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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由

发布时间: 2020-12-29 20:20:39

1. 行政诉讼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6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17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行政诉讼是由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管辖权问题的规定;

1.级别管辖

划分行政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的程度和被告单位的行政级别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诉讼案件的被告单位级别、案件的社会影响和程序等具体情况选择向哪一级人民法院去起诉。例如:如果起诉某市公安局,原告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可;若要状告铁道部,就要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地域管辖

一般而言,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对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向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原告可以向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例如,浙江温州人刘利威常年在北京丰台区做服装生意,他因醉酒闹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5日,他对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还可以到其常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羁押地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的所在地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在行政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来法》第34条规定:“被源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此外,《行政诉讼法》第35条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由此可见,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是由行政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合法,而不是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收集证据证明该行政行为违法。此外,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只能是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就存在的证据。

3. 行政诉讼案件由哪种法院受理

我国的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13条:基层人民法院回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答.
第14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问题.
第15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的/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的/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其他类的行政诉讼案件可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纵横法律网 付晓艳律师

4. 行政诉讼中 为什么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理由:

第一,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应有内涵。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实体合法,而且程序也应合法。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基本规则是“先取证,后裁决”,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之前,应当充分收集确凿证据,然后根据事实、对照法律,作出裁决,而不能在毫无证据或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这是被告承担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的基础。

第二,被告有充分的举证能力。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动地位,一般情况下,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由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的不同,原告无法或者很难收集到证据,即使收集到,也可能难以保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甚至没有举证能力。相对于原告而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条件的行政机关则具有更优越、更现实、更充分的举证能力。拉丁法谚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从举证难易方面来考虑,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公允、合理的。

第三,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符合大陆法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的原理。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属于积极事实(即肯定事实),违法性属于消极事实(即否定事实)。根据消极事实说,由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而不是由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因此,根据这一原理,应由主张积极事实即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被告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告不承担证明责任。

第四,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还有立法政策上的考量和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摆在立法者面前的惟一合理的选择是设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至法院时,法律推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除非行政机关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推定事实(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存在,即行政机关以证据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当行政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使该案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只能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败诉的后果。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所具有的行政导向方面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其严格遵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以充分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5. 行政诉讼案件由哪种法院受理

每个法院都有行政审判庭。
管辖规定参加《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内法院管辖第一容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是哪个行政机关给你做出的处罚,你就去这个机关所在地的法院告。

6. 行政诉讼案件应该由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复》第18制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19 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0 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 行政诉讼由何种机关或团体谁来主持

行政诉讼是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实行法治的重要法律制度回。它与处理、解答决民事争议的民事诉讼和处理解决刑事案件的刑事诉讼,一起并列为三大基本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因此: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而进行的

8. 行政诉讼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

一审行政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1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行政案件。

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16条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17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8)行政诉讼是由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管辖权问题的规定;

1.级别管辖

划分行政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案件的重大、复杂、疑难的程度和被告单位的行政级别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根据自己诉讼案件的被告单位级别、案件的社会影响和程序等具体情况选择向哪一级人民法院去起诉。例如:如果起诉某市公安局,原告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即可;若要状告铁道部,就要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地域管辖

一般而言,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对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向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原告可以向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还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例如,浙江温州人刘利威常年在北京丰台区做服装生意,他因醉酒闹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5日,他对处罚不服提起诉讼,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还可以到其常住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羁押地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的所在地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 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9)行政诉讼是由扩展阅读:

行政诉讼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10. 什么叫做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所有受行政机关管理的人或组织。通常情况下,原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例如,公安局拘留了某甲,某甲就可以作为原告,针对公安局的行政拘留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被告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前者是指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后者是指本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但因某个法律或者法规有特别授权而享有一定行政管理权的非政权组织。例如,卫生防疫站因有《食品卫生法》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食品卫生方面的执法和处罚工作,尽管它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成为被告。

第三,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即不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准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做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书面决定,也可以表现为某个行为。行为又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消极地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即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五,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即没有超过起诉期限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目的是界定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其形式除上述所列外,还包括通报、警告、取消荣誉称号、销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追缴和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禁物品、对不合格产品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治理、限期拆除、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等。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限制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强制手段。我国的财产强制措施包括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和拍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妇女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遣送、强制约束、强制带离现场、强制隔离治疗、扣留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经营自主权是经济活动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经营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权和自主使用权、对收益的自主支配权、对资产的处分权。经营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行政机关干预经营自主权通常最容易发生的情况有:把企业依法占有的资产硬性地无偿调往其他企业;妨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权的正常行使;乱下计划,非法干预企业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事,随便派驻人员检查企业活动;禁止或强迫所管辖的企业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的企业进行联合。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是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做出准许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颁发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申请人必须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许可;申请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定的其他条件,如配额限制等。主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许可申请要进行认真的审查,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予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主管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主管行政机关如果明确表示拒绝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拒绝也不肯定,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既是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力,又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对于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来说,在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条件具备时,必须依法及时履行职责。否则,将构成行政失职。应当指出,行政机关的职责是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规定的,不同的行政机关有着不同的职责,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负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如果向不负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的行政机关请求保护而遭到拒绝,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是公民因公致残或死亡时,发给本人或家属,用以维持本人或其家属日常生活的费用。本项所指抚恤金必须具备两个特征:

第一,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如果法律、法规未做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发给抚恤金遭到拒绝,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抚恤金。对依法应该由企事业单位发给的抚恤金,企事业单位没有发给,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何种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加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如果非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科以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指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包括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如果行政机关不是运用行政权力,而是用请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赞助”的方式索取钱物,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继承权等。应当指出,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如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前,其他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而行政诉讼法没有做出规定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其他具体法律、法规仍然可以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做出具体规定,以不断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针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不涉及特定人或组织的国防、外交等方面的行为,如战争、军事演习以及同外国建交、缔结条约等。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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