庭、儿女长大结婚后,需分户居住的;
(4)持乡(镇)、村、社证明,申请建房户所住房屋确属危房,需改、扩建的;
(5)国家、省、市、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移民搬迁需使用集体土地的;
(6)国家公益建设需搬迁农民住房的。

2、农村乡镇、村办企业的用地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
3、农村公益建设、公共建设的用地条件
凡是建设农村公益设施、公共建设的占地都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四、申报材料:
1、农村村民建房应申报的材料:(1)用地申请;(2)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报表;
2、乡(镇)村企业占地需申报的材料:(1)用地申请;(2)用地补偿协议;(3)支付土地补偿凭证和证明;(4)勘测图;(5)、属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审批文件;(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
3、乡(镇)村、公益建设、公共设施占地应申报的材料:(1)用地申请;(2)土地补偿协议;(3)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的凭证或证明;(4)村、社、乡出具的意见;(5)勘测定界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五、办理程序:
1、农民建房的办理程序:(1)用地申请;(2)受理申请;(3)社、村、乡及国土资源管理站签具意见;(4)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5)报县府审批;(6)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7)填发批准书
2、农村乡(镇)村企业用地的办理程序:(1)用地申请;(2)受理申请;(3)县国土资源局审核;(4)占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1公顷以下报县府审批,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报市政府审批,2公顷以上报省政府审批;(5)占用农用地的报市政府颁发农用地转用;(6)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办理程序:(1)用地申请;(2)受理申请;(3)县国土资源局审核;(4)占用建设用地兴办企业,1公顷以下报县府审批,1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报市政府审批,2公顷以上报省政府审批;(5)占用农用地征转用;(6)填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承诺时限15日。
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1、农村村民建房不收取费用(占用耕地应收取耕地占用税)
2、乡镇、村企业占地、乡镇村公益建设、公共设施应收取:
(1)土地管理费:未利用地1元/平方米,农用地2元/平方米(见国土资源局收费许可证)
(2)土地开垦费:15元/平方米(见国土资源局收费许可证)

具体规定请参阅当地的土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可以向乡镇、村委会咨询。

F.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

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他相关文件;

(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城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供地审批时限扩展阅读: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房屋征收方案,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属于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规划条件。

7.实施土地或房屋征收。

建设项目用地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发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公告;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依法核发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项目单位应协助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以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办结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8.供应建设用地。

项目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9.办理土地登记。

G. 如何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八十条;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二、审批权限

全部占用非耕地的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的由州国土资源局审批。

三、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 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向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窗口提交资料:

1、临时用地书面申请或申请文件(原件);

2、临时用地申报表(被用地单位、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要有明确意见)(原件);

3、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原件);

4、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用地勘测定界图(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要求在图上标明各点坐标。红线图上要求用地单位及被用地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现状位置图(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拟用地范围,但坐标必需与勘测定界坐标一至)(原件)

6、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临时建设的书面证明(原件);

7、涉及占用林地、水利设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原件);

8、临时用地协议(用地单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须在合同上签字认可),临时用地协议需注明,本协议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复垦方案批复(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及《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原件);

10、地质灾害评估备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料。

审查通过后提供资料:

11、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需注明,本协议自批准临时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临时用地补偿清册(验原件收复印件);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票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调查:县局接到申请后,耕地保护股牵头,相关股室根据职能职责对地类、权属、临时用地条件、地质灾害隐患等进行实地踏勘,并在实地踏勘结束后作出相应处理,再由耕保股综合各股室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7个工作日)。

(三)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局领导审定后1个工作日通知用地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

(四)资料收集全后,耕地保护股5个工作日内提出临时用地审查意见,
组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批)。

(五)交费、颁发《临时用地批准书》(3日)

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后,耕地保护股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相关部门交纳有关税费费,接到批准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申请人领取《临时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建设使用土地。

五、收费项目:

1、
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一十七条规定,收费标准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当事人自行组织复垦的,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收取的土地复垦费。

2、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此税由税务机关收取)。

H. 什么是建设项目供地手续

是指供地前置审批材料办理供地和分户报批手续。

所需要的手续: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8)供地审批时限扩展阅读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2、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3、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4、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I. 宅基地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农村宅基地审批时间:法定农村宅基地审批时限:20日。
承诺农村宅基地审批时限:20日。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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